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管理和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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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车辆使用、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减少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车辆登记保管、使用养护及事故处理等管理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包括公司配置给各级领导的车辆),公司员工自有车辆不适用或参考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与本公司,并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车辆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车辆的购置。综合管理部向总经理提出书面配置车辆申请报告,报总经理和分管副总裁审批。申请报告应注明选配车辆品牌、型号、颜色、预计款项等等。公司根据申请,统一购置车辆。

第六条公司新购车辆或通过合法途径拥有的其他车辆必须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保险、证照并分别按车牌号造册登记和管理。公司所有车辆必须做到一车一表造册或建档登记,包括车辆各项指标、发票复印件、入户登记证、买卖合同、保险单据、费用交纳凭证复印件(如养路费等)、维修年审记录、维护保养记录、里程油耗记录、违规违章受罚纪录、驾驶人(包括拥有公司配车的领导和专职司机)基本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按第六条涉及的资料建立车辆电子文本档案,随时记录和更新,并在一定时间内,将更新的资料打印并放入汽车档案袋内。

汽车档案的建立、保管、更新由公司指定人员负责。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公司车辆的证照检审稽核、检验维修、清洗保养等事务,并办理定点加油(或办理油卡)清洗、维修保养以及停车月票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九条车辆的使用范围:包括各部门相关人员或公司领导去各职能部门、各个业务单位、公司采购等联系业务用车以及公司接待宾客、集体活动、紧急情况用车等等。因私一般不予派车,但因重大原因除外。

第十条部门因公用车须事前提出申请,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部门领导、总经理批准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按事件的重要性、紧急程度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报批,不得派车(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裁批准同意除外)。司机返回公司后须向综合管理部交还《车辆使用申请单》,填写不得缺项。

第十一条每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驾驶人每月记录行驶里程、油耗等,综合管理部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由其自行负责缴纳差数里程的汽油费,公司不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驾驶人须有驾车执照并有一定的上路经验。驾驶车辆前须检查车辆外观是否被刮、蹭或碰撞,轮胎充气是否正常,是否被划、被扎,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等的仪表显示是否正常,如发现损坏或配件失窃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驾驶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第十三条车辆在磨合期内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时速行驶,驾驶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保持车内清洁。车内禁止吸烟,以免发生意外。

第十四条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未经同意,驾驶人或专职司机不得私自搭载他人或将汽车做营运之用。一经查实,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惩不贷。

第十五条驾驶人若因公或私事需驾车离开上海市,必须事先告知分管领导及综合管理部。若驾驶人不能提供因公用车的证明材料,或伪造费用凭证、票据者或私自给其他人员油料者,所有费用以及相应的后果由驾驶人自负。

第十六条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专职司机不得擅自将公务车辆开回家或做私用。如在此期间出现违规、损毁、失窃等,全部损失由个人负担,公司除对专职司机处以每次100元的罚款处理以外,还将酌情考虑辞退。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归还公司,需提前向公司申请,也可以以电话方式向公司申请延期归还。

第十七条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以及安全地带(开回家的车辆应放置于车库或其它安全的地方)。若因驾驶人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车辆损毁失窃、违章罚款等,由驾驶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公司酌情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未经综合管理部批准同意,公务车辆只能由专职司机驾驶(除领导配车以外),员工不得私自驾驶。如因特殊情况私人需要用车,由使用者向综合管理部申报审批同意,方可使用。用车过程

中所发生的后果及其费用由使用者自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公务车辆未经综合管理部同意,车辆不得转借非本公司人员使用。必须由本公司司机驾驶车辆。

第二十条若因车辆出现问题或需要维修养护,驾驶人应立即告知综合管理部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处理。驾驶人在工作中有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说明情况,相互理解,不能因此影响工作。

第二十一条用车者不得擅自在外修理车辆,购配件材料50元以上维修费要先请示后再修理(特殊情况除外),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违规事故处理及费用报销

第二十二条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 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 在公用途中擅自私用;

(3) 驾驶过程,私自将车辆移交给他人驾驶或他人私自驾驶而不阻止;

(4) 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之规定。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在工作过程中,因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违章受罚,经查实和公司领导批准,可由公司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综合管理部及相关领导联络协助

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综合管理部及相关领导报告。

4.工作期间,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

5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公司各负担一半。若因个人操作不当或其他违章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扣除保险金额后,所有一切责任由驾驶人自行承担,且公司将对驾驶人予以行政处罚。

6、因停放位置不对而受到有关部门责罚,费用由驾驶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三条费用报销

1、公务车辆的油料、停车、过路及维修等费用以凭证实报实销。

2、公务车辆的油料实行实报实销制度。

为便于管理,公司将购买油卡,实行驾驶人凭卡加油制度。私车公用凭实证报销。

3、因特殊情况并经领导允许公车私用:路桥费由使用者自理。

4、因特殊情况私车公用,可予以适当补助,但事先必须征得部门领导和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同意,月底凭出车单予以适当补助。

5、驾驶人不得擅自伪造凭证票据进行报销,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双倍罚款或酌情考虑辞退。

第五章车辆养护及维修

第二十四条公司车辆实行定点养护及维修,驾驶人所驾驶车辆需要养护及维修的,可事先告知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派专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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