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第195号令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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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签发时间:2017-12-08生效时间:2017-12-08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罗强 2017年12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

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

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

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

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

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

屋等。

第四条(监管原则)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第五条(职责划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

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

理的日常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

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质监、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投诉渠道)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并按照相关

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交存

第七条(交存范围)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

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交存标准)新建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

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交存。所交存的专项维

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所有,分摊计入按房屋户门号设立的业

主分户账。

(二)业主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5%交存;对未配

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交存。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

维修资金。待房屋出售时,转由业主承担。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业主大会设立

后开发建设单位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限期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已按建筑区划为单位单独列账的,可将单列账中专项维修

资金余额分摊至相应范围内业主分户账。

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且采取产权

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为补偿安置对象的,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交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补偿

安置义务主体承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已售公房)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业主分别按

下列规定提取、交存:

(一)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30%,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

按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自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

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二)业主应当按售房款的2%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

权登记前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业主所有。

第十条(交存把关)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

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已售公有住房业主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

构提交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第十一条(权属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

所有权同时转让。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专户存储)

业主大会设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设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

当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金安全、服务优质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市范围

内营业的商业银行,作为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

开设的专户,应当按建筑区划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售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

取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建筑区划或幢单独列账,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

号设业主分户账。业主分户账应当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记载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已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申请划

转自管的,应当从我市专户管理银行中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建筑区划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三条(银行职责)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

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并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

督服务。其具体内容在专户管理协议中约定。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四条(账务公布)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以建筑区划为单位,向业主公布

上一年度的专项维修资金收支及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票据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接受监督)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代管

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管理公约)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应当制订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专户管理银行选择、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

(二)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要划转至代管账户的情形;

(三)专项维修资金自管账户核算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账目管理的事项;

(四)专项维修资金续交;

(五)应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

(六)违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拟订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

不少于7日,期满后组织业主表决,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已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前款规定组织业主制定专项维修资

金管理公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十八条(业主自管)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

持下列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手续,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二)设立银行账户相关资料;

(三)业主大会设立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文件。

符合办理条件的,经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约定的专户

管理银行开设专户,并告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及时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该专户。开设的专户,应当接受市和区(市)

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离任审计)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前,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

并通报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账户变更)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相关资

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

(一)已划定的建筑区划范围调整的;

(二)建筑区划名称变更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专户银行变更)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变更专户管理银行的,应当经建筑区

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

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续交)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业

主应当续交。续交涉及的方式、标准等具体事项,由全体业主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中约定;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但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续交方案,未设立

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

法表决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资金补充)利用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共用设

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计入相关业主分户账。

经营收益及残值补充的比例及具体办法,由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管理规约

未予约定的,由全体业主依法决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灭失)房屋灭失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专项维修资金,并办理账户注

销手续:

(一)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

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经分摊列支范围内

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向业主公示。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

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建筑

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

承担,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但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使用或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

维修的除外。按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后,业主可向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追偿维修费用。第二十六条(分摊方法)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原则,按下列

规定分摊:

(一)用于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

分摊。

(二)用于单幢或多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多幢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

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单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用于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

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

新和改造,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车位、车库除外。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由该业主补足差额部分;业主未交存专项维修资

金的,应当由该业主补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尚未出售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尚

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

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建筑区划内其他房屋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售后公有住房与其他房屋按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监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

务制度。

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伙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第三方监督

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应急使用预案)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划转业主委员会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应当

共同制订本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紧急情形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

修的应急使用预案。

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建筑区划,已设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区划,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

签署是否同意建立本建筑区划应急使用预案的意见。

应急使用预案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生效,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开

发建设单位在生效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使用预案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二十九条(使用流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拟订使用方案。当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以下统称:使用申请人)拟订使用方案,并向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使用方案告知分摊列支范围内的

业主。

(二)业主表决。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依法表决通过使

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三)使用备案和预算资金拨付。使用申请人持使用方案、使用备案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

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备案;其中,涉及动用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

修资金的,还应当取得售房单位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及时备案。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拨付预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由业主委员会拨付预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

支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完成资金支取。预算资金可在使用备案后拨付,也可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拨付。预算资金拨付比例不得高于使用方案确定的总金额的50%。

(四)竣工验收和结算资金拨付。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约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业主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使用申请人持工程验收意见表、结算报告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拨付,符合拨付条件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拨付结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拨付结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支取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完成资金支取。

