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练习
知识产权法往届试题案例题复习题

知识产权法往届试题案例题复习题1.山东省金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33类酒商品申请注册“王府井”商标,被商标局驳回。
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
当事人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但商品上标有地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
问题:试分析商标局驳回注册的理由是否成立?答:(1)王府井为北京市的著名商业区,与贸易活动密切联系,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不应为独家专用,且该名称已具有显著的地理标志性。
(2)用该词作商标,确实。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出处造成误认,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引起不良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9款规定,不能核准注册。
2. 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于1991年以其在第32类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的第540914号“娃哈哈”商标提出争议。
争议人提出理由为,本厂“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本厂的系列产品。
“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原则上说,杭州云峰化妆品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利益,欺骗了消费者。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厂签辩理由为,我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
与属于第32类的营养食品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也就更无所谓,“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一问题。
同时,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观上区别也十分明显。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裁定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
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予以撤销。
知识产权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1.歌剧《洪湖赤卫队》著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
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
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著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
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
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
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
答:在本案中,原告的保护著作权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是认定何人为作者。
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思考以下问题:原告提出的保护著作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原告应当享有著作权,即可以依照原告自己的意志,自己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权能;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只有作者、或者被视为作者之人、或者著作权的继受人;自然人作者是从事直接产生作品的创作行为之人,同时,不存在法人等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情况,即作品的创作与法人的意志无关、法人没有提供创作条件。
然而在庭审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尽管创作活动的参与者是诸自然人,但是该诸自然人不是自由依照自己意愿进行创作活动,而是按照被告确认的体例、编写大纲等体现被告意志的方案并根据被告的有关指令实施创作,因此该作品的创作活动由被告主持并代表着被告的意志,由作品产生的责任显然亦应当与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无民法上的联系。
鉴于此,本案所涉及的作品著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被告享有,原告不能以作者身份享有著作权,即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存在的,因而原告的权利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复习题(总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复习题(附答案)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
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
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参考答案:1题.[参考答案](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
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分析题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1)及答案0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02. 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 条第4 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1 )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FONT< p>03.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归纳)

六、案例分析(10分)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某仓储公司帮助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某商场销售。
请回答问题: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2、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3、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4、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六、案例分析(10分)1、构成商标近似。
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
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2、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
应考虑两个因素:(1)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4、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41.某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4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43.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
但未获核准注册。
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参考答案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41.某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某的申请日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法作为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知识产权法,我们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著作权侵权纠纷公司名称公司创作并发表了一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小说。
不久后,另一公司名称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全文刊载了该小说,并通过广告收益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另一公司名称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公司名称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另一公司名称公司未经授权的刊载和传播行为,违反了这些权利。
在判断侵权成立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要确定被侵权作品的独创性和可版权性。
在这个案例中,该小说具有独特的情节、人物和表达方式,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其次,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即另一公司名称公司确实未经授权进行了刊载和传播。
最后,要评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原作者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等。
案例二: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品牌 A是一家知名的服装品牌,其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然而,品牌 B公司生产的服装在款式、标识和包装上与品牌 A高度相似,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防止消费者被混淆。
品牌 B公司的相似产品和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品牌 A的产品,从而损害了品牌 A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形象。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对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以及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还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造成的市场影响。
案例三:专利侵权纠纷企业 A拥有一项关于新型技术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在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企业 B未经许可,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
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独占的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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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1、2、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
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
