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食堂食品留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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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食堂食品留样制度

为规范医院食堂食品留样管理工作,保证就餐人员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食堂应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以便必要时进行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食品留样应采集操作加工完成后的食品成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立丰专用容器类,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克。

五、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带,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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