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

济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

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越来越多的行政管理工作开始向网络化和信息化转型。为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济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推出了济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该系统旨在通过网上备案的方式,简化住房合同备案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市民办理相关手续。

二、系统介绍

济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是由济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自主开发的一套在线系统。该系统为济宁市民提供了一个网上备案的平台,市民只需准备好相关材料,登录系统,填写住房合同备案申请表,上传附件,即可完成备案程序。

系统主要功能如下:

1.用户注册与登录: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号码进行注册,并通过短信验证码进行验证。注册后,用户可以使用手机号码和密码登录系统。

2.住房合同备案申请:用户登录系统后,可以填写住房合同备案申请表,包括出租方、承租方、房屋信息等。

3.附件上传:用户可以上传住房合同附件,如租赁协议、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4.备案审核:系统将根据用户提交的住房合同备案申请和附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5.备案查询:用户可以通过系统进行住房合同备案查询,查询结果将包括备案时间、备案号等信息。

三、系统优势

济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相比传统的备案方式具有如下优势:

1.方便快捷:用户无需亲自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只需通过网络就可以完成备案程序,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2.减少纸质材料:系统实现了纸质材料的电子化,用户可以

直接在系统中填写申请表和上传附件,省去了纸质材料的打印和递

交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也符合环保理念。

3.实时反馈:系统审核过程中,用户可以随时查询审核进度,及时了解备案结果。

4.提高管理效率:系统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大大减轻了房地

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担,提高了管理效率。

5.数据安全性:系统采取了严格的数据安全措施,保护用户

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四、使用流程

济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使用流程如下:

1.用户注册账号:用户需要提供手机号码,并接收系统发送的验证码进行验证,成功注册账号后,即可登录系统。

2.登录系统:用户使用注册的手机号码和密码登录系统。

3.填写备案申请表:用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住房合同备案申请表,包括出租方、承租方、房屋信息等。

4.上传附件:用户根据系统要求,上传住房合同附件,如租赁协议、身份证等材料。

5.提交申请:用户检查填写的申请表和上传的附件,确保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6.等待审核:系统将对用户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系统通知用户。

7.查询备案结果:用户可以通过系统进行备案查询,查询结果将包括备案时间、备案号等信息。

五、注意事项

在使用济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时,用户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确保信息准确:用户在填写备案申请表和上传附件时,需

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免影响备案结果。

2.保持手机畅通:用户在注册和操作过程中,需要保持手机

畅通,以便接收系统发送的验证码和通知。

3.合法合规:用户在备案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

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保护账号安全:用户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将账号

泄露给他人,以免造成损失。

六、总结

济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推出,为济宁市民提供了一种方便快

捷的备案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这一系统的上线,

不仅体现了济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积极推进互联网应用的态度,也是对现代化行政管理的一次尝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类似的在线备案系统将会在更多的行政管理领域广泛应用,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注意:本文档仅为模拟示例,与实际情况无关。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图(网签)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流程图(网签)(市内四区20XX年10月16日以后销售的楼盘适用) 篇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知识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知识 网签就是你和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要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为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必须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项目入网手续,并报送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市民可随时上网查询。 这些信息包括购房者最关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如企业资质及证书号、银行信用等级、获奖情况、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以及楼盘信息,如

绿化率、容积率、间距,总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拟售价格,开竣工日期、开盘日期,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期限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 此外,公示的信息还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地产权证号、商品房代理销售机构信息、以及房地产权利是否被限制等情况。 根据《办法》,每一个楼盘都将拥有一个电子楼盘表,该楼盘的预定和销售情况在表上一览无余,适时刷新。开发商通过虚报销售数字哄抬价格或囤积居奇等蒙骗消费者的 手段将会失灵,与售楼处里暗藏猫腻的销控表相比,买房人有了更可靠的信息源。 网签前房查所需资料:按照”限购令实施细则“要求,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本市户口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需去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期中户口本的复印件有未满18岁孩子的也要求提供孩子的);外地户口的须持在武汉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到住房查询窗口进行查询,符合购房资格的窗口向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家庭成员情况查询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该证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相关住房合同备案手续。 网上签约的程序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 一、网上备案程序 (一)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1、承包人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选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网上格式合同并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备案合同(合同文本也可以从系统中导出PDF文本打印),合同“通用条款”可不打印。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上传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应上传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应上传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 备案合同备案码由系统自动生成(通过扫描合同二维码可查看项目名称、项目机构主要人员及备案码等项目信息)。对应的编码规则: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6位数)+年、月、日(8位数)+流水号(2位数)+承包方式(代码:A总承包,B专业承包,C专业分包)及标段编号。如:2014年11月11日某施工

