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传媒行业的堵点与建议

传媒行业的堵点与建议一、传媒行业的现状及问题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传媒行业在数字化时代迎来了广阔的发展机遇。
然而,在快速发展背后,也存在着一些堵点和问题。
本文将就传媒行业中存在的主要堵点进行详细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解决这些问题。
二、堵点一:内容创新困难在信息时代,用户对高质量内容的需求逐渐增加。
然而,传统媒体在内容创新上存在着困难。
首先,受到多方面利益影响,新闻报道对象和渠道受到限制,导致内容创新受阻;其次,纷繁复杂的信息海洋中,如何精准地挖掘优质内容也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建议以提升内容创新能力。
首先,传媒机构应当坚守正确导向和价值观念,在报道过程中保持中立客观,并注重深度分析与专业性;其次,在员工培训上下功夫,提升他们理论与实践能力,从而增强内容创新的研发能力;再次,在技术上加大投入,研发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分析与推荐系统,以更好地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
三、堵点二:商业模式转型缓慢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传统媒体面临着商业模式转型的迫切需求。
然而,很多传媒机构在这方面进展缓慢,仍然依赖广告收入为主要盈利来源。
同时,由于用户获取信息的途径日益多元化,乃至出现免费获取信息的趋势,在此背景下,商业模式转型遇到了很大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传媒行业可以考虑以下建议。
首先,积极拥抱互联网技术,并通过各种渠道开展线上线下融合运营,以满足不同用户群体的需求;其次,在创新广告形式上下功夫,例如引入个性化广告、原生广告等形式提升广告效果;再者,在品牌建设上加大投入,并进行市场调研以了解用户需求和喜好变化,从而更好地制定商业模式转型策略。
四、堵点三:著作权保护不足在数字化时代,传媒行业面临着著作权保护的巨大挑战。
网络技术的普及和便捷性带来了信息分享的便利,但也容易造成信息的滥用和剽窃。
此外,监管措施不够完善,导致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一些漏洞。
为改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们建议如下。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并加大对于违反著作权的打击力度;其次,在技术上加强版权保护手段的研发与应用,例如数字水印等技术应用;再者,在国际间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制定更有效的版权保护策略。
媒介领域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媒介领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众多媒介机构中,电视台作为传统的信息传播载体,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然而,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一些电视台为了追求收视率,往往忽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XX电视台侵权案为例,探讨媒介领域的法律纠纷问题。
二、案件概述2018年,我国某省XX电视台在其黄金时段播放了一部名为《热血青春》的电视剧。
该剧改编自某网络作家创作的同名小说,但未经作者授权,XX电视台在播放过程中未注明改编来源,也未支付任何报酬。
该剧播出后,原作者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遂将XX电视台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XX电视台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2. XX电视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原告享有《热血青春》小说的著作权,XX电视台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播放该剧,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XX电视台作为播出机构,在播放改编作品时,应当尊重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XX电视台未注明改编来源,也未支付报酬,已构成侵权。
3.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XX电视台立即停止播放该剧,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著作权的归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品原件的作者。
本案中,《热血青春》小说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2. 改编权的行使:改编权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对作品进行修改、补充、删减等行为。
本案中,XX电视台未经原作者授权,擅自改编《热血青春》小说,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XX电视台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启示与建议本案给媒介领域带来了以下启示:1. 媒介机构在播放、改编作品时,应当尊重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摘要】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新闻报道中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侵犯了著作权、肖像权等法律权益。
新闻侵权危害巨大,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还影响了整个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防范新闻侵权,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法律意识,包括对于著作权、署名权等法律知识的了解。
只有加强新闻侵权意识,维护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才能营造一个公正的新闻传播环境,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新闻侵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每个人都应该重视这一问题,共同努力防范新闻侵权的发生。
