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学位论文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在网络环境下已经显现出不适用的问题,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侵权现象的频繁发生。
互联网的高速传播特性使得著作权的被剽窃和未经授权的转载成为常态,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进行规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互联网用户侵权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以此来限制著作权的大规模侵权行为。
仅依靠法律手段来保护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显然是不够的。
著作权保护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包括技术手段、产业共治和用户教育等方面。
技术手段的应用是确保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数字版权管理系统、防盗链技术和密码保护等技术手段可以有效防止著作权被侵犯。
产业共治是通过建立著作权服务机构和著作权保护协会等组织来管理和维护著作权,形成共同的规范和标准,实现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长效发展。
用户教育则是培养用户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和法律规范的尊重,通过普及著作权相关知识,引导用户形成自觉自愿的行为习惯。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也需要与其他权益进行平衡。
知识共享的理念在互联网时代得到了广泛传播和接受。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社会进步,一些作品的自由传播尤其重要。
在著作权保护的应当注重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合理需求,探索合理的著作权使用机制,推动知识共享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也需要国际合作。
互联网的全球性和超越国界的特点使得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跨国和跨境的挑战。
各国应加强合作,形成共同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和法律标准,以应对跨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挑战。
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著作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探讨和考虑。
互联网的著作权与保护

互联网的著作权与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
我们可以轻松地在网上获取各种知识、娱乐内容,然而,这也带来了一系列关于著作权的问题。
著作权是对创作者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确保他们能够从自己的创作中获得应有的回报,并激励更多的创新。
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和难以察觉。
在网络上,任何人都可以轻松地复制、传播和修改他人的作品,而且这种行为可能在瞬间就传遍全球。
比如,一篇优秀的文章可能在未经作者授权的情况下被多个网站转载,一首歌曲可能被无数用户非法下载和分享。
其次,技术的发展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难题。
各种新的技术手段,如 P2P 下载、流媒体技术等,使得版权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同时也加大了监管和追踪侵权行为的难度。
而且,一些技术还被用于破解版权保护措施,进一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对于普通网民来说,很多人对著作权的认识不足,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他们可能认为在网上分享和使用他人作品是无伤大雅的事情,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这种观念的普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互联网著作权,我们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从法律层面来说,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现有的法律可能存在滞后性,无法完全适应新的侵权形式。
因此,法律应当及时更新和修订,明确规定各种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让侵权者不敢轻易违法。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平台方要建立有效的版权管理机制,加强对上传内容的审核和监管。
比如,社交媒体平台应该能够识别和处理侵权的图片、视频等内容;网络文学网站要防止未经授权的作品发布。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版权识别技术等,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数字化、互联网化的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同时也更加重要。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不仅关乎作品创作者的利益,也关乎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认可。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至关重要。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特点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迅速和便捷。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轻易获取大量的作品信息,这也使得著作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具有以下特点:1. 可复制性强:网络环境下,作品可以被轻易复制和传播,导致版权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 界限模糊:在互联网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和空间的限制,很难确定作品具体的传播范围。
3. 大量用户参与:互联网上有大量的用户参与作品的传播和分享,因此很难追溯侵权者的身份。
4. 新兴形式的作品:网络环境下涌现出许多新兴形式的作品,如网络小说、网络音乐等,这些作品的版权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面临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盗版侵权严重:网络上存在大量的盗版作品,侵犯了作品原作者的权益,给创作者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2. 法律规范不足: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在网络环境下显得力不从心,难以覆盖所有新兴形式的作品和传播方式。
3. 执法难度大:由于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和边界模糊性,执法部门难以精准打击侵权行为,导致很多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4. 跨境侵权问题: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跨境侵权行为的频发,但目前国际合作机制不够完善,使得跨境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规范和打击。
5. 侵权认知障碍:一些互联网用户对于著作权的认知并不清晰,认为在网络上的作品可以自由传播和使用,进而产生侵权行为。
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以加强著作权的保护和管理,使得网络环境下的版权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
1. 完善法律制度: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新问题,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著作权法律法规,将新兴形式的作品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明确网络侵权的界定和惩罚标准。
浅析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浅析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网络使得人们可以免费看电影、听音乐、读文章,但同时也使这些作品所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本文从网络著作权的定义入手,研究了侵权行为中很有代表性的P2P下载和链接,分析其中的责任归属,并提出相应对策。
