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证书的办理.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模板】

BSZN-014300—2016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XX市XX区林业局2017年7月30日发布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XX市XX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需要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2)需要调运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3)需要调运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机关职权范围内的;(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办理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2009年第3号,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令1992年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调运检疫证签发操作规范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调运检疫证签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调运检疫证签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 年1 月3 日国务院发布,1992 年5 月13 日国务院令第98 号修订)第七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1.跨省调运的,由自治区植物检疫站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2.本自治区内调运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调运检疫证签发须具备如下条件:1、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2、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辖区内申领植物调运检疫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调运检疫申请书》七、办结时限1、法定时限:自得出检验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自治区本级承诺时限:自得出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市、区)县级承诺办结时间由各县(市、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1、收费标准应检植物及植物产品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十、咨询、投诉电话0772 —26260220772 —2865494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调运检疫证签发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自得出检验结果后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自得出检验结果后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附件2 :申请书示范文本调运检疫证申请表XXXX 年XX月XX 日备注:运输方式可任选一项或多项打“V”。
检疫证书办理流程1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 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 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 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 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 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 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 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 、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 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 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一)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二)调运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 材料;(三)产地检疫合格;(四)经核实不带检疫对象;经检疫检验 、除害处理物检疫申请表》;(二)产地森检机构签发的《产地检 疫记录》、《产地检疫合格证》;(三)省际间调运的,提供由调入地 所在省(市、自治区)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四)如森检员要求,提交施检植物样本。(五)申请单位的法人 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备齐《森林植物检疫申请表》和其他申报材料报检(办理 省内植物检疫证书的,在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起运地所在的县级森检机 构办理;(二)在承诺期限内,申报批准后,交纳植物检疫费。) (三)持收费票据领取《植物检疫证书》。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植物检验检疫证书

植物检验检疫证书
植物检验检疫证书,简称植检证书,是我国对进口和出口物品的植物检验和检疫的证明。
该证书的发放是根据《植物检疫法》和《出入境植物检疫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植检证书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国家的农业生产安全和对外贸易安全。
对于进口物品,植检证书是进入我国市场的必要凭证,必须在其到达口岸前获得发放;对于出口物品,植检证书则是确保我国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获得植检证书,出口商或进口商需要向当地的植物检疫机构提交相应的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样品进行检测。
如果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植检机构将会发放植检证书。
而如果申请未通过检测或者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样品,植检机构将不会发放植检证书,同时会对货物进行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植检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进行检测,重新提交申请获得新的植检证书。
同时,植检机构也会对进口和出口物品进行随机抽检,确保植检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总的来说,植物检验检疫证书的发放和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我国农业生产安全和对外贸易的质量安全,当然也减少污染食品和危害人身健康的潜在疾病和虫害的传播和蔓延风险。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信宜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信宜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1992〕第98号修订)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列⼊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疫情的县级⾏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凡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三)受委托单位可受理本辖区内的调运检疫申请,但不得受理本辖区以外的调运检疫申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委托其它单位(个⼈)承办省际间植物调运检疫。
⼆、办理材料报检单必须由报检⼈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签名,写“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产地检疫合格证》由当地森检机构出具;《除害处理合格证》由除害处理机构出具。
如⽆《产地检疫合格证》,则须进⾏现场检疫。
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并需加盖申请⼈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或电⼦版原件核查。
提供的原调出地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为三个⽉。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本事项⽹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
申请⼈登陆⼴东省⽹上办事⼤厅茂名市信宜分厅/portal/index.action? areacode=440983,⽹上注册个⼈信息,开通⽹上办事⼤厅个⼈账户,确认阅读协议。
选择⽹上申请事项,并按页⾯提⽰输⼊相关信息,上传相关电⼦材料并按“提交申报”。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上传的电⼦材料进⾏预审,当天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发现材料需补充或补正的向申请⼈提出补充或补正要求,出具电⼦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次性告知申请⼈需补充的材料和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按要求补充或补正后重新预审。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市公共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植物检疫证书申办流程

植物检疫证书申办流程
一、准备阶段
1.收集申请资料
(1)申请人身份信息
①姓名/单位名称
②身份证/营业执照
(2)植物检疫相关文件
①植物检疫申请表
②货物清单
植物名称
数量和规格
(3)运输和包装信息
①运输方式
②包装材料说明
2.确认检疫要求
(1)查阅相关法规
(2)咨询检疫部门
二、提交申请阶段
1.填写申请表
(1)在线申请
①登录植物检疫管理系统
②填写申请信息
③上传相关资料
(2)纸质申请
①下载申请表
②手动填写
③提交至当地检疫机构
2.缴纳申请费用
(1)在线支付
①选择支付方式
②确认支付金额
(2)线下支付
①前往指定缴费地点
②获取缴费凭证
三、检疫审核阶段
1.初步审核
(1)资料完整性检查
①核对申请表信息
②检查附件资料
(2)风险评估
①确定检疫风险等级
②选择检疫方式
2.现场检疫
(1)货物查验
①开箱检查
②采集样品
(2)检测分析
①实验室检测
病害和虫害检测
植物健康评估
②记录和报告
检疫记录表
检测结果报告
四、证书发放阶段
1.结果通知
(1)合格通知
①发放植物检疫证书
②发送电子通知
(2)不合格通知
①通知整改要求
②复检申请流程
2.领取证书
(1)在线领取
①登录系统下载证书
(2)线下领取
①前往指定地点领取
②提交领取凭证。
植物检疫证书发办事指南简版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BSZN-325-2016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简版)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农业局2017年12月26日发布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省间、省内农业植物、热带作物检疫,不包括森林及口岸植物检疫。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年修订)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云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农业部分)第七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权限(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及其它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调出的地区、州、市级及省授权的县级植保检站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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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证书》的办理
1.服务内容:
⑴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⑵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⑶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2.办事程序和时间
⑴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办理调运检疫,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②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③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④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⑵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⑶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产地检疫程序办理,森检机构在受理报检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
经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经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危险性病虫,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⑷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如发现材料不全的,当天发出《森林植物检疫不受理通知书》。
3.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森林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文件执行。
⑴对邮寄、托运、旅客随身携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免费限量内的,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者除外)。
⑵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量不属免费限量的,按其货物价值,检疫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繁殖材料为0.80%,林木种子、木材、竹类及其产品均为
0.20%,药材为0.50%,果品为0.1%,盆景为1.0%。
⑶凭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第二联),进行二次或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可在30天之内在森检机构换签《植物检疫证书》(存放地疫情严重,可能污染的除外),不再收取检疫费。
⑷对违章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补检按调运检疫需提交的材料第4条程序办理,并收取托运人3-5倍检疫费。
⑸因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