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程序的正义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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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在阅读了关于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相关内容后,我深受启发,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书中对于程序正义的阐述以及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让我对法律的运行机制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程序正义,这个看似抽象的概念,实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它并非仅仅是为了实现最终的判决结果,更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障每一个参与者的权利和尊严。

过去,我们可能更倾向于关注案件的结果,认为只要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正义就得以实现。

然而,通过对程序正义的研究,我深刻认识到,一个公正的程序本身就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程序正义首先体现在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上。

在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接受公正的审判。

这意味着,不能因为一方的身份、地位或者财富等因素而影响其在诉讼中的地位。

比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即使犯罪嫌疑人被怀疑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他们也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有权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这些权利被剥夺或者被忽视,那么即使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也难以让人信服。

因为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是对法治精神的违背。

程序正义还要求诉讼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开的审判不仅可以让公众了解法律的运行过程,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同时也对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形成了一种监督。

如果诉讼过程是秘密进行的,那么就容易滋生腐败和不公。

只有在阳光下进行的审判,才能确保每一个决定都是基于公正和合法的考虑。

比如在一些备受关注的重大案件中,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关注就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和公正地处理案件。

此外,程序正义还强调了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应当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和个人的影响,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他们不能受到政治压力、舆论压力或者其他不当因素的干扰。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会看到一些案件因为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导致判决结果出现偏差,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读了关于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相关内容后,我就像被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满脑子都是那些有趣又深刻的想法在蹦跶。

首先得说说这个程序正义,它就像是一场游戏的规则。

你想啊,如果玩游戏没有规则,那还不乱套了?在诉讼里也是一样的。

比如说,不能随随便便就把一个人拉到法庭上判罪,得按照规定的步骤来。

就像你玩捉迷藏,不能一开始就把藏起来的小伙伴的位置告诉找的人,得让人家有个躲的过程,然后按照“找”的规则去找。

在诉讼里,从证据的收集、证人的传唤到法庭上的辩论,每个环节都有它的规矩。

这规矩看起来有点麻烦,但实际上是在保护大家的权益呢。

我发现这程序正义还有个很妙的地方,就是不管你是啥身份,在这个程序面前都得一视同仁。

就好比在一个魔法世界里,不管你是强大的魔法师还是刚入门的小菜鸟,进了这个特定的魔法阵(诉讼程序),就得按照阵里的规则来行事。

这可太重要了,不然要是有权有势的人就能随便破坏规则,那普通老百姓可就惨了。

这就像下棋,如果一方可以随时悔棋,还能自己改规则,那这棋还下得下去吗?肯定不行啊。

说到诉讼,那可真是一个充满故事的地方。

我感觉它就像一个大舞台,各种角色都在上面表演。

原告、被告、律师、法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任务。

原告就像是一个有冤屈要诉说的人,被告呢,可能是被冤枉的,也可能是真的犯了错。

律师就像是两边的谋士,要想尽办法为自己这方争取利益。

而法官就像是裁判,得根据程序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个过程中,大家都得遵循程序正义这个大框架。

不过呢,在现实中我也看到有些情况有点让人头疼。

有时候程序正义好像走得有点太“死板”了。

就像一个机器人只知道按照程序走,不懂得灵活变通。

比如说有些案件,证据明明就在那里,但是因为某个小环节不符合程序规定,就不能被采用。

这就好比你要进一个很重要的城堡,你带着打开城堡大门的钥匙,但是因为你进门的姿势不对,就不让你进,是不是很让人抓狂?但后来我又想,要是今天因为这个小问题就破坏了程序,那明天可能就会有更多的大问题出现。

