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汇总法律部分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汇总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汇总在进行公务员考试时,法律知识是一个重要的考核内容。
掌握了一定的常识法律知识点,不仅可以为考试备考提供帮助,还能在日常生活中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我们将对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概述。
1. 宪法知识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制定和执行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据。
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分配。
在公务员考试中,宪法是一个必考的科目,对宪法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
2. 行政法律知识行政法是管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行政组织与职能、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
在公务员考试中,对行政法的了解是必须的,因为公务员的工作和职责与行政法密切相关。
3. 劳动法知识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
劳动法知识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关系调解仲裁、劳动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在职场中,了解劳动法可以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刑事法律知识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制裁的法律规范。
刑事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犯罪构成与要件、犯罪种类和刑罚、刑事责任和刑事诉讼等。
虽然我们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但是了解刑法基本知识,可以使我们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识,从而提高自我安全意识。
5. 民事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是以调整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之间的非刑事法律关系为目标的法律体系。
民事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各种民事法律问题,了解民事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一些常见的问题。
以上是一些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的简要汇总。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可以结合教材、法律案例以及相关题库进行学习和复习。
同时,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也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基本素养之一。
尽管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掌握一些常见法律知识点,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遵守法律法规,成为一个有法律意识和素养的公民。
公共基础知识笔记法律

公共基础知识笔记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了解法律知识不仅有助于我们维护自身权益,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笔记法律成为公共基础知识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介绍笔记法律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帮助读者更好地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
第一部分:笔记法律的方法1.理清笔记框架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首先要梳理好笔记的框架。
可以按照法律的分支领域,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或者按照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分类。
确立好清晰的框架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整理和回顾所学内容。
2.简明扼要记录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将重点知识点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进行记录。
尽量避免冗长的句子和纷繁复杂的表述。
可以采用关键词、短语等方式进行记录,以便于后期复习和记忆。
3.提炼重要要点学习法律时,会遇到大量的案例和判例,这些内容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非常重要。
因此,在笔记中要提炼出关键的判决原则、法律规定等重要要点。
可以使用标记、加粗等方式突出重要内容,便于后期查找和回顾。
4.结合实例和案例法律知识的学习需要结合具体的实例和案例进行理解和记忆。
在笔记中,可以适当引用一些相关案例,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款,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法律原理。
5.良好的布局和图表好的笔记需要有良好的布局和图表,帮助读者快速定位和理解内容。
可以使用标题、分点、编号等方式进行布局,合理使用表格、图表、图示等工具,使笔记更加清晰明了。
第二部分:笔记法律的注意事项1.准确记录法律条款学习法律知识时,尤其要准确记录法律条款。
法律条款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规则和要求,对于理解法律意义非常重要。
因此,在记录时要仔细核对,确保条款的准确性。
2.避免主观评价笔记是客观记录法律知识的工具,应该尽量避免主观评价和个人意见的加入。
要客观、客观地记录,准确反映法律规定和原则。
3.注意格式的规范性在笔记中,我们要注意格式的规范性,遵循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
例如,在引用法律条款时,要使用引号并注明出处;在引用案例时,要标注案例名称和判决机关等。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法律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而且是事业单位考察内容。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3、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整理

法律体系=所有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民法或刑法或XX法宪法(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1.民主集中制,目的是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2.各国家机关有明确的权限划分,合理分工、协调一致;3.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民主决定;法律和决策的执行,必须高度集中,实行严格的责任制。
4.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等级职权。
我国的国家机构:1、国家主席国家元首2、全国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立法3、国务院及地方政府行政4、人民法院司法5、人民检察院司法6、中央军委武装力量全国人大立法权:1、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
监督权:3、中央国家机关任免权。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4、最高监督权。
(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决定权: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十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十人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立法权: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3、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等。
监督权:4,任免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
1、法的概念和本质
基木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3、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
a、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
b、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
c、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木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教育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汇总