单位总承包南京市建邺区某小区工程一标段项目(1-5号楼),其合同备案码则为:320105 20141111 01 A01 000(该编码表示为总承包合同);如该项目存在专业分包,则编码为:320105 20141111 01 A01 C01。分包合同备案码与总承包合同备案码具有层级关系,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前须先备案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 2、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确认施工合同内容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在系统内说明退回原因后予以退回。合同当事人应及时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正,并重新上传相关材料,经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确认后予以备案。 (二)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承包人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省外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模块,上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持相关材料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部门办理核实备案手续。 二、合同文本要求 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专业工程分包

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

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 京建交〔2008〕273号2008年4月29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和管理事项内容的通知》(京建法〔2008〕172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在北京市交易权属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c419065176.html,)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后,应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预购人不再向市、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办理预售登记。 二、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程序如下: (一)买卖双方确认合同条款,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三)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附件一),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提供预购人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在7日内完成。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将在预售项目的楼盘表上用褐色标识公示已联机备案的房屋。预购人可凭签约时设定的密码登陆交易管理网查询预售合同备案情况。 四、预购人为境外个人(含港、澳、台、侨个人)的,应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预售项目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销售的,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后,该房屋办理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房屋权利人与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应当一致。 六、在房屋预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解除合同或调换房屋的,买卖双方须持相关材料共同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因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可单方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 七、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解除申请表(原件)(附件二); (二)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协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的除外)(原件);(三)协议解除合同的,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原件);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合同的,提交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四)开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预购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预购人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应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原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协商解除合同的,如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后再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 八、因下列情况发生预购人变更的,当事人须持相关材料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

附件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交〔2008〕273号 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 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和管理事项内容的通知》(京建法〔2008〕172)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在北京市交易权属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c419065176.html,)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后,应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预购人不再向市、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办理预售登记。 二、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程序如下: (一)买卖双方确认合同条款,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附件1),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提供预购人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在7日内完成。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将在预售项目的楼盘表上用褐色标识公示已联机备案的房屋。预购人可凭签约时设定的密码登陆交易管理网查询预售合同备案情况。 四、预购人为境外个人(含港、澳、台、侨个人)的,应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预售项目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销售的,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后,该房屋办

购房合同备案流程

购房合同备案流程 购房合同备案实质是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制约。它不仅能促使开发商加快建房,按章办理产权证,也可使购房者更加放心,很好地规避了一房二主。购房合同备案流程主要分为两步,并且有时间期限的限制,下面就找法网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购房合同的备案流程以及相关知识。 购房合同备案流程 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备案应该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之内办理。 具体流程如下: 1、客户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后,开发商会将购房合同集中递交到房管局进行备案,此过程一般需要三十天时间。 如客户为按揭购房,待合同在房管局备案完成后,还需再将客户的所有贷款资料递交给按揭银行进行审核,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此过程的办理时间一般也需要三十天左右(视不同银行工作情况而定)。 2、以上手续全部完成后,签约中心会通知客户领取购房合同。 如果过了一个月,购房合同已经备案成功,但是还不能拿到购房合同,可以让开发商告知备案登记号,之后可以直接在网上查询到相关的备案情况。 所以,已经网签了但是还不能确定是否备案,只能直接找开发商来了解情况,如果时间过长,那么就说明开发商的手续和资料有问题,需积极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才行。 购房合同相关知识介绍: 检查购房合同的具体事项

