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公司I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是指在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中介等方面为业主、买主、租户提供各种服务的行业。
如果没有恰当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行业就会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讨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法律依据《办法》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等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
三、主要内容1、经营范围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1)房地产买卖中介服务;(2)房地产租赁中介服务;(3)房地产评估服务;(4)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服务。
2、机构设置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设立法定代表人,并设立管理人员和专业从业人员。
3、从业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无犯罪记录;(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操守;(3)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4)具有必要的经营条件和能力。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专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2)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服务能力。
4、业务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业务规范:(1)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签订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2)确保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和资质,防范欺诈;(3)严格保守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4)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5)妥善处理纠纷,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5、责任追究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的,应当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四、结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遵守规定,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和社会信誉度。
房地产中介构管理工作规定

房地产中介构管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住房置业担保等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机构。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次年年初公布上年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
检查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按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五)依法交纳税费;(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服务费由中介机构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
第九条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业务,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
记录与台账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费用收支情况,以及国家、省规定要求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推行房地产中介机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网上申报,诚信档案、中介信息、资金周转网上查询”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由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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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0号)《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四日经第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有偿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重要项目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在省定指导收费标准内确定当地属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
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
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上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交易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
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权证代理费:个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上地使用权变更和上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房销售单位,接受购房者的自愿委托,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60元收龋(四)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300元收取服务费。
江苏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有偿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重要项目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在省定指导收费标准内确定当地属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
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
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上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交易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
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权证代理费:个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上地使用权变更和上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房销售单位,接受购房者的自愿委托,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60元收龋(四)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300元收取服务费。
房产经纪公司管理制度

房产经纪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产经纪公司的管理行为,提高业务质量,保护客户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房产经纪公司是指依法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房产经纪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四条房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房产经纪公司设立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
第六条房产经纪公司设立总经理或者经理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第七条房产经纪公司设立市场部、技术部、客服部等相关部门,各部门负责不同的业务领域。
第八条房产经纪公司设立经纪人团队,负责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实施。
第九条房产经纪公司领导和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组织架构,服从领导,密切合作,共同努力推动公司发展。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条房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等各方面。
第十一条房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财务收支,确保财务安全。
第十二条房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招聘、培训、评定员工,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三条房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业务规范第十四条房产经纪公司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房产经纪公司应当保护客户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房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维护制度,保持与客户的良好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七条房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务风险管理制度,预防和化解各类经营风险。
第五章员工管理第十八条房产经纪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房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业绩和表现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房产经纪公司应当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房产经纪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沟通,建立和谐的企业文化氛围。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有偿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重要项目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在省定指导收费标准内确定当地属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
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
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上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交易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