标签:网络著作权侵权对策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作品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著作权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从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权,到陈凯歌状告“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制作人胡戈,网络著作权纠纷愈演愈烈。
对网络著作权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已成为网络文化合法、健康发展的强有力保障。
一、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互联网上所享有的权利。
本文所指作品主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多种多样:网页抄袭侵权、上传、下载、转载侵权、搜索引擎侵权等,本文主要分析P2P下载和链接两种侵权行为。
1.P2P下载侵权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侵权纠纷中专指基于P2P技术构建起来的供人们在网络上进行信息交换、文件交换、特别是音乐和电影数据的下载交换软件。
P2P技术的代表有电驴、电骡、BT等。
1999年12月,P2P下载的领军人物Napster 网站就遭到了环球唱片等唱片巨头联合起诉,控告它提供盗版音乐下载并从中获利,侵犯了唱片公司的版权。
基于P2P技术提供音乐下载的的音乐共享站点Kazaa、文件共享程序软件运营商LimeWire公司、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等都被提起过侵权诉讼。
特别是2005年10月,香港公民陈乃明因利用BT 软件在网上传播三部电影的非法复制品,被判处3个月监禁。
这是全球首次个人因BT侵权而被刑事检控并定罪。
2.链接侵权链接又称超文本链接,是指使用计算机超文本标志语言编辑含有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使用户能够从一个网址出发访问下一网址的文件。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研究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为知识和文化的交流与共享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版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和隐蔽,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在过去,作品主要通过传统的媒介如书籍、报纸、杂志、唱片等进行传播,版权保护相对较为简单和明确。
然而,如今互联网成为了作品传播的主要渠道,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轻松地发布、传播和获取各种作品,这使得版权的界定和管理变得异常复杂。
一方面,互联网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广阔的展示平台和传播渠道,让更多的人有机会接触和欣赏到他们的作品。
许多创作者通过网络平台获得了巨大的关注和收益,激发了他们的创作热情。
但另一方面,互联网也为盗版和侵权行为提供了温床。
未经授权的作品复制、传播和改编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侵权行为呈现出多种新的特点。
首先,侵权行为的成本极低。
通过简单的网络操作,就可以复制和传播大量的作品,而且几乎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
其次,侵权行为的范围广泛。
网络的无边界性使得侵权作品可以在瞬间传遍全球,给版权所有者造成巨大的损失。
再者,侵权行为更加隐蔽。
许多侵权网站采用匿名的方式运营,难以追踪和查处。
造成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公众的版权意识相对薄弱。
很多人在互联网上随意获取和使用他人作品,却没有意识到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其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现有的版权法在应对互联网环境下的新问题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于一些新型的侵权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有效的制裁措施。
此外,技术的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难题。
例如,加密技术和匿名网络的出现使得追踪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困难。
为了加强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版权教育,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
论互联网的著作权及其保护 法学论文

论互联网的著作权及其保护前言当今时代,信息资源己经成为人类社会的最重要的财富,而网络的普及、发展和网上信息的增多,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信息与知识的需求;人们只要轻点鼠标,天涯海角的信息扑来眼底,使人们在有限的时间里以比传统方式快上十倍、百倍的速度获取着信息,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著作权问题。
综观我国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纠纷,大致可分成“上网”、“网上”及“下网”等三类。
第一类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移植”到网站上;第二类是发表在一个网站上的作品被另一个网站擅自使用;第三类是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
这些纠纷对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观念提出了挑战:即网络环境中的各种信息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中享有哪些著作权利;以及如何对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实行保护等。
这都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著作权保护概述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的产生以作品的存在为前提,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我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其特征有三个:一是应当具有独创性;二是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三是智力创造成果。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具有独创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
当然,创作性的程度,虽不如专利法中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所要求的创作性那样高,但其智力创作的作用仍需达到相当的程度,足以表现出作者的个性及独创性。
在智力创造活动中,主体的创造力凝聚在客体中就形成了智力创造性的作品才是真正表现了作者人格的作品,才是作者创作的作品。
浅析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版权保护

浅析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版权保护【摘要】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保护越发凸显重要性。
数字化信息传播给版权保护带来挑战,现行措施已显不完备,技术手段应发挥更大作用。
法律法规对网络版权保护支持和规范,国际合作也不可忽视。
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意识,多方合作共同推动网络版权保护。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保护、数字化信息传播、现行措施、技术手段、法律法规、国际合作、意识、多方合作。
1. 引言1.1 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互联网自诞生以来,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也大大地拓展了。
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获取海量的信息、进行即时沟通和交流,这种便利性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与之相应的是,互联网的出现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其中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在互联网时代,数字化信息传播已经成为主流。
作品可以很容易地被复制、传播和分享,这为版权保护带来了重大挑战。
盗版、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给版权所有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削弱了创作的积极性和创新的动力。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有效地保护网络版权、维护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制定和执行相关的网络版权保护措施变得至关重要。
