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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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篇》

《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篇》

《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篇》第一篇: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101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xx-08-13【生效日期】xx-08-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年7月12日徐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xx年8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交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现代文明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房产、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综合巡察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对影响市容和脏污墙面、残垣断壁、窨井盖缺损等,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粉刷、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第七条第七条禁止在快慢车道、人行道、安全岛、交通隔离设施、路名牌、站牌、电线杆、行道树、绿篱、桥梁栏杆等上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八条第八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雕塑、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释义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释义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释义江苏省政府法制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城市绿化事业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环境建设和国土绿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省的城市绿化事业同整个国家的城市绿化事业一样,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发展起来的。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深入开展,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城市绿化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截止1991年底,全省共有园林绿地总面积15168.90公顷,其中公共绿地面积2700.60公顷,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24%,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06平方米。

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信息中心,人口密集,工商业繁荣,交通发达,特别是随着社会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原有的自然风貌和生态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

这不仅给城市带来了污染和一系列失衡问题,而且使城市密集的人群失却适宜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必须运用城市绿化的手段来改善城市生态和城市人民生活的环境。

城市绿化的基本特点是以绿色植物向城市输入自然因素,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和系统,以平衡城市范围内的人工化和程式化的发展。

绿化可以净化空气、涵养水源、防治污染,调节城市小气候,抵御自然灾害的发生或减少其所带来的损失。

所以,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的积极因素,是城市生态系统中良性因素的输出者。

城市绿化要求城市各类用地都必须在不同程度上用绿色植物来装点。

城市绿化的水平和质量,能够反映出城市的环境质量、风貌特点、发达程度和文明水平。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徐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4.2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按照立法程序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初步审查修改。

为了保障立法质量,现将上述草案予以公布,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3年5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电话:*************83757146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行政中心西三区224室
邮编:221018(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
徐州市政府法制办
2013年4月25日
作者: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来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行的《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现行的《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现行的《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制定了徐州市城市绿化,下面是详细内容。

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8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13年10月8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市、铜山区、贾汪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林业、城管、房管、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

城市绿化实行市级、区级分级管理,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新建高等院校、医院、疗(休)养院以及体育场(馆)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旧城改造区前两项相关绿化用地比例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四)工业、商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徐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徐政发[2005]79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徐政发〔2005〕79号2005年6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居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位置。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范围,划定绿地界线,提出绿化配置方案。

第八条城市绿线由市政府组织城市规划、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绿线的调整、变更由市规划、园林主管部门对调整、变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并进行公示,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绿线调整、变更,按照变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程序办理。

在绿线内因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绿地、拆除绿化设施、砍伐绿化植物或改变其用地性质的,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中国民族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

中国民族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

【法规名称】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颁布单位】【颁布文号】【颁布时间】2010-09-29【实施时间】2011-01-01【正文】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2010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重点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重点绿地,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功能突出、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植被、水体及相关设施。

具体有以下几类:(一)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游园和广场绿地;(二)重要的防护绿地,包括重要的卫生隔离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以及重要道路的防护绿地;(三)主城区主干道行道树绿带;(四)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吕梁山风景区内的重要绿地。

第三条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铜山区、贾汪区管辖范围内的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由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

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管、林业、水务、交通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重点绿地保护工作。

第四条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绿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管理部门拟定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内的重点绿地,由市绿地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拟定绿线。

新增绿地属于重点绿地范围的,应当列入重点绿地名录。

重点绿地由绿地主管部门设置标志。

第五条重点绿地推行社会化养护,由管理养护部门通过招标方式从有绿化养护资质的单位中确定养护单位。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

第六条主城区主干道上的行道树不得擅自更换。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标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69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标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69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标准》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标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7日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标准根据《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重要防护绿地、主干道行道树绿带、风景区内重要绿地四种类型。

本标准适用于公园绿地、重要防护绿地和风景区内重要绿地。

一、公园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游园和广场绿地等,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列入城市重点绿地:1.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绿地四至界限明确。

2.绿地位置重要,是城市重要开放空间,或区域内市民集散、日常休闲的主要绿地。

在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公众休闲游览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3.绿地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的绿地率不低于65%,街旁游园和广场绿地的绿地率不低于50%。

4.绿地内落叶植物和常绿植物配置合理、品种丰富、长势良好,生态景观效果较好。

5.综合性公园、区域性公园和面积较大的专类公园要求管理用房、厕所等配套设施健全。

其他绿地的休闲活动设施及基础设施基本完备。

6.绿地已建成或改造完成2年以上,绿地管理机构或监管机构健全,养护管理经费有保障,已纳入市场化养护管理体系。

二、重要防护绿地包括城市重要的卫生隔离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以及重要道路防护绿地,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列入城市重点绿地:1.面积10公顷以上,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或国有林地,绿地四至界限明确。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由过程,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赞成。

依照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徐州市都市绿化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改,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赞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都市绿化扶植和治理,绿化美化都市,改良都市生态情形,促进人平易近身心健康,依照有关司法、律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用于本市市区范畴内的绿化筹划、扶植、爱护和治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治理部分是本市都市绿化治理的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称市都市绿化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市市区范畴内的绿化工作。

筹划、城管、城建、地盘、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分依法各司其职,合营做好都市绿化治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畴内,有关司法、律例规定由林业等行政治理部分担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司法、律例履行。

第四条都市绿化扶植应算作为都市扶植的重要构成部分,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中经久和年度筹划。

第五条都市绿化以扶植现代化园林都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合适树种,广植草坪和花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成长多层次覆盖栽种,在骨干道、贸易繁华地段以栽种常绿植物为主,倡导和鼓舞都市居平易近应用天井植树莳花。

第六条都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才能的公平易近,应当按照国度有关规定实施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都市绿化工作中做出凸起供献和举报违抗本条例行动有功的单位和小我,由市人平易近当局或者市都市绿化行政主管部分赐与夸奖和嘉奖。

任何单位和小我均有权禁止或者向都市绿化行政主管部分举报损害绿化及其举措措施的行动。

第二章筹划和扶植第七条都市绿地系兼顾划由市都市绿化行政主管部分会同都市筹划行政主管部分按照都市总体筹划合营编制和论证,报市人平易近当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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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6.12.13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2.13
【实施日期】1996.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
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
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和论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条城市建设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和各类开发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旧城改造居住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的绿带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其中大专院校、疗(休)养院、体育场(馆)等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五)产生有害气体的单位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并按照国家
规定营造防护林带;
(六)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生产基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确因特殊条件限制,绿化用地安排不足的项目,必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面积不足部分的绿地建设费,用于易地建设和补偿,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建成区范围内易地统一绿化,并在下一个绿化周期内完成。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留足城市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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