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学习摘要(二)
消防管道的连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消防管道是消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连接质量直接关系到消防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为了确保消防管道连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消防管道连接的法律规定、技术规范、施工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消防管道连接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消防管道的连接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消防设施、器材的安装、维修、检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设施、器材的安装、维修、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2.《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6-2018)是我国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的国家标准,其中对消防管道的连接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规范,消防管道的连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管道的材质、规格、型号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管道的连接应当采用焊接、法兰连接或者螺纹连接等方式,连接处应当牢固、严密;(3)管道的连接应当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4)管道的连接应当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是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国家标准,其中对消防管道的连接质量验收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标准,消防管道的连接质量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管道的材质、规格、型号、连接方式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2)管道的连接应当牢固、严密,无渗漏;(3)管道的连接处应当进行外观检查,无变形、裂纹等缺陷;(4)管道的连接应当进行压力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三、消防管道连接的技术规范1.材质要求消防管道的材质应当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耐磨性、强度和可塑性。
常用的消防管道材质有:不锈钢、碳钢、铜、铝等。
消防泵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消防泵作为消防系统中的关键设备,其安全性能直接关系到消防工作的成败。
为了确保消防泵的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消防泵的生产、销售、使用等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消防泵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消防泵生产方面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产品。
”2.《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规定了消防产品的认证程序和监督管理。
其中第六条规定:“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消防泵》国家标准《消防泵》国家标准规定了消防泵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
该标准对消防泵的设计、制造、检验等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消防泵销售方面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责任,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消防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消防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消防产品的销售活动进行了规范,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消防泵使用方面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2.《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第八条规定:“消防泵等消防设施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工业使用液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液氮作为一种重要的工业原料和冷却剂,广泛应用于化工、医药、食品、电子等行业。
然而,由于液氮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其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液氮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液氮的法律定义、生产与储存、运输、使用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液氮的法律定义液氮,是指将氮气在常温下加压液化而成的无色、无味、无毒的液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液氮属于第二类易燃气体,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
二、液氮的生产与储存1. 生产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液氮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液氮的生产活动。
2. 生产管理液氮生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液氮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
3. 储存许可液氮储存企业必须取得储存许可证,方可从事液氮的储存活动。
4. 储存管理液氮储存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专用储存设施,确保储存安全。
液氮储存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液氮储存设施的设计规范和标准;(2)具备良好的通风、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3)储存场所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居民区;(4)储存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
三、液氮的运输1. 运输许可液氮运输企业必须取得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液氮的运输活动。
2. 运输管理液氮运输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液氮运输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液氮运输车辆的设计规范和标准;(2)配备专业驾驶员和押运员;(3)运输途中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防止液氮泄漏;(4)运输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四、液氮的使用1. 使用许可液氮使用企业必须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从事液氮的使用活动。
减压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和民用建筑中使用的管道系统日益复杂。
减压阀作为管道系统中重要的安全装置,其作用在于降低管道系统中的压力,防止管道破裂或设备损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减压阀的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减压阀的法律定义、法律规定、监管体系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一、减压阀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的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减压阀作为压力管道的重要附件,属于特种设备范畴。
减压阀,是指用于降低管道中流体压力,防止管道或设备损坏的安全装置。
其主要作用是使管道中流体的压力降低到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管道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减压阀的法律规定1.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减压阀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检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标准规范减压阀的设计、制造、检验等环节必须遵守以下标准规范:-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程》- 《减压阀通用技术条件》- 《减压阀检验规则》- 《减压阀型式试验方法》- 《减压阀压力试验方法》- 《减压阀密封性能试验方法》3. 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减压阀作为一种特种设备,其生产、销售、使用企业也应当履行备案手续。
4. 标识制度减压阀在制造、安装、使用过程中,应当在其上标注以下信息:- 产品名称- 制造单位- 生产日期- 型号规格- 公称压力- 公称直径- 主要技术参数- 安全使用说明- 检验合格标志三、减压阀的监管体系1. 政府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减压阀的监管工作,包括:- 制定减压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监督检查减压阀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检验- 对减压阀生产、销售、使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 行业自律减压阀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安全教育是防范事故的三大对策之一

安全教育是防范事故的三大对策之一【摘要】安全教育是防范事故的三大对策之一,而企业普通员工的安全教育又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础。
文章对企业普通员工的安全教育目标、内容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一些进行安全教育的方法。
【关键词】普通员工;安全教育;目标一、引言安全生产是我国的一项项基本国策,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
安全教育是防范事故的三大对策之一(工程技术对策、教育对策、管理对策),针对企业组织中不同层次的人员有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本文主要谈的是对企业普通员工的安全教育,一方面安全工作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保护现场的员工,另一方面安全生产的落实最终要依靠现场员工,因此企业普通员工是安全生产最基础的保障元素。
同时客观事实表明,发生的事故近80%是由于职工自身“三违”原因造成的,人的安全可靠与人的安全意识、文化素质、技术水平、个性特征和心理状态都有关系,因此提高职工的安全文化素质是预防事故最根本的措施,企业普通员工的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教育的重要基础。
(风险世界网专业研究安全风险管理,安全员的门户网站!)二、企业普通员工安全教育的目标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科技与创新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现今社会对企业员工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企业职工通过安全教育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综合素质。
(一)在安全意识方面,有较高的个人安全需求,珍惜生命,关爱健康。
拥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在安全知识方面,有较广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三)在安全技能方面,有较熟练的安全操作技能,通过刻苦训练,提高可靠率,避免失误。
(四)在遵章守纪方面,能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劳动纪律,并长年坚持。
(五)在应急能力方面,若遇到异常情况,不临阵脱逃,而能果断采取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或防止事故扩大。