1.2 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版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数字化信息传播的背景下,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分享、复制和传播大量的作品,这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如果网络版权保护不够完善,很容易导致作者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甚至引发盗版、盗版等侵权行为。
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的网络版权保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版权保护不仅关乎作者的利益,也关系到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保护好作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激励更多人投入创作,促进文化产业蓬勃发展。
网络版权保护也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保护作品的版权,可以有效防止消费者受到盗版、侵权等不良影响,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我们可以轻松地在网络上获取各种知识、文化作品以及娱乐内容。
然而,这种便捷性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版权保护成为了一个日益严峻的挑战。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极为容易。
过去,要复制一本书或一张唱片需要一定的成本和技术手段,但现在,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以在瞬间完成对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和分享。
这导致了大量未经授权的作品传播,严重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比如说,在一些网络平台上,我们经常能看到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被非法上传和分享。
这些盗版资源不仅损害了影视制作公司的经济利益,也影响了整个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为制作方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来创作优秀的作品,如果无法从正版渠道获得应有的回报,那么他们的创作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最终可能导致优质作品的减少。
此外,网络文学领域也面临着严峻的版权问题。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抄袭他人的作品,稍加修改后就发布在网络上,谋取非法利益。
这不仅对原作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破坏了网络文学创作的良好生态。
那么,为什么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如此困难呢?首先,技术的快速发展让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追踪。
侵权者可以利用虚拟专用网络(VPN)等技术手段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位置,使得版权执法部门难以查处。
其次,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版权保护面临地域差异和法律冲突。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版权法律不尽相同,这给跨国的版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再者,公众的版权意识淡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很多人没有意识到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认为在网络上分享一些作品是无伤大雅的。
面对这些挑战,我们应该如何加强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呢?法律层面上,需要不断完善版权法律法规,使其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特点。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侵权者望而却步。
技术手段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采用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对数字作品进行加密和授权管理,限制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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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nternet copyright means that copyright holder has the right which can protect his works in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 the issue that some people use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some means to impinge on the Internet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beacuse the law of Copyright is so imperfect and can not make the standard of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so that the right of the copyright holder is not fully protected.This paper elaborates on the related theories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et Copyright.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Internet Copyright in our contry,it also learn the experiences and practices concerned from abroad and then makes some recommendations about the proctection.In the hope that it can reduce the phenomenon of 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so that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et copyright can be developed and improved.Key words:Internet;copyright;protection浅论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在科技日新月异,互联网越来越普及的今天,传统作品被大量传上网,互联网上的原创作品也大量出现,在这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关于互联网上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和纠纷问题。
它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获得报酬权。
长久下去,必然打击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文化与经济发展停滞不前。
然而现行的法律在面对互联网世界时却表现出了许多不适应。
由于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相对滞后,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此外,互联网从业者对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观念薄弱以及相关方面的技术保护不足也是导致侵权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
本文将通过对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理论的阐述,并针对我国互联网著作权现存问题,同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和实践成果,对我国互联网上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能起到减少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现象的作用,使互联网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意义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①由于互联网迅速发展,信息的传播和获取也越来越方便快捷,而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自然发生变化。
