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税收筹划》期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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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如何筹划?

解析:

变“先包装后销售”为“先销售后包装”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31.5(万元)。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

应纳消费税=(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

结果: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5=9.05(元)。

2.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每销售1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该商场欲采用三种方案:

方案一:将商品以7折销售(折扣销售,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方案二:对购物满100元的消费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

方案三:对购物满100元消费者返还30元现金。

以上各方案的价格均为含税(增值税)价格。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为100元的商品,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该商家以上三种方案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忽略不计)

对三种方案进行筹划

方案一: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方案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

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7.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5(元)。

税后利润=11.30-8.55=2.75(元)

方案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 =-3.31(元)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5(元)税后利润=-3.31-8.55=-11.86(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总结】赠送实物涉税情况及企业利润计算

1.增值税——销售商品增值税、赠送商品视同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个人所得税——商场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顾客获得的税后价值。X/(1-20%)

3.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商品的不含税收入-销售商品的不含税成本。注意赠送商品的价值不得税前扣除。

4.企业利润=销售商品不含税收入-销售商品不含税成本-赠送商品不含税成本-代顾客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3.华润时装经销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以几项世界名牌服装的零售为主,商品销售的平均利润率为3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70元。华润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准备在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扩大在当地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公司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公司的决策层对销售活动的涉税问题了解不深,于是他们向普利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咨询。

为了帮助该企业了解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决策,普利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提出两个方案进行税收分析:

(1)让利(折扣)20%销售,即公司将100元的货物以80元的价格销售。(2)赠送20%的购物券,即公司在销售100元货物的同时,再赠送2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仍可以凭购物券在日后一定时期内购买商品。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以销售100元的商品为基数,假定公司每销售100元商品产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税收筹划效果影响较小,计算分析时不予考虑。

试从对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税负影响角度,对上述两个方案进行分析并作出选择。

解析:现以销售100元的商品为基数,具体计算分析如下: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

让利销售这种方式,可以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依据税法规定,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可以按折扣后的净额计算增值税。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00元的商品作价80元销售出去。

假设购进成本为含税价70元,企业的应纳税情况及税后利润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80÷1.17×17%-70÷1.17×17%=1.45(元)

利润额=80÷1.17-70÷1.17-6=8.55-6=2.55(元)

所得税=2.55×25%=0.64(元)

税后利润=2.55-0.64=1.91(元)

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公司赠送购物券这种方式,就是当消费者购买价值满100元的商品,就赠送20元的商品。相当于公司一共销售120元,公司利润率30%,则成本为84(70+14)元。

公司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为:120÷1.17×17%-84÷1.17×l7%=5.23(元)

利润额=100÷1.17-70÷1.17-14÷1.17-6=7.67(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以及应纳增值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则所得税=(100÷1.17-70÷1.17-6)×25%=4.91(元)

税后利润=7.67-4.91=2.76(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二的税后利润大于方案一,是一个最优方案。

4.某锅炉生产企业,年含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左右,每年购进含增值税价款的材料大致在90万元左右,该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资格时,即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企业应申请哪种纳税人身份对自己更有利?

如果企业每年购进的含税材料大致在50万元左右,其他条件相同,应该作何选择?

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增值率:(100-90)/100=10%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含税销售额/1.17×17%×(1-增值率)=含税销售额/1.17×17%×增值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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