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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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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 作品的概念: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 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
作品的种类
• 文字作品 • 口述作品 •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美术、建筑作品 • 摄影作品 • 电影及类似作品
作品的种类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 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 新颖性 • 创造性 • 实用性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 不属于现有设计 • 新颖性 • 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 •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学习总结
经常不断地学习,你就什么都知道。你知道得越多,你就越有力量 Study Constantly, And You Will Know Everything. The More
• 对设置后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 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法定许可
• 编写出版教科书 • 报刊转载、摘编 • 录音制作 • 播放广播电视节目,但应当支付报酬。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 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 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摄制权 • 改编权 • 翻译权 • 汇编权 • 许可权 • 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
• 作者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
作、由单位承担责任)
著作权的归属

知识产权法课件(完整)

知识产权法课件(完整)

03 04
法国1791《表演权法》,1793《作者 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 “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
作者权的法律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 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 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 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 《安娜法》
05
第一章 著作权法
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是我国历部著作权法。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

力创造成果。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保护条件为独
创性+有形形式复制;
类别: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
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

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
目录
第一章 著作权 第二章 专利权 第三章 商标权 第四章 其他知识产权 第五章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第一章 著作权
第一章 著作权——课程框架(体系、思维导图)
1、原始主体 2、继受主体 3、特术作品 3、计算机软件
客体
1、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性; 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 广播权等 3、著作权保护期限
美术作品
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 该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 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
匿名作品
第一章 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文学迅速崛起,成为了当代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然而,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某网络文学平台上的抄袭纠纷,旨在探讨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和维权途径。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为某知名网络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奇幻世界》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被告平台”)上连载。

该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并获得了较高的点击率和粉丝量。

然而,不久后,原告发现被告平台上出现了一部名为《梦幻之旅》的网络小说,该作品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奇幻世界》高度相似,甚至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是否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2. 如果构成抄袭,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抄袭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原告的《奇幻世界》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本案中,《奇幻世界》作为一部网络小说,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因此,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

2. 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被告平台应立即停止在其平台上传播《梦幻之旅》;(2)被告平台应消除《梦幻之旅》对原告《奇幻世界》的影响;(3)被告平台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殊性:网络文学作品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等特点,使得抄袭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防范。

网络侵权案例:网络著作权的侵害引发的纠纷

网络侵权案例:网络著作权的侵害引发的纠纷

网络侵权案例:网络著作权的侵害引发的纠纷案例一:网络小说著作权的侵害时间:2008年至2010年细节:2008年,A是一位在校大学生,他喜欢写网络小说。

他创作了一本名为《幽冥之界》的小说,并在网络论坛上发布了该小说的前十章节,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与关注。

2009年,B是一名大型网络文学网站的编辑,他在偶然的机会下阅读了A创作的《幽冥之界》。

B注意到这本小说在论坛上的阅读量非常高,他认为这本小说有潜力成为一部畅销的网络小说,于是他决定将该小说引进自己工作的文学网站。

B随即联系上A,通过网络平台与他取得联系。

B告诉A,他是该站点的编辑,非常欣赏A的创作才华,并提出愿意帮助A将《幽冥之界》推广到更多的读者。

A对于这个机会非常高兴,并开始与B合作。

B在这个过程中,向A提出修改小说一些细节的建议。

A接受了一部分建议,并对小说进行了修改。

经过两个月的合作与修改,《幽冥之界》在2010年初在该文学网站上正式推出。

小说迅速走红,成为网站最受欢迎的作品之一。

然而,当小说走红后,A发现自己与B之间的合作并没有书面合同,B在未经过A的同意下,将小说的版权归于公司而不是A本人。

A感到非常愤怒,他认为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了。

A联系了一位知识产权律师C,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的点评: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署名权和修改权等权利。

A与B之间在合作过程中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作过程中有书面的通信记录。

这些邮件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的意愿和合作关系。

律师C建议A首先通过法律手段要求B将小说的版权归还给A,并支付合理的经济赔偿。

此外,A可以要求该文学网站停止在其平台上发布和推广《幽冥之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此案例中,在合作过程中没有确立版权归属并且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导致A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在进行网络合作时,双方务必要明确版权归属并签订相关的合同文件,以免引起纠纷。

权益被侵害的当事人需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6章 著作权内容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第6章  著作权内容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50 年
首次发表后第 50年的12月31 日
在此保护期限内,作者身份确 定的,分别情况适用上述规定
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 翻版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它 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的规 定,复制可以解释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 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 者多份的行为
传统意义上的复制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 是以手抄、拓印、雕刻等方式完成的手工复制; 另一种是以印刷、录制、照相、复印等方式完成 的机械复制
发表权区别于其他著作人身权的特点在于,发表 权只能行使一次,作品一旦以合法方式公之于众, 即构成已发表作品,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某些情况下,发表权与隐私权存在联系。如果 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发表作者尚未发表的作品, 则不仅会侵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而且会侵犯作 者的隐私权
署名权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如无相反证
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作者 署名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 署名,是署真名还是署假名,以及署名的顺序等 任何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作品的署名 方式,作者也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 作品上署名。如果作品以署名方式发表,其他人 以改编、翻译、广播、表演等方式使用该作品时, 均应说明作品的身份。署名权因与作者人身相联 系,因此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得放弃; 同时,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署名 权依然受到保护
有线广播权,即通过电缆等设备以有线方式公 开广播作品的权利
使用扬声器等技术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
发行权
发行权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传播 权。只复制而不发行,作者的权益就难以 实现,复制也就失去了意义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11章 著作权保护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第11章  著作权保护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剽窃与巧合。巧合,是指一部作品包含了另一部作品中的独 创性成果,但能证明是其独创的而非复制或剽窃的
11.1.7剽窃他人的作品
剽窃他人的作品,是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 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此种行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完全照抄他人 的作品;二是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他人作品的 形式或内容进行剽窃
11.1.8侵犯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
11.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此种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自己创作的作品,借用他人的姓名,进行出售 临摹他人的作品,署以他人的姓名进行出售 将他人的作品,署以名家的姓名进行出售
1.1.10侵犯邻接权
侵犯邻接权,是指侵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 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具体表现为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 制发行其作品方式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出版他人享有专有 出版权的图书,侵犯图书出版者邻接权的行为;未经录音录 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侵犯其邻 接权的行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未经表演者认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 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而未经录音录 像制品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 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11.1.11其他侵权行为
除上述10种侵权行为外,下列行为也应属于侵 权行为
11.3.2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和法律,对 当事人之间的著作权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活动
仲裁机构受理著作权纠纷仲裁申请,应遵循法律的规 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仲裁法》规定,当事 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依据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缺少这一条件,仲裁机 构不得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可告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起诉。 仲裁机构对著作权纠纷作出的仲裁,具备法 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 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当事人一方认为 仲裁机构的仲裁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仲裁 员有贪赃枉法裁判的行为,或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有错 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 请裁定不予执行。除此之外,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 当事人不得就裁决结果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科普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宣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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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保护

