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刑法中对受贿罪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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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我国新刑法中对受贿罪的定义

二、新刑法颁布后“两高”院对相关问题的解释

三、对新刑法中受贿罪问题的思考

1、受贿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3、“索贿”是否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利益

4、“为他人谋利益”的理解与认定

5、“受贿罪”中的“贿赂”之界定

6、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7、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于“积极退赃”?

8、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界限

论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1号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1999]2号文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有三个显著特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三者缺一就难将其归到受贿罪的范畴。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必备条件,这已是司法界的共识,但对其理解却存在一定争议,焦点就是包不包括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

“索贿”就是主动索要并收取,索贿体现了受贿人行为主动性,但“索贿”是否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利益,才构成受贿罪呢?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以及

是何种性质的要件的争论。

“受贿罪”中贿赂是否仅仅指财物,是否还包括财物之外的其它利益,如设立债权、提供住房、免费旅游等,以及非财产性不当得利,如提供招干指标、提升职务、迁移户口及提供女色等。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积极退赃?

“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

论“受贿罪”中的几个问题

一、我国新刑法中对受贿罪的定义: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具有以下特征:

1、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2、受贿罪的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受贿者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新刑法颁布后“两高”院对相关问题的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1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答复如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检查院,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务,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

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名利各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②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单位或个人,造成严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三、对新刑法中受贿罪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1、受贿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受贿罪有三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这就像一个链条,如果缺少了任何一个环节就很难将它归到受贿罪的范畴。

第一合法报酬与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排除有其它技术、技能、智慧上的特长,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凭借自己的技术、技能上的特长、为他人提供服务,创造了效益,而获得了报酬,也许这报酬得到的较正常人多一些,丰厚一点。至于得到这些报酬是否有职务上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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