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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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提出申请:1、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在运出发⽣疫情的县级⾏政区域之前;2、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之前。

⼆、办理材料申请⼈签字或加盖公章.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在⽹上办事⼤厅(/portal/index.action)注册并登陆申办系统;2.申请⼈在线填写业务表单或上传电⼦材料并提交申报;3.政务服务中⼼窗⼝⼯作⼈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请⼈申办系统。

4.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如果是不予受理或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补正材料的意见并退回申请⼈申办系统;5.政务服务中⼼窗⼝⼯作⼈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通知书给申请⼈申办系统。

6.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政务服务中⼼窗⼝⼯作⼈员通过⾃取或邮寄的⽅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

窗⼝办理流程1.申请⼈提交⾏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政务中⼼窗⼝⼯作⼈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

3.政务中⼼窗⼝⼯作⼈员登记并开具材料接收通知书给申请⼈。

4.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

5.政务中⼼窗⼝⼯作⼈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料通知书给申请⼈。

6.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申请⼈按约定的⽅式到源城区⾏政服务中⼼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四、办理地点东源县城建设⼆路五、办理时限10(⼯作⽇)六、办理机构新丰江林业管理局七、办理费⽤不收费⼋、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第三条县级以上地⽅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员进⼊车站、机场、港⼝、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办事指南【模板】

办事指南【模板】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报检委托书(代办理报检须提供);
3、林业植物检疫证书行政许可申请书;
4、生产经营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无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须提供);
5、苗圃场植物产品产地基本情况报告(苗木生产经营企业须填写);
6、申请人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植物检疫要求书;
8、产地检疫合格证;
9、植物检疫报检单。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林木良种证书;
6、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7、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10
9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统一项目建设的意见;
3、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4、林地权属证明;
7、个人委托证明(如非本人办理,须提交委托证明及交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8、制度(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制度;免疫制度;用药和消毒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9、提供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10
序号
事项名称
提供资料
办结时限
(工作日)
备注
13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林木良种证书;
6、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7、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10
8
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办《植物检疫证书》(农业)办事指南

申办《植物检疫证书》(农业)办事指南

申办《植物检疫证书》(农业)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植物检疫证书》(农业)
审查内容:是否携带调入地所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时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
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是否同意调入。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办事条件:1.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2.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还需提供调入地省级检疫
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

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

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
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未经过产地检
疫的,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
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
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承诺时限: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
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 价费字452号)的规定
收取。

年月日
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受理单位:受理人:
咨询电话:ⅹⅹⅹⅹⅹⅹⅹ监督电话:传真:ⅹⅹⅹⅹⅹⅹⅹ通讯地址:ⅹⅹⅹⅹⅹⅹⅹ邮编:
注:1.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留受理单位
2.如果来人领取批件,凭此通知书和领取人身份证件领取批件。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职权类型:行政许可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实施机关:南宁市武鸣区林业局咨询电话:0771-*******责任单位:南宁市武鸣区林业局营林股监督投诉电话:0771-*******办事对象:申请植物检疫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南宁市武鸣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南宁市武鸣区兴武大道161 号);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夏令时);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申报条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 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七条规定: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3.1.4.3 签证依据a.根据查核结果签证。

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b.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签证。

适用于经现场检查可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c.根据室内检验结果签证。

适用于必须通过室内检验才能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d.根据除害处理结果签证。

适用于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合格、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办理材料:一、直接申请林业植物检疫证书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2.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二、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2.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3.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三、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2.自签发之日起1 个月内的《植物检疫证书》(中转地染疫情况严重地区除外);3.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四.进口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2.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机关签发的1 个月内的植物检单证(中转地染疫情况严重地区除外);3.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五、省内证换出省证提交县(市、区)森检机构签发的省内《植物检疫证书》收费情况:无实施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 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1992 年5 月13 日修订)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证书发办事指南简版

植物检疫证书发办事指南简版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BSZN-325-2016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简版)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农业局2017年12月26日发布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省间、省内农业植物、热带作物检疫,不包括森林及口岸植物检疫。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年修订)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云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农业部分)第七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权限(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及其它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调出的地区、州、市级及省授权的县级植保检站签证。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流程图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流程图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

附件1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内)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2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空白)
编号:报检日期: 年月日
附注: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
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空白)
编号:
附件:调出单位(个人)凭要求书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委托的单位报检。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示范文本)
编号:报检日期: ××××年××月××日
附注: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
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示范文本)
编号:
附件:调出单位(个人)凭要求书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委托的单位报检。

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省内)
植物检疫证书样本(出省)。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

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七条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包括各种花草和花木,下同)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并交纳产地检疫费。

植物检疫机构应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对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禁止经营、加工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前提出申请。

(二)植物及产品无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省级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八、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十一、办理基本流程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十二、办理方式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期限:16工作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产地检疫证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2、陈述权;3、申辩权;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7、知情权;8、要求听证权;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林业).

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林业).

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林业)
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植物检疫证书》(林业)
二、审查内容:是否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
三、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四、申请条件: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和《产地检疫调查表》
五、办理程序:
1.森检人员参照《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检疫技术操作办法》进行现场抽检;
2.对符合调运检疫或经检疫机构进行监督,经营和生产单位按《检疫处理
通知单》要求进行了产地检疫合格签证的,即可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3.森检办证机构按照调运植物数量和重量开具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交
费。

六、审批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

七、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费(1)字[1994]250号《关于严格执行木材生产经营环节收费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收取。

广东省森林植物检疫流程图
森植物检疫要求书
附注:
1、本要求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调入单位(个人)交调出单位;第二联森检机构留存。

2、调出单位(个人)凭要求书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委托的单位报检。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编号:
附注: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

检疫处理通知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县林产检字[ ]年第号
附注:1、本证一式二份,一份交受检单位或个人,一份存签证机关。

2、数量单位:公斤、立方米、株、件、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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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014300—2016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XX市XX区林业局
2017年7月30日发布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XX市XX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需要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需要调运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需要调运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2009年第3号,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令1992年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部令1994年第4号)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XX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09〕21号)附件2第59项:“项目名称: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林业),项目类别:行政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XX市XX区林业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2.经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3.经过检疫,其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带有检疫对象;
4.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1 -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未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2)经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
(3)经过检疫,其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带有检疫对象;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XX区林业局林政股
地址:XX区大街街道文祥街1号
六、申请材料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申请材料目录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1..审核:XX
市XX区林业局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发证:XX区林业局自作
出核准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无)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一)共同审批(无)
- 2 -
(二)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

地址:XX市XX区林业局(XX区大街街道文祥街1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XX市XX区林业局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许可相对人发送《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许可相对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无)
(四)审批发证
XX市XX区林业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检疫,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XX区林业局林政股
2.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无法通过网站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

证件有效期与核准的运输时限一致。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制作《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由XX区林业局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XX市XX区林业局。

电话投诉: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XX市XX区第五纪工委;通讯地址:XX市XX区大街街道振兴街21号;邮政编码:。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XX区人民政府或XX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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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1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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