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2月) 2010-02-04
雅克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1年2月) 2011-02-25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报送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第三条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章外部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知情人是指因法定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前得到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八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
聚光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1年4月) 2011-04-26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 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 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 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航天科技: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3月) 2010-03-26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3月24日公司四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 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 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8年6月修订)第一条为加强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青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本制度经2010年4月14日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编号:201004003第一条为加强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一),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二),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九条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保密提示函、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爱施德: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19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强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全资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公司分支机构(含办事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在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向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应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招投标、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国际实业:对外报送信息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负责外部信息报送备案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可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同时,公司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向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本公司依法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泄密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经2010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证券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已经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达安基因: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1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2),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证券部保留存档,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2017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17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2)
第三章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4)
第四章附则 (4)
附件一:对外信息报送申请审核表 (5)
附件二:保密提示函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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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
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相关内容。
第三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
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
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
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
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
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
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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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
证券。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
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
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
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材料,由公
司证券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本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
料中涉及所知悉的本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
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规使用其
所知悉的本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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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或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