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19修正)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引言概述:乡村兽医管理制度和诊疗服务制度是保障农村地区畜禽养殖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管理制度和诊疗服务两个方面展开讨论,分析乡村兽医管理制度和诊疗服务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一、乡村兽医管理制度1.1 乡村兽医资格认证乡村兽医需经过相关资格认证,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1.2 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乡村兽医队伍,包括培训、考核、激励机制等,保障乡村兽医队伍的稳定和专业水平。
1.3 乡村兽医监督管理加强对乡村兽医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确保乡村兽医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二、乡村兽医诊疗服务制度2.1 乡村兽医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的乡村兽医服务网络,覆盖农村地区各个村庄,确保畜禽疾病得到及时诊治。
2.2 乡村兽医诊疗设备和药品供应提供兽医诊疗所需的设备和药品,确保乡村兽医有足够的工具和药品开展诊疗服务。
2.3 乡村兽医诊疗服务质量监控建立健全的诊疗服务质量监控机制,对乡村兽医的诊疗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服务质量。
三、乡村兽医培训机制3.1 乡村兽医继续教育为乡村兽医提供持续的培训机会,更新知识和技能,适应养殖业发展的需求。
3.2 乡村兽医学习交流平台建立乡村兽医学习交流平台,促进乡村兽医之间的交流和学习,提高整体水平。
3.3 乡村兽医技术指导为乡村兽医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解决实际诊疗中遇到的问题,提升服务水平。
四、乡村兽医诊疗服务费用政策4.1 优惠政策制定优惠政策,减轻农民养殖成本,鼓励农民积极使用兽医诊疗服务。
4.2 保险补贴建立兽医诊疗服务保险制度,为农民提供诊疗费用的部分或全部补贴。
4.3 政府支持加大对乡村兽医诊疗服务的财政支持,提高服务水平和覆盖面。
五、乡村兽医信息化建设5.1 电子病历管理推动乡村兽医实现电子病历管理,提高诊疗效率和服务质量。
5.2 在线咨询服务建立乡村兽医在线咨询平台,方便农民随时获取兽医建议和指导。
5.3 数据统计分析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兽医法律法规

兽医法律法规兽医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规定了兽医行业的法律法规基本框架和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兽医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及人类健康的维护。
第二条兽医法律法规应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遵循兽医学的基本原理,保证兽医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条兽医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由兽医行业从业者、监管部门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共同负责。
第二章兽医从业资格管理第四条兽医从业资格认定的申请条件、程序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兽医从业资格考试应确保考生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其在从事兽医工作时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第六条兽医从业资格的证书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证书的真实和可靠,并及时更新和监管。
第三章兽医执业行为规范第七条兽医执业行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保证患者(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兽医执业行为中,禁止虐待、虐待和擅自施加痛苦或伤害于患者(动物)。
第九条兽医执业行为中,应注重与患者(动物)及其主人进行沟通和合作,提供相关科普知识和培训。
第四章兽药管理第十条兽药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兽药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兽药的标识和说明书应清晰明了,提供兽药的用途、用量和使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兽药的质量监督和不良反应监测应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章兽医卫生监督第十三条兽医卫生监督应对兽医机构、兽医从业者和养殖场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
第十四条兽医卫生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疫病防控、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使用等方面。
第六章兽医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兽医事故的定义、报告和处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兽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兽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秉持公正、公平和透明原则,追究事故责任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附件附件一:兽医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二:兽医执业资格考试大纲附件三:兽医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兽医从业资格:指兽医从业者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取得的合法从业资格。
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5•【文号】农办医[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根据《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乡村兽医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乡村兽医队伍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实施的重要力量。
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可以把动物防疫网络延伸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意识强化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技术传授到基层,有利于禽流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早发现,有利于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
为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农业部出台了《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要求加强乡村兽医业务培训,严格规范乡村兽医从业行为。
各地按照农业部要求,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
但总体上进展仍很缓慢,乡村兽医登记工作尚未全面推开,乡村兽医培训力度还不够,乡村兽医从业行为仍不规范。
当前,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仍很严峻,畜牧业生产发展任务繁重,各地务必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抓住重点,全面推进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一)加强乡村兽医登记管理。
乡村兽医登记是最基本的乡村兽医管理制度。
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到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一、背景介绍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是为了提高乡村地区的兽医服务质量,保障农村养殖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项规范性文件。
本制度旨在规范乡村兽医的诊疗行为,确保兽医服务的安全、高效和可靠。
二、目的和范围1. 目的:建立健全乡村兽医管理制度,提高乡村兽医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2. 范围:适用于所有从事乡村兽医服务的兽医和相关人员。
三、诊疗服务流程1. 预约挂号:a. 患畜主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预约挂号。
b. 兽医根据预约情况合理安排诊疗时间,确保及时响应患畜主人的需求。
2. 诊断与治疗:a. 兽医在诊疗过程中应认真听取患畜主人的描述,详细了解病情。
b. 兽医通过体检、实验室检测等方式进行病情诊断。
c. 兽医制定治疗方案,包括用药、手术等,确保治疗效果最大化。
d. 兽医应及时向患畜主人解释病情、治疗方案和预后情况。
3. 随访与复诊:a. 兽医在治疗结束后,应及时与患畜主人联系,了解患畜的康复情况。