让理想照亮现实——评《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刑事诉讼相关程序实证研究报告》

让理想照亮现实——评《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刑事诉讼相关程序实证研究报告》

潜藏 在刑讯 逼供 行 为的幕后 。
研 究 者 在 进 行 实证 调 查 后 形 成 的 五 份 调 查 报
量数 据 资料 , 分析形成 了五份 相对 独立 的调 查报 告 ,
调 即《 刑讯逼供 社会认 知状 况调查报 告( 民众卷 )、 刑 告 主 要 包括 分 析 框 架 与 理 论 假 设 、 查 方 法 与 调 查 》《
出版 ,并 由武 汉 大 学 资深 教授 马 克 昌先 生 生 前作 传 递给 读 者 的就 是 纯 然 的 、 自在 的 、 以公 开 言说 难 序 。研 究者通 过社 会 学的视 角和 实证 研 究方 法 , 借 的社 会认 知 、 维观念 和 心理倾 向等信 息—— 它们 思
助 问 卷 与 访 谈 调 查 的 方 式 ,利 用 统 计 方 法 获 取 了大
律 的“ 设 ” 假 。这些假 设认 为世 界 是“自然的 ” 无论 不像 某 些人 想 象得 那 么轻 微 , , 而是 处 于一 个渐 变和
作 者 单位 : 汉 大 学法 学院 。 武
( 见[ ] 林 诺 夫 斯 基著 :原 始 社 会 的犯 罪 与 习俗》, 律 出版 社 2 0 参 英 马 《 法 0 7年 5月版 , 1 8页 。 第 2
民 ” 研 对 刑讯 逼供 现 象及 其解 决路 径 的社会 认知 , 映监 供 社 会 认 知状 况 调 查报 告 ( 众卷 ) 部 分 , 究者 反
狱服 刑人 员的 羁押 经历 , 分析 存在 的 问题 并提 出解 根 据 其 常识和 经验 ,提 出 了一 个有 意 思的假 设 : 公
决的方 案 。
讯 逼供社会 认知状 况调 查报告 ( 警察 卷 ) 、 审前羁 》《
的实施 、 结论 与建议 等 内容 。 令笔 者感 兴趣 的是 , 这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专题一:程序的正义这一专题的理论性非常强,我的强烈的贯彻始终的挫败感就是在这个专题中产生的。

虽然有三个大标题,但是通过我的阅读,我认为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重要的部分:何为正义的程序,程序正义的表现与保障。

文中提到将程序的正义可以分为三类:“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我可以大致了解这三者之间的区别,感叹于罗尔斯对抽象的程序的正义的分类之精巧。

但是完全和不完全已经是一组完全对立且互斥的词语,本身就有了周延性。

翻译后的名称有待斟酌考量。

文中提到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假定某个结果合乎正义的必要妥协。

在我眼中,这是一个特别新奇的观点。

之前学习刑法总论时,只是简单地看到这个原则对于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实际上,这个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互相冲击、互相妥协的结果。

再比如,“陪审团的评决性质上就像神的声音那样拥有绝对的权威”。

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上我做过关于陪审团的小作业,搜集过许多资料,但许多文章基本上都在阐述陪审团时如何有利于民主进程、结果正义等表面问题。

仔细想想,没有理由只有评论的评决确实拥有“绝对的权威”。

也许学习法学的乐趣也在于此,从不同角度看问题可以产生不同的思路得出不同的结果。

每一种结果的是思考的成果,都闪耀这智慧的光芒。

作者从历史的角度看待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联系,证明现有程序法后又实体法,反驳了程序法是助法的传统观点。

可能是限于这个专题的篇幅,只从历史现象出发,观点就显得有些没有说服力。

关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对于如何来保障程序的正义,书中已经解释的很清楚很有条理了,我在这里就不多加赘述了。

但是,我有一点点的小疑惑或者说是不同的观点。

我觉得这一内容中所有的程序实质上是指有关程序的具体制度。

当审判制度、法官、律师等等一系列的要素符合正义的性质时通过诉讼制度将这些要素“串”起来,程序的正义也就实现了。

程序正义不是当作一个目标或是最终结果,恰恰相反,实体正义是一个静态的目标;程序正义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法学专业推荐阅读书目

法学专业推荐阅读书目

阅读书目一、说明1、本书目侧重于诉讼法专业学生跨学科知识背景的培养。

2、这是一份关注理论训练和学术研究的书目,它假定进入研究生阶段的学生基本上掌握了诉讼法的基本规则、制度和理论——这方面的文献和教材基本不予推荐,但这并非不重要。

3、学生能用以读书的时间不是太多,故所荐书目从学术研究而言相对较为实用和功利。

当然也建议,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阅读与研究课题有关的经典作品,如所谓影响世界历史100名著排行榜,以及100名候补作品,见/justice/in dex.aspx?blogid=22721。