三、企业普通员工安全教育内容企业普通员工安全教育内容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一般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建筑法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法规是国家为保障建筑活动的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等,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建筑法规的法律规定,包括建筑许可、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监理、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环境保护、节能等方面的内容。
二、建筑许可1. 建筑许可的概念建筑许可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前,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取得从事建设活动的合法凭证。
2. 建筑许可的分类(1)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 建筑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申请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非法人组织资格;②有明确的建筑项目;③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资金;④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⑤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文件;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企业。
(2)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建筑设计1. 设计资质(1)设计资质的概念:设计资质是指建筑设计单位在从事建筑设计活动前,依法取得的从事建筑设计业务的资格。
(2)设计资质的分类: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个等级。
2. 设计文件(1)设计文件的概念:设计文件是指建筑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的,用于指导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文件。
(2)设计文件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建筑设计说明书;②建筑图纸;③建筑结构设计;④设备设计;⑤施工图设计;⑥其他相关技术文件。
3. 设计质量(1)设计质量的概念:设计质量是指建筑设计单位在完成设计任务过程中,所达到的设计水平和技术要求。
赏味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赏味期限作为食品安全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赏味期限的法律规定,分析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以及监管措施,以期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参考。
一、引言赏味期限,又称保质期、最佳食用期等,是指食品在一定条件下,保持其原有品质和食用安全性的期限。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
赏味期限作为食品安全的重要指标之一,其法律规定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赏味期限的法律规定1. 适用范围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这表明,赏味期限适用于所有预包装食品。
2. 法律效力(1)生产者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因此,生产者有义务在食品标签上标注赏味期限,并对不符合赏味期限的食品负责。
(2)销售者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质量负责。
食品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销售者有义务对销售食品的赏味期限进行监管,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符合标准的食品。
(3)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食品的真实信息。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食品的赏味期限信息,并对不符合赏味期限的食品提出质疑。
3. 监管措施(1)标签监管: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严格按照规定标注食品标签,包括赏味期限。
监管部门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抽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液化气充装前称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液化气充装前称重的法律规定一、引言液化气作为一种常见的燃料,广泛应用于家庭、工业和商业领域。
由于液化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其安全使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液化气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液化气的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其中,液化气充装前称重是保障液化气质量的重要环节,本文将重点探讨液化气充装前称重的法律规定。
二、液化气充装前称重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液化气的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该法,液化气充装前应当进行称重,确保液化气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液化气作为一种危险化学品,其充装前称重的要求在该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3.《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管理规范》(GB 50156-2012)《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管理规范》是针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安全管理制定的行业标准。
该规范对液化气的充装前称重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称重设备、称重方法、称重记录等。
4.《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规定》(GB 50257-2012)《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规定》对液化石油气瓶的充装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对充装前称重的要求与《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管理规范》相一致。
三、液化气充装前称重的要求1.称重设备液化气充装前称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备,确保称重结果的准确性。
称重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2.称重方法液化气充装前称重应当采用计量部门认可的方法进行。
通常情况下,液化气充装前称重采用电子称重方法,通过电子秤对液化气瓶进行称重。
3.称重记录液化气充装前称重应当详细记录称重结果,包括液化气瓶的编号、称重时间、称重重量、充装前重量等信息。
二次过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交通流量日益增大,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
其中,二次过街作为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严重威胁着行人的生命安全。
为了规范行人过街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二次过街行为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二次过街的法律规定、执行与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二次过街的法律规定1. 定义二次过街,是指行人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或人行横道的路口时,违反交通规则,先从道路的一侧通过,然后未经允许,再次穿越道路,进入对向车行道的行为。
2.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遇有交通信号灯故障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人行横道的路口,应当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人行横道的路口,应当从人行道或者道路边缘通过;在没有人行道的情况下,应当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遇有交通信号灯故障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人行横道的路口,应当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三、二次过街的执行1. 交通警察执法交通警察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力量,对于二次过街行为,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路口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二次过街行为;(2)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等;(3)对违法行为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2. 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到交通安全管理中来,对二次过街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具体措施包括:(1)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对二次过街等违法行为进行曝光;(2)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交通管理的良好氛围。
规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规培,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我国医疗行业为提高医师专业水平、保障医疗质量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化,规培法律规定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规培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规培法律规定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规培法律规定的背景1. 医疗行业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医师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逐渐凸显。
为提高医师专业水平,保障医疗质量,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2. 政策推动: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了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如《关于加快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方案》等。
3. 国际经验:许多发达国家都实施了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规培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培训对象:规培对象主要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等专业的住院医师。
2. 培训时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总时长为3-5年,具体时间根据专业不同而有所差异。
3. 培训内容:规培内容包括临床技能培训、理论知识学习、科研能力培养等。
4. 培训基地:规培基地应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师资力量和医疗资源,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5. 考核评价:规培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
过程考核主要考察医师在培训过程中的学习态度、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掌握情况;结业考核主要考察医师的综合素质和临床能力。