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权证代理费:个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上地使用权变更和上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房销售单位,接受购房者的自愿委托,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60元收龋(四)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300元收取服务费。
房屋中介公司的运营方案
房屋中介公司的运营方案一、公司简介房屋中介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公司,主要业务包括房屋买卖、租赁、物业管理和房屋评估等。
公司秉承诚信、专业、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努力成为客户信赖的合作伙伴。
二、市场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地产市场需求不断增加。
房屋中介服务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一环,市场需求持续旺盛。
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需要在服务质量、市场营销、创新能力等方面不断提升,以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三、业务范围1. 房屋买卖:包括二手房、新房的买卖服务。
公司将充分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专业的房屋选择建议,并负责整个交易流程的事项处理。
2. 租赁服务:为房屋出租提供专业的服务,包括租赁咨询、房源推荐、租赁协议签订等。
3. 物业管理:为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保洁、安全管理、维修维护等。
4. 房屋评估:提供房屋评估服务,为客户提供房屋价值的准确评估。
四、客户群体1. 个人购房者:希望购买自住或投资房屋的个人客户。
2. 开发商:需要物业管理服务或者委托销售的开发商客户。
3. 业主:需要租赁或出售房产的个人或业主客户。
五、公司定位公司定位为专业化、多元化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商。
专注于提供全方位的房屋中介服务,以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
六、核心竞争力1. 专业化服务: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房产中介团队,能够提供个性化的房产解决方案。
2. 多元化服务:公司拥有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同时满足买卖、租赁、物业管理和评估等多种需求。
3. 客户体验:公司注重客户体验,以高效、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口碑。
4. 品牌影响力:公司在当地房地产中介市场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七、运营策略1. 提升服务质量:公司将不断提升员工培训、服务标准和信息分享平台,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体验。
2. 拓展市场渠道:公司将加强线上线下渠道建设,拓展市场份额,提高品牌知名度。
3. 加强团队建设:公司将加大对员工培训和激励力度,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房产中介管理制度大全-协议
房产中介管理制度大全-协议1. 角色定义1.1 房产中介公司:指在合法地位下从事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等服务的机构。
1.2 房产中介经纪人:指由房产中介公司雇佣、并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的自然人。
2. 内部管理机制2.1 培训房产中介公司应为房产中介经纪人提供专业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相关法律、职业道德、工作标准、房地产市场动向等知识。
2.2 操作流程房产中介公司应建立房产中介交易流程,规定从业人员的责任和操作流程,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2.3 监督奖惩房产中介公司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业绩良好、违规行为少的从业人员给予明确的奖励政策,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进行惩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减薪酬、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
3. 客户管理机制3.1 客户信任房产中介公司应在诚信的基础上与客户建立信任关系,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利于客户的行为。
3.2 公正服务房产中介公司应为客户提供公正、客观的服务,为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地产信息,不应妨碍客户做出自主选择。
3.3 合法合规房产中介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经营,不得向客户提供不实信息,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的利益。
4. 行业竞争机制4.1 市场定位房产中介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自身实力和资源情况合理定位,不得占用市场资源。
4.2 服务定位房产中介公司应根据客户需求和公司能力设置服务定位,切勿缺乏服务能力的安排业务。
4.3 透明竞争房产中介公司应在竞争中保持透明,不得使用不正当、不合理的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攻击和诋毁。
5. 数据信息管理机制5.1 数据真实房产中介公司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存在虚假、夸大的情况。
5.2 数据保密房产中介公司应对数据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将客户信息外泄。
5.3 数据备份房产中介公司应建立数据备份制度,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6. 经营行为合规机制6.1 经营合规房产中介公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避风险,确保经营行为的合规性。
东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东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正文:---------------------------------------------------------------------------------------------------------------------------------------------------- 东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产中介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和经纪等项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中介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中介服务机构第六条从事房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程序:(一)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房产中介服务资质证明;(二)凭市房产主管部门的中介服务资质证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手续和营业执照;(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资料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按其自有流动资金、中介执业人数、经营业绩等条件分为三级:(一)一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持有《房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从事房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2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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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公司I管理办法
前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中介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了规范房
地产中介公司的行为,保障房产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房地产中介公司I制定了本
管理办法。
一、经营许可
房地产中介公司I应在依法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许可之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公司的许可证
应当和其它经营用品一起摆放在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以示对外的合法身份。
二、组织架构和职责
房地产中介公司I的组织架构为总部+分支机构的形式。公司总部设立总经理、
收费员、客服代表等职位,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以及制定战略性规划。公司分支机
构设立机构负责人、承租人经理、承租人代表等职位,负责营业、推广、合同签订
等具体业务。
每位员工的责任如下:
•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及执行;
• 收费员:负责公司的收款、记录、统计等工作;
• 客服代表:负责公司的日常咨询、客户服务、市场推广及客户投诉协
调等工作;
• 机构负责人:负责对分支机构的战略规划、管理以及对营业、财务、
人员等方面进行监督;
• 承租人经理:负责承租人经理的工作及与客户沟通、协商等业务;
• 承租人代表:主要负责的租客的信息核实、委托活动安排等工作。
三、上班时间
房地产中介公司I的工作时间与大多数行业一样,一般从周一至周五的9:00-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员工培训
为了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房地产中介公司I应该给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这
项培训可以是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的针对性培训,也可以是管理和人际交往方面的
通用培训。公司应该对培训过的员工进行记录,以便对员工的能力发展、管理、薪
资待遇等进行评定。
五、保密责任
为了保护客户的隐私,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应严格遵守保密责任。公司应建立机
密维护制度,明确有关员工的保密责任和保密管理制度,并签署保密协议。在信息
采集、采访、合同签订等过程中,员工应当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六、市场竞争策略
房地产中介公司I应该从自身的优势、特点和需求出发,研究各种市场营销策
略,逐步发展自己的品牌和市场地位。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增加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方式;
• 扩大人才队伍,提高服务品质和效率;
• 创新服务项目,满足客户特定需求。
七、执法监管
公司应遵守国家、地方及行业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办事。一旦公司被
行政监管部门取得的违法证据,该公司将接受行政处罚。如果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出现了资金被挪用、签订不公平合同等问题,客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八、结语
为了增强消费者的信心,提高房地产中介行业整体的服务水平和诚信度,房地
产中介公司I制定了以上管理办法。房地产中介企业须在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同时,
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规范、诚信、公正经营的良好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