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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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养护规章制度

上海市绿化养护规章制度

上海市绿化养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保护和利用城市绿化资源,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园林条例》和《上海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上海市绿化养护规章制度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绿化养护工作应坚持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合理布局、精心管护,倡导生态环保、绿色发展,建设宜居、宜游、宜业、宜安全的城市环境。

第四条上海市绿化养护工作遵循公益性原则,确保城市绿化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上海市绿化养护工作提倡市民参与,广泛宣传绿色理念,弘扬爱绿护绿的文化。

第六条上海市绿化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市绿化养护工作的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建立健全的绿化养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上海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绿化养护事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为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八条凡在上海市范围内从事绿化养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绿化养护工作的基本原则第九条绿化养护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恢复优先和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十条绿化养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规范施工、精心养护、持续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绿化养护工作应当坚持防治疾病、保护生态、提升质量、创新技术的原则。

第十二条绿化养护工作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环保节能、绿色发展和造福人民的原则。

第三章绿化养护管理机构第十三条上海市绿化养护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市园林绿化局、区园林绿化管理处等部门。

第十四条市园林绿化局是上海市绿化养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化养护管理的领导、统筹和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是上海市各区绿化养护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区的绿化养护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所有绿化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绿化养护工作的职责第十七条绿化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开展城市绿化规划和设计工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长兴岛建设管理处、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环保景观处、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综合处、上海化学工业区、自贸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已于2018年9月10日经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8年9月19日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正)(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区划和标准第三章绿色发展第四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五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上海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工程施工管理,保证绿化工程质量,提高绿化水平,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工程施工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项目,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质高效、节能环保、依法施工、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主体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绿化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土地、环保、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工程施工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内容。

2.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施工技能和质量意识。

3.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4.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需要,准备施工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的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确保工程质量。

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扬尘、废水等污染。

5.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土地和绿化资源,保护绿化设施和生态环境。

6.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协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七条施工后的验收与保修1. 绿化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自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3.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绿化设施保修卡,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上海小区绿化面积标准

上海小区绿化面积标准

上海小区绿化面积标准上海作为中国的一线城市,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速,楼盘高密度建设导致绿化面积减少,给居民居住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上海对小区绿化面积的要求也越来越明确。

下面是一些关于上海小区绿化面积的相关参考内容:一、上海市管委会文件《上海绿化标准》中规定:1. 一般住宅小区的绿地率应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居住建筑面积的15%。

2. 高层住宅小区的绿地率应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居住建筑面积的20%。

3. 豪华住宅小区的绿地率应不低于40%,其中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居住建筑面积的25%。

二、上海市小区绿化面积补偿办法:1. 新建住宅小区在确保达到上述绿地率的基础上,根据建设区域合理选择若干位置作为绿地,进行补偿绿化。

例如,在围墙外的巷道两边、楼宇周边、居民区入口处等。

2.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创新设计绿化空间,合理布局公共绿地和私家花园,提高小区绿化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

三、绿化标准实施的基本要求:1. 绿地面积应能保证居民进行休闲活动、体育健身以及遛狗的需求。

绿地中应包含步行道、运动场地、儿童游乐区、休闲座椅等设施。

2. 绿地应通过合理设置绿树、花坛、草坪等丰富景观,提升小区的美观程度和生态环境。

3. 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生态友好、节能环保的绿化材料和技术,提高绿地的可持续性。

四、上海市对小区绿化面积的管理:1. 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土地使用许可,并提交相关规划方案和设计图纸。

绿化面积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 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绿化面积的抽查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小区进行整改,确保绿化面积达到标准。

上述的相关参考内容是根据上海市目前的规定和要求整理得出的,旨在确保小区居民在绿化面积方面能够得到良好的居住环境。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4.0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2006年10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局长马云安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绿化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公众对城市绿化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1987年1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并于1991年作了修改,《绿化条例》的实施,使本市绿化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对绿化建设和管理作了全面规定。

《绿化条例》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绿化管理的实际需要,又分别于1995年、1997年、2000年和2003年作了四次修改。

《城市绿化条例》和《绿化条例》实施以来,本市加大了绿化建设投入力度,加强对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管理,绿地面积大幅度增加,基本建成了以“环、楔、廊、园、林”为布局特征的城市绿化系统,城市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据统计,2005年,本市绿地总量为28789公顷,是1987年2886公顷的近10倍;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为11平方米,是1987年0.93平方米的12倍。

由于绿地面积的大幅度增加以及绿化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2003年,本市被建设部授予了“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在绿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应该看到本市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与建设生态型城市的目标和广大市民的要求相比,还有着较大的差距。

上海 绿化计算标准

上海 绿化计算标准

上海市的绿化计算标准和要求主要在《上海市绿化条例》和《上海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

以下是一些关键标准和要求的概述:
1. 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不同类型的用地需要达到一定的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

例如,城市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一般应为不低于3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一般应为不低于20%。