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
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
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自己的著作权。
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为什么?答案: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著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著作权。
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
但是《著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
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
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
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著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
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3、李某(溥仪遗孀)曾与贾某是邻居,贾某曾帮李某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的遗留文字,并整理李某的一些口述资料,后以署名“李某”、“贾某整理”的方式将有关整理资料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
后来李某又与王某合作,并将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出自贾某手笔的整理资料(约二万多字)全部交给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
与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三百多人,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为此,李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贾某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
被告贾某辩称:《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是自己根据调查、收集的历史资料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相反的是,王某使用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中,已构成侵权。
问题:《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答案:应当属于被告贾某所有。
因为贾某使用的材料属于历史资料,而作为历史资料的素材,原则上属于共有领域的财富,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对于本案中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和《溥仪的后半生》两书,由于对象是同一个,所参考的历史资料很多是同样的,因此内容上不可避免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不能就此认定一定存在抄袭,也不能因为自己写过溥仪的事情就禁止别人再写。
4、为纪念宋庆龄同志诞辰100周年,经中央批准,宋庆龄基金会编辑了一部《宋庆龄选集》(上、下册),交人民出版社出版。
由于宋庆龄同志没有子女,亦无明确的合法继承人,因此她的著作的使用及权利行使产生了问题。
(1)《宋庆龄选集》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为什么?(2)如果宋庆龄同志没有合法继承人,则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如何处理?答案:(1)《宋庆龄选集》是把宋庆龄的文章、讲话经过挑选,按一定的体例编排而成的,属编辑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
因此《宋庆龄选集》作为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编辑人即宋庆龄基金会享有。
确定谁享有该编辑作品的著作权时,不涉及宋庆龄的继承人问题。
无论宋庆龄是否有继承人,《宋庆龄选集》的著作权均应由《宋庆龄选集》的编辑人宋庆龄基金会所有。
宋庆龄基金会是以编辑出版方式使用他人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宋庆龄基金会使用宋庆龄作品也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因此在宋庆龄死后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国家享有。
如果其作品还没有发表,则作品的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
(当然宋庆龄是否有继承人,在实践中恐有商榷余地,因为在宋庆龄去世时,宋美龄仍然生存,作为其妹妹当有权继承其遗产。
)专利法1、2、某研究所研究员李某向专利局提出一种“新的密码编码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的特征是:编码方法简单,而且不容易被解密。
问题:(1)该技术方案能否获得专利?为什么?(2)如果依据该技术方案制作了一个编码器,该编码器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答案; (1)李某的发明创造不能获得专利。
因为李某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根据《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获得专利权。
因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们进行推理、分析、判断、运算、处理、记忆等思维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其作用对象是人,即直接作用于人的思维,而与产业上的技术活动不发生直接关系。
它通常是一些人为的规则,如竞赛规则、管理规则、统计方法、分类方法、计算方法、解谜方法等。
(2)对编码器可以申请专利。
这里主要需要分清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与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备两个概念。
虽然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不被授予专利权,但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置或者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用具等,都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
3、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
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产品都交给了甲公司。
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技术T申请专利。
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
请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1)如果温控装置技术可以申请专利,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为什么?(2)假设双方约定由乙申请专利,则公司甲享有什么权利?(3)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答案:(1)应当属于乙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339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故甲公司享有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3)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
其理由是:技术T是开发协议规定的技术的附属技术,即不是甲、乙所签署的技术开发协议中约定的技术,根据《专利法》第6条,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乙所有。
4、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
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
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
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
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
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
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
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问题:(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商标法1、北京A服装厂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了“名媛”牌服装注册商标,并于2001年5月1日获得核准注册。
武汉B服装厂想通过使用北京A服装厂的“名媛”牌商标,销售自己生产的服装。
2005年5月1日,北京A服装厂与武汉B服装厂签订了“名媛”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
问题:(1)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少年?为什么?(2)双方签订合同后,北京A服装厂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武汉B服装厂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答案:(1)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年。
因为《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
北京A服装厂和武汉B服装厂签订合同时,商标权只剩下6年时间的保护期。
所以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超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6年。
(2)根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因此,本案中北京A服装厂负有监督武汉B服装厂使用其“名媛”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责任,而武汉B服装厂应保证使用“名媛”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且武汉B服装厂还必须在“名媛”牌商品上标明其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2、A家具厂在沙发、办公桌等产品上申请注册的“美洁”商标,已被核准注册。
现B公司未经A家具厂同意就在自己生产的书柜上使用“美洁”商标。
(1)B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A公司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民事救济?答案:(1)不合法。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由于书柜与沙发等构成类似商品,因而使用相同商标,属于侵权行为。
(2)由于B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而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3、阳春县A林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于2002年4月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为其生产加工的茶叶注册“阳春”商标。
4月10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阳春”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驳回申请,4月14日该林场收到驳回通知书。
而阳春县B林场一直使用“阳春”作为其生产茶叶的商标,但该商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