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为出租、买卖、租赁、转让、评估、建筑咨询等相关活动提供居民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土地等不动产的信息公开、广告宣传、咨询评估、合同签订、交易促成、交易备案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责任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地方房地产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价、奖惩和监督制度。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第七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设施和资金。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组织结构、经营范围、人员配备、权责分工等。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从业人员,确保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提高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并遵守相关的行业规范和工作流程,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任的信息。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及最新信息,为客户提供准确的咨询和服务。
第八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八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一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概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及特点(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内容(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管理(1)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制度(2)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包括高级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采取备案、资质分级、资信评价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一般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一般按成交价格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比例一般为0.5%~3%。
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费用。
第二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组织形式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采取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和备案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收费规定1.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合法合规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制定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2.中介机构的收费项目应当与经纪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相对应,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
3.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如变更了服务内容或涉及到未约定的工作,需要与委托人重新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1.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服务内容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确定收费标准,并公示在机构宣传材料和办公场所。
2.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具有合理性、公平性和透明度,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附加条件。
3.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收费公式和计算方式,并向委托人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
三、收费须知1.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前,向其提供详细的收费须知,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计算方式等。
2.中介机构应当告知委托人在签订经纪合同前的各种费用,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收取。
3.中介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及其官方网站上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须知,以方便委托人了解和核对。
四、收费监管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收费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无证经营、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2.委托人若对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有异议,可以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
3.收费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消费者协会等相关组织投诉或提起仲裁或诉讼。
五、处罚措施1.对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中介机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2.中介机构如涉嫌违法犯罪,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中介机构还应当赔偿因其违规收费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其他规定1.中介机构在办理委托人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应当保护委托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
2.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机制,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和行业形象。
总之,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加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规定:
1. 中介机构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执照,合法经营。
2. 中介机构要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取房源信息,并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3. 中介机构要对参与房地产交易的各方进行实名登记,并确保其身份信息真实可信。
4. 中介机构要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包括房地产市场趋势、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
5. 中介机构要对房地产交易进行监管,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公正、诚信。
6. 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向客户收取费用,收费要公示透明,且不得超过相关规定的标准。
7. 中介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8. 中介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这些规定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同时,房地产中介行业是一个相对复杂和敏感的行业,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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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1.本规定办法是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证经济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市场竞争规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有限制竞争行为。
二、许可证买卖规定1.房地产中介企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获得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变更备案后方可获得许可证。
2.许可证应当依法自行申领,自行贴装,不得转让、转借、出租、出售或以任何形式转移。
3.许可证失踪、损坏、灭失,应当向原发证机关补办,补办前暂停经营活动。
4.房地产中介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变更后,应当及时向工商、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
三、中介服务规定1.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房地产信息。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执行消费者的委托,严格保密消费者个人及相关信息。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明确及时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支明细清晰合理,不得强制收费、乱收费、多收费。
4.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根据需要为消费者提供相关咨询及业务办理。
四、中介合同的订立1.房地产中介企业与消费者的委托和代理关系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中介服务的内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服务期限等事项。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保证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为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不得随意终止合同,不得有故意拖延、推诿、逃避服务的行为。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1.房地产中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理。
2.开展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房地产中介企业,一经查实,责令停业整顿并向当地房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并通报社会和同行业:1)非法占有、使用房地产资产;2)向房地产项目提供虚假资料;3)隐瞒或歪曲房地产信息;4)强制或随意提高、减少中介费用;5)与其他房地产中介企业达成限制竞争协议;6)伪造、隐匿合同等。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内容:
1. 注册登记规定: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才能从事中介服务。
2. 经营行为规范:规定了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包括禁止虚假宣传、不得违法转让、泄露客户信息、不得收取不合理佣金等。
3. 资金监管规定: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金管理进行了约束,要求严格管理委托人的资金,禁止将委托人的资金挪用或滥用。
4. 员工培训要求: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确保从业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合格的服务。
5. 违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限制从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或机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
中,房地产中介机构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合法经营。
房屋中介公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价员。
第六条 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经委托入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介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房产中介所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房产中介服务水平,保障房产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房产中介所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房产中介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设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符合规模和业务需求的管理组织架构。
第六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等机构,明确公司治理结构。
第七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设立总经理办公室、市场部、运营部、客服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八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聘用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九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规范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行为,保证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包括客户接待、信息采集、市场分析、合同洽谈等环节。
第十二条房产中介所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房产中介所应当确保所提供的房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房产中介所应当依法履行监管义务,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和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对客户提供的委托协议和合同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房产中介所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并及时跟进服务进展。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信息和需求,随时掌握客户动态。
第十八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房源档案,记录房产信息和交易条件,保证房源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财务制度,规范收支管理,保证账目清晰明了。
第二十条房产中介所应当遵守税法规定,及时缴纳税费,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潜在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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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坚持服务规范化、信息透明化、收费合理化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并按规定缴纳经营保证金。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人员分工。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保护客户提供的各类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散布或滥用客户信息。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要求和管理
第九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不得从事与其运作类似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秉持诚信、敬业的原则,恪守职业操守,不得违
法经营、欺骗消费者。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商业秘密,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服务内容和收费
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专业、全面的服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明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不得隐瞒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收取超过约定的费用。
第五章违规行为和处罚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书等
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管制度,定期检查
和评估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述内容仅为范例,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