【关键词】新闻侵权、防范、定义、危害、监管机制、法律意识、意识、健康发展、环境、公正、传播1. 引言1.1 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一个媒体或个人在报道新闻时,如果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允许或者未购买相关版权,就会构成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主要表现为抄袭、篡改、重发等形式,侵害了新闻作者的著作权和署名权。
在当前的新闻传播环境中,随着信息的快速传播和网络媒体的兴起,新闻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加强对新闻侵权的认识,加强对新闻版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前新闻传媒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对于媒体从业者和新闻爱好者来说,必须认真对待新闻侵权问题,遵守新闻版权法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新闻产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
1.2 为什么需要防范新闻侵权需要防范新闻侵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新闻侵权不仅会损害新闻传媒的声誉和信誉,更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在信息时代,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空前扩大,一条不实的新闻或者侵权的新闻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传播到全世界,给受害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新闻侵权还会导致信息混乱和社会不稳定。
如果一些恶意的信息传播开来,可能会引发公众恐慌或者社会动荡,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防范新闻侵权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
新闻侵权也会影响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网络时代数字化期刊著作权问题的探讨

1 何 谓 电子 出版 物及数 字化 期刊
电 子 出 版 物 的 概 念 目前 在 国 际 上还 没 有 一 个 公 认 的说 法 , 同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 不 不
2 数字 化期 刊的特 点和 功能
数字化期刊在知识经济大背景下 , 其包 含的内容 , 涉及的领域 、表现的形式进一 步 深化和拓展 ~除 了传境的记录 、 累 、 积 传播 、
络传播 信 息及技 术为科技期 刊 的发展带来 丁强劲 的动力 ;而另一方面 ,随着科技 期刊 期刊编辑 面前 。
①存储于 的网络数字化 、 著作权法 问题也摆在 丁科技 存储载体和传播方式可分为两类 : 网络 传送数据 ;② 以软磁盘或光盘为载体 , 通过 发行盘片进行传播 一
交 流 ,促进 科 研 和 人 才 培 养 的 社会 功 能 外 ,
同的社会群 体对 它的 内涵 和外延有 不 同的
解 释。 美 国, 在 电子 出版 物 与 C R M 几乎 D O
是 同义语 在 日本 , 介质的数据存储量来 划 定 电子 出版物与 新媒体 出版物之 间 的界
维普资讯
关于网络时代数字化期嗣著作权 问题的探讨
张 永 平 殷 正 坤
武汉 4 07 ) 304 ( 中科 技 大学哲 学 系, 北 华 湖
摘 要
探 讨 网络 时代 期 刊数 字化 所 带来 的 著 作衩 问题 ; 述 了数 卒化 期 刊 酌特 点 与 功 能 ; 点 讨论 了期 刊 数 字 化 概 重
发行等过程的电子 化 . 也就是计算 机化 媒 体形态包括软磁盘 ( D 、只读光盘 ( D F) c —
R M) O 、交 互 式 光 盘 ( D I 、照 片 光 盘 c )
第15章-新媒体概论(第三版)-2022年学习资料

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分为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 ,-或者是具有这两种功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因此必须规范其行为,-尽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著 权侵权的-过错责任,既不使其承担过重的责任,同-时也约束其行为。
三、新媒体中多媒体作品的法律保护-一多媒体作品的法律归属-·一些人主张将多媒体作品单独列为一项作品用法律加以保护。而持另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多媒 实质上无非是载体的多样化和综合化,即将动画、声音、图像等采用一定的技术进行-综合加工、处理,应视为汇编作品。-·多媒体作品作为一种新的表现形式的作 ,可以按汇编作品对待。-二取得已有版权作品的授权问题-·现在国内外法学界多倾向于建立一个非营利性的集体管理机制对著作权进行统一的管理。
第15章新媒体中的著作权保护-2000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士日内瓦签署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 约》,在这两份条约中确认了《伯尔尼公约》-中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这一概念中包含权利人在网上传播其作品的权利,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以有线 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这一规定赋予了著作权人一项新的专有权利,即网络传播权。此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对其国内法进行修 ,加入上述两条约。美国、日本、欧盟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实施上述两项条约中对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受国际社会影响,2001年,-我国在新修订的《 作权法》中设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样一项专有权利。
四、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新媒体的著作权问题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否则著作权人就不愿也不会冒险把自己的作品制作成-新媒体。然而事物总是有其两面性 ,赋予权利人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加以适当的限制,否则-就会导致权利的滥用,也不利于新媒体的传播。-思-有人认为如果将多媒体作品单独-列为一项作品加 法律保护,将产生新的矛盾。-你怎么看?