4、本书目的重点在于基础阅读和基础性进阶阅读二部分。

请个人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阅读与研究课题有关的书籍,特别是阅读相关部分。

5、阅读方法,包括精读、粗读、选择性阅读等方式,如刊物上的文章,与本人课题无关的作品,可选择性阅读或粗读,或只阅读内容摘要和目录。

6、本书目的列举不全面,未纳入外文文献,也非阅读书目的正式建议,仅供参考。

一、基础阅读1、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费孝通先生1947年的《乡土中国》,可以说是中国一百多年来最有代表性的社会学著作,虽然不是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学术作品,而是一部随笔集。

该书语言朴实,但不乏真知灼见,对中国社会透视深刻,是了解中国社会的必读之作。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 99年。

季卫东的代表作,系统介绍和分析了通过程序建构法治秩序的理论,推动了中国有关程序的话语、研究和实践,是十多年来中国引证率最高的法学论文。

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国内较早以社会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重要作品。

4、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

一个惩罚社会学的深度个案研究,讲述了滇池东岸的小村六十多年的故事,通过“重现“小村中发生的越轨和惩罚活动,阐释了惩罚活动在时间流中的动态过程及种种社会因素,解释了惩罚在特定社会背景中的文化意蕴,对于理解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社会控制机制有重大的启示。

以“程序正义”的名义——对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坚持和反思

以“程序正义”的名义——对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坚持和反思

拒不归还,担保人在银行催告下为其还清透支款项,是否构成 恶意透支,有学者认为其不构成恶意透支。但笔者认为,在这种
情况下也不能一概地认为持卡人不构成恶意透支。对此同样应
该注意区分持卡人的主观故意,若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实施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的透支行为,经银行催收不还,尽管 最终由担保人为其还清透支款项。仍不能否认行为的性质,仍应 当以恶意透支论处。
么由此产生的结果就是正当的。我们不用去诘问辛普森是否真
正的杀人凶手,只需要接受这件案子它从勘察、搜捕、收集证据 到开庭审理再到最终结案判决的整个过程中,用来保证法律决 定形成的制度、规范、操作均是正当的。它将处于诉讼不利环境 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样一个孤立的、弱势的个体,充
分置于了司法程序文明严谨的保护之下,使其得以最大程度地
综上,笔者认为,认定—个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应当结合 持卡人的客观行为及其他主观因素加以综合认定。而不能一味 地认为:如果持卡人出现了透支。且未在银行有效催收后及时
归还,就应被推定为恶意透支,那么这种做法更多的是对法律 的一种自我定义。也是对别人客观行为的一种主观臆断。而我们 的法律评价的应该是—个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即包括其客观所 做的,也应该包括其主观所想的。也即刑法上所要求的犯罪行为 的主客观相统一。尤其是当前信用卡发行、使用处于一种高峰阶
院庭审中。法官的“中立性地位”的要求和其“自由裁量权”的限
制等等,均属于“程序正义”理念确立和坚持的必经之途。 同时。由于实体正义的价值追求更易受到社会民众的欢迎。 仍以“辛普森”案为例。倘若这样—个依据公正的程序得出的裁 判结果现身于中国司法实务中,那么国人与社会是否会像美国
公民一样坦然认可呢?因此我们一不能罔顾实体正义,而更不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读完关于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相关内容,那可真像打开了一扇通往法治世界奇妙规则的大门。

