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6.12.13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2.13

【实施日期】1996.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

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

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和论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条城市建设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和各类开发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旧城改造居住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的绿带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其中大专院校、疗(休)养院、体育场(馆)等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五)产生有害气体的单位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并按照国家

规定营造防护林带;

(六)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生产基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确因特殊条件限制,绿化用地安排不足的项目,必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面积不足部分的绿地建设费,用于易地建设和补偿,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建成区范围内易地统一绿化,并在下一个绿化周期内完成。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留足城市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9.06.18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6.21 【实施日期】1999.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28日制定,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1999年6月21日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并有关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6.12.13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2.13 【实施日期】1996.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

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

城市道路绿化工程施工方案

目录 第一章施工方案 (2) 第一节编制依据及工程概况 (2) 第二节施工部署 (6) 第三节施工方案 (9) 第二章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39) 第一节总体进度安排 (39) 第二节施工工期保证措施 (41) 第三节苗木遮阳、非季节种植防护措施 (43) 第四节资金保证措施 (44) 第五节苗木病虫害防护措施 (44) 第三章施工平面布置 (45) 第四章保证质量措施 (47) 第五章保证安全措施 (56) 第六章文明施工现场措施 (62) 第七章劳动力安排计划 (67) 第八章主要机具使用安排计划 (69) 第九章交通组织措施 (70) 第十章附表、附图 (73)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73)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74)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75) 附表四:施工进度横道图 (76)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77)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78)

第一章施工方案 第一节编制依据及工程概况 一、编制说明: 本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依据本期景观绿化工程的设计图纸、经初步考察了解到的现场情况、业主及设计单位的有关意向和要求、现行建筑施工规范、施工手册、本企业施工过的类似工程的经验以及企业技术经济情况而编制。 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标的要求编制,主要论述了施工总体策划部署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布置、施工方法和措施等。 2、若我公司有幸中标,则本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过程中,还将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对一些重点部位和特殊工序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 二、编制依据: ㈠、招标文件、图纸及规范 1、城市外环线路南区段绿化工程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答疑; 2、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应的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主要包括: ⑴、《城市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CJJ/T82-99

公园规范化管理的情况说明

一、公园资源状况 苏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著名风景旅游城市,曾先后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全国“最佳人居范例奖“、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等荣誉称号。多年来,苏州市委、市政府在狠抓经济建设的同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立市、环境优先”的战略,把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市区每年新增450到500万平方米绿地的实事项目,已连续7年被评为苏州市“十大民心工程”,市民从家中出来,平均300到500米半径就有一个绿色空间,在此过程中,更是建设了一批标准高、规模大、生态效益明显的公园绿地,如三角嘴湿地公园、白洋湾公园等。 目前市区市管绿地面积达800多万平方米,其中公园管护面积达470多万平方米。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载体,市区基本形成了“自然山水园中城,人工山水城中园”的现代化生态园林城市格局,目前我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已分别达到37.2%、42.7%和14.9平方米,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 二、公园管理现状 1、公园管理工作内容 (1)公园植物管理。在乔灌木的整形修剪、地被草坪的修剪除杂草、花坛花带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植物病虫害防治等方面都有统一严格的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2)对园林建筑、雕塑喷泉、园园路广场等公园绿地基础设施的维护,桌椅、垃圾桶、井盖和指示牌等公园设施的完整、安全,以及日常维护等有严格规范的要求和完善的巡查制度。 (3)卫生保洁管理方面要求公园内要做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杂物、垃圾及时清理外运等。 (4)公园绿地保护方面要求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园林建筑、小品等上面五钉拴刻画等现象,绿地安保全天候24小时。 (5)配合12345便民服务和110联动工作,强化责任,及时、高效、妥善处理相关工作事项。 2、公园管理工作发展历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设

园林绿化施工方案(全)

第二章工程目标 第三章编制依据 第四章项目经理部组织设置 第五章质量保证措施 第六章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第七章夏季、雨季、农忙季节施工措施 第八章施工进度网络图 第九章施工平面图 第十章施工技术措施 第十一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二章劳动计划安排 第十三章机具计划 第十四章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合理化建议第十五章本工程土方工程的技术措施和施工办法第十六章本工程绿化种植施工施工方案 第十七章园路、广场施工方案 第十八章给排水、喷灌及灯光照明施工方案 第十九章园林建筑及景观小品工程施工方案 第二十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第二章工程目标