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郑莹【摘要】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bile Internet , it has become a new trend that people create we -media through the mobile Internet . We-chat public platform has become the most popular we -media platform instead of Micro -blog , but there are also more and more copyright disputes . On the one hand , the presence of these controversies is due to the insufficient analysis of transshipment of the micro channel subscription number , creating the different views on the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 the other hand , it is because of the unreasonable place in the copyright law of our country stipulating exemptions in the micro channel public platform , resulting in the uncertain tort liability state . When analyzing the tort and tort liability of the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 we should put analysis of the behavior of the communication subject on the first place , and then reconside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xemptions on the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 and establish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of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to protect the copyright owner's legitimate rights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们通过移动互联网创作自媒体成为了新的趋势,微信公众平台成为了继微博之后最火爆的自媒体平台,但随之而来的则是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争议。
直播节目网络同步盗播的版权规制困境与应对

2015.10 版 权 0 83
网络同步盗播所保护的权利主体分为两者,即现场直播 节目的制作者和现场直播节目的播出者。前者对现场直 播节目的内容享有权益,后者对现场直播节目的信号享 有权益;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前 者作为节目内容制作者,对满足著作权要件的节目内容 享有著作权,而后者作为节目信号播放者,则对节目信 号享有广播组织权。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广播组织权的 客体界定,理论上一直存有“广播节目内容说”和“广 播节目信号说”的争议,[4 ]事实上,关于节目内容的权 利归属,著 作权法中已 明确将其规 定为著作权 人所享 有,且作为邻接权的一种——广播组织权不得影响著作 权保护;①同时,W IPO 制订的《广播组织条约草案》第 六条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明确规定为广播节目的信号。[5 ] 因此,本文亦沿用草案的规定,将广播组织客体界定为 广播节目的信号,在此基础上,本文明确将现场直播节目 的内容和信号进行区分,并对网络盗播问题展开分析。
为:无线广播、以无线或有线方式转播和公开播放接收 到的 广 播, ② 但这 3种播 放 广播 作 品 的行 为 都尚 未 延伸 至 网络环境,因此,我国的广播权无法控制作品的网络广 播行为,这就意味着现场直播节目制作者无法规制网络 同步转播行为。
针对现场直播节目播放者而言,根据我国现行《著 作权法》 的规定,我 国广播组织者 亦无权控制 他人对 其广播节 目进行网络 同步转播的行 为。我国关 于广播 组织者转播权的规定主要参照了《罗马公约》和T R IPS 协议,[9 ]《罗马公约》第三条第七款明确规定“转播是 指一个广 播组织的广 播节目被另一 个广播组织 同时广 播”,该条第六款又规定“广播是指供公众接收的声音 或图像和声音的无线电传播”,[1 0](9 0 )这意味着《罗马公 约》明确将转播限于无线转播。同时,T R IPS协议在其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广播组织有权禁止以无线广播方 式转播的行为”,[10 ](37 4) 这也意味着T RIPS协议也明确将 转播限于无线转播。因此,传统意义上的转播行为不包 括网络转播。然而,伴随着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现 实中的网站经营者可轻易将广播节目信号转化为数字信 号,并通过网络加以播放,[1 1]而广播组织者却无法通过 行使其广播组织者权,制止该网络盗播行为,这无疑将 对广播组织者造成巨大损失。
媒介融合下的新闻著作权问题与保护

2019年第3期No,3,2019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Jiujia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194期(Sum N0194*媒介融合下的新闻著作权问题与保护高倩管雪(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新媒体时代,内容之间的竞争成为媒体竞争的关键,不管是新媒体还是传统媒体都开始意识到著作权的重要性,也在做一些尝试以利用著作权获取收益,从传统的媒体盈利模式的“内容经营”转移到''版权经营",给比较尖锐的著作权冲突带来一些缓和的措施。
关键词:媒介融合;新闻著作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4580(2019)03—0107—(04)DQI:10.19717/ki.jjus.2019.03.024人类传播史表明,人类传播的历史是传播媒介不断复加的过程,而不是简单地从一种媒介转向另一种媒介。
每一种新的媒介形态的产生,都会打破原有的著作权格局,促进新的著作权规范体系的建立&进入新媒体时代,媒介形态的丰富多样使著作权纠纷更加棘手&随着移动通信网络的升级一批批新的媒介形态不断涌现,使著作权终端的主体更加多样而复杂&技术与媒介的发展史同时是一部版权扩张史。
从1566年英国历史上第一个规制印刷出版业的《星室法院法令》到1887年《伯尔尼公约》生效,再到上个世纪末的美国国会通过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关于版权所涉及的各利益主体间的博弈从未停止。
