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

合集下载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用地审查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将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二、优化程序,简化报件(一)改进用地审查要求。

一是优化用地审查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程序。

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42号令)规定,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审核涉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对于其他审批与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不审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但在预审复函中要求建设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于项目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在用地报批时由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备案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审核把关。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现将《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31日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大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保障民生改善、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全市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情形(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行补办出让,或因转让、改制、改变用途、增加建筑面积、出租而补办出让,补交地价款(租金);(二)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加建筑面积、改变用途、调整使用年限而补交地价款(租金);(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为国有土地后,需补办出让而补交地价款;(四)国有建设用地出租和临时租赁租金计收。

第二章土地市场价格的确定第三条土地市场价格的确定(一)土地市场价格是某用途土地在市场上一般、平均水平价格,是土地受让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其他形式的现金和实物补偿折价、其它补偿等。

(二)计收地价款的地块属于公开交易的,以涉及土地的公开交易成交价、经容积率修正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比对,从中选取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不涉及公开交易的,以经容积率修正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

中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与政策

中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与政策

中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与政策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诸多方面开创了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先河,成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典范。

它是第一部除基本法律外提交全民讨论的法律,是第一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的法律,是第一部从法律上确立土地基本国策的法律,是第一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在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对原法进行全面修订的法律,是第一部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用立法推动改革的法律,是第一部法与实施条例同步实施的法律。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配套法规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在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后,国土资源部制定了20余部土地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各省(区、市)先后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市场建设、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近150部。

28号文件和31号文件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了必要的完善和补充。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全面肯定了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管理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目前,以《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项法律为核心,以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一、土地公有制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

《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

《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太原市人民政府于202x年12月16日以并政发【202x】54号文件批准,全文内容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中的核心内容。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因建设条件变化,确需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发生变更,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按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调整,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调整方案;(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初审;(三)经初审同意调整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正式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四)经专家论证同意的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规划网、规划展示大厅、建设项目现场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进行梳理,有听证要求的,在方案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上报市政府审定;(七)市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核发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同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抄告市国土部门备案;(八)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收入补缴等手续;(九)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与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后续规划相关手续;(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城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涉及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等材料及时归档。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7•【字号】晋政发[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晋政发[2003]11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遏制土地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土地统一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期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

各市(地)、县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项目供地必须遵循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批准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要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城市建设用地凡能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首先利用闲置土地。

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重新安排利用。

对闲置土地较多的市(地)、县,要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必要时暂停该地区一般性项目的用地审批。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管理土地资产的职能,严格实行土地出让金由“土地部门一家收、财政部门一家管、政府一支笔批”的管理体制,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代收代管和坐收坐支,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二、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力度除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它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

成都市金堂县 云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成都市金堂县 云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成都市金堂县云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金堂县云合镇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八月目录第一章前言 (1)第一节规划区概况 (1)一、自然概况 (1)二、社会经济概况 (1)三、发展定位 (2)第二节规划编制目的与任务 (2)一、目的 (2)二、任务 (3)第三节规划依据 (3)一、法律法规 (3)二、国家政策 (3)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四、相关规划 (4)第四节规划期限 (5)第二章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分析 (5)第一节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 (5)第二节2006—2010年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6)第三节2010年土地利用现状 (6)第四节土地利用特点 (7)第五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8)第六节规划编制面临的诸多制约因素 (9)第三章规划目标 (9)第一节规划指导思想 (10)第二节土地利用的基本原则 (10)第三节规划目标 (12)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12)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 (12)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 (12)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12)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3)一、农用地结构调整 (13)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14)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 (15)一、优化生态屏障用地布局 (15)二、优化农用地布局 (16)三、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17)四、合理布局产业用地 (18)第五章主要用地安排 (19)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19)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19)二、控制耕地减少和加大补充耕地力度的措施 (20)三、基本农田数量保护、质量建设和管护的措施 (22)第二节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 (23)第三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25)第四节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26)一、构建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基础 (26)二、加强城镇生态环境建设 (27)三、加强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建设 (27)第五节土地整治安排 (28)一、土地整治安排 (29)二、项目管理及实施措施 (29)第六章土地用途分区 (32)第一节土地用途区类型及管制细则 (32)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32)二、一般农地区 (33)三、城镇建设用地区 (34)四、村镇建设用地区 (34)五、独立工矿用地区 (35)六、林业用地区 (35)七、其他用地区 (36)第二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及管制措施 (36)一、允许建设区 (36)二、有条件建设区 (37)三、限制建设区 (37)四、禁止建设区 (38)第七章村土地利用控制 (38)第一节耕地与基本农田控制 (38)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 (39)第三节土地整治安排 (40)第八章近期用地安排 (41)第一节近期规划目标 (41)一、近期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41)二、近期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41)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 (42)第二节近期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安排 (42)第九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43)第一节行政措施 (43)第二节经济措施 (45)第三节技术措施 (45)第四节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46)第一章前言第一节规划区概况一、自然概况云合镇位于金堂县南部,东邻土桥镇,北接竹篙镇、又新镇,又与简阳市相接。