互联网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互联网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②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互联网上,互联网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互联网上的权益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
③由此,互联网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和纠纷不断出现,日益增加。
(一)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作品是著作权人的心血结晶,它凝结着著作权人的脑力与劳力创造。
若不能保护著作权,势必会打击人民创造作品的积极性,这对社会的发展是极度不利的,也是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极大破坏,所以,必须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
而保护互联网著作权,最核心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①刘剑文,张里安.现代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49.②郑坤山.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infa/060913/16114832.html.2009-02-10.③郭扬.刍议网络著作权侵权./minfa/060927/10261531.html.2009-02-10.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互联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①简单来说,互联网上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于传统作品,传统作品被上传至互联网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②著作权法在互联网上的适用、新的权利的设立、新的著权客体的认可及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等,这些都明确表示要保护著权人在互联网环境中应当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保护,自然能鼓励著作权人创作,从而促进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二)促进互联网法律合理发展保护互联网上的著作权,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立法,无庸质疑是促进互联网法律合理发展的必备步骤。
知识经济时代是以网络资讯科技高度发达为表现的社会经济形态,那么我们在进行著作权立法时,就不得不考虑国际互联网的特殊性,所以,相应地,著作权法的立法理论基础较之于传统的立法,也应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更新。
③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刚刚起步,各方面的条件并不成熟,若要针对虚拟空间的特点制定新的、完善的关于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在原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空间的特点加以改进,等到条件成熟以后再制定专门的法律。
当今世界,互联网上日益增加的案件纠纷中,著作权侵权案件占了不小的比重,这就急切需要结合互联网的特点不断完善现有的著作权法,通过更新著作权的立法理论,完善著作权立法,从而更好地指导审理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案例的司法实践。
再通过在司法实践中获得的经验教训反过来作用于促进互联网上著作权的立法。
在这样不断循环的过程中获得更多关于互联网法律的经验,从而促使专门的关于互联网法律早日成型。
简而言之,保护互联网上的著作权需要不断地完善现行法律,在此过程中积累经验促进互联网法律合理发展,最终完成专门的互联网法律。
(三)促使互联网健康发展互联网的出现,给传统法律带来极大的冲击,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互联网世界的虚拟性、开放性、自由性使得现行法律在互联网上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
有人认为,在互联网①李欣.网络著作权./view/704989.html.2009-02-14.②郭扬.刍议网络著作权侵权./minfa/060927/10261531.html.2009-02-10.③吴汉东,胡开忠等著.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0.这个虚拟世界了,说什么做什么都是自由不该受法律约束的,否则便会有害互联网的发展。
这很明显是错误的观点。
互联网的发明和发展都是为了人类而存在的,无论互联网在技术上发展到什么程度,人永远是互联网世界的主人。
而只要是人的活动,互联网上的一系列关系就变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要受到人类社会规范的约束。
①完善互联网的相关立法,也有助于促进互联网的发展。
互联网技术是新的生产力,也就要求生产关系必须与之相适应,作为生产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应当面对现实、服务现实,不断作出调整。
特别是以鼓励创造、促进人类科技进步与文化发展为立法宗旨的著作权法,其与科技发展、互联网发展的关系就更为密切。
②不断完善关于互联网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互联网上的著作权,能够促使互联网上载、下载作品规范化,这对梳理现在杂乱无序的互联网世界是极有裨益的。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规范互联网行为是最大限度地避免互联网另一面利刃给人们带来伤害的及其必要的步骤。
保护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促进互联网的法律发展,可以促使互联网健康发展,从而使互联网这把双刃剑更多地倾向于好的方向使用。
二、我国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存在的缺陷互联网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在不断的大量而重复地出现着。
侵权者凭借互联网的成本低、隐蔽性强的特点屡屡实施侵权行为,而传统的著作权的保护在面对互联网世界时却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要完善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需要从多方面去努力。
(一)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设相对滞后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即法律具有滞后性。
法律的制定通常以先前出现的行为或事实为依据,所以不可避免的总会落后于生活。
调整我国著作权制度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于1991年,当时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萌芽阶段,该法对这一新兴事物所能引起的法律问题未做规定,因此对发生于九十年代末期的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审理实践而言,1991年的著作权法显属滞后。
③因此根据法院对这些案件审理得出的实践经验,《著作权法》在2001年做了修订,新增加了许多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的规定。
然而它依然是不完善的。
比如《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对传播权如何界定、侵权者如何担责等规定不够明确,还有因互联网出现的一些新型的互联网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维权成本却很大,特别是这类案件取证难度大、赔偿金额难认定。
④新型的案例不断出现,它们的审理表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远落后于司法实践。
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⑤除了著作权本身的立法外,同时还需要注意看到与互联网作品著作权密切相关的技术方面保护不足。
互联网作品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①李祖明.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与限制[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3.4.②李祖明.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与限制[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3.5.③薛晓红.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④陈琼珂,唐闻佳,栾吟之.网络著作权频引诉讼专家建议与其相争不如共享[N].解放日报.2008-11-27.⑤薛晓红.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理自己的著作权,为防止他人侵害自己的著作权而采取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