教育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汇总教育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人们的思想观念、技能素质以及未来的发展。
作为教育从业人员或者对教育感兴趣的人士,了解教育的公共基础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教育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主要考点进行汇总,以供参考。
一、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对教育事业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与法规。
主要考点涉及以下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教育工作的基本制度和规范- 学校及其组织管理-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2. 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教育法规的主要机关和程序- 教育法规的内容和要求- 教育法规的监督与执行3. 学校法人制度- 学校法人的性质和特点- 学校法人的组织与管理二、教育经济与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是指教育资源的配置与管理,以及教育经费的筹措与使用。
主要考点涉及以下内容:1. 教育经济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教育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教育资源的配置与管理原则- 教育资源的供求关系2. 教育经费的筹措与使用- 教育经费来源的多样性- 教育经费的分配与使用原则- 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机制3. 教育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教育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教育管理的主要模式和方法- 教育管理的评估与改进三、教育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学习、发展、教育与评价等过程的科学。
主要考点涉及以下内容:1. 学习与记忆- 学习理论和学习分类- 记忆的过程和方法- 学习策略和方法2. 发展与教育- 人的发展阶段和特点- 发展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 发展与教育的关系3. 教育评价与测量- 评价与测量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教育评价的方法和技术- 教育评价的实施与应用四、教育学说与教育教学理论教育学说与教育教学理论是指对教育目的、内容、方法和评价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与总结。
主要考点涉及以下内容:1. 传统教育学派与教育学说- 教育学派的起源和主要代表人物- 传统教育学派的理论和观点- 传统教育学派的对教育问题的解决方法2. 现代教育教学理论- 指导性教学理论与方法- 个体差异与个性化教学- 多元智能理论与教育实践3. 教育评价与教育决策- 教育评价的目的和内容- 教育评价的方法和技术- 教育评价在决策中的应用总结:本文对教育公共基础知识的主要考点进行了汇总,涵盖了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经济与管理、教育心理学以及教育学说与教育教学理论等方面的内容。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重点打印版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重点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公共法律基础必学知识点
公共法律基础必学知识点
以下是公共法律基础必学的知识点:
1. 法律的概念及特征: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准则和原则,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等特征。
2. 法律的职能与作用:法律的职能是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正。
3.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领域划分为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按
照性质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等。
4. 法律的形成过程:法律的形成需要立法机关的制定、公布、施行等
程序。
5. 法律的效力:法律具有普遍的效力,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
6. 法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权
力机关和公民的权利义务。
8. 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法律的适用和解释需要考虑具体情况和法律精神,有时还需要借鉴先例。
9. 法律的改革与发展:法律需要随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进行改革和发展。
以上是公共法律基础必学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法律是社会运行的重要保障,对于每个公民来说,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通过介绍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分类以及公民应该了解的常见法律常识,帮助读者了解并掌握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一、法律的定义和作用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公布、执行并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
2. 法律的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准则,遵守法律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保护公民权益:法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生命权、财产权、言论权等,确保公民享有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3)调节社会关系:法律通过制定合理的法规、条例和判决来调节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避免冲突和纠纷。
二、法律的分类1. 宪法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政体的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职能等。
2. 行政法律行政法律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行政法令等。
行政法律保障了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申诉和监督。
3. 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
它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保证了司法公平与正义。
4.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个人、家庭和财产权益的保护措施。
三、公民应了解的法律常识1. 国家法律作为公民,了解国家的基本法律非常重要。
例如,要了解国家刑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以便在日常生活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交通法规公民在行驶车辆或者作为行人时,需要了解交通法规,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出行安全。
例如,遵守交通信号灯、保持车速、礼让行人等。
3. 婚姻法婚姻是家庭的基本单位,了解婚姻法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婚姻权益。
公民应了解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的归属等内容。
4. 劳动法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点汇总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点汇总1.政府职能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
其中政治职能包括军事保卫,外交治安,民主政治建设。
经济职能包括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管。
文化职能包括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社会职能包括调节社会分配社会保障,保护生态环境,计划生育提高人口质量。
2.部门规章只能设处罚和征收,不能设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可以设许可。
只有行政许可需要评价。
行政法规也能设处罚。
行政规章在行政复议中可作为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作为审判的参照。
3.海关处理的案件应由中级法院一审。
4.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规章不可以。
5.不复议直接向法院申提起诉讼的,应当是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6.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应当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应收到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该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7.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自收到申请书副本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8.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9.选民对名单有意见的。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的意见应当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0.自治区的条例应报人常批准有效,自治区自治县的条例应报自治区人常批准有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1.民族自治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可组织维护治安的公安部队。
1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3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3.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4.抵押登记不转移占有,不动产是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动产时成立合同时成立。
15.质权是移交债权人占有,交付标的物,质权设立成功。
16.不当得利是指无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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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法律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5、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7、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
(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
(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 8、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 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11、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 12、行政法概念及渊源 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一般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⑤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特殊渊源:①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②具他规范性文件;③国际条约、惯例。
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3)行政应急性原则: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
1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