建筑区划已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由约定的执行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应急使用)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筑区划,当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应急情形,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由使用申请人报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三)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四)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七)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使用申请人在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实地查勘确认。

第三十一条(一般规定)使用申请人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

使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应当对使用备案资料是否齐备、内容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交的处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业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拒不交存或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要求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追交。

第三十三条(挪用的处罚)违反本办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法使用的处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

规定,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虚列或虚增金额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有前款行为,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给予警告。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未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使

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予以警告,并责令退回资金。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提供第三方监督服务的专业机构、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行为抄送

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联合惩戒)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相关业主、业主委员

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

门将违法信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统规自建”房)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自行建设的

房屋,可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其自行负责

维修。

第三十九条(商业类非住宅)住宅建筑区划外,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商业类非住宅,应

当参照本办法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执行的具体范围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老旧住宅小区)2004年4月1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

但未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建立专项维修

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依法使

用专项维修资金增设电梯。

第四十一条(农集区和征地拆迁安置小区)本市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

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负责制定相应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本市征地拆迁安置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

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途径和办法,负责构

建交存前的维修保障机制;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分别按照本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后,其维修保障按

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同时废止。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95号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8年1月30日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以下简称195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区两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和规范的制定并监督实施,监督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市物业事务服务中心(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和统一核算;负责对各区(市)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业务的检查和指导。

(三)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专户核算和使用备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业主自管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备案及资金划转;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等资金的拨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信访投诉和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一)新建住宅交存范围

1.应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以下房屋,应按照195号令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房,全额集资建房,实施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等。

2.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房屋用途为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间、设备架空层、非机动车车库(棚)等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房屋(构筑物),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二)新建住宅交存时点

195号令施行前,开发建设单位已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103号令)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且所有楼栋均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以下简称首次登记)的建筑区划,业主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转移登记除外)时,应按照195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195号令施行前,同一建筑区划内部分楼栋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在195号令施行之日起申请办理剩余楼栋的首次登记时,应通知业主将已办理首次登记楼栋的业主应交存

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将本次办理首次登记楼栋应交存

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

(三)新建住宅交存标准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

自195号令施行之日起,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区划,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

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成都高新区(包括南部园区、西部园区和东部园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

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标准为1100元/平方米。都江堰市、简阳市标准为720元/平方米。崇州市标准为600元/平方米。彭

州市、大邑县、金堂县、蒲江县标准为550元/平方米。邛崃市、新津县标准为500元/平方米。

2.新纳入中心城区(“11+2”)范围的6个区交存标准相关规定

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195号令施行前已经交存部分首期

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区划,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按所在地原有标准(720元/平方米)执行;自195号令施行之日起,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区划,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成本价按11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3.简阳市、成都高新区(东部园区)交存标准相关规定

成都市正式代管简阳市即2016年5月19日前,简阳市已取得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的用地项目,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按照简阳市原有标准执行;成都市正式代管简阳市即2016年5月19日起,简阳市取得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的用地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按720

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市委、市政府授权成都高新区管理的简阳市的部分区域(即成都高新

区东部园区),自托管之日即2017年4月1日起,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区划,每平

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按11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四)全额集资建房交存规定

195号令施行前,已按我市原有关规定部分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全额集资建房建筑区划,继续按原有关规定执行;自195号令施行之日起,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全额集资建房建

筑区划,按照195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执行。

(五)存量房转移登记交存规定

195号令施行前,存量房转移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业主应继续按照103号令规定交存专项维

修资金。自195号令施行之日起,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的,业主不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六)纳入搬迁范围房屋交存规定

已纳入征收、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搬迁范围内的房屋,业主在申

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转移登记除外)时,应提供有关

证明文件,经房屋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七)商业类非住宅交存范围

商业类非住宅是指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的非住宅。住宅建筑区划外,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

人的商业类非住宅以及既有商业类非住宅,又兼含其他类型非住宅的建筑区划,应参照195

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非住宅的具体用途,应以规

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载明的用途为准。

(八)老旧住宅小区交存及相关事项

1.老旧住宅小区交存及管理

(1)103号令施行前,已建成交付使用且所有业主均未按103号令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老旧住宅小区,自195号令施行之日起,申请办理首次登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时,不再按照195号令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2)103号令施行前,已建成交付使用且部分业主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

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转移登记除外)时按照103号令规定交存了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