1、开发商在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配套的承诺有无写进合同中,并且清晰列明 房地产开发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结果,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时,法官一般会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判断是非曲直,而不完全是广告。 如果对楼盘规划存在疑问,可以登录陕西省规划局的网站查询楼盘的详细规划,那里会对楼盘的绿化率、容积率等等做出规划说明。如果合同与规划有所出入,买房时就要留个心眼了。此外,小区中哪些是市政建设哪些是小区建设,也要弄个明白,不然市政建设遥遥无期时,就不能怪开发商没有信守诺言了。 2、开发商的五证”、“二书”是否齐全 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但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售楼人员)为了掩盖虚假情况,经常找借口不出示这些文件的原件,要么说正拿着相关文件在报批某项手续,要么就说文本放在离售楼处很远的公司本部。 3、谨防销售在空白合同处作弊 客户决定购房,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销售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

济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

济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 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越来越多的行政管理工作开始向网络化和信息化转型。为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济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推出了济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该系统旨在通过网上备案的方式,简化住房合同备案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市民办理相关手续。 二、系统介绍 济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是由济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自主开发的一套在线系统。该系统为济宁市民提供了一个网上备案的平台,市民只需准备好相关材料,登录系统,填写住房合同备案申请表,上传附件,即可完成备案程序。 系统主要功能如下:

1.用户注册与登录: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号码进行注册,并通过短信验证码进行验证。注册后,用户可以使用手机号码和密码登录系统。 2.住房合同备案申请:用户登录系统后,可以填写住房合同备案申请表,包括出租方、承租方、房屋信息等。 3.附件上传:用户可以上传住房合同附件,如租赁协议、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4.备案审核:系统将根据用户提交的住房合同备案申请和附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5.备案查询:用户可以通过系统进行住房合同备案查询,查询结果将包括备案时间、备案号等信息。 三、系统优势 济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相比传统的备案方式具有如下优势:

1.方便快捷:用户无需亲自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只需通过网络就可以完成备案程序,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2.减少纸质材料:系统实现了纸质材料的电子化,用户可以 直接在系统中填写申请表和上传附件,省去了纸质材料的打印和递 交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也符合环保理念。 3.实时反馈:系统审核过程中,用户可以随时查询审核进度,及时了解备案结果。 4.提高管理效率:系统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大大减轻了房地 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担,提高了管理效率。 5.数据安全性:系统采取了严格的数据安全措施,保护用户 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四、使用流程 济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使用流程如下:

房产网签合同备案流程(4篇)

房产网签合同备案流程 工具/原料 网签就是你和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要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签后合同可以撤销。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 成功网签备案前置条件 方法/步骤1: 只有五证齐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才可以正常进行网签。 房产网签备案所需材料 方法/步骤1: 前提:买卖双方均需到场买方:(已婚)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若有子女需携带子女相关材料;(未婚)身份证、户口本、民政局开据的未婚证明 房产网签合同备案流程(二) 方法/步骤1: 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 方法/步骤2: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无误的协议或合同方法/步骤3: 再统一在网上签订正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方法/步骤4:

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产生备案号,显示在合同每页的右上角 方法/步骤5: 然后由开发商打印出合同,在打印出来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双方各持所需的份数。网签成功后,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产生备案号,购房者可根据备案号进行合同查询。 注意事项 网上签合同与纸签合同实质是一样的,区别只在于合同签订的方式不同而已。 在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通过网签备案以后,除了买受人信息不能变更以外,其他的合同内容都可以变更。合同变更的工作由开发商负责办理。 房产网签合同备案流程(三) 男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女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相识恋爱,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为保障自己在百年归世后,对方的生活不受更大的影响,晚年生活更有保障,根据《婚姻法》第19条、《继承法》第16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经深思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现有财产 双方确认现有财产状况如下: 1、个人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 二、独立继承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注: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一栏由登记备案部门填写,其余栏目均由房地产开 发企业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如实填写。 2、本表一式二份,登记备案后一份由登记备案部门存档,另一份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在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时提交房地产管理处。 3、填写字迹公正,不得涂改,涂改无效。 篇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预(销)售透明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XX]5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XX]63号)要求,自3月28日起,在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予以解答。 1、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直接登录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网签系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数据在房屋登记薄即时记载的行为。 2、网上签约及备案与以往的合同备案做法有何不同 以往的合同备案做法是买卖双方在售楼处达成购买意向后直接签订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由开发企业工作人员持上述合同至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网签及备案是指在网签系统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网签系统打印合同并同时将数据提交至网签系统进行即时备案。网签系统打印的合同文本即是已备案的合同文本,如其与备案记载不一致时,以交易登记机构登记薄记载为准。 3、网上签约及备案的意义 (1)房源信息公开透明。买卖双方登录网签系统即可查看所有的未售房源,从根本上杜绝了捂盘惜售的问题。 (2)防止出现“一房两卖”的问题。买卖双方一经在网签系统中录入合同并提交备案后,该套房源信息即变为已售状态,无法另行签订合同,从而保障了购房人的权益。 (3)高效便捷。买卖双方一经网上签约,合同提交后即时予以备案,购房人在网上能够即时查看到该套房屋已备案,省却了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多次往返售楼处及登记机构的时间。 (4)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了准确的数据。网上签约及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 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9.08.01 •【文号】建房规〔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 (试行)的通知 建房规〔201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8月1日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 (试行) 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规范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以下简称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制定以下规范。

