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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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泰国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9]13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泰国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9]13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泰国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泰国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的通知
(2009年3月24日国质检动函[2009]13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泰国农业合作部致函总局,泰方已于2009年2月24日起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附件1)和转口植物检疫证书(附件2)。

新版证书第16项“Stamp of organization”机构印章采用印刷形式,不再是人工加盖。

其他内容与旧版证书相同。

2009年6月30日之前,旧版植物检疫证书仍然有效。

新版植物检疫证书可在“国外官方检疫证书分析及验证识别管理系统”查询。

请各局做好进口泰国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证书核查工作。

附件:1.泰国新版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略)
2.泰国新版转口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略)
——结束——。

动植物检疫法规(山西农大)

动植物检疫法规(山西农大)

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一、概念1\检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有关生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相关物品实施科学检验鉴定与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在国内蔓延和国际间传播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

2\检疫证书: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关于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状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限定的有害生物: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发生或虽有发生但分布未广,且正在进行官方控制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并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对其采取限制措施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4\其他有害生物: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外的各种危害动植物的生物有机体、病原微生物以及软体类、啮齿类、螨类、多足虫类动物和危险性病虫的中间寄主、媒介生物等。

5\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6\检疫审批: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批准从国外引进动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国内运输过境动物和农业转基因产品的要求。

7\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8\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虽为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其在用来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预期用途而产生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进口国领土内进行控制的有害生物。

9\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10\禁止进境物:为保护我国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对一些从国外一旦传入可能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给农、林、牧、渔业带来巨大灾害的,由国家颁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规定不准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或可能感染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介体。

11\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简称商检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植物检疫工作,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植物检疫体系建设,保障植物检疫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制定植物疫情防控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桑、茶、糖料、蔬菜、烟草、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类、绿肥、热带作物、食用菌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以及可能被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其他限定物和场所。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和发布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对以下事项开展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二)开展国(境)外引进农业植物种子审批;(三)制定重大农业植物检疫措施;(四)其他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

第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植物检疫员。

植物检疫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给植物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植物检疫制服、佩戴植物检疫标志、出示植物检疫员证。

第九条对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予以表彰。

审批前置条件及申报材料情况一览表

审批前置条件及申报材料情况一览表

审批前置条件及申报材料情况一览表部门:农委事项名称:森林植物检疫证(林业)调运检疫部门:农委事项名称:森林植物检疫证(林业)产地检疫部门:农委事项名称:植物检疫证(农业)产地检疫部门:农委事项名称:植物检疫证(农业)调运检疫部门:农委事项名称:林木种子生产许可部门:农委事项名称:林木种子经营许可部门:农委事项名称: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部门:农委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部门:农委事项名称:征占用林地许可部门:农委事项名称:林木采伐许可部门:农委事项名称:出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部门:农委事项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部门:农委事项名称:省重点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部门:农委事项名称:省重点和三有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部门:农委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部门:农委事项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部门:农委事项名称:渔业船舶登记部门:市农委事项名称:发放《农机跨区收获作业证》(行政其他)部门:市农委事项名称:农机驾驶人安全教育(行政其他)部门:市农委事项名称:办理农机报废更新手续(行政确认)部门:市农委事项名称:农机登记备案(行政确认)部门:市农委事项名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调处(行政裁决)部门:市农委事项名称:拖拉机行驶证及驾驶证申领(行政许可)部门:市农委事项名称: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及驾驶证申领(行政许可)部门:市农委事项名称:农技推广奖励(行政奖励)部门: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农机服务分中心事项名称: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许可(暂停)部门:市农委事项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暂停)部门:市农委事项名称: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得审批(暂停)部门:市农委事项名称: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暂停)部门:市农委事项名称: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暂停)部门:市农委事项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上报市政府)(暂停)部门:农委事项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备案。

植物检疫条例(2017修订)

植物检疫条例(2017修订)