6. 待遇保障:规培医师在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规培法律规定的实施现状1. 培训规模:近年来,我国规培医师规模逐年扩大,培训基地数量不断增加。
2. 培训质量:规培医师的整体水平得到提高,医疗质量得到保障。
3. 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加大对规培工作的投入,为规培医师提供良好的培训环境。
四、规培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1. 培训资源不足:部分培训基地师资力量薄弱,临床技能培训设施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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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规范学习摘要 一、《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2.0.3本规范将隔堤与防火堤的功能严格加以区分:只有防火堤才具有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的功能,而隔堤不需要赋予这项功能。隔堤的作用就是在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如冒顶)时,把液体污染范围控制在一个较小的区域内,便于收集、清洁与处理。 3.1.2 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3.1.4 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3.1.5 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宜设置排水明沟。 3.1.7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 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3.1.8 防火堤的相邻踏步、坡道、爬梯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高度大于或等于1. 2 m 的踏步或坡道应设护栏。 3.2.3 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2.5 油罐组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公称容量。 3.2.6 油罐组防火堤顶面应比计算液面高出0.2m。立式油罐组的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 ,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道路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 m 。卧式油罐组的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0.5m 。 4.2.1 防火堤、防护墙的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冻土深度和稳定性计算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0.5m。 4.2.2 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组,防火堤堤身内侧应做防腐蚀处理。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3. 1. 8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变频器启动方式。 3.3.2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 ;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m~100m。 3.4.4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5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3.4.6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4.1.4消防水泵、防烟和排排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孚动直接控制装置。 5.1.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火灾探测器。 2、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3、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4、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且需要早期探测的场所,宜增设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5、对使用、生产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6.2.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届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 0 m ;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 5 m ;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 6.2.5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O.5m。 6.2.6点型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6.2.8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O.5m。 6.2.11点型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15°。 6.3.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子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 6.5.2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组不应小子60分贝;在环境喋声大于60分贝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躁声15分贝。 7.3.1每间卧室、起居室内应至少设置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 7.3.2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厨房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使用液化气的用户应选择丙烷探测器,使用煤制气的用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 2、连接燃气灶具的软管及接头在橱柜内部时,探测器宜设置在橱柜内部。 3、甲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顶部,丙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下部,一氧化碳探测器可设置在厨房下部,也可设置在其他部位。 4、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宜设置在灶具正上方。 5、宜采用具有联动关断燃气关断阀功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8.2.1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 10. 1.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10.2.2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11.2.7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保护管保护。
三、《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规程》(GB30871-2014) 5.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要求如下: 1、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2、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3、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需要重新进行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5.4.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2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到达如下要求: 1、氧含量为18~21%,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 2.1 的规定; 3、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5.4.2规定。 8.1.1高处作业分级:一级:2-5m,二级:5-15m,三级:15-30m,四级:30m以上
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5.1.11 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热河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相互代用。 6.1.4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2m; 2、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0.8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3、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 4、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 11、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12、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6.1.8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识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7.2.3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服饰。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7.2.5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 7.2.6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8.1.1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8.1.10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外协和松动。 8.1.11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8.1.13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制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8.1.16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 8.2.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用大于0.1s。 8.2.15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8.3.1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8.3.2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9.5.2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9.5.4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9.6.1手持式电动工具除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外,相关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五、《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11、二氧化硫:不燃,对眼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在生产企业设置必要紧急排放系统及事故通风设施。设置碱池,进行废气处理。 16、乙炔:易燃烧爆炸。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范围非常宽,爆炸极限2.1%~80%(体积比),遇明火、高热和氧化剂有燃烧、爆炸危险。 使用乙炔气瓶,应注意: ——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对已卧放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15分钟,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轻装轻卸气瓶,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