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直辖市、设区的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包含所辖全部行政区(县)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抵押等业务模块,具备交易资金监管功能。 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三、强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基础 各地应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并作为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的业务基础。 新建房屋楼盘表,通过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物理状态信息,经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标注为可销售房屋;存量房屋楼盘表,以实测绘建立的楼盘表为基础,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房屋相关信息。 未建立楼盘表的,可通过一次性集中补录、随同房屋网签备案等业务补录方式补建楼盘表。 四、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当事人等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应当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等相应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 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济宁房屋买卖合同书

济宁房屋买卖合同书 济宁房屋买卖合同书 甲方(卖方):(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乙方(买方):(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鉴于: 1. 甲方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拥有该房屋的产权; 2. 乙方愿意购买该房屋,并且已经对该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过核查; 3.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1. 房屋坐落地:济宁市(具体地址) 2. 房屋面积:(具体面积) 3. 房屋产权证号:(产权证号) 4. 房屋用途:(住宅/商业/办公等)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支付方式 1. 乙方同意以(具体金额)的价格购买该房屋。 2. 乙方应当在(具体日期)前向甲方支付购房款项。 3. 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并移交给乙方,双方共同前往相关机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三条房屋权属保证 1. 甲方保证所出售的房屋没有法律上的限制权利和异议。 2. 如因房屋产权纠纷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取得产权,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将全部购房款项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房屋的交付 1. 房屋的交付日期为双方签署本合同后的(具体日期)。 2. 甲方应当保证房屋在交付前处于良好状态,并负责房屋的清理和修缮工作,保证乙方能够正常使用房屋。 3. 乙方在接到交付通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方逾期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购房权利,甲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具体比例)。 2. 乙方逾期支付购房款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为逾期金额的1%。 第六条合同生效和解决争议 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无约定,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

合同备案网上办理的操作流程说明

合同备案网上办理的操作流程说明 网上办理合同备案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承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订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目前,“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中植入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2-0201〕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EF-2022-0203〕两个版本电子合同文本,使用该两个版本合同之一的,一律通过网上办理合同的填写、报审、修改、提交备案。 二、网上办理合同备案的流程 〔一〕申请人注册及合同填写、报审、修改和备案 用户使用Internet Explorer 8扫瞄器,登录武汉建设工程造价 信息网〔.cn/〕,点击网页左边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系统”窗口,进入系统,进行网上合同备案。 第一步:进行网上合同备案用户注册。 输入企业信息,填写登录用户名,姓名和手机号码后,点击“猎取验证码”,系统通过短信方式,自动将“验证码”发给申请人进行用户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码的手机上,申请人输入验证码后点击“提交”,则用户注册胜利。其中“经办人信息”中“登录用户名”为登录系统注册时使用的用户名,是申请人今后办理合同备案事宜登录系统时,长期使用的用户名,登录系统的初始密码为“123456”。 其次步:进行网上合同填写、提交备案审查。 1、登录武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点击“武汉市建设工程造