但是,在这个创作者、传播者和公众的利益博弈的过程中,由于新闻作品相对于其他媒介产品而言具有诸多的特性,所以关于新闻著作权的保护一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近年来,传统媒体面对新媒体的竞争,造成大批人才和资源的流失,而对于新闻著作权的重视,不仅可以提高新闻从业者的创作热情,也能提升媒体整体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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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当今,网络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阅读方式,尤其是自媒体的出现,使得人们
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阅读,前一秒发生的事情,下一秒就可能出现在微博、微信公
众号等自媒体的推送中。但是,这在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网
络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一、主要网络作品的侵权行为
1.自媒体的侵权行为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每个人都能够以自媒体的形式发表作品,但并不是所有
的自媒体都能够在这个内容为王的时代生存下来,我们的身边每天都充斥着大量
的信息,读者的注意力很容易被别的东西所吸引,自媒体要想成功,只是单纯的
依靠转载而不创新是完全不够的。而在这当中,又只有少数自媒体能够持续推出
优质的原创作品,这进而就引发了一系列的作品侵权行为。
主要的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一,直接原文转载他人作品。在自媒体中,发
表他人原创作品,同时未征求原文作者的同意,也未标明作品系转载而非原创。
如2014年“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号诉“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侵权案件,被告未
经原告同意,擅自转载了三篇原告的原创文章,且被告未表明作品来源。二,部
分抄袭他人作品。选取多篇原创文章,从中摘取片断进行组合,从而形成新的文
章。这种侵权行为不仅存在于自媒体中,部分网络文学的创作者也会采用这种手
段。三,抄袭作品的思想。依照原创文章,抄袭者用另一种表达方式写出了一篇
相似的文章,如更改原文的用词,或是更改语序等。这是自媒体最主要的侵权手
段。这种手段比较隐晦,不易被发现,而且一旦被发现,对作品相似度的判断也
比较困难。若依据传统著作权中的作品相似性的判定,这应属于最高层次的思想
主题层面的相似,不构成侵权。
2.新闻网站的侵权行为
相较于传统的大众媒介,新媒体具有强大的传播优势,能够迅速传递新闻。
但是传统媒介又有着新媒体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传统媒体因其地位优势往往能够
对某些事件进行独家报道,又因其人才优势往往能够对某些事件进行深度分析,
新媒体虽然有着传播优势,但是他们也更需要优质的内容,而且文字作品的抄袭
也相对容易,所以传统媒介中的报纸成为了主要的侵权对象。早先在国内,一些
大型的门户网站为了获得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会与传统媒体签订使
用协议,并支付一定的报酬。但是在新媒体环境下,一些规模较小的网站或微信
公众号等自媒体并不具有这种购买能力,因此,他们会采用一种“先斩后奏”的方
式,先使用传统媒介的新闻作品,若事后被发现,则再进一步商讨,私下解决侵
权问题。
在新闻网站中,还存在一种具有争议性的侵权行为,即提供新闻链接。近年
来,随着大数据的发展,新闻聚合网站可以利用大数据,计算生成读者的阅读偏
好,进而向读者更精准地推荐阅读内容。“今日头条”就是这样一个新闻聚合类网
站。该网站声称他们只是扮演搬运工的角色,向读者推荐阅读内容。但实际上,
他们不仅对内容进行了一定的删改,还将其转载内容存储在自己的储存器中,用
户不容易察觉自己所阅读的内容并非原创,而且该平台也因此获得了大量的流
量。这种行为无疑是构成了侵权。
二、保护措施探索
1.被侵权方:提起诉讼、协商解决
要选择性地提起诉讼。诉讼需要各种费用,同时会耗费大量的时间,虽然最
后维权成功,但从成本上来,这样做很有可能是不值得的。而协商解决相对于提
起诉讼来说,程序较简单,处理较方便。当然,这两种方法都有各自的优缺点,
所以被侵权方在选择维权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
一种情况,作品虽被某些行为主体非法转载,但其标明了作品转自何处。虽
权益遭到侵犯,但因新媒体具有强大的传播能力,转载可以使作品的阅读量增长,
作者或来源处的知名度也随之扩长。从这一点看,虽然权利被侵犯,但作品得到
了推广,对于被侵权者来说,这也不完全是一件坏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选
择私下协商解决的方式来维权。另一种情况,侵权者并未标明作品系转载,作者
或来源处的信息非但没有得到推广,反而因为作品的优质为侵权者吸引了读者。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这种侵权方式比较常见。被侵权者应当选择几个知名度比
较高的侵权主体,提起诉讼,进行维权。这既可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也可对其他
侵权者发出警告,同时还可由此强化全社会的版权意识。
2.运营商:加强审核、完善技术、保护原创
运营商可通过引进国外的技术或通过专家学者的研发,改进后台审稿软件,
不仅能够识别有直接抄袭痕迹的稿件,更能够识别有间接抄袭痕迹的稿件。
鉴别稿件是否抄袭,必然要与其他已发布的稿件进行对比,为了精确地识别
抄袭,必然是可供对比的稿件越多越好,而每个运营商的稿件资料来源都是有限
的,不可能做到穷尽,因此各大运营商之间可进行跨平台合作,将所有的稿件资
料进行共享,扩大稿件的库存量,最大程度地避免漏网之鱼的出现,减少不必要
的麻烦。
当后台稿件审核通过时,运营商可为依据作者的意愿为其原创作品添加防伪
标志,使其他人在直接转载使用时,该原创作者的防伪标志仍然保留;
运营商应当加强对自媒体用户的管理,采用自媒体用户注册实名制,完善个
人信息,同时应使自媒体用户表明自己作品可以被以何种方式或意图使用,当涉
及到版权问题时,可直接通过运营商找到相关权利人。
运营商可联合各相关利益方主导成立一个小型的版权交易平台,作者可将其
经审核通过的作品放到该平台上,使用者可通过该网站直接找到作者,进行洽谈,
购买作品的使用权或网络传播权等。
三、结语
一个新事物的出现总是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网络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一直
都有,只是近几年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之发酵膨胀,这不仅关乎作者个人的利益
和权利,同時也关乎整个网络作品行业的发展问题,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各个主体
都应当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共同探索保护著作权的合理合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