2. 植物配置与养护:绿化工程应遵循合理的植物配置原则,结合气候、土壤、水资源等条件,选择适应性强、生长健壮的植物品种。

同时,要保证绿化养护的有效进行,包括定期修剪、浇水、施肥等措施。

3. 绿化设施:根据城市绿化要求,不同区域和用途场所需要设置相应的绿化设施,如草坪、花坛、绿篱、绿色屋顶、垂直绿化等。

这些绿化设施旨在提高城市的舒适度、美观度和生态环境。

4. 生态功能:绿化工程还应注重发挥生态功能,如增加空气质量、防止土壤侵蚀、降低城市热岛效应等。

同时,要考虑水资源利用和节约,推广雨水收集、灌溉系统优化等技术手
段。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的具体绿化计算标准和要求会根据具体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和相关政策进行更新和调整。

因此,在进行具体的绿化计算和规划时,建议参考当地最新实施细则和相关部门的指导文件,以确保符合当前的要求和标准。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沪绿容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为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房屋管理局对《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该办法已经市绿化市容局2022年11月28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30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整条件第三章调整程序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的行为。

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绿化养护单位”),是指对居住区绿地进行日常养护管理的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的专业绿化养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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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树(林)木、绿(林)地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绿(林)地包括:(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以及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沿线以及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绿(林)地;(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以及用于绿化、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绿(林)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制定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内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镇、乡)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一)市和区(县)、街道(镇、乡)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监督、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二)市绿化管理局是本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化地区、独立工业区、开发区、公园和专用绿地的绿化行政管理工作。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局领导(以下市绿化管理局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绿化管理部门)。

绿化管理部门所属的绿化监督检查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市农林局是本市林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市绿化管理局管理以外地区的林木、林地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农林局领导(以下市农林局和区(县)林业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林业管理部门)。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有植树造林绿化和养护树(林)木、绿(林)地的义务,应当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完成区(县)分配的植树造林绿化和养护任务。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提倡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鼓励培育、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和先进技术设备,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植物的检疫工作,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植树造林绿化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绿化管理局、市农林局应当编制绿(林)地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绿(林)地系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绿(林)地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的报批规定报批,并报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备案。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对已建成的绿(林)地,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楔形绿地、外环线绿带,以及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堤、河道(湖泊)、海塘沿线的绿(林)地划定规划绿线。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规划绿线。

不得在规划绿线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城市规划中的绿(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新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的意见,并落实新的规划绿(林)地后,按照规划审批程序一并报批。

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林)地的总量。

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设计道路、公路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预留行道树、护路林的种植位置。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护路林。

立交桥、高架道路下腹地,道路中间隔离带适宜绿化的,应当绿化。

农村河、沟、渠、路两侧,应当因地制宜营造农田林网,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市区河道两侧应当绿化,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农村的植树造林绿化,由各镇(乡)、村根据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组织实施。

农场的防护林,应当根据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由各农场负责营造和养护。

铁路、公路、海塘、江堤、县级以上河道的沿线和水闸管理区的植树造林绿化,根据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辖范围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

部队营区内的植树造林绿化,由所驻部队负责建设和养护;部队驻地所在地的林场、农场、海塘和乡、村土地范围内的原有林木,由部队负责养护。

公共绿地由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或者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按照规划负责建设,由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会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落实养护责任单位。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投标条件的公共绿地养护,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居住区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经费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承担;房屋产权权属交叉地区的绿化,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养护。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订绿化计划,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十一条一切建设项目的绿(林)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工业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在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三)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教育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新建铁路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三十米,改建、扩建铁路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二十米;公路主干道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二十米;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五)除上述新建项目以外的其他新建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成片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七)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城镇、独立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分类及其标准,按照浦西地区内环线外的标准执行。

(九)围海造地的新围垦区,在随塘河面的陆地一侧二十五米至五十米,应当营造防护林地。

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以及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

确需建设而绿(林)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按所缺的绿(林)地面积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交纳绿地补偿费,由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建设项目原占用土地范围内配套绿(林)地面积已经高于规定标准的,不得减少绿(林)地面积。

第十二条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主干道两侧种植的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其他公路两侧种植的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六厘米。

行道树应当选择具有一定高度、抗污染、耐水湿、耐修剪、抗风能力强、与道路景观相协调的树种。

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等作为分界。

在现有绿化或者规划绿化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其地面应当留有符合相应绿化要求的表土层。

第十三条凡年满十一岁至男六十岁、女五十五岁的个人,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各单位和各镇(乡)、村应当因地制宜,按每人每年植树三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养护和其他绿化任务的要求,制订义务植树计划,并向区(县)绿化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参加人数、绿化面积、植树数量和成活率。

在本单位范围内未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当承担门前绿化责任;未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未承担门前绿化责任的,应当承担一定数量的社会绿化任务。

门前绿化责任和社会绿化任务,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安排。

不能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不承担门前绿化责任和社会绿化任务的单位,应当向本地区绿化委员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区(县)绿化委员会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应当用于本地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区(县)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各单位义务植树数量、绿化面积、养护质量、树木成活情况、门前绿化责任以及社会绿化任务的履行情况,并向市绿化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保证公共绿地建设的经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量和绿化养护定额,从城市维护事业费中核拨养护经费。

养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市、区(县)每年应当安排植树造林绿化专项经费。

植树造林绿化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建设项目绿化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本市提倡多渠道筹集公共绿地建设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形式,兴建、养护公共绿地以及种植、养护行道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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