本绿化工程市区重点工程之一,我公司将它作为形象工程对待。经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决定,在本工程中一定要充分发挥本公司技术优势和施工经验,科学组织施工作业程序,精心施工,坚持“科学管理、注重质量、信守合约、真诚服务”、不断的把最优秀的建筑安装工程贡献给社会的质量方针,严格履行合同。以一流的项目管理,一流的工程质量,一流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一流的效率,一流的服务圆满完成工程任务,确保实现如下目标: 一、工程质量目标 作为施工企业来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针对本工程的规模、特点,我公司将认真把握好这次机会,从抓施工现场管理入手,组织强有力的施工班子,从进场至竣工的整个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已通过论证的IS09002贯标《程序文件》和《质量保证手册》等一系列标准,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国家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实行三级管理程序,集中公司的管理精英力量,确保工程达到优良等级。 二、施工工期目标 按期竣工是建筑企业立业的根本。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结合我公司自身的施工力量,我们确保在306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投标工程内容。由于本工程单体多,施工环节多,涉及面广,工程流水交叉作业较为频繁,为了确保工期,我们采取的措施以强化管理,周密运筹为根本, 合理地配置劳动力、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等施工要素,根据各施工阶段的客观要求,对施工所需的人、财、物由工程项目部统一调度,按总进度网络的要求落实到各班组,定期地进行协调制度及月计划的检查。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 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同样是企业在社会上立足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窗口,针对施工现场的特点,从抓现场管理入手,创出自己的品牌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及山东省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化样板工地的各项标准。对现场办公室、职工生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时间:2006-10-27来源: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含湖泊、荡、漾)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设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 交通、建设、规划、环保、城管、国土、农林(渔业)、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整治 第六条本市河道综合规划和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根据流域、区域等水利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河道综合规划以及县级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渔业等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编制航道、渔业等专业规划和沿河城镇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线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河道规划控制线实施。 第八条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资料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Companies in Jiangsu Province DGJ32/TJ 169—2014 前言

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在《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基础上,以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7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4 单位绿化;5 园林式居住区;6 园林式单位;7 绿地面积计算。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 主要起草人:王健张勤郭利萍贾莲莲 主要审查人:李蕾相西如李浩年赵毅郎倩 芦建国周俊杨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居住区绿化 (4) 3.1 建设要求 (4) 3.2 管理及维护 (6) 4 单位绿化 (7) 4.1 建设要求 (7) 4.2 管理及维护 (8) 5 园林式居住区 (9) 5.1 建设要求 (9) 5.2 管理及维护 (9) 6 园林式单位 (11) 6.1 建设要求 (11) 6.2 管理及维护 (11) 7 绿地面积计算 (12) 条文说明 (17) 1 总则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 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 司其职,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 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五)保护耕地,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 (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 (七)符合交通、消防、卫生、防洪、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县级市城市规划以及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景观绿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红格阳光温泉酒店绿化工程施工 施 工 组 织 计 划 XXXX 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日

46 64 目录 一、工程概况 ----------------------------- 45 二、设计依据 ----------------------------- 46 三、设备人员动员周期和设备人员、材料运往施工现场的方法 四、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 ---------------- 47 五、各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 ----------------------- 59 六、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措施 -------------------- 61 七、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 八、冬季和雨季的施工安排 --------------------- 66 九、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 67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 72 附: 1、 项目经理质量职责 ------------------------ 83 2、 质量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 84 3、 工组长岗位责任制 ------------------------ 85 4、 工组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 86 5、 施工人员岗位责任制 ------------------------ 87 6、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 88 红格阳光温泉酒店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游览苏州园林常见问题解答

