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刑法中对受贿罪的定义
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罪立案标准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因此对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也非常严格。
一、受贿数额标准。
受贿数额是指受贿行为中所收受的财物的数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标准是指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受贿罪。
具体来说,受贿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属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受贿数额的标准是根据受贿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的,对于受贿数额较大的情况,应当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贿情节标准。
受贿情节是指受贿行为中所涉及的具体情节和行为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情节标准包括多种情节,例如受贿数额巨大、多次受贿、利用职务上的影响等情节。
在具体立案时,要综合考虑受贿行为的情节,对于情节严重的受贿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受贿主体标准。
受贿主体是指受贿行为中的具体主体身份。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主体标准是指受贿行为中的主体身份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
具体来说,受贿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
对于不同身份的受贿主体,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受贿证据标准。
受贿证据是指证明受贿行为的相关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证据标准是指受贿行为所涉及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凿。
在受贿罪的立案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保全、审查受贿行为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应当依法进行进一步调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总之,受贿罪立案标准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受贿行为的立案标准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确保受贿罪案件的查处和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只有严格依法执行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才能有效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与腐败行为

中国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与腐败行为贪污受贿罪和腐败行为是中国刑法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中国社会的治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定义、影响、打击手段和预防措施等方面,对贪污受贿罪与腐败行为进行探讨。
一、贪污受贿罪的定义及影响贪污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损害了社会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贪污受贿罪的存在对社会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首先,它导致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公。
一些公职人员将职权用于谋求私利,导致了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影响了公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其次,贪污受贿罪使社会失去了对公职人员的信任。
这不仅会损害国家形象,还会给公共事务的推进带来严重的困难。
最重要的是,贪污受贿罪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使弱势群体难以获得公正对待。
二、贪污受贿罪的打击手段为了打击贪污受贿罪,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手段。
首先,加强立法建设,完善刑法法规。
目前,中国刑法已明确规定了贪污受贿罪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刑事处罚。
其次,成立了专门机构,如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来加强贪污受贿罪的执法和打击。
同时,中国还与其他国家开展了国际合作,加强了追逃追赃工作。
此外,中国还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贪污受贿罪行的发生,通过加强教育、宣传、监督等手段,促进公职人员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三、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腐败行为是贪污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涉及范围更广、影响更大。
预防腐败行为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预防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高效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惩治手段。
首先,建立健全公平透明的政治体制,提高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次,加大对公职人员的选拔、培养和监督力度,确保其廉洁从政。
此外,还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增加社会的监督力量。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
四、预防腐败的措施为了预防腐败行为,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受贿罪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受贿罪的认定法律规定,以期为法律工作者和广大公民提供参考。
二、受贿罪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2)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2. 特征(1)主体: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方面: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客体:受贿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三、受贿罪的认定标准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核心要件。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直接为他人谋取利益;(2)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3)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特定行为。
2.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时,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合法依据。
以下几种情形属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收受财物没有合法依据;(2)收受财物时,违反国家规定;(3)收受财物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新刑法受贿几万判刑的标准是什么?

There are no difficulties in life that cannot be overcome, and there are no people who cannot live withou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刑法受贿几万判刑的标准是什么?导读: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长期以来,我国都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活动保持高压状态。
在最近的案例中,经常爆出官员贪污上亿的新闻,深深的刺激了老百姓的神经。
其实,按照法律规定,受贿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就可以立案,我国最新刑法修订案在量刑上面做了明确的说明。
那么新刑法受贿几万判刑的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透过一篇司法解释具体了解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贿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新刑法受贿罪规定

新刑法受贿罪规定⼤家都知道,我国的法律对于受贿罪是有相关的规定的。
随着新刑法⽬的推出,其中对于受贿罪的最新规定⼜是如何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新刑法受贿罪规定是如何,希望可以帮助⼤家更好的认识受贿罪。
⼀、新刑法受贿罪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作⼈员职务⾏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定的财产关系。
受贿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的是⾮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表现为利⽤职务便利,索取他⼈财物,或⾮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
四⼗四、将刑法第三百⼋⼗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并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有第⼀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受贿罪数额司法解释解读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标准,30000元-200000元2、受贿罪数额巨⼤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新刑法受贿罪规定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标准,3000000元以上希望⼤家看了以后能够更加了解我国法律对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第1篇一、引言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受贿罪案件的数量和涉案金额逐年上升,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以一起受贿罪案件为例,对受贿罪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某市原副市长王某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经查,王某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王某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及土地审批、项目招标等多个领域。
在案发后,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三、法律适用分析(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 犯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 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1. 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刑罚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受贿数额巨大,且涉及多个领域,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从重处罚情节1. 王某受贿数额巨大,且涉及多个领域,属于情节严重。
2. 王某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3. 王某在案发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受贿罪的刑法条文规定

