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模板】

BSZN-014300—2016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XX市XX区林业局2017年7月30日发布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XX市XX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需要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2)需要调运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3)需要调运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机关职权范围内的;(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办理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2009年第3号,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令1992年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第七条确定森检对象及补充森检对象,按照《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为防治和控制森林病虫害,实施森林植物检疫,保护中央森林的资源,维护森
林种植生态平衡,根据《森林法》、《植物保护法》等国家法律以及中央森林植物检疫专业方面相关技术]规程,提出以下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一、进森林植物实行检疫
1、森林生物种子、枝条、根藤、实例植物、秋季移植植物的检疫要求严格。
购买种子、栽培苗应当在实施检疫合格的植物场所购买,完成检疫手续后才能购买。
2、森林植物要坚持溯源管理的原则,溯源可以追溯到被采购的种子、枝条、
根藤、实例植物、或者秋季移植植物的源头,搜集性质、大小、批号等信息,以便实现有效管理。
3、森林植物在安放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定的检疫要求,经过检疫合
格的植物场所做入场前的检疫。
二、森林植物的定期监测
为保证森林植物的健康生长,森林植物要定期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
1、定期检查植物,发现病虫害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防止病虫害
的进一步扩散。
2、定期检查土壤,采取有效的护理措施,例如增加磷酸铵等有机物,以便植
物生长健康,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3、定期对森林植物进行病虫害的监测和检测,给出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病虫害
措施,防止病例蔓延。
三、监管措施
1、建立森林植物检疫审批制度,每一次进森林植物都要经过专业批准,确保
森林植物能够安全进入森林。
2、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实行病虫害检测,定期抽检监督,并进行防治质量
监督,以确保防治工作的质量。
3、建立森林植物检疫数据档案库,定期收集、归类整理各项森林植物的检疫状况,进行有效的。
植物检疫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植物检疫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植物检疫登记(备案)
2、办理单位:崇州市农村发展局
3、受理窗口:崇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农村发展局窗口
4、审查内容:是否是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7、分管领导:徐东
8、窗口电话:(028)82313221
9、投诉电话:(028)82313208
二、法定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崇州市农村发展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在承诺期内,崇州市农村发展局植保植检站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发给《植物检疫登记证》;经营单位如有单位名称、法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须及时重新申请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证》;《植物检疫登记证》的有效期为3年,每3年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证》。
四、申请材料
1、填写《植物检疫登记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职权类型:行政许可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实施机关:南宁市武鸣区林业局咨询电话:0771-*******责任单位:南宁市武鸣区林业局营林股监督投诉电话:0771-*******办事对象:申请植物检疫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南宁市武鸣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南宁市武鸣区兴武大道161 号);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夏令时);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申报条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 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七条规定: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3.1.4.3 签证依据a.根据查核结果签证。
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b.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签证。
适用于经现场检查可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c.根据室内检验结果签证。
适用于必须通过室内检验才能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d.根据除害处理结果签证。
适用于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合格、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办理材料:一、直接申请林业植物检疫证书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2.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二、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2.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3.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三、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2.自签发之日起1 个月内的《植物检疫证书》(中转地染疫情况严重地区除外);3.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四.进口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2.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机关签发的1 个月内的植物检单证(中转地染疫情况严重地区除外);3.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五、省内证换出省证提交县(市、区)森检机构签发的省内《植物检疫证书》收费情况:无实施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 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1992 年5 月13 日修订)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证书发办事指南简版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BSZN-325-2016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简版)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农业局2017年12月26日发布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省间、省内农业植物、热带作物检疫,不包括森林及口岸植物检疫。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年修订)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云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农业部分)第七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权限(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及其它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调出的地区、州、市级及省授权的县级植保检站签证。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

受理机构:各县区森防
站
办公时间及地址:
工作日各县区森防
站
联系方式:各县区森防站
服务内容概述:现场进行产地检疫,指导病虫害防治,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政策法规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事项申办条件:所有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繁育、生产基地。
办理手续:1、森林产地植物报检单;
2、现场产地检疫;
3、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办事处理流程:1、报检;
2、产地检疫调查;
3、现场检验;
4、合格;
4、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不合格除害处理;无法进行除害处理,销毁、扑灭疫情;)
服务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表格下载: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doc 备注:。
植物检疫备案办事指南

植物检疫备案办事指南
植物检疫备案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植物检疫备案
备案内容:植物检疫证书有关内容。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植物检疫备案实施办法。
办事条件:提交《植物检疫备案申请书》。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
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
按照植物检疫备案实施办法要求
办理植物检疫备案证。
承诺时限: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植物检疫备案实施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即可办理。
收费情况:植物检疫备案实施办法要求不收费。
附件:植物检疫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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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一、办证项目
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二、办证内容
(一)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4)种苗繁育基地、种子园、母树林、贮木场及加工场(点)。
2、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者需提供申请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填写、递交《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 (可在网站下载)。
3、办事程序和时限
(1)受理申请的当地森检机构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5天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6个月。
(二) 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1、申请对象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报的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3)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4)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
(5)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和松木制品涉及省际间调运的,报检前还需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6)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期限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7)如森检员要求还应提交施检植物样本。
(8)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可在网站下载)及调运(承办)人的身份证。
3、办事程序和时间
(1)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林业厅批准,可延长15日。
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三) 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1、申请对象
从外省市调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申办单位(个人)提供调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品名、数量,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个人情况,填写、递交《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申报表》;
(2)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3、办事程序
(1)当地森检机构审核书面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现场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四)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1、申请对象
(1)本省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或个人(或代理单位)。
(2)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前30天提出申请。
(3)引种单位(或个人)应当有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
(4)不具有上述“3”条件的,引种单位(或个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
2、申报材料
(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可在网站下载);
(2)首次办理的需提供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非贸易引进的需提供教学科研、试种交流、双方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引种方提供引进植物原产地生物学、生态学、有害生物信息,以及疫情资料及拟种植地的防范措施,拟种植地基本情况等文本材料;
(5)引种方与种植地不在同一省份的,须提供该种植地所在省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及负责引种后检疫监管的证明材料;
(6)再次引进相同品种种苗时,需出示国内种植地森检机构出具的疫情监测报告;
(7)首次引种国内或种植地所在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或者已有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巨大的,审批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8)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9)申报进口物种要求写明品种、拉丁学名、规格、产地、数量、单价、进口总额(可另附清单),同时必须附上订货合同一份。
(10) 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
(1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复印件;
(12) 属贸易引进的单位还应提供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的证明;
(13)属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3、办事程序
(1)当地森检机构现场踏勘核查隔离试种地点,对初审符合引种种植要求的,签署意见后,转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复审。
(2)经市(地)森检机构复审符合要求的,由其签署意见,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3)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审批完结。
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三、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的有关规定:
(一)产地检疫
(1)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为货值的0.40%;林木种子为货值的0.10%;药材为货值的0.30%;果品为货值的0.05%;
(2)按上述标准收费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
费低于1元的,按1元标准收取;药材、果品类产地检疫费低于2元的,按2元标准收取。
(二)调运检疫
(1)对邮寄、托运、旅客随身携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免费限量内的,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者除外)。
(2)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量不属免费限量的,按其货物价值,检疫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繁殖材料为0.80%,林木种子、木材、竹类及其产品均为0.20%,药材为0.50%,果品为0.1%,盆景为1.0%。
(3)凭原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二次或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有效期限之内森检机构换签《植物检疫证书》(存放地疫情严重,可能污染的除外),不再收取检疫费。
四、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五受理
五、办证地点
各个有权限办理以上证件的行政审批中心、服务大厅或森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