小区,剩余业主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转移登记除外)时,应按照195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后公有住

房的应按照195号令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交存。

(3)103号令施行前,已建成交付使用的老旧住宅小区按照103号令规定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后续管理及使用按照195号令及本细则规定执行。

2.老旧住宅小区退款:

老旧住宅小区部分业主按当时规定已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待业主按照老旧住宅小区专项维

修资金管理规定足额交存后,业主可申请退还按当时规定已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

(九)征地拆迁安置小区交存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包括征地拆迁与非征地拆迁混合安置

的小区),由区(市)县政府负责构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机制后,可

不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维修保障机制建立前,建设单位和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应分别按照195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足额交存。

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一)专户管理和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

按照195号令规定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存至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各区(市)县房产行

政管理部门应在我市专户管理银行开设本行政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市及各区(市)县专

项维修资金专户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每年度按照各区(市)县专项维修资金上年度余额的10%,向各区(市)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划拨备用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退款(含房屋灭失退款、老旧住宅小区退款、误交款退款)、向业主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划

转资金。各区(市)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内的备用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应纳入市专项维修资

金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

(二)单列账分摊

单列账资金对应范围准确、业主分户账信息完整的,由建筑区划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

管理部门予以分摊。

单列账资金对应范围难以确定的,由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含其他管理人,下同)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实后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单位账分解

195号令施行前,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已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售房单位应

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前,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到售房单位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将按售房单位列账的专项维修资金分解到所属建筑区划(或幢)并单独列账。(四)业主自管相关事项

1.第三方专业机构代理记账及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

(1)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自划入业主自管的

专户之日起,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第三方代理记账协议约定开展代理

记账工作,履行相应职责;并在每年3月31日前,配合专户管理银行做好本建筑区划的账户信息公开工作。

(2)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前30日,业主委员会应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指导业主委员会在10日内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审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进场开展审计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将审计结果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向全体业主公布,负责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业主有质疑的,可依法主张权利。

(3)审计机构与负责代理记账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不得为同一家机构,负责代理记账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机构由本建筑区划的专户承办银行按专户管理协议约定提供。

2.专户管理银行变更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要变更专户管理银行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中有关专户管理银行的内容进行修改,并组织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后按照195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一)使用分类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为正常使用、授权使用、应急使用。

正常使用是指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对使用方案依法表决后的使用;授权使用是指按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或应急使用预案约定授权的使用;应急使用是指按照195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排危除险的使用。

(二)使用申请人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使用申请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选聘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使用申请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主体不履职(无法履职)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使用申请人。

属于正常使用、应急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书面委托其他依法成立的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

授权使用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或应急使用预案约定的执行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

建筑区划内仅有售后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作为使用申请人,售房单位已破产、解体、注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使用申请人;建筑区划内既有售后公有住房又有其他类型房屋的,由上述规定的申请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

(三)组织业主表决的主体及表决结果异议的处理

1.组织业主表决的主体: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组织业主表决的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不履职(无法履职)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组织业主表决的主体。

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书面委托其他依法成立的主体作为组织业主表决的主体。

2.表决结果异议的处理: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附相关佐证资料)在表决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公示期满表决结果生效后,不得组织业主再次就同一事项进行表决。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监督服务

1.第三方监督服务的类别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引入的第三方监督服务包括:招标选取施工单位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审核

服务、施工过程监理服务、第三方检测服务等。

2.使用应引入的第三方监督服务的范围

(1)招标选取施工单位代理服务:单项或累计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正常使用。(2)工程造价审核服务:授权使用、单项或累计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至50万元的正常

使用,应引入工程造价预算、结算审核;通过招标选取施工单位的正常使用,应引入工程造

价预算审核;应急使用应引入工程造价结算审核。

(3)施工过程监理服务:单项或累计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正常使用、授权使用、应急使用。

(4)第三方检测服务:涉及电梯维修的授权使用,单项或累计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涉及电梯维修的正常使用。

(5)其他应引入第三方监督服务的正常使用、授权使用、应急使用。

3.使用引入第三方监督服务的相关规定

(1)通过招标方式选取施工单位的使用,使用申请人应以预算审价的金额作为招标的预算

金额(最高限价),并在使用方案中明确使用金额须以招标结果为准。

(2)引入工程造价预算、结算审核的使用,预算、结算的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原则上应为同