b. 如有需要,兽医应及时安排复诊,确保患畜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
4. 诊疗记录:a. 兽医应详细记录每次诊疗的过程、用药情况和治疗效果。
b. 诊疗记录应包括患畜的基本信息、病情描述、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等内容。
c. 诊疗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日后参考和复诊时使用。
四、兽医服务质量管理1. 兽医资质:a. 乡村兽医应具备相关的兽医执业资格证书。
b. 兽医应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2. 服务态度:a. 兽医应以友善、耐心的态度对待患畜主人,提供专业、高效的诊疗服务。
b. 兽医应注重沟通,与患畜主人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解答其疑问。
3. 设施设备:a. 兽医诊所应具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和药品,以确保诊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b. 兽医诊所应保持清洁、整洁的环境,提供舒适的就诊体验。
4. 安全管理:a. 兽医应遵守相关的卫生和安全规定,确保诊疗过程的安全性。
b. 兽医应正确使用药品,遵循药物使用的规范和注意事项。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引言概述: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是指在乡村地区建立和完善兽医管理制度,提供高质量的兽医诊疗服务,以保障乡村地区农畜养殖业的发展和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的内容。
一、兽医资源配置1.1 兽医人员配备:乡村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兽医人员,确保兽医的数量和质量满足农畜养殖业的需求。
1.2 兽医设施建设:乡村地区应建立兽医诊所和兽医站,提供充足的兽医服务场所,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以提高诊疗水平。
1.3 兽医培训与考核:乡村兽医应接受系统的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并定期进行考核,以确保兽医的素质和能力。
二、兽医诊疗服务流程2.1 预约挂号:乡村兽医诊所应建立预约挂号制度,方便农民群众提前预约就诊,避免排队等候时间过长。
2.2 诊断与治疗:乡村兽医应进行全面的诊断,准确判断疾病类型和程度,并根据病情提供相应的治疗方案和药物。
2.3 跟踪随访:乡村兽医应在治疗后进行跟踪随访,了解动物的康复情况,并提供进一步的指导和建议。
三、兽医服务质量监督3.1 监督机构设立:乡村地区应设立兽医服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兽医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3.2 客户满意度调查:乡村兽医应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农民群众对兽医服务的评价和意见,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3.3 惩罚与奖励机制:对于兽医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机构或个人,应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对于表现优秀的机构或个人,应给予奖励和激励,提高服务质量。
四、兽医信息化管理4.1 电子病历管理:乡村兽医应建立电子病历管理系统,方便记录和查阅动物的病历信息,提高诊疗效率和准确性。
4.2 数据共享与交流:乡村兽医应建立数据共享平台,促进兽医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诊疗水平和知识更新速度。
4.3 远程诊疗服务: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乡村兽医可以通过远程诊疗服务,为远离诊所的农民提供及时的诊疗支持。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 一、背景介绍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是为了提高乡村兽医服务质量,规范兽医行业管理而制定的一套标准化操作流程。该制度旨在确保乡村兽医能够提供高质量的诊疗服务,保障农村地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二、目的 1. 确保乡村兽医提供的诊疗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规范乡村兽医的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 加强乡村兽医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提升行业形象和信誉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乡村兽医诊疗服务的各个环节,包括兽医诊断、治疗、手术、药品配备和管理等。
四、具体要求 1. 兽医资质要求: a. 乡村兽医必须持有国家承认的兽医资格证书; b. 兽医必须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 2. 诊疗流程: a. 兽医在接到患畜的诊疗请求后,应及时与畜主联系,了解病情并做好记录; b. 兽医应根据病情进行诊断,并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 c. 兽医应在治疗过程中做好记录,包括用药情况、治疗效果等; d. 兽医应对治疗结果进行评估,并与畜主进行沟通,提供相应的建议。 3. 药品配备和管理: a. 兽医应根据需要配备常用的兽药,并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b. 兽医应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包括兽药名称、使用日期、使用量等信息; c. 兽医应定期检查兽药库存,确保兽药的保存和使用符合规定。 4. 知识普及和宣传: a. 兽医应定期开展农村地区的兽医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农民对兽医服务的认识和了解;
b. 兽医应积极参与农村兽医协会等组织的活动,加强行业交流和合作。 五、监督与考核 1. 监督机制: a.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乡村兽医的诊疗服务进行抽查和检查; b. 监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涉及乡村兽医服务质量的投诉。 2. 考核评价: a.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乡村兽医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考核; b. 考核结果将作为乡村兽医的绩效评价指标,与奖惩机制相结合。 六、总结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乡村兽医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农村地区的畜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同时,该制度的落实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支持,以确保其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只有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和标准化的操作流程,乡村兽医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地区的畜牧业,为农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兽医诊疗服务。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一、引言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提升乡村兽医服务质量,保障农村地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乡村兽医管理制度,明确诊疗服务的规范和流程,提高兽医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畜牧业的生产安全和兽医服务的公正性。
二、适合范围本制度适合于乡村兽医服务机构和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包括兽医诊所、农村兽医站和兽医执业人员等。
三、兽医服务机构管理1. 兽医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和设施条件,包括合格的兽医诊所、实验室、药品储存设施等。
2. 兽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药品管理、疫苗管理等。
3. 兽医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设备和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提供高质量的诊疗服务。
4. 兽医服务机构应配备合格的兽医人员,兽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知识,定期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兽医诊疗服务流程1. 接待与登记患畜主人到达兽医服务机构后,应由工作人员进行接待与登记,了解患畜的基本情况和病症描述,记录相关信息,为后续诊疗提供参考。
2. 临床检查兽医人员根据患畜的症状和病史,进行全面的临床检查,包括体温测量、心率检查、呼吸频率检查等。
根据检查结果,制定相应的诊疗方案。
3. 确诊与治疗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兽医人员进行病情分析和诊断,确诊疾病类型和严重程度。