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及基本要求


五、省级审查要点(2)
• 省级审查意见(报告)内容
– 1、工程情况
• 项目批准机关(可研和初设) • 工程设计标准 • 总额投资 • 申请用地总面积 • 功能分区
第二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一 分。
五、省级审查要点(3)
– 2、农用地转用方案
• 是否符合规划、调整规划的说明 • 占用基本农田的理由 • 哪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 • 农转用面积(其中分别写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
• (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 文件
• (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 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
• (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 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及压覆登记书)
• (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
• 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总费用、征地补偿综 合标准
• 安置农业人口、劳动力数目、劳动力安置方案、安置具体途径方案是 否可行
– 5、供地方案
• 用地指标审核情况 • 功能分区具体情况 • 供地方式
– 6、结论性意见
• 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纳入计划、补充耕地是否落实、补偿是否合法、 劳动力安置是否可行、供地方式是否合理
(1)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各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一分。
三、预审(2)
(2)预审原则: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
第三十二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一 分。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商服用地规划土地用途分类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商服用地规划土地用途分类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商服用地规划土地用途分类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各派出分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落实规划、用地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中关于商服类用地的用途分类标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行政辖区内规划、用地、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

规划、用地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遵循规划用途确定土地用途,规划用途和土地用途确定不动产登记用途的原则。

二、执行标准办理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时,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办理地价评估、土地供应等相关手续时,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执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房屋、土地用途按照批准的用途登记。

三、地价评估对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的土地,在开展地价评估时,按下述规定办理:(一)单一用途商服用地。

根据规划对应土地分类为单一用途的,按照该用途开展地价评估。

(二)多用途商服用地。

根据规划对应土地分类为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规定的一级类(商服用地)开展地价评估,不再根据二级类进行系数修正。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4号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行为,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起始价)应由集体决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则》规定评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集体决策确定土地供应底价(起始价)提供参考依据。

土地供应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或权利限制条件等情况发生土地增值,需要补缴地价款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应按《规则》规定评估或测算确定补缴金额。

评估地价增值为负值的,或按规定抵扣地价款后有剩余的,不退还地价款。

二、地价评估可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公开方式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估价专业机构进行。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划拨土地补缴地价款涉及的地价评估交由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土地评估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且取得电子备案号。

对土地估价报告未经备案或未取得电子备案号的,其估价结果一律不予采用,也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要求,从2009年3月1日起,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按新的规定报批。

为加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用地的实质性审查把关,做好改进后的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用地审查报告文本格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做好审查呈报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文件****(文号)签发人: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国土资源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国务院审批。

我厅(局)按照规定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现报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况〕该项目属于***(如十一五规划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地方行业规划建设项目等表述),**年**月,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文号)。

**年**月,***(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部门等)批复(或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号);**年**月,***(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批复(或审核通过)工程初步设计(文号)。

工程按***(建设标准或规模)建设,总投资**亿元。

〔有关审核许可手续〕工程建设单位已于**年**月取得***(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号);已于**年**月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矿的(矿种)采矿许可证(证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
标准
一、商服用地:
1、商业用地(211):增加农贸市场及附属设施用地、物资交易市场和物资交易区用地。

附属设施包括管理用房、配套停车场等。

2、金融保险业用地(212):具体包括金融保险业交易场所和相应机构的办公用房及配套停车场等。

3、其他商服用地(214):
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指独立于工厂厂区外,单独建设的办公楼;对企业改制、破产后单独处置的办公楼,按其他商服用地归类,并按商业用地标准核定土地出让金。

增加:企业承办的对外经营接待的培训中心、实习基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对外经营服务的会所(不包括小区配套为业主服务的会所)、CNG加气站用地、汽车维修、销售(简称4S店) 用地、各类网吧等娱乐服务设施、电影院、健身场馆、公共停车场、会展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性用地。

二、工矿仓储用地:
1、工业用地(221):增加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科研楼、孵化楼等设施用地。

2、仓储用地(223):仅限于物资储备、中转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物资交易区用地。

三、公共设施用地: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行政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

四、公共建筑用地:
1、机关团体用地(24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办公用地行政划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单位的办公用地,应纳入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商业用地核定。

2、教育用地(242)、科研设计(243)、文化(244)、医疗卫生用地(245):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非营利性的项目用地行政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

文化用地中对电影院、健身场馆等此类经营性的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商业用地核定,土地用途按其他商服用地(214)进行归类。

3、慈善用地(246):增加救助站用地。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非营利性的项目用地行政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

五、住宅用地: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251):对公寓用地,按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成规管〔2004〕180号)规定,建设项目名称不再单独出现“公寓”项目,统一为“配套生活用房”,其土地用途统一归属于其主体建设项目用途;对成规管〔2004〕180号实施前以“公寓”名称单独建设的项目,办理土地登记时仍按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归类。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252):办理供地时将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中的工业或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按分摊土地面积分别进行土地出让金的核定。

办理土地登记时的用途按城镇混合住宅用地(252)登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确定,同时在记事栏中备注工业用地(252-1)、商业用地(252-2)、住宅用地(252-5)各自的分摊面积。

六、交通运输用地: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行政划拨。

对归类于街巷(266)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用地应纳入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商业用地核定,土地用途按其他商服用地(214)进行归类。

七、水利设施用地:
增加城市河道的管理设施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如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

八、特殊用地:
1、军事设施用地(281):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包括部队军官的住宅用地。

2、使领馆用地(282):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3、宗教用地(283):用于宗教祭祀活动的项目用地行政划拨。

如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

4、监教场所用地(284):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5、墓葬地(285):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政府投资修建的非营利性的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行政划拨;对社会投资修建的营利性的陵园、
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应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按商业用地标准核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