一家机构。

(3)引入第三方检测服务的使用,使用申请人应在选择施工单位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

需维修的电梯进行检测;拟订使用方案时,应约定受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工程竣工后

的验收参与主体,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后应在验收意见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4)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引入第三方监督服务相关事宜应在使用方案中进行明确,经业主依

法表决通过或公示后组织实施。

(5)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引入的第三方监督服务,由专户管理银行按照专户管理协议约定

提供;使用申请人另行选择其他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在使用方案中进行约定,其费用可计入当期维修工程成本,待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

属于第三方监督服务类别但不属于应按规定引入第三方监督服务范围的使用,使用申请人可

在使用方案中约定引入第三方监督服务,其费用可计入当期维修工程成本,待业主依法表决

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项目竣工验收公示期间异议的处理

相关业主对项目竣工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竣工验收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附相关佐

证资料)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

映后,应及时责成使用申请人调查处理,并暂停结算资金拨付。

使用申请人应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提出异议的相关业主,待相关业主签收后,送所在地

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经核实相关业主对调查处理结果无异议的,可继续拨付结算

资金;相关业主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调处理。

协调处理后可继续拨付结算资金,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相关业主可依法主张权利。

(六)使用拨付相关事项:使用申请人选择预算、结算资金一并拨付的,应在使用方案中明

确垫支预算资金的相关事项。

(七)开发建设单位未履行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义务的相关处理规定:《四川省物业管理

条例》施行后建成交付使用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使用申请人应提交开发建设单位

已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证明材料。

开发建设单位未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且拒不承担维修费用或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使

用申请人应在使用方案中明确相关事项,并告知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后,按规定程序先行申

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维修工程完成后,业主可向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追偿维修费用。(八)地下车位业主使用分摊规定:地面房屋配备的电梯连通地下车位所在楼层的,地下车

位业主不分摊该电梯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九)售后公有住房使用分摊列支和表决规定:既有售房单位提取、又有业主交存的专项维

修资金的,使用分摊按照19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仅有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

维修资金的,所需维修费用可全部在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既有售后公有住房又有其他类型房屋的,使用分摊按照19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为零的,由相关业主分摊本次维修费用。使用方案经

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出具同意使用其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书面证明。(十)存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仅有部分业主在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时交存专项

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业主需垫资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先向业主委员会

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维修情形,工程竣工后,可持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费用结算票据到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支取业主本

人分户账中的专项维修资金。

(十一)应急使用预案建立

1.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立应急使用预案相关规定: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区划,买受

人同意建立本建筑区划应急使用预案的意见达到195号令规定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待房

屋交付使用后将表决情况及结果在建筑区划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在公示期满30

日内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到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备案;买受人同意建立本建筑区划应急使用预案的意见未达到195号令规定标准的,开

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公示。

2.业主委员会组织建立应急使用预案相关规定:房屋已交付使用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筑

区划,业主委员会应参照示范文本拟定应急使用预案,向全体业主公示,并组织业主表决,

公示期应和业主意见征集期一致。表决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在建筑区划内对表决情况及结

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在公示期满30日内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到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建立应急使用预案相关规定:房屋已交付使用且未成立

业主委员会的建筑区划,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示范文本拟定应急使用预案,

向全体业主公示,并组织业主表决,公示期应和业主意见征集期一致。表决结束后,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建筑区划内对表决情况及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在

公示期满30日内到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4.应急使用预案建立其他相关规定:195号令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建立的紧急使用预案与195号令施行后建立的应急使用预案具有同等效力。已建立紧急使用预案的建筑区划,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建立后,本建筑区划应急使用情形和流程,应适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的约定。

五、开发建设单位“欠交”的处理规定

195号令施行前,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103号令交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195号令施行后仍未足额补交的,应按照195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足额补交。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认定虚列维修工程项目、虚增维修工程量、未专款专用行为相关规定

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书》或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工程监理验收意见书》记载的工程收方项目少于使用方案所列项目的或记载的收方工程量

少于使用方案所列工程量的,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启动调查程序,经查证

属实的,按照195号令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且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应认定为未专款专用。

(二)行政处罚的移送规定

对违反195号令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需由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的,

由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移送;需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的,由市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移送。

(三)联合惩戒的职责规定

对违反195号令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需按照19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的,属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联合惩戒。

(四)违法行为的抄送规定

需按照195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将有关违法行为抄送区(市)县相关主管部门

处理的,由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抄送;需抄送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处理的,由所在