价监 督管理系统”窗口模块,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合同备案系统,按挨次点击“合同备案——未提交合同——新增备案”,在“新増备案”页面中输入工程基本信息,选择“备案机构〔备案机构是依据工程管辖权限和所在区域,对受理合同备案的机构进行选择〕”,最终点击“保存”。 2、合同填写与上传提交。合同备案申请人依据双方商定,在系统中选择相应的合同文本,在网上完成合同填写后,伴同相关电子资料一并提交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备案需上传的相关电子资料清单如下: 〔1〕招标文件及招标掌握价电子数据; 〔2〕中标人的商务标和投标函附录及中标价电子数据; 〔3〕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4〕实行担保的工程,双方的担保函复制件〔扫描件〕注:招标 掌握价电子数据和商务标电子数据以xml格式上传 〔软件转换xml文件方法登录如下网址:http:///login〕 第三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进行合同审查。 审查看法通过网上合同备案系统反馈给申请人,并以短信方式将审查信息通知给申请人的经办人。 〔1〕审查不通过的,系统短信平台将审查信息通知合同备案申请人的经办人,经办人登录备案系统,进入合同备案“未提交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中施工项目经理 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号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 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效落实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扼制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出借挂靠资质行为,根据《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号)及《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网上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办法 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在办理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时,须同时办理关键岗位人员备案。 施工企业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同时将施工合同附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及其他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备案,其中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不能手录。满足要求时,施工合同方可备案。其他现场人员,可选择勾选或手动录入。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省内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业务系统导入。省外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须先通过“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管理系统”办理进省核验手续后,方可办理施工合同备案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备案。 年月日后未在一体化平台上办理过施工合同备案(或需补办施工许可证的)的在建工程,须在年月日前在一体化平台上完成施工合同备案(在此之前施工合同备案时关键岗位人员可手录),逾期不再办理该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关键岗位人员备案信息解锁 经一体化平台备案的关键岗位人员,系统自动锁定。只有在一体化平台办理了“在线工程竣工(交工) 申报”(或办理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经项目所在地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确认后(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由竣工验收备案机构确认),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由系统解锁释放(“在线工程竣工申报”流程见附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流程见苏建建管〔〕号)。网上备案的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未经解锁的,无法在其它工程项目中进行投标和施工合同备案。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对一体化平台上办理的竣工(交工)申报工程,符合条件的,应在施工企业提交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关键岗位人员备案信息解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该项工作进行网上抽查。 已办理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或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可做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个人业绩。 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号)有关要求。变更时,施工企业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加快规模化、机构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方便租赁当事人办理公共服务事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XXXX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以下简称“合同网签备案”)。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完善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向社会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服务,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信用体系。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合同网签备案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市、区两级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承担企业入网认证、租赁市场监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服务和管理事项。 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负责租赁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民政、规划国土资源、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城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本部门业务系统与租赁平台互联互通,深化政务协同应用。 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五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各类经营主体”)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信息记载)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办理租赁平台用户认证,取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 各类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业教育培训。 第六条各类经营主体办理平台用户认证后,六个月内不从事网签操作的,其网签功能自动失效,重新申请后方可恢复。 各类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用户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7日内,申请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七条各类经营主体对外出租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将主体和房源信息申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03.20 •【文号】建房规〔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建房规〔2020〕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推进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采集楼盘信息 (一)建立健全楼盘数据。楼盘表是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辖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

(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 (三)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建立楼盘表。楼盘表具体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交易状况等房屋基础数据。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包含建立楼盘表必需的数据指标。 (四)动态更新楼盘表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和权利状况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二、提供自动核验服务 (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系统联网,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自动核验交易主体的身份、婚姻状况、税收、社会保障、市场主体登记、不动产登记、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逐步实现当事人仅凭身份证件即可完成交易主体核验。 (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比对楼盘表实现房源信息真实性核验。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逐步实现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核验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按政策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等限制交易或者权利负担的情形。 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