植物检疫条例(2017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实施日期】2017.10.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 , 并逐 步建立健全 相应 的检 疫 实验 室和 检验 室 。
专 职植物 检疫 员应 当是 具有 助理农 艺师 以上 技 术 职务 、 或者虽 无技 术 职务 而具有 中等 专业 学历 、 从 事植 保工 作三 年 以上 的技 术 人 员 , 经培 训 考 核 合 并 格, 由省级 农业 主 管 部 门批 准 , 农 业 部 备 案后 , 报 发 给专 职植 物检疫 员证 。各 级植 物检 疫机 构可 根据 工
远规划 的建 议 ;
7 车站 、 .在 机场 、 口、 库 及 其他 有 关 场所 执 港 仓
行植物检疫任务。 ( ) ( ) 县级植 物 检疫 机构 的主要 职责 : 三 地 市 、 1 .贯彻 《 物检疫 条例 》 国家 、 植 及 地方 各 级政 府 发布 的植 物检 疫法 令 和 规 章 制 度 , 向基 层 干部 和农 民宣 传普 及检 疫知 识 ;
结 、 流检疫 工作 经验 , 编检疫 技术 资料 ; 交 汇
作需要 , 在种苗繁育、 生产及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兼
职植物检疫员或特邀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兼 职检疫员 由所在单位推荐 , 经聘请单位审查合格后 ,
发给聘 书 。
省 级 植 物检 疫 机 构应 充 实 、 全植 物 检 疫 实验 健
包 括林业 和进 出境 植物 检疫 。 第 三条 农 业部 主 管 全 国农 业 植 物检 疫 工 作 , 其 执行机 构是所 属 的植 物 检 疫 机 构 ; 省 、 各 自治 区 、 直辖 市农 业主 管部 门主 管本地 区 的农 业植 物检 疫工 作; 县级 以上地 方各 级 农 业 主 管 部 门所 属 的植 物 检 疫机 构负 责执行 本地 区的植物 检疫任 务 。 第 四条 各级 植物 检疫 机构 的职 责范 围 : ( ) 业部 所属 植物 检疫 机构 的主 要职 责 : 一 农 1 出有 关植 物检 疫法 规 、 章及 检 疫 工作 长 .提 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牧渔业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83.10.20•【文号】•【施行日期】198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日农牧渔业部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范围是指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口岸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市、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或其相应的机构。

(一)全国植保总站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第五条各级执行植物检疫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凡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虽无职称,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批准,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后,发给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员”证书。

各级植保(植检)站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或特邀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

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聘请单位发给聘书。

省级植保(植检)站要充实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地(市)、县级植保(植检)站要根据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检验室,按照《检疫操作规程》从事检验,为检疫签证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权限:(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保(植检)站及其授权的地(市)、县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的调运由地(市)或省级植检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二)植物检疫证书由发证机关盖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 检疫人员 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专职植物 检疫员应当 是具有助 理农艺师 以上技术职 务 或者虽无技术职务而具有 中等专业学历 从事植保工作三年 以上的技术人员 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 准 报农业部备案后 发给专职植物检疫员证 各级植物检疫 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 在种苗繁育 生产及科研等有关单位聘 请兼职植物检疫员或 特邀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 兼职检 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 经聘请单位审查合格后 发给聘书
( 三) 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证书一式四 份 正本一份 副本三份 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 副本一份 由货主交收寄 托运单位留存 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 ( 县) 植物检疫机构( 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 一 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七条 植物检疫人员着装办法以及服装 标志式样等由 农业部 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 不包括林业和 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其执行机构 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 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 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 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 一) 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 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 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 贯彻执行 植物检疫条例 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 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 汇编全国植 物检疫资料 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 疫区划定 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 负责国外引进种子 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国家禁止进 境的除外) 的检疫审批 5. 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 培训 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 二)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 贯彻 植物检疫条例 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 令 规章制度 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 检查并指导地 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 拟订本省的 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 及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名单 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 . 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 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 查 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 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 培训 管理地 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 总结 交 流检疫工作经验 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6. 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 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 监督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苏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的通知苏农规〔2022〕5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适应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持续推进我省植物检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4月25日附件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地检疫第三章调运检疫第四章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第五章疫情调查与监测第六章疫情报告与发布第七章疫情处置与防控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检疫、疫情调查与监测、疫情报告与发布、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执行农业植物检疫任务,并配备与本地植物检疫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植物检疫员。

专职植物检疫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规范着装。

第四条植物检疫机构实行植物检疫岗位AB角制度,A角为植物检疫业务主办人员,B角协助A角开展相关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使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办理检疫相关业务,统一实行电脑出证,不得手工签发检疫单证。

专职植物检疫员负责签发植物检疫单证。

第六条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纳入当地政务服务管理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本地政务服务管理要求办理植物检疫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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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检疫证书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是由相关部门发放的一种证明,用于说明农业植物或其产品符合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的文件。

这个证书通常用于国际贸易中,以确保出口或进口的农业植物和产品不会传播病害、有害生物或种子。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由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部门或机构颁发,通常需要进行相关的检测和检疫程序。

这些程序可能包括检测植物病害、有害昆虫或其他病原体,确保植物和产品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检疫标准。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中通常包括以下信息:
1. 出口商或供应商的详细信息
2. 进口商的详细信息
3. 要出口的农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数量
4. 要出口的农产品的产地证明
5. 检疫机构的官方章或签字等认证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的目的是保护国家或地区的农业生产和生态系统,防止有害的生物入侵,对植物疾病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在国际贸易中,凭借农业植物检疫证书,出口商可以证明其产品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从而顺利进行贸易活动。

同时,进口国也可以通过检疫证书的审核,确保进口的农产品不会对本国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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