Everyone will be tired, no one can bear all the sorrow for you, there will always be some time for people to learn to grow up by themselv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受贿罪的刑法条文规定导读: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受贿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我国《刑法》当中,对受贿行为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那么在我国受贿罪的法条是怎样的呢?下面大家就跟上的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官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官员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官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首先,对于受贿数额较大的官员,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次,对于受贿数额较大但不足三十万元的官员,刑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七年以下的刑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罚,可以并处罚金。
最后,对于官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例如,如果官
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索取财物,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从重处罚。
而如果官员能够认罪悔罪,并且能够积极退赃,主动挽回经济损失,也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官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情节的严重程度以
及其他影响因素来确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官员受贿罪进行量刑,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希望广大官员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公仆,远离受贿罪的诱惑,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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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我国新刑法中对受贿罪的定义二、新刑法颁布后“两高”院对相关问题的解释三、对新刑法中受贿罪问题的思考1、受贿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3、“索贿”是否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利益4、“为他人谋利益”的理解与认定5、“受贿罪”中的“贿赂”之界定6、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7、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于“积极退赃”?8、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界限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1号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1999]2号文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有三个显著特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三者缺一就难将其归到受贿罪的范畴。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必备条件,这已是司法界的共识,但对其理解却存在一定争议,焦点就是包不包括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
“索贿”就是主动索要并收取,索贿体现了受贿人行为主动性,但“索贿”是否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利益,才构成受贿罪呢?“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以及是何种性质的要件的争论。
“受贿罪”中贿赂是否仅仅指财物,是否还包括财物之外的其它利益,如设立债权、提供住房、免费旅游等,以及非财产性不当得利,如提供招干指标、提升职务、迁移户口及提供女色等。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积极退赃?“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
论“受贿罪”中的几个问题一、我国新刑法中对受贿罪的定义: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具有以下特征:1、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2、受贿罪的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受贿者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新刑法颁布后“两高”院对相关问题的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1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答复如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检查院,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务,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名利各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①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②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单位或个人,造成严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三、对新刑法中受贿罪中几个问题的思考1、受贿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有三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这就像一个链条,如果缺少了任何一个环节就很难将它归到受贿罪的范畴。
第一合法报酬与非法接受他人财物。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排除有其它技术、技能、智慧上的特长,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凭借自己的技术、技能上的特长、为他人提供服务,创造了效益,而获得了报酬,也许这报酬得到的较正常人多一些,丰厚一点。
至于得到这些报酬是否有职务上的影响?这很难说的清楚,在司法活动中,也不好把握。
第二接受馈赠与非法接受他人财物。
馈赠是亲友之间出于亲情与友谊而赠与的财物。
从表面看接收馈赠与非法接受他人财物都是接收他人财物,有时很难区分。
受贿罪构成为接收他人财物的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
而接收馈赠的同时,不一定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以后的时间,因亲情及馈赠的双重作用,谁能说行为人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馈赠人谋取利益呢?基于以上两点,我个人为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上,按刑法的“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受贿罪界定应严格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更不可“秋后算帐”,朔及时间太长,把多年的行为硬性联系在一起。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必备条件,这已是司法界的共识。
但是对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却存在一定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不包括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
最高人民检查院在高检发释字[1999]2号文中肯定了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的间接受贿也是受贿的一种形式。
但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刑法第385条中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的某种公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而另一种认为刑法第385条中一般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
只不过它和刑法第388条中规定的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的区别在于前者在本人职务与他人职务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而后者则不存在制约关系。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据两高解释,是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与职务相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但从实质上看,行为人是利用了本人职务产生的制约关系,可以左右、影响被利用者的利益。
这种制约关系表现在三种情况:一是从纵的方面看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即职务上的从属关系。
二是横的方面看,在不同部门与不同的单位之间有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着制约关系。
三是非直系亲属、朋友、战友、校友等私人范围的制约关系。
这样一方可以凭借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左右或影响另一方,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为人所指定的请托人谋利益,而本人从中收受贿赂的行为。
3、“索贿”是否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是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两种行为。
所谓的“索贿”就是主动索要并收取,索贿体现了受贿人行为的主动性。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这一规定对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还要求必须他人谋利益呢?对此人们有不同的观点。
大多数人认为索取他人的财物者,无论他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应构成受贿罪。
因为索取贿赂的行为本身已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情节较恶劣的受贿行为,应该予以严厉惩处。
同时索取贿赂的行为往往是利用被索取人有利于行为人,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使被索取人某些正当利益不能正当获得,被索取人员是在行为人索取贿赂后,才得到本应该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这就不存在行为人索取贿赂后为他人谋利益的问题。
我认为单从受贿罪字面上解释,这种观点也许是对的。
但从法理上讲,这种把为他人谋利益排除在索贿的构成要件之外是不洽当的,也是不科学的。
首先,索贿和受贿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成,但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是“以权换利”。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把收受的财物称为贿赂。
若索取他人财物,不以为他人谋利为条件的话,就违受了受贿罪的“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其次从索贿者与被索贿者的关系来看,在索贿的情况下,被索贿者虽然都是在索贿者的要求、胁迫下支付财物的,但被索贿者都是有所请求,甚至为了以后谋取更大利益而忍痛割爱的。
被索贿者也明知是借口索要,虽心有不满,但仍顺水推舟,表面上是被迫、实质上在某种程度上是自愿的,目的是为以后牵制索贿者,使其成为自己以后谋取更大利益的一颗棋子。
司法实践证明,索贿人与被索贿人之间之所以能够达成某种协议,是键在于索贿人能为被索贿人谋取一定的利益,甚至是长远的利益。
如果我们把为他人谋取利益排除在索贿构成要件之外,就成了纯粹的非法占有关系,就很难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划清界限。
4、“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与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刑法上一直存在着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以及是何种性质的要件的争论。
在司法角度,“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疑难在于把它是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
如果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就会造成对大量受贿犯罪不能认定,从而放纵了罪犯。
“谋取利益”从字面上讲即是谋求并取得了利益,以此解释,以下两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罪: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明示或默许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实际上因为一定的原因根本没有实施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