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查询

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查询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订及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订及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预(销)售透明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 XX]53 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 XX]63 号)要求,自3 月28 日起,在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订及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予以解答。 1、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订及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订及备案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直接登录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订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签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签系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数据在房屋登记薄即时记载的行为。 2、上签约及备案与以往的合同备案做法有何不同以往的合同备案做法是买卖双方在售楼处达成购买意向后直接签订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由开发企业工作人员持上述合同至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签及备案是指在 签系统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签系统打印合同并同时将 数据提交至签系统进行即时备案。签系统打印的合同文本即 是已备案的合同文本,如其与备案记载不一致时,以交易登记机构登

记薄记载为准。 3、上签约及备案的意义 (1)房源信息公开透明。买卖双方登录签系统即可查看所有的未售房源,从根本上杜绝了捂盘惜售的问题。 (2)防止出现“一房两卖”的问题。买卖双方一经在签系统中录入合同并提交备案后,该套房源信息即变为已售状态,无法另行签订合同,从而保障了购房人的权益。 (3)高效便捷。买卖双方一经上签约,合同提交后即时予以备案,购房人在上能够即时查看到该套房屋已备案,省却了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多次往返售楼处及登记机构的时间。 (4)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了准确的数据。上签约及备案能够及时将房屋成交量及相应价格准确数据提供给相关部门,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4、实行上签订及备案的商品房项目范围是哪些 凡新开盘的商品房项目及原已实行上预登记的商品房项目,自3 月28 日起全部按签及备案模式管理;属历史遗留问题商品房项目个别处理。 5、实行签及备案前签订的原合同文本是否有效 按签及备案模式管理的商品房项目,实行签前已签定的原合同文本已经备案的继续有效。尚未备案的,开发企业应按有关通知要

网上购房合同备案查询

网上购房合同备案查询 网上购房合同备案查询篇1 卖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买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法律性质与效力问题研究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法律性质与效力问题研究 张文忠沈莉萍史克诚 网签备案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其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而成型,是电子政务和便民服务时代政府推出的一项兼具管理和服务功能的行政举措。一方面,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没有对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予以明文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法律性质与效力的界定存在不小的争议,各地法院也未形成统一的保护规则;另一方面,由于网签在实践中呈现了普遍适用以及仍将扩大适用的趋势,继而引发了相关法律适用和权利救济争议。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网签备案是否具有排序效力、权利冲突各方利益如何平衡、网签备案与抵押权登记关系的处理等问题,本文以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为分析对象,从民事和行政双重角度,结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和利益平衡原则的要求,综合考察区分不同场景情形下的网签备案效力范围和边界,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更好保障网签备案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政府管理的要求和信息技术的跟进,许多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开始推行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措施,并建立了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在内的房屋买卖网签合同备案制度。该制度是为了保护不动产交易稳定性、诚信性、安全性的一项保护性的行政管理制度,其制度设计本身有着其独特的价值承载。一方面,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对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予以明文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法律性质与效力的界定存在不小的争议,各地法

院也未形成统一的保护规则;另一方面,由于网签备案在实践中呈现了普遍适用以及仍将扩大适用的趋势,继而引发了相关法律适用和权利救济争议,相关案例也已不同程度的反映了网签备案合同与非网签备案合同、网签备案与物权登记效力间紧张冲突关系的存在,如实践中因信息不对称和现有信用机制不健全的原因,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屡屡出现阴阳合同、一房数卖、先卖后抵等问题,如何理顺其间的关系问题,对真实合法的关系予以确认,对虚伪脱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对此,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中权利救济的范围、限度以及相关裁判路径的选择都需要进一步梳理。故而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对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法律性质和效力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回应的必要。 一、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整体概况 城市新建商品房与存量房买卖属于城市商品房买卖的两种主要形态。但由于新建商品房与存量房在制度和法律规范层面均存在着诸多不同,新建商品房由于其涉及群体利益和社会稳定,国家在立法和执法层面均对其交易的各个环节予以了严格规制。而以城市存量房为标的物的买卖在商品房交易中比较典型和普遍,故本文仅以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为分析对象进行探讨。 (一)网签备案制度的历史沿革 网签备案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其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而成型,是电子政务和便民服务时代政府推出的一项兼具管理和服务功能的行政举措。从网签备案制度的实质源头上看,网签备案制度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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