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抄送。

(五)对不予续交行为的处理

对不按照管理公约或续交方案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受托物业服务企业

或相关业主向其发送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应予续交的业主应依据续交通知,在规定期限

内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指定账户。业主拒不履行续交义务的,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依约申请仲裁。

七、本细则的施行日期:本细则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前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

细则为准。

政府会议通知范文

政府会议通知范文,通知格式:(会议性通知),关于×××××××××××××××会议的通知,各职能处室:政府会议通知范文 通知格式:(会议性通知) 关于×××××××××××××××会议的通知 各职能处室: 定于×月×日召开××××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议题 ××××××××××××××××××××××××××××。 二、参加人员 ××××××××××××××××××××××××××××。 三、会议时间 ×月×——×日(会期×××,×××××报到。) 四、会议地点 ××××××××××××××××××××××××××××。 五、有关事宜 (一)××××××××××××××××××××××××××××。 (二)××××××××××××××××××××××××××××。 (三)×××××××××××。 联系人:×××,电话:××××××××,传真:××××××××。 XXXXXXXXX ××××年×月×日

例文(会议通知) 关于召开全区宣传部长会议的通知 各市委宣传部,柳铁党委宣传部: 定于9日9-10日召开全区宣传部长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议题 传达学习中宣部召开的部分省区市宣传部长座谈会精神;总结交流我区前八个月宣传思想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参加人员 各市委宣传部长、柳铁党委宣传部长。 三、会议时间 9日9-10日(会期一天半,9日8日下午报到)。 四、会议地点 报到及住宿地点:南宁市七星路广西宣传干部培训中心。 会场:区党委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五、有关事项 (一)请参加会议人员准备约15分钟的发言。请将发言材料打印50份,在报到时交会务组(打印要求:16开幅面,在左上角用四号楷体注明“全区宣传部长座谈会发言材料”)。 (二)请各市委宣传部长、柳铁党委宣传部长安排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准时出席会议。在外出差、学习的,加无特殊情况,务请回邕参加会议。 (三)请各市委宣传部、柳铁党委宣传部于9月5日下午下班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报到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办公室。 联系人:×××,电话:××××,传真:××××××。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府发…2008?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西部商贸中心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旅游产业、服务外包、科技商务、文化创意、物流配送、市场园区和特色街区等集聚区。优先安排集聚区内市政工程、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 二、加快编制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集聚区内符合城市建—1—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化项目建立规划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集聚区内金融、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含会展、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信息服务、市场园区、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下同)用地,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按以下原则供地:旧城改造项目参照土地拆迁整理成本挂牌出让;其它区域项目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 四、服务业新建项目选址必须遵循《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 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

计划和 建设进度,统筹安排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服务业新建 重大项目用地,实施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动态管理。 五、集聚区外符合规划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 商务楼宇,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项目建设用地可按本意见第 三条规定执行。 六、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不含住宅建 设部分),或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 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 七、2008年1月后新开工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建成后不分 割出售产权的,在项目开工后第一个建设年度内完成投资额超过 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在前两个建设年度内累计完成投资额超 过项目总投资额的65%;或在第三个建设年度内完成了项目剩余 —2—投资,按项目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扣除土地费)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成办发[2008]27号 发布日期:2008-3-31 执行日期:2008-3-3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 (一)协调管理主体。 1.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 套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 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建办)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及协调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管 理工作。 3.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交通、城管、国资、教育、公安、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的管理工作。 (二)投资建设主体。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主要由市政府、各区(市)县政府投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分为6种方式:

政府会议通知范文

政府会议通知文,通知格式:(会议性通知),关于×××××××××××××××会议的通知,各职能处室: 政府会议通知文 通知格式:(会议性通知) 关于×××××××××××××××会议的通知 各职能处室: 定于×月×日召开××××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议题 ××××××××××××××××××××××××××××。 二、参加人员 ××××××××××××××××××××××××××××。 三、会议时间 ×月×——×日(会期×××,×××××报到。) 四、会议地点 ××××××××××××××××××××××××××××。 五、有关事宜 (一)××××××××××××××××××××××××××××。 (二)××××××××××××××××××××××××××××。 (三)×××××××××××。 联系人:×××,:××××××××,传真:××××××××。 XXXXXXXXX ××××年×月×日

