城市绿化条例(新)解读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1法规全文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407-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绿化管理条例

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0年5月19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于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2016年8月22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经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12月15日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和〈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于2023年12月5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护和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最新版】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绿地条例

城市绿地条例城市绿地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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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规划和建设
四、绿化工程规划设计
•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 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体现 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借鉴 国内外先进技术,充分应用 节水、节地、节材等技术。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规划和建设
五、绿化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 验收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必 须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和批准的设计 方案施工,确需改变绿化指标和设计 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绿化工程竣工,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保护和管理
三、各类绿地管理
•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绿化,由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管界内防护 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及附属绿地绿化, 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 住区所有权人或由所有权人委托管理;苗 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及其交易场所, 由经营单位管理。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规划和建设
六、配套绿化建设
•城市新建、扩建、改造工程建设 项目应当配套附属绿化,其建设 资金不得低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 经费的2%,并按照经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 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 竣工验收。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规划和建设
七、规划设计及工程施工监理管理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法律责任
二、违反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管理 规定的法律责任
城市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 配套的附属绿地未与项目主体工 程同时竣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竣工,限 时未竣工的,缴纳未竣工面积建 设资金的代建费。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法律责任
三、影响公园景观的法律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法律责任
四、擅自占用绿地和临时占用绿 地不按期归还的法律责任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对占用单位处以占用城市绿地面积价值3至5 倍的罚款,个人处以价值1至2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赔偿损失;限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强制执行,并处以占用城市绿地面积价值5至10倍的罚 款。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按期归还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并处以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面积价值2 至5倍的罚款。
•城市绿化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 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承担。从事城市绿化规划设 计,工程施工和监理的人员应当 依法取得相应的风景园林师执业 资格证书,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 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规划和建设
七、规划设计及工程施工监理管理
城市绿化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 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从业人 员的执业资格证书管理,由国务 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直辖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 级负责。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
第四章、法律责任
•改变规划的法律责任 •违反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影响公园景观的法律责任 •擅自占用绿地和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归还的法律责任 •损坏、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等的法律责任 •擅自砍伐、转让买卖古树名木的法律责任 •违反工程施工管理的法律责任 •相关管理责任人员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救济条款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保护和管理
四、修剪、移植、砍伐树木 •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应 当由专业队伍实施。申请单位 除承担相应的工时费外,移植 的,缴纳树木同等价值2至3倍 的补偿费;砍伐的,缴纳树木 同等价值3至5倍的赔偿费。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保护和管理
五、古树名木、大树管理
•城市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二级古树名木由 城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自治区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城市大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确认,报城市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总则
七、公民的义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 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 义务。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总则
八、单位和个人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破 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总则
九、表彰奖励
•人民政府对城市绿化工作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法律责任
一、改变规划的法律责任
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绿线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报人民政府撤销变更城市绿地系 统规划或绿线的文件。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法律责任
一、改变规划的法律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保护和管理
五、古树名木、大树管理
•严禁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城市古树名木和大树。因特殊需 要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和大树的, 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保护和管理
六、公园周边环境及绿地广告、 商业摊点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绿地周边规定 区域内,进行影响植物生长的活动和建设 影响公园景观的建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遮挡城市绿化景 观的广告。
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绿地性质,将城市绿地 出让、出租、抵押或者建设与城市绿化及 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的,由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违法建筑,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限期不改正、不拆 除违法建筑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法律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规划和建设
一、城市绿化规划编制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当 地特点,合理设置公园绿地、 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 地和其他绿地,并满足防灾避 险功能;将各类绿地划定绿线, 统一管理,严格控制。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规划和建设
二、规划指标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 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规模相 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新开发 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 改造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
Hale Waihona Puke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总则
三、城市绿化的原则
•因地制宜 •生态优先 •科学规划 •严格保护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及先进技 术的推广应用。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总则
四、城市绿化保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保障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资金及 用地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总则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保护和管理
三、各类绿地管理
•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绿化的 管理养护,应当由持有城市绿化 管理养护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 绿化管理养护单位的资质管理, 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直辖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保护和管理
四、修剪、移植、砍伐树木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规划和建设
二、规划指标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及建成 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等指标, 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区域、不同 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 等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规划和建设
三、花卉苗木基地规划
•用于城市绿化的苗圃、花圃、 草圃等生产绿地的规划,应 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五、管理主体
•住建部负责全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 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执行.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总则
六、园林城市创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创建国家园林 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国家鼓励城市居民在私人住宅种植花 草,绿化环境。
二、违反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管理 规定的法律责任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未配套附属绿地 的,缴纳未配套面积绿地的代建费;配套的附属 绿地指标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审批的指标或 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对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 未按设计方案施工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 以下罚款,减少面积施工的,按相差面积处以所 在区域商品房同期平均售价5倍的罚款。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规划编制 •规划指标 •花卉苗木基地规划 •绿化工程规划设计 •绿化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 •配套绿化建设 •规划设计及工程施工监理管理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规划和建设
一、城市绿化规划编制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人民 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
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版)解读:法律责任
五、损坏、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 木等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 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二)擅自修剪、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 (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四)破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等; (五)损害城市绿化景观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