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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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思考

摘要: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在某些发达国家已经通过政策法规制度化,许多跨国公司每年都会编辑自己的环境报告书,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树立企业环保形象的重要手段。相比之下,中国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还刚刚起步,很多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在我国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仅是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大势所趋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内在需求。

关键词: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思考

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现状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指企业通过环境报告书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本企业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相关的信息,是目前国际社会广泛鼓励采用的企业环境管理措施,对于企业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全球环境质量有积极的影响。政务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产品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信息公开的三个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社会公民的一份子在发展时更应注重自己的社会责任,走与环境相和谐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可让公众获得相应的排污信息,帮助公众更有力地监督污染企业迫使企业减少污染。同时也让投资者及相关方关注企业环境表现行为,并促使其不断改善。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对信息公开的主体、程序、内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2007年2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通过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虽然我国的各类法规中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均有所涉及,但是从我国具体的实践来看,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对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我国开展的并不充分,只在镇江市和呼和浩特市进行了试点,虽然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将之推广到全国范围,并颁布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规定》,但该规定并不完善。

第一,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有限,只是笼统地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未对有害物质作出说明,而且只侧重最后排放的总量,不考虑生产设施、生产过程中以及产品和副产品的污染情况。第二,缺乏公众参与形式。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目的就是要让公众了解和知悉企业的环境状况,然后形成对企业改进的社会舆论压力,但该法没有规定公众的具体参与形式,公众知情后如何监督,政府部门如何反馈,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第三,责任形式单一。“对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公布,可以并处相应罚款。”按照这一规定,不公布只能罚款而且罚款也只是“可以”罚款,当然也可以不罚款。对于产品环境信息公开,我国也进行了一定的尝试,如设立环境标志、有机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等,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设立标志的机构,而且标志的审批程序、范围等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也发生过多个部门颁发多个标志的现象,从而导致公众在选择产品时不知所措,致使标志的公信力下降。而由于我国现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诸多缺陷,也造成来了许多问题。如湖南有色金属旗下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超标记录里涉及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中

国铝业兰州分公司在生产中使用有害物质,但这些污染物信息并没有被企业以任何形式公开。据统计三星电子,雀巢,lg,卡夫,摩托罗拉,中国石化,华润创业,中国铝业,美的电器等18家中外企业公然漠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国家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都得到了发展,一些国家甚至把保护环境知情权编入法律强制执行。这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

1、联合国企业环境信息。1991年,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调查了222家跨国公司,评估各公司遵循其环境报告公开建议的程度。1993年,联合国在印发的《跨国公司的环境管理》研究报告中,介绍了对一部分跨国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公布环境资料情况的调查。联合国以跨国公司为研究对象进行的“环境公开”的多年研究,有力地推动了其他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及发达国家在此领域的探讨与研究。

2、美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随着美国环境保护运动的展开而产生和发展。从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案》,就明确公众向联邦政府机关索取任何材料的权利,而被申请机关则必须在一定期间对公众提出的请求做出处理,在拒绝公众请求的情况下,必须说明理由。该法案改变了原有那种模糊的、形同虚设的信息公开制度,开创了美国人真正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先河。在美国轰轰烈烈的环境保护运动的推动下,1976年《资源保护和恢复法》在美国通过,该法案对危险物的使用、保管和处理做出了细致规定,并要求企业必须把超标排放化学品的情

况向当地、州以及联邦环境管理机构报告。此后在《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中,工业企业被要求对几百种有毒化学物质的使用和释放情况做公开报告,公众知情权得到进一步的明晰与保护。企业向公众公开的报告中,必须包括该年度排放于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总量,到了90年代,法律又新增要求企业在报告中提供有关污染控制和资源回收利用等信息。在美国的电力行业,多数州制定了自己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电力企业必须公布其污染排放、燃料构成、能源效率等信息,从而将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治理和交易置于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美国除了具体环境实物信息外,还要求企业将环境收益、环境负债等进行会计处理,向公众公开环境会计信息。美国联邦环保署、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等机构在对环境会计进行深入研究后,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会计的具体行为指南,从而指导企业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3、部分社会团体在建立和推行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努力。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1996年10月提出一份讨论文件“财务报告中的环境问题”,详细述及环境成本核算,环境负债核算,或有环境负债,资产损害复原,信息公开等问题。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于1997年6月颁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财务报表审计中的环境事项之考虑”,主要针对环境法规、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相关的内部控制。

4、跨国公司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跨国公司主动通过公司年报或环境报告的形式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行为逐年增加,一些知名企业每年都通过因特网主动公开自己的“环境报告”。根据KPMG(国

际五大会计专业服务机构之一)的一项调查,公开环境信息的跨国性大公司的数量,1994年为总数的65%,1995年增长为77%,而全球最大的100家公司则全部编制环境报告。到2000年全球最大的500家公司全部编制环境报告。

5、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一部法律要求大约1000家公司发布年度环境报告的国家,他们称之为“绿色说明”,法律要求这些公司发布年度绿色报告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6、墨西哥、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也已成功推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二、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思考

要弥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缺陷,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作为环境信息公开。一方面,目前自然环境所接受的污染物中80﹪来自企业。所以企业应切实遵守法规的要求,依法公布其信息。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中起主导作用。法律应当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作广义的界定,进一步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一是把乡级政府作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二是把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三是赋予法律、法规授权的非政府组织公开一定的政府环境信息。政府还应当将以下微观层面的环境信息列入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企业周边的居住环境。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自利组织,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被动性,它希望将环境成本尽量外化,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虽然企业对相关环境信息必须披露,但很少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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