例文(会议通知) 关于召开全区宣传部长会议的通知 各市委宣传部,柳铁党委宣传部: 定于9日9-10日召开全区宣传部长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议题 传达学习中宣部召开的部分省区市宣传部长座谈会精神;总结交流我区前八个月宣传思想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参加人员 各市委宣传部长、柳铁党委宣传部长。 三、会议时间 9日9-10日(会期一天半,9日8日下午报到)。 四、会议地点 报到及住宿地点:市七星路宣传干部培训中心。 会场:区党委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五、有关事项 (一)请参加会议人员准备约15分钟的发言。请将发言材料打印50份,在报到时交会务组(打印要求:16开幅面,在左上角用四号楷体注明“全区宣传部长座谈会发言材料”)。 (二)请各市委宣传部长、柳铁党委宣传部长安排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准时出席会议。在外出差、学习的,加无特殊情况,务请回邕参加会议。 (三)请各市委宣传部、柳铁党委宣传部于9月5日下午下班前将参加会议人员报到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办公室。 联系人:×××,:××××,传真:××××××。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https://www.360docs.net/doc/c44453112.html, 填报时间: 2008-04-16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 文号:成办发〔2008〕27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签发时间:2008-03-31 生效时间:2008-03-3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 (一)协调管理主体。 1.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86号

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2001-9-12实施日期:2001-9-12文号:成都市政府令第86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春城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Array 土尘土带出工地。

怎样写召开会议的通知

怎样写召开会议的通知 各位伙伴们知道怎么样写好一份会议通知吗?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哦! 怎样写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什么是召开会议的通知 通知是各种党和政府的部门、机关、单位向下级机关、部门、单位或工作人员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做什么事情时,所常使用的一种公文样式。同级对同级有什么事情需要告诉,有什么活动需要对方参加,主管部门也可以发通知。 通知的样式,在机关中常用的有如下五种:①召开会议的通知;②布置工作的通知;③交流情况或信息的通知;④转发请示、报告和意见的通知;⑤传达领导意见,任免干部,发布行政法规的通知。不论我们写哪一种样式的通知,在写作中都要把下列几项内容写清楚:被通知者的单位或个人名

称或姓名,发出通知的目的和要求,通知的事项,发通知的单位名称和时间。 会议通知是上级对下级、组织对成员布置工作、传达事情召开会议之前广泛应用的书面通知中的一种。 二、怎样写好召开会议的通知 执笔人在写这种通知之前,要问清楚会议的详细内容。这些内容一般包括被通知的单位或个人,会议的名称,开会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会议者会前办什么事情等。此外,还要掌握召开会议的通知的结构、方法。 一篇完整的会议通知,包括如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标题。写在第二行中间,字略大一点。标题有三种写法:一是只写“通知”二字;二是紧急或重要事情,可以写成“紧急通知”或“重要通知”借以引起人们重视;三是把发文单位、名

称、会议的主要内容和文种也写进去。 第二部分,称呼。写被通知者的单位名称或者姓名,称呼的写法有两种:一种写在第二行或第三行,顶格写,称呼后面加冒号(:),另一种是写在正文的下面一行第三、四格,写“此致”二字,接着另起一行顶格写被通知者的单位和姓名,“此致”后不要加标点符号。这种通知,被通知者见通知后要在自己的名字后边写一个“知”字,重要的会议多用此种通知方法。“此”,这,指“通知”,“致”,给与送达。 第三部分,正文。从标题下第二行,空两格写通知的内容,这是通知的主要部分。召开会议的通知要把开会的时间、地点、什么人参加、开什么会、会前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等内容写清楚。如果内容多,可分段或分条来写。 第四部分:署名和日期。分两行写于正文右下方第三、四行处。如果通知以公文形式下达,则要加盖公章。

