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锰三角”区域环境联合治理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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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三角”区域环境联合治理合作框架协议

2011-05-26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编者按

在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和湖南、贵州、重庆三省(市)环保部门的共同推动及见证下,“锰三角”地区三县人民政府签订了《“锰三角”区域环境联合治理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应对区域性环境问题,现将协议全文刊登如下,希望对多边性的区域环境治理提供借鉴。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关心下,在各有关方面的支持下,“锰三角”地区三县人民政府(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和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团结协作、共同努力,“锰三角”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锰三角”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区域性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为尽早实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夺取环境整治的新成绩”的目标,“锰三角”地区三县人民政府经协商,一致同意建立和完善区域环境联合治理机制,协议如下:

一、建立区域环境保护定期联席会商机制

三县人民政府建立区域环境联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会议由三县人民政府轮流举办和主持,交流经验,通报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区域性和跨界性生态环境问题,加快形成“共防、共治、共保、共建、共享”的良好合作局面。

二、建立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长效机制

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流域环境容量和区域总量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上游地区拟建涉锰建设项目,经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可能会影响跨界断面水质或造成超标的,在环评文件审批前,应征询下游相邻县人民

政府的意见。控源截污减排,共同推进电解锰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和渣场的整治工作,加强污染防治,做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实行河长/河段环境质量负责制,实施流域停产制度,国控省际交界断面的特征污染物超标4倍以上时,上游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对该河段内所有排放该特征污染物的企业实施关停,直至排查出责任主体。共同实施区域联合执法监督,三县人民政府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要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建立信息季度通报机制,三县人民政府每季度向其他两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环境监测、污染纠纷和应急事故等信息。

三、建立跨界生态环境事故协商处置机制

做好事故发生通报和处置工作,当发生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故或出现环境质量异常,可能影响下游地区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将事故基本情况告知受影响县人民政府,并立即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具体应急措施,受影响地区要予以协助。积极协调处理纠纷,跨界水污染纠纷发生后,应立即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并按照协商处理意见予以落实。

协议签署: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县长毛超

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县长叶德恩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副县长周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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