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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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稽查案例--某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本案特点: 税务机关联合公安部门对被查单位采取内查外调的方式,重点对其经营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予以核实,查清了其利用该地区汽车经营行业“潜规则”而产生的“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增值税进项抵扣,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行为。同时以查处的案件为契机,对该地汽车行业的税收环境予以了针对性的治理整顿,达到“检查一户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目的,较好地发挥了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作用。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5月初,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S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 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S公司2005年9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证。同年1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林某,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汽车、钢材、建材、化工产品、汽车零部件和塑料制品加工。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对纳税人基本情况的分析

2006年5月10日上午,市国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从CTAIS系统中调取S 公司涉税资料进行分析,发现该公司经营情况及纳税申报异常2006年1月至5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1155.80万元,累计缴纳增值税0.65万元,做为工业加工企业,在短时间内产值已达千万元,但税负率极低。2005年9至11月S公司又连续3个月收入申报为零,到2005年12月申报销售收入2.06万元,但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却达39.40万元,与其50万元的注册资本不相匹配。2006年1至4月,S公司申报销售收入1153.8万元,但实现的增值税税款只有0.65万元,税负率仅为0.06%。通过以上分析,S公司存在重大涉税疑点。

2.对当地汽车市场发票管理状况的分析

该市是D汽车公司所在地。该汽车公司主产D系列商用车。车价因类型不同,价格在数万元到数十余万元之间。近年来,由于受市场及销售政策等因素的影响,D商用车的出厂价与市场零售价形成价格倒挂。很多知道这一行情的外地商用车直接用户便不在商用车公司直接开票购车,而是通过十堰汽车市场的“黑中介”(“黑中介”是十堰市汽车交易市场上一无

营业场地、二无营执照、三无经营资质的非法中介人)在D汽车公司授权的汽车销售公司拿车。这些公司的销售价格一般比D汽车公司同类商用车出厂价低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黑中介”掌握着各家汽车经销公司手中货源的数量、配置及价格等信息,为自己的利益从中阻断了经销商与用户之间的业务联系,代用户办理付款、提货、办理临时牌照等购车手续。同时,一部分直接用户购买的商用车直接用于矿山开采、大型工程建设等项目,在矿山、工程完工前即已报废,一般不在国道公路上行驶作业,多数也不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牌照。一些直接用户为了低价购车、逃避缴纳税费,一般不索取购车发票,许多汽车经销商存在大量“欠开”的发票。

3.制定行动方案

鉴于该地汽车经销市场的混乱局面,为强化税务检查力度以确保检查成效,稽查局决定提请公安介入开展联合办案。当天中午,检查组制定了详实的行动方案,安排检查人员分组实施检查:

第一组坐镇指挥,协调综合各方情况;第二组由国税检查人员会同公安经侦人员对S 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公安经侦人员负责控制涉案单位法人、会计,并进行必要的审查、询问,防止涉案的主要嫌疑人员潜逃。税务检查人员则办好手续,负责依法调取S公司财务账目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财务资料进行证据保全,防止销毁账册资料现象发生;第三组由公安人员负责办好手续,依法查询、冻结银行资金及往来情况,防止转移资金。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实地查验

检查人员经过对S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发现S公司注册的经营方式与实际经营方式不符。S公司注册的经营方式为加工,而实际经营场所却只是与某经贸有限公司合租了一间10余平米的办公室,挤放了1张桌子,1台电脑,1节柜子,根本没有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无任何生产加工条件。

2.比对物、票流

检查人员通过对S公司账册、凭证检查,发现S公司账面及发票记载的购进货物品名都是东风汽车或汽车底盘,但对外开具的1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找不到货物品名为汽车的记录,标明的销售货物多为汽车配件、建材、水暖、生铁、石材等,销售的货物与购进的货物品名不符。

3. 核实资金流

检查发现,S公司成立以来,购销业务金额累计已达2700万元。但银行对账单中记载的经营业务只有4笔资金入账,累计发生金额仅有9.19万元(后经查实,其中的3笔业务系武汉某电子有限公司汇入购票的手续费,金额5.1万元),其余账载购进、销售业务均以往来账项或少量现金结算处理,经营活动中无资金流动。

4. 调查受票单位

市稽查局在对本地涉案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迅速派出两路稽查员对S公司开给武汉M电子公司和新疆库尔勒K石材公司的29份发票进行外部调查。

一路专案人员在武汉市国税局的配合下在武汉M电子公司的账簿资料中查找到了由S 公司开来的全部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人员依法对M电子公司经理及出纳就取得S

公司发票的全部过程进行了询问,查明M电子公司系生产加工型企业,因产品增值额大、部分原材料购进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等原因,造成公司的税负率较高。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M电子公司经理林某于2005年11月与S公司会计牛某取得联系,双方电话约定以票面价税合计金额5.2%的价格,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2005年12月,双方试探性的开了1份发票。林某在收到牛某某邮寄的发票后,让公司出纳将确定的“买票费”

汇到牛某提供的信用卡上,并留下了汇款凭条。M电子公司在顺利通过税务机关的发票认证并抵扣税款后,次月又以同样的方式从牛某手中购买S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为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双方签订了虚假的《订货合同》,约定开票费的结算方式改由公司间转账结算。在S公司发案前,双方又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调查结果与牛某供认的情况以及双方公司账面记载的内容相符。

另一路专案人员在当地国税局的大力协助下,查明库尔勒K石材公司于2006年4月从福建R石材厂购进一批石材,因福建R石材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K公司业务员叶某通过其老乡黄某从S公司林某处,购得开具内容为石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并按价税合计7%的比例支付黄某开票费11.3万元。上述调查结果也与公安机关对林某的审讯结果以及林某笔记本上的记录一致。

检查人员由此认定S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结合已有的其他证据,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依法逮捕了案件主要嫌疑人林某、牛某某。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检查中的难点是如何认定和处理S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即上游企业为类似于S公司性质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这些上游企业都是D汽车公司商用车公司的一级经销商,所开发票上注明的汽车销售是真实发生的,有对应的货物款项收入,收款方式有现金、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往来账目对冲、其他单位代付等多种结算方式,因此要认定其发票的虚开性质,主要是认定上述发票取得方是否有真实的业务,工作量较大。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林某了解汽车交易市场存在不少虚开发票的情况,遂成立S公司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主要违法手段:一是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的一定比例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间,林某、牛某在无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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