成都市政府英文网站

成都市政府英文网站 -------提升国际化水平,提供本地特色服务 如何为市级政府提供全面的形象宣传?如何建设国际化的市级政府英文网站门户?如何实现英文版信息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全面的应用体系? 成都市作为中国西南最重要的核心城市,是整个西南地区最大的经济、文化、旅游城市。为了迎合目前成都市目前的国际地位,为国际友人提供方便快捷了解成都市相关情况和各类对外服务的需要,成都市对门户网站英文版提出来新的要求。 新的成都市政府英文网站整合了全市宣传、服务信息资源,创新电子政务应用,全面升级重构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英文版,提升形象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实现网站的国际化、便捷化、开放化,充分满足外国人的访问习惯和服务需求。使成都市政府英文版门户网站成为成都市为外籍人士提供宣传信息的窗口、办事服务的平台、互动交流的渠道,为成都市在中西部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提供有力支撑。 ?国际化、人性化的网站设计 成都市政府英文网站建设的重点内容是网站的整体栏目策划以及美术效果,在充分分析成都市原有英文网站的基础上,还对国内外众多英文网站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其中国内网站主要对北京、上海、广州、宁波、厦门、大连、青岛、南京、杭州、深圳等十余个政府网站的外文版进行了调研,对各地在页面策划和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建设经验进行了深入了解;对国外比较先进的网站包括美国、白宫、田纳西州、阿肯色州、犹他州、俄克拉荷马州、纽约市、加拿大、澳洲、新加坡、韩国、香港等十余个国家、州级政府网站的外文版进行了调研,了解了目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建设特点。由于成都市政府英文门户网站的主要访问用户是外国友人,因此在网站栏目设定上面,重点调研的是国外的政府门户网站的设置,为成都市政府英文门户网站建设中的国际化、人性化内容提供了可以参考的内容。 ?英文版网站功能应用体系 针对网站英文版资源体系,全面重构网站系统平台,建立全新的网站管理平台,形成英文版网站功能应用体系,满足网站功能要求。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9]4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9〕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 (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材料原件,并留存加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5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 (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病情常见、费用较高、治疗周期长的多发病、慢性病、常见病、重特大疾病等19大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报销标准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 (一)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 1.诊疗项目中的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 2.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类别的药品。 (二)服务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按户籍

成都市政府第195号令及细则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签发时间:2017-12-08生效时间:2017-12-08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罗强 2017年12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 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 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 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 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 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 屋等。 第四条(监管原则)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第五条(职责划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 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 理的日常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 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质监、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投诉渠道)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并按照相关 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交存 第七条(交存范围)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 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交存标准)新建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 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交存。所交存的专项维 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所有,分摊计入按房屋户门号设立的业 主分户账。 (二)业主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5%交存;对未配 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交存。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168号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在蓉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市和区(市)县政府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部门职责) 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置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经委、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企业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民工造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进出场实名刷卡、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成府发[2001]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 第五条投资管理 (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

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三)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四)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投资公司要以资本运营和项目融资为主,广开渠道,切实担负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的职能。 (五)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公司自行安排的项目必须纳入计划管理,由市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资产变现收入及融汇资金要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主要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由政府派任财务总监,对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分配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成都市政府组织构架

主要领导 新办公大楼 市长:葛红林 常务副市长:孙平 副市长:赵小维傅勇林白刚刘仆王忠林谢瑞武刘家强. 市长简历 葛红林,男,汉族,1956年4月生,江苏南通人。 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5年12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现任成都市委副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1975.12-1978.03 上海耐火材料厂工作; 1978.03-1982.02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五系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2.02-1984.07 西安交通大学材料系研究生,获工学硕士学位;

1984.07-1995.01 上海钢铁研究所工作,历任研究室副主任、科研处长、所长助理、副所长(其间:1986.02-1991.12北京科技大学与加拿大温莎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获工学博士学位; 1987.11-1989.02加拿大温莎大学从事博士论文研究); 1995.01-1995.07 上海第五钢铁厂副厂长(挂职); 1995.07-1998.11 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董事、副总裁,兼上海五钢集团公司董事长(其间:1996.03-1996.07在中央党校第26期地厅班学习); 1998.11-2001.10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常委,兼上海宝钢研究院院长; 2001.10-2003.06 中共成都市委副书记(挂职); 2003.06-2003.08 中共成都市委副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 2003.08- 中共成都市委副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其间:2006.09-2006.11在中央党校第40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A班学习)。 党的十七大代表,第九届四川省委委员,四川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四川省第十、十一届人大代表,成都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成都市第十四、十五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选址许可(建筑类)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许可(限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3、办理窗口: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 4、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84524311(锦江)、86927098(青羊)、87705148(金牛)、85066609(武侯)、84312598(成华)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建设项目选址许可》要求准备的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填写并发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报建回执》,并于当日将有关材料转项目管理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作出同意选址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不同意的,予以书面回复。 四、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明文件1份。 3、1:500(或1:1000)地形图1份,用蓝笔标注拟建用地范围示意图,并由供地单位或自有用地单位加盖公章。 4、其它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等。 五、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的审批文件 1、经审核同意的,分局窗口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分局窗口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1份。 六、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注意事项: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单位可选择《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发放,但必备文件依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节收取;如单独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则在下阶段办理时限相应扣除4个工作日。 3、凡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带原件现场核实,复印件上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网址为: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c44453112.html,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为: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c44453112.html,