游览苏州园林常见问题解答 1. 学生凭学生证进入苏州园林游玩是否可以享受半票优惠? 根据《苏州市园林系统景点门票优惠范围及措施》精神,全国高等学院园林专业的学生,入园实习可半价优惠。如非园林专业或不是来我系统实习的,不可以享受半价优惠政策。 2.劳模进入园林是否可享受优惠? 苏州市园林系统所属景点,全国“劳动模范”可凭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和苏州市总工会发放的“游园证”免票入园。 3.老年人进入苏州园林有哪些优惠?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户口所在地发放的《高龄证》或居民身份证可免票入园;苏州大市范围内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老年证》实行半票优惠;东园、动物园对持有苏州市《老年证》、《高龄证》或居民身份证的老年人实行全部免票入园。 4.离休干部进入苏州园林有哪些优惠? 离休干部凭苏州市老干部局、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发放的离休干部游园证可免票入园。 5.军人是否可以免费游览苏州的园林? 现役军人可以凭军官证或者士官证免费进入我局所管辖的园林景点游玩, 革命伤残军人持国务院颁发的伤残军人证免票入园。 6. 儿童进入苏州园林要买门票吗? 根据苏州市园林系统景点入园规定, 对身高1.2米以下的少年儿童,由成人携带可免费入园, 儿童节,我局所辖虎丘山风景区、东园免票对儿童开放。 7.苏州五县市的可以办园林卡吗?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4]7号精神,园林卡发售对象仅限市区居民和长期在苏工作学习的人员,不包括五个县级市居民。 8.园林卡应在什么时间办理 每年园林卡分两次办理,一次是在六月份,一次是在十二月份。 9.五一、十一、春节等节庆时节以及淡、旺季游玩园林,可以用园林卡吗? 各类节庆期间游玩园林,除夜花园外,园林卡可以正常使用 10.园林年卡丢失是否可以补办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窗口号:226 一、事项名称: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办理依据: 1、《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四条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条件:无 四、数量:无限制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含内容要求) 1、书面申请; 2、项目立项文件; 3、规划红线图(改建项目为改建范围图); 4、规划总平面图; 5、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纸质文本一式两套、电子文件(CAD格式、光盘)一套; 设计方案应当包含:规划设计总说明(含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现状用地平面图、现状植物调查图、总体规划设计平面图、竖向设计图、植物配置说明及苗木表、植物配置平面图、喷灌、滴灌平面及系统图、绿地范围内其他管线

和地下建构筑物等位置图、有设施绿化的需提供剖面图。 6、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 六、办理程序或流程(文字表述)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绿地率不达标的项目,申请人应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手续并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后,凭有关票据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08]263号) 八、办理期限:法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承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办理机构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十、办理机构电话:68505226

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修正)

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修正) 发布部门 : 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 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批准部门 :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 2020.11.27 发布日期 : 2020.12.09 实施日期 : 2021.01.0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 水资源 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7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8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四章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节约用水工程建设,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扶持对再生水、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 第五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下设

园林绿化专项施工方案

泗洪县濉河南岸(建设路-衡山路)风光带改造提升工程 绿 化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编制人: 审核人: 江苏绿之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018年9 月10日 绿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泗洪县濉河南岸(J建设路-衡山路)风光带改造提升工程,绿化工程内容为绿化苗木栽植和苗木移植。

总绿化面积为5.5万平方米。 二、编制依据 1、《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球根花卉种球》(CJ/T135-2001) 2、《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CJ/T24-1999) 3、《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 4、《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三、进度计划及人员安排 1、进度计划表

注:施工完成后将进行养护。 2、项目管理人员构成表

3、劳动力安排表 四、夏季防暑降温措施 1、在炎热季节,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行政卫生组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配置专职卫生人员。 2、要保证清凉饮料的供应好发放保健药品,现场应有医务人员值班就诊,并配备值班车。 3、工地设开水供应站,以保证施工人员的水分补充。 4、夏季施工遇到气温高时,应调整休息时间,中午休息时间延长,以错过烈日酷晒时间。 五、绿化施工工艺流程表 施工前准备

↓ 平整场地 ↓ 渣土外运、种植土及肥泥回填 ↓ 种植乔木工程 ↓ 种植灌木工程 ↓ 种植花卉及铺设草坪工程 ↓ 场地清理 ↓ 竣工验收 ↓ 绿化养护期 ↓ 验收移交 1、绿化地平整、清理 1)将种植地表按设计要求平整绿化地面,同时清除砾石杂草杂物。 2)平整要顺地形和周围环境,整成龟背形、斜坡形等,未设计之地形,坡度定在2.5%-3.0%之间以