咱先说说这个程序的正义。

就好比一场游戏,要是没有规则,那可就乱套了。

程序的正义就是法治这场大游戏的规则。

它就像一个超级严谨的裁判手册,规定着每个步骤该咋走。

比如说打官司,从立案开始,到证据的提交、法庭的辩论,再到最后的判决,每一步都像是在按照一个精心编排的舞蹈动作来进行。

要是中间有谁乱了节拍,那就不行,这就是程序正义在发挥它的威力。

我感觉程序正义就像一个保护罩。

它虽然有时候看起来有点“死脑筋”,但是却能保护所有人的权益。

哪怕是一个看起来“罪大恶极”的人,也得按照程序来对待。

这就好比,即使是抓小偷,警察叔叔也得按规矩来,不能想咋抓就咋抓。

这种严谨的程序让我们相信,法治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有章可循的。

再说说诉讼。

诉讼就像是一场双方带着证据和道理的大对决。

它可不是像在菜市场吵架,谁声音大谁就有理。

在诉讼里,每一句话都得有证据支撑,就像建房子得有砖块一样。

我想象中的诉讼现场,就像是两个武林高手拿着各自的证据宝剑和法律秘籍在过招。

而且这个过程中,程序正义就像是比武的规则,要是一方违规出剑,那可就要受到惩罚。

不过呢,有时候这个程序也会让人有点小头疼。

比如说,它可能会因为一些繁琐的手续,让事情进展得慢一些。

就像一辆超级精密的汽车,每个零件都得按顺序组装,所以就没法一下子就把车造好。

但是换个角度想,这也是为了保证最后的结果是公正可靠的呀。

读完这些内容,我还意识到一个事儿,那就是程序的正义和诉讼其实是相辅相成的。

没有程序正义,诉讼就可能变成一场闹剧;而没有诉讼,程序正义就像一个没有舞台的演员,没地方施展它的才华。

总的来说,这就像一个充满秩序和规则的法治宇宙,程序的正义是这个宇宙的基本法则,而诉讼则是在这个法则下发生的精彩故事。

咱老百姓呢,就像是这个宇宙里的小居民,虽然有时候会觉得这些规则有点复杂,但正是因为有了它们,我们的生活才更加有保障,更加公平有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1】摘要:正义作为一种理想和价值观念,始终是以一种抽象的形式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的。

这也就是要求它必须借助于一种外在的载体方式才能实现,而法律的正当程序则是最好的选择。

程序公正本身就是正义的一部分,程序公正着眼于机会的公平、平等,侧重于通过规范的程序性操作把正义从理论形态转化为现实形态的过程。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本身就有自己的独特价值,那么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应该予以保障,比如程序及时、程序公开、法官中立、当事人参与等等。

我国传统上倾向于结果正义有关,从而使得程序正义的观念和意识缺乏产生的土壤、根基与契机。

所以,在我国以后的法治建设进程中,一定要逐步完善程序正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正当程序;价值一、程序正义的价值正当程序溯及英国的“自然正义”,后又在美国发展成为“正当法律程序”,盛行于英美普通法系。

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之前,必须给予适当的呼唤,听取针对自己的指控、质证和辩护的机会。

即正当的、合理的、合法的、适当的、正常的、必经的法律程序。

具体可理解为:正当性,是指大家对程序的制定能够接受,对遵循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可以坦然承受,而不会引起不必要的骚动。

合理性,即合乎常理,符合人们最自然的理性思维。

合法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合乎既定法律,在形式上遵循法律预先设定好的程序,不能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且不得随意更改;二是为大众所认可并予以接受。

适当即指有一定的限度,在公认的范围之内,而不应当过分涉及不必要的内容。

当人们的利益遭受损失,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从而参与到种种程序中,其所求的也无非是给予自己一个合理的结果,期待公平的对待。

首先,正当程序是宪政制度的核心,有利于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人权保障有重要作用。

现代法治的核心是宪政,它最为成功的是将政府的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置于法律的程序之中,通过政府内部合理的权力分工,达到相互制约,保障人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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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刘克09261034每次学习新课程之初,老师都会拉出一长条的书单,希望我们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选择二三本进行精读。

说来惭愧,在我的法学专业长达一年半的学习时间里,从来也没有认真读过一本法学著作。

也算是借这次作业的“机会”,拜读了谷口安平先生所写的《程序的正义与诉讼》。

由于从未读过类似的法学大家之名著,我的低水平的文学素养、少的可怜的知识储备、浅薄的理论功底、朴素的逻辑分析能力与能够真正看懂这本书还有一段距离。

再加上时间限制以及我的懒惰,我只看完了这本书的8个专题。

虽然看书过程中连一知半解地看“懂”一页的情况都鲜有,但还是能够总结出我所看得那几个专题的主要观点以及我自己的感悟(也可以说是胡言乱语)。

专题一:程序的正义这一专题的理论性非常强,我的强烈的贯彻始终的挫败感就是在这个专题中产生的。

虽然有三个大标题,但是通过我的阅读,我认为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重要的部分:何为正义的程序?程序正义的表现与保障。