成都市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

标题: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 发文号:成府发[2004]3号关键词:成都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签发时间:2004-2-9 是否有效:有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 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4]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市政府批准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执行。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储备金累计提取额达到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征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户储存。 二、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为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月征收。 三、《条例》实施前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继续参加工伤保险。 四、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在缴纳一次性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用人单位缴纳一次性费用的具体标准和缴纳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进行认定。 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条例》、《实施意见》和本通知制定有关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的意见 文号:成府发〔2009〕2号签发时间:2009-01-08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部署和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工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的成长性工业企业,在2009年内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实际支付贷款息金的70%给予贴息,贴息期不超过一年,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重点产业(集群)中起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以及关键环节的企业,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2009年内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达产的工业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按项目贷款实际发生息金的70%给予贴息,贴息期不超过一年,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重点产业(集群)中起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以及关键环节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对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且在证券市场融资投资本地的工业企业,2009年内在国内外(含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500万元补贴;对再次发行股票的,给予400万元补贴;对通过重组方式取得市外上市公司控股权且上市

公司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300万元补贴;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给予200万元补贴。 四、支持担保机构发展。在2009年内,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所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20%的补贴;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3%(不含3%)的,按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进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在2009年内,对区(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出资比例,一、二圈层达到市担保引导资金4倍以上、三圈层达到市担保引导资金2倍以上,且担保放大倍数5倍以上的,经评估符合条件,市上追加500万元,区(市)县按上述出资比例配套出资,用于补充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 五、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2009年内,对设立了中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分行一级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机构,且中小企业贷款比例在60%以上、年度增幅在25%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单笔8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所发生 的风险损失,给予20%的补贴。 六、解决中小企业应急资金。成立市中小企业紧急贷款协调小组,协调解决中小企业紧急贷款问题。设立5000万元特别担保,专项用于中小企业应急贷款。对有订单、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期间,可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拆借。获得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的企业可享受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

政府会议通知范文

政府会议通知范文 篇一:应用文写作会议通知怎么写 通知的结构 通知一般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通常有三种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一种是由文种“通知”作标题。 (2)正文。由开头、主体和结尾三部分组成。开头主要交代通知缘由、根据;主体说明通知事项;结尾提出执行要求。在写正文之前,要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写出被通知对象的名称,在名称后加冒号,或将名称以“抄送”形式写于最后一页的最下方。通知的概念 通知是用于批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具有广泛性、周知性、时致性。通知的种类 一般可分为五种: 一是指示性通知。用于直接发布行政法规和对下级某项工作的指示、要求。带有强制性、指挥性和决策性。 二是批示性通知,又称转发性通知。领导机关用批转、转发的方式发布某些法规,要求下级贯彻执行。批转下级机关送来的工作报告、建议、计划等,以及沟通情况,指导工作。三是周知性通知。多用于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宣布某些应知事项,不具有强制性。四是会议通知。用于对上级或平级。

五是任免通知。上级机关对任免的人员用通知的形式告知下级机关。《会议通知》实例 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国发[1994]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调动全国人民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表彰全国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在改革和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彰范围 这次大会拟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放、经济建设、工农业生产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二、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国务院委托负责审批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并领导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罗干提任筹委会主任,部部长宋德福,劳动部部长李伯勇,委副主任朱丽兰,农业部部长刘江,担任副主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宣部、团中央、全国妇联、北京市的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筹委会下设办公室,国务院副秘书长李树文兼任办公室主任, 任免和聘用干部的一种公文。 3000名。表彰范围是:通知国务院决定,1995 年以来,在改革开。筹委会受人事国务院副秘书长李树文筹委会办1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知》(川府函[2004)19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 (二)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 (三)每月450元(每日21.51兀)。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3.70元; (二)每小时4.30元; (三)每小时4.90元。 三、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蒲江县、金堂县、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3.70 元; (二)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彭州市、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00元(每日19.12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30元;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小时最低 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9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述标准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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