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包括用药、手术、疫苗接种等。
4. 随访与复诊治疗结束后,兽医人员应对患畜进行随访,了解治疗效果和病情变化。
必要时,安排复诊并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五、兽医服务质量管理1. 兽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评估等。
2. 兽医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评估诊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并及时改进不足之处。
3. 兽医服务机构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客户投诉,确保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一、背景介绍乡村兽医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农村地区兽医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农村养殖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管理措施。
其中,诊疗服务制度是乡村兽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旨在规范兽医的诊疗行为,确保兽医服务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诊疗服务制度的目标1. 提供全面的兽医诊疗服务,满足农村地区养殖业的需求。
2. 规范兽医的诊疗行为,确保诊疗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加强兽医与养殖户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兽医服务的满意度。
4. 保障农村地区兽医设施和药品的安全和质量。
三、诊疗服务制度的内容1. 兽医资质要求a. 兽医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合法的执业证书。
b. 兽医应定期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c. 兽医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兽医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2. 诊疗设施要求a. 兽医诊所或者兽医站必须具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和仪器,以确保诊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b. 兽医诊所或者兽医站应保持清洁和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
3. 诊疗流程要求a. 兽医应按照标准的诊疗流程进行诊断和治疗,确保兽医服务的联贯性和效果。
b. 兽医应详细记录兽医诊断和治疗的过程和结果,以便后续的跟踪和评估。
4. 兽药使用要求a. 兽医应根据兽医诊断的结果合理使用兽药,确保兽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b. 兽医应严格遵守兽药的使用说明,避免滥用和误用兽药。
5. 兽医服务费用要求a. 兽医应公开和透明地收取诊疗费用,不得乱收费或者收取过高的费用。
b. 兽医应提供发票和明细,以便养殖户核对和报销。
四、诊疗服务制度的实施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兽医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诊疗服务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2. 兽医协会和行业组织应加强对兽医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兽医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3. 养殖户应积极配合兽医的诊疗工作,提供准确和完整的养殖信息,以便兽医做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
五、诊疗服务制度的效果评估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乡村兽医的诊疗服务进行评估,以确保诊疗服务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乡村兽医诊疗点规章制度
乡村兽医诊疗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兽医诊疗点管理,保护畜禽健康,维护农民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乡村兽医诊疗点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依法开展诊疗活动,提供质量安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设立规章制度,明确服务内容、管理权限、责任义务等。
第五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保护患畜禽的隐私,不得泄露患畜禽的信息。
第七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管患畜禽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二章诊疗服务第九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提供常规和专业诊疗服务,确保治疗效果。
第十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建立标准化的诊疗流程,确保诊疗质量。
第十一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加强药品管理,保证用药安全。
第十二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预防接种和常规检查,减少疫病传播。
第十三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定期组织健康宣教活动,提高农民的兽医意识和文化素养。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设立负责人,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员工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实行诊疗记录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建立危机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八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加强设施设备保养和维护,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主动接受农民的监督,听取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主动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乡村兽医诊疗点应当接受行业协会或组织的监督,配合相关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由乡村兽医诊疗点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规章制度适用于乡村兽医诊疗点的管理和服务,为提供规范的兽医诊疗服务和保障畜禽健康贡献力量。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令(第18号)《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九条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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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19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9.04.25
【实施日期】2019.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
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九条乡村兽医登记证格式由农业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兽医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第十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第十三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第十四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
第十五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十六条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兽医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
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二十条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
第二十一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信息汇总通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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