文中提到将程序的正义可以分为三类:“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我可以大致了解这三者之间的区别,感叹于罗尔斯对抽象的程序的正义的分类之精巧。

但是完全和不完全已经是一组完全对立且互斥的词语,本身就有了周延性。

翻译后的名称有待斟酌考量。

文中提到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假定某个结果合乎正义的必要妥协。

在我眼中,这是一个特别新奇的观点。

之前学习刑法总论时,只是简单地看到这个原则对于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实际上,这个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互相冲击、互相妥协的结果。

再比如,“陪审团的评决性质上就像神的声音那样拥有绝对的权威”。

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上我做过关于陪审团的小作业,搜集过许多资料,但许多文章基本上都在阐述陪审团时如何有利于民主进程、结果正义等表面问题。

仔细想想,没有理由只有评论的评决确实拥有“绝对的权威”。

也许学习法学的乐趣也在于此,从不同角度看问题可以产生不同的思路得出不同的结果。

每一种结果的是思考的成果,都闪耀这智慧的光芒。

作者从历史的角度看待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联系,证明现有程序法后又实体法,反驳了程序法是助法的传统观点。

可能是限于这个专题的篇幅,只从历史现象出发,观点就显得有些没有说服力。

关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对于如何来保障程序的正义,书中已经解释的很清楚很有条理了,我在这里就不多加赘述了。

但是,我有一点点的小疑惑或者说是不同的观点。

我觉得这一内容中所有的程序实质上是指有关程序的具体制度。

当审判制度、法官、律师等等一系列的要素符合正义的性质时通过诉讼制度将这些要素“串”起来,程序的正义也就实现了。

程序正义不是当作一个目标或是最终结果,恰恰相反,实体正义是一个静态的目标;程序正义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提出建议以实现程序正义的做法实际上是建立一些正义的制度。

所以说,这一部分的内容,按照我的理解,是对正义的具体制度的总体性概括性的设想。

专题二:当事者主导原则与对抗式辩论原则这个专题的内容多介绍性,类似于教材,先讲是什么,再讲为什么,最后将怎么办。

这两种原则各有各的优点,作者主要从五个方面出发,但可贵的是,每一方面都结合了日本的实际情况来具体讨论,不仅可以将观点解释得更加清楚明白,也让我看到了,正是因为日本存在这样一大批学贯东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法学家,日本的法制建设和理论成果才如此地令人瞩目。

专题三:民事诉讼的目的本专题三个部分:民诉的作用、民事诉讼与其他类似的制度、讨论民诉目的的意义所在关于民诉的作用,作者认为主要体现在维护个人权利和解决纠纷上。

对于当事人来说,更侧重于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社会管理这来说,民诉在解决纠纷、平复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尤为重要。

“民事诉讼与其他类似的制度”就是老师上课讲的解决纠纷的多元机制。

讨论民诉目的的意义究竟何在,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作者也没能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讨论民诉的目的可以点燃法学学生想要一探民事诉讼法“奥秘”的热情。

专题四:民事诉讼制度的理想与改革套用一下电影名字,这是一个关于“理想照进现实”的专题。

作者以期待民俗发挥怎样的功能为前提去讨论最理想的制度,可以很大程度顾及到“理想制度的可行性”这一看似矛盾的问题。

公正、迅速、高效率、正当是任何人们心中完美制度都具备的四个特点。

其中最令我感兴趣的是经济效率这一个特点。

说是经济效率,作者其实把他觉现在诉讼费上了。

律师收一收律师费是合理的,怎么收对律师行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收费也应该公平,是作者在讨论理想的费用时觉得异常的困难。

与其说作者想要讨论多少是理想的费用,莫不如说是一大堆“鸡毛蒜皮”的忧虑。

美国的律师收费是相当高的,可是打官司的人也是相当多的。

考虑经济效率的价值时,没有侧重与对司法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而是过分考量律师费用,似乎有点本末倒置了。