有保护期限的

自然人:有生之年+去世后50年。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品发表后50年。未发表的不保护。保护期届满, 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试用。
保护创作著作权。
著作权
著作人身权 (不可转让)
著作权包括的权利 ①发表权。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发表权通过出版、上网、朗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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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是一部文学作品。王 某的行为属于剽窃行为,未经著作权人的 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侵犯了甄某的著 作权。
保护创作著作权。
案例分析
《歌手》的舞台上,赵雷在演唱《月亮粑粑》时,在曲子 里加入了歌曲《弯弯的月亮》。
案例分析
《弯弯的月亮》作曲家李海鹰老师发现后也在微博上控诉 了节目组的侵权行为。不仅如此,他还把湖南卫视和芒果 TV告上了法庭索赔50万。
他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 知识产权
01.知识产权

N
录 02.保护创作——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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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03.激励创新——专利权
04.点石成金——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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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知识产权 W
E
知识产权
保护创作
激励创新
点石成金
S
知识产权。
含义: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 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 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内容:包括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小奇虽然学业成绩不算突出,却已经是颇有名气的发明 家了。还在初三的时候,她就参加了日内瓦国际发明展 并荣获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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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强著作权人自己的保护意识:
申请版权登记; 作者可以将自己的作品独家授权给某网站发表,
由该网站通过技术手段限制他人恶意转载; 关注自己的权利状态(注意作者姓名,文章发表的
日期); 注意收集相关证据,等。
The end ! Thanks!
1999年12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30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 护办法》
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际方面: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2)对网络著作权在技术上的保护:
可以通过技术途径完善信息资源网络系统,从而确保网络 环境下著作权法的严格执行。
由网络文学作品案例 所产生的问题
是安琪 丁维佳 谢意丽 唐晓波
面临的现状
(一)不能正确分清权利与责任,侵权现 象普遍 而突出 (二)所有人的网络作品专有权和广大用户的合理 利用权难以平衡 (三)著作权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
案例——专载网络原创作品的 “榕树下” 文学网站
2000年5月,“榕树下”编辑在上海书城发 现了一套由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网络人 生系列丛书”,未经“榕树下”授权,擅自 选用了在“榕树下”网站发表的作品16篇, 其中榕树下取得独家书面授权的作品9篇。
(3)为视觉或听觉障碍者的非商业性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2项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 出版。”
如果网站通过网络参与侵犯著作权, 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 权,则著作权人不仅可以向其提出警告, 还可以要求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现有制度下保护网络文学作品:
(1)现有规章制度:
引发的思考:
1.中国社会出版社辩称网络文学作品不受著 作权保护有无依据?
网络原创文学作品,即由网民在电脑上完成创作、
送进网络首发的文学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作品的数字化 的著作权仍由作品的作者享有;作者对网络作品享有发表 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信息网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 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权。
思考:
3.网络原创作品是否也有“专有出版权”概念?
《著作权法》规定:“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因此,出版是一种复制、发行作品的使用方式,出版权就是复制权和发
行权的综合,很显然出版权属于作者。
思考:
4.出版汇编作品侵权后果出版社是否应当承担?
《著作权法》14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 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 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 权。”
在上述案例中,我认为,出版社显然是有过错的。
思考:
思考:
2. 网络作品等同于传统作品,那么网络是否也等同于传统的 报刊,可以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行使法定的许可使用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 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 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 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 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 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 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 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 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 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
非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
著作权权利人(包括著作权人、著作权受让人和著作权被许可人)在一 定的时间、范围内,独占性地以复制、发行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非专有出版权:
一种非独占性的权利,不能排除他人在同一时间、同一范围,以复制、发行 的方式使用作品。
出版权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中的一种财产权。 专有出版权并非仅限于图书出版者。
牵涉“合理使用”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此有相应的规定。
(1)网络教学科研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 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但不得出版发行。”
(2)数字化图书馆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8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 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 品。”
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
作者的作品在网上登载,其作品本身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承载作品 的载体由纸张书籍变成了网络。
因此,网上使用作品仍应由著作权法予以调整和保护。
网络文学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应当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此做了规定。
5.当发现自己的网络文学作品被侵权,能否向网站提出警告或请求帮助?
提供连线服务的 网站
指仅提供连线、接 入等物理基础设施 服务的网络服务提 供者 。
提供内容服务的 网站
指提供大量各类作 品、新闻等信息内 容的网络服务,包 括BBS、 Newsgroup(邮件新 闻组)、聊天室等 有关内容服务的网 络服务提供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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