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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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9全文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9全文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9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经纪活动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为他人提供房地产咨询、评估、买卖、租赁等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设立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标准; 3. 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4. 设置专职的法律顾问和从业人员; 5.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许可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须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许可证》。

第六条经营范围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许可范围。

第七条从业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设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第八条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应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信息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应及时、准确地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造假或隐瞒真相。

第十条信息安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加强信息管理,确保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委托人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非约定目的。

第十一条费用收取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合理、公开、明示,并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收费。

第十二条不正当竞争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房地产经纪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经纪人。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2. 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标准;3. 设有专职法律事务人员;4. 具备与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捏造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房地产交易的信息。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以下义务:1. 准确提供房地产市场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清晰、完整;2. 对房地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解读,引导消费者合理决策;3. 依法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非法使用消费者信息;4. 提供咨询、评估、评估、担保等增值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注册与执业第六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年满18周岁;2. 具备与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3. 取得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七条个人申请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 个人联系明;2. 从业经历和取得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3. 相关考试成绩证明。

第八条个人取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证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领取房地产经纪员证。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工商税务费用,并定期报送经营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和约定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向当事人提供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误导、隐瞒的信息。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应当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书面记录约定内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修正)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修正)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修正)【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3.01【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现行有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现行有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现行有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行为。

第三条定义1. 房地产经纪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房地产经纪人员: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备案并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

3.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指参预房地产交易的买方、卖方、租赁方、出租方或者委托方。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设立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法定资本及经营场所符合规定;2. 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所需的合格人员;3. 注册备案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五条经营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专业、诚信、公正地开展以下经营行为:1. 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2. 居间协助房地产买卖、租赁等交易活动;3. 审核房地产交易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4. 承办房地产交易相关的登记、验资、预告等手续。

第六条信用评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业绩、从业人员素质、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信用评价,并公示评价结果。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第七条注册备案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在经纪机构注册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八条从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2. 通过相应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九条业务行为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1.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2. 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3. 泄露客户信息或者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不当利益;4. 接手客户委托后不认真履行义务等失职情形。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的管理第十条交易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履行房地产交易服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对交易当事人进行真实身份核实,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身份;2. 对交易资料进行审核,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 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引导交易双方达成合法合规的交易。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购房人、出租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良好秩序,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

第二章经纪机构管理第二条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服务资格,设立并公示经纪门店,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经纪服务许可证。

第三条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员工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加强员工培训,确保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经纪人管理第四条经纪机构招聘经纪人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并培训,确保经纪人符合从业资格标准,具备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

第五条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秉承诚信原则,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六条经纪机构应当向客户介绍房地产项目真实情况,不得夸大宣传、夸大房产价值,不得隐瞒房产缺陷、风险信息。

第七条经纪人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代表客户与房东或购房者协商租赁或买卖事宜,勿扰市场秩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公布。

第九条消费者对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服务有任何异议,可向主管部门投诉,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经纪机构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适应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内容,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人、租房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互利的原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从业合规,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严格保护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不得逃税、偷税、骗税。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经纪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合法使用自有或租用的办公场所,不得私自占用他人场地。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信息系统,存储和管理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公示经营信息,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经纪业务。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地产经纪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经纪活动,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恶意竞争等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开展经纪活动。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证书》,并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二)注册资本符合规定;(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五)有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六)有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适应的实际经验。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购房人、出售人、租赁人等建立真实、合法的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经纪费用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市场行情、政策法规等因素,向委托人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人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证书》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与从事经纪活动相适应的学历或者职业资格;(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熟悉房地产市场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五)未受过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机关处罚。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有失职、溺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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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是指在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中介等方面为业主、买主、租户提供各种服务的行业。

如果没有恰当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行业就会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讨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法律依据
《办法》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等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

三、主要内容
1、经营范围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
(1)房地产买卖中介服务;
(2)房地产租赁中介服务;
(3)房地产评估服务;
(4)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服务。

2、机构设置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设立法定代表人,并设立管理人员和专业从业人员。

3、从业条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无犯罪记录;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操守;
(3)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
(4)具有必要的经营条件和能力。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专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服务能力。

4、业务规范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业务规范:
(1)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签订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
(2)确保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和资质,防范欺诈;
(3)严格保守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
(4)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5)妥善处理纠纷,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5、责任追究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的,应当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四、结论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遵守规定,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和社会信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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