如何能更好地兼顾公正和效率才是真正应该给予重点思考的问题。

至于诉讼费收多少合适,好像更属于经济学领域,也不是法学家有能力研究的问题。

在迅速性价值方面,作者提出6个月就是迅速的。

但这个标准是从何而来呢?我一直认为,这种接近于纯理论的研究只能定性很难定量,再加上作者并没有给出数据的准确来源,颇有“坐而论道”之嫌。

对于民事诉讼的现实与改革方向,作者对现实的描述远远多于能够改变现状的具体建议。

在阐释要加强日本审理活动的灵活性时,提出要增加法官人数,但是没有提出如何能够增加法官人数。

换句话说,作者善于提问题,不善于回答问题。

专题五:诉讼法乃是实体法发展之母体本书精华之所在。

本专题论证充分,看完以后甚觉其真理。

关于这个实体法和诉讼法谁是谁的母体,我很欣赏他的说法,但我的观点跟他却又不同。

这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从古至今的难题,所以能够引起一代一代人的激烈讨论。

作者的观点我大致总结如下:程序法创造权力;实体法不创造程序,只提供判断标准;程序法限于实体法产生。

他的所有的观点都来自于一个重要的前提——纠纷产生之前权利的存在处于不明确的状态。

这种观点就不具备完全的正确性。

如果权利来源于自然法,那么权利是一直存在的,不取决于它是否通过了解决纠纷的机制加以明确。

这样的理论基础是有争议的,或者说,是有多重解释方法的。

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理论,自然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

专题六:律师和法、事实这本书不止一次地谈及日本没有律师代理强制原则的弊端。

那么,为什么不设立这项制度呢?从经济角度考虑,法日的经济水平也算是旗鼓相当。

但从律师费这个角度考虑有一些站不住脚。

律师代理诉讼固然会花费当事人一定的钱财,但也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往往“词不达意”、耗时长也大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作者用大篇幅意图考察律师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归根结底就是两个字——专业。

因为专业,才能有极强的调查能力、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的能力、辩论的能力、用伦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客观冷静地判断的能力,具备了这些能力才能明确提出请求、与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展开信息交流,其最终还是指向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看到这里满心欢喜:律师可真重要啊。

但冷静下来,将自己的能力与上述的能力要求进行对比,欢喜自然而然地被失落取而代之。

我是一个完全不及格的法学专业的学生……专题七:民事审判与公正公正的主观性、公正感的相对性是这个专题中其他专题没有详细讨论的内容。

一句英国的法律谚语可以大致概括公正的主观性的重要——Justice must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在课上学的)。

外观上的公正是起码的保障。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用专制获得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原理大致相同。

公正感的相对性,在我看来,是本书中最通俗易懂的,也是我唯一读懂的部分。

不同国家对什么是公正的感受和看法是不同的。

不同人群对公正的感受也是不同的。

今天的公正感有别于昨天的公正感。

我的总结是:公正感具有地域性、实践性、群体性。

作者还谈了一般人与法律家的公正感是对立的。

其实,这只是相对性的表现的一个方面。

当事人参与越多、发言被认真听取的越多,满足感也就越多,也就会越觉得公正。

但是,如果律师代理当事人,就是在无形之中“剥夺”了当时人的快乐与满足,当事人自然会产生对律师的不信任。

这时,格外需要律师群体的“权威”和“中立”来对此进行调和。

两个群体公正性的对立也是理性与感性的对立。

专题八:比较民事诉讼法的课题·序论从日本法学理论及实践的历史发展角度看,先学大陆在学英美,日本在比较法这一部分应该可以说是世界第一流。

这个专题列举了几种比较民事诉讼法的多种接近途径,对我学习民事诉讼法有很多启示:不能囿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要查阅学习其他国家的诉讼法典和判例,从而在比较之中综合考量中国现有制度的优劣;从客观的视角考察诉讼程序的总特点,在分析特点的基础上归纳总结诉讼结果的优势和劣势,建立全局观,提高综合分析能力……这是一篇非常不成熟的读后感,更像是读书笔记,有对书的内容的复述,也有我的总结,还有我的一些观点看法,更多的是我的“自言自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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