绿化方案审批申请材料

绿化方案审批申请材料 篇一:绿化审批申请表 城市园林(道路)挖掘、损坏、占用许可 园林绿化类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封面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需加盖公章。 2、本表适用于园林绿化类各种许可的申请。 3、填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4、表中“申请单位”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应为全称。如是企业、公司其名称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名称相符。 5、表中“施工单位”是指具体实施工程的单位名称,即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名称(全称)。如是自建,应在此栏中注明。 6、表中“施工地点”请准确填写,具体到区、路、街和门牌号,如无门牌号,应写明参照物。 7、表中“植物种类”由申请单位按绿化管理部门核定的植物名称初步填写,如“香樟”等。详细列表及补偿方案的由园林局及行政许可处现场勘察时确认。

8、表中“用途”须详实填写,不得擅自改变用途。9、表中“示意图”请用专门的绘图工具绘制,应做到简明、准确。如设计 图复杂应在提交申请表时一并提交设计图原件以供审查,并留下复印件存档。 10、本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内容准确,不能随意涂改。 园林绿化类许可申请表 篇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 收件日期:年月日编号: 篇三: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窗口号:226 一、事项名称: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办理依据: 1、《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四条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塑造良好的城市外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筑外立面是指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侧立面。 第三条 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城市建筑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建筑外立面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城市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装修等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现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整修。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城市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城市建筑外立面设计建设、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 第八条 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和工艺,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建筑装饰、景观照明材料和施工工艺。安装于建筑外立面的附加设备、设施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使用防火、耐腐蚀性材料,并采用防锈、防污、防腐工艺。 第九条 组织实施成片区城市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编制改造规划方案。 改造规划方案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改造规划方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简析我国风景园林法规

简析我国风景园林法规 摘要:风景园林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其涉及的内容有生物学,生态学,林学,园,艺学,地理学,建筑学,城市规划学,土木工程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美学等各个领域。在学科研究上,风景园林涉及城市景观规划,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自然保护4个主要领域和空间领域。在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中他们一般属于不同部门,执行专门性法规要求。而且法制化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制定完善的园林法律和法令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风景园林,法规,条例,城市规划,环境,景观 内容: 1我国风景园林法规的建设概况 景园林法规是一门研究园林绿化与城市绿化,城市规划,城镇建设,风景名胜区与公园管理,环境保护等项事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这些法律关系,并依法从事园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一门学科。 园林的生产和建设作为一项产业,不可避免地与一些经济,行政,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相联系。风景园林法规的研究范围比较大,主要包括与风景园林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环境法,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法等。 我国现阶段的风景园林法规体系正处于发展阶段,对于园林相关法律法规来自三个层次主要有: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行业规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 , 《居住区景观设计导则(试行)》, 《公园设计规范》,《城镇规划与园林绿化品规范》等; 以及地方性法规:条例(以苏州为例)《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苏州湿地保护条例》(省内第一部地方性湿地保护法规)。 2案例分析 2.1苏州地方条例 苏州近几年陆续建立的太湖湿地公园、太湖湖滨湿地公园等更是成为市民休闲度假的好去处。据统计,至2009年底苏州自然湿地总面积为268.76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1.66%,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的推进,苏州湿地资源受到人为破坏严重,从2005年至2009年短短间,湿地面积减少一个半古城区的面积。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惠明:“随意改变湿地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自然湿地面积减少,湿地功能不断下降。” 为此,新颁布的《苏州湿地保护条例》,明确农林部门为主管部门,严格了湿地的征占用管理,对违规破坏湿地的行为,将处最高100元/㎡的罚款。同时计划于“十二五”期间,在既有8个省级湿地公园的基础上,再建12个市级以上的湿地公园。 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到《苏州湿地保护条例》,历来先行先试的苏州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应是题中之义。 2.2杭州地方条例 2012年1月6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从今年元旦起正式实施了,这是杭州用来保护世界遗产西湖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把保护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得清清楚楚:包括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