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危险化学品道路车辆运输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道路车辆运输单位安全评价导则(一) 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及《江苏省关于加强交通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运车辆运输的安全条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不适用铁路危险化学运输车辆的安全评价。
(二)安全评价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安全评价的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提高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车辆运输的安全风险,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运输车辆的安全和人员的生命安全,避免事故对道路交通及附近群众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评价的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江苏省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三)定义3.1危险化学品:本文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是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第三条为准。
即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3.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门用来运输危险化学品,有良好的车况、经过专门机构检查认定的道路运输车辆。
3.3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单位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单位的安全评价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运输单位的委托,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过程的实际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存在的危险有意因素的种类和程度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
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措施建议。
(四)安全评价的前题条件4.1车辆运输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4.2新设的运输单位应应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4.3公安车管所对车辆的年检报告复印件。
4.4公安部门核发的准运证的复印件。
(五)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的安全评价依据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的安全评价的依据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但不限于此):5.1法律法规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1.4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1.5公安部令18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5.1.6交通部交运发(1993)1382号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5.1.7交通部1999.11.15《汽车货物运输规则》5.1.8交通部(88)交科学技字194号文《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5.1.9原劳动部劳发部[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5.1.10国务院1988.03.09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5.2行业标准、规范5.2.1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5.2.2交通部《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5.2.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2.4安监管二安[2003]45号《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5.2.5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辩识》5.2.6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5.2.7 GBI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5.2.8 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5.2.9 GB17914-199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5.2.10 GB17915-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5.2.11 GB17916-98《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大条件》5.2.12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5.2.13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5.2.14 GB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5.2.15 GB190-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5.2.16 GB16483-1996《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5.3江苏省标准5.3.1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5.3.2苏安监[2003]157号《江苏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六)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单位安全评价的内容包括:(1)运输单位的证照资质;(2)运输车辆车况;(3)用于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是否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产品,(危化品第三十六条);(4)管理组织及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前言本导则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而制定。
本导则的附录A、B、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辩识》GBJ74-84(1995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37-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416-2000 《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J290-98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1)内部规章、制度、检查表和企业标准
2)有关安全生产经验
3) 操作、维修岗位操作规程
4)已有的安全研究、事故统计和事故报告
(11)相关的检测和检验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二 液化气储灌厂(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结果
检查发现
备注
1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1.1储灌厂(站)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单位应逐级建立相应的安全目标责任制。
6.4 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
1)评价程序;
2)评价方法。
6.5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工艺过程、物料、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水、电、汽、风、消防等公用工程系统、危险物品的储存方式、储存设施、辅助设施、周边防护距离及其它。
6.6 定性、定量化评价及计算
通过分析,对上述生产装置和辅助设施所涉及到的内容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后,运用定性、定量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化和定量化评价,确定危险程度和危险级别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后果,为提出安全对策措施提供依据。
B-1.0.3
G
1.2运行和维护的管理制度:
1)人员和车辆进入储灌厂(站)安全管理制度;
2)储灌厂(站)工艺管道与设备巡查、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
3)用户设施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
4)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
5)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上报程序。
C
E-第十三条
B-3.1.1
J-10
1.3厂(站)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E第十七条
E-第四十五条
E-第四十六条
中石油常德油库安全预评价报告

1.1 评价目的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确保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技术措施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保证建设项目建成后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
2、找出本项目建成运行后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产生危险的、危害后果的主要条件,从整体上评价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有效。
3、对装置运行过程中存在固有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价和科学分析,对其已采取的控制手段进行评价,同时确定其风险等级。
4、提出消除、预防或降低装置危险性,提高建设项目安全运行等级的安全对策,为装置的安全设计、生产运行以及日常管理提供依据,并为上级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监察提供依据。
1.2 安全预评价依据1.2.1 项目由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安监管办字[2001]39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17号局长令)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精神,中国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常德油库工程属于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为此中国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委托湖南浩美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常德油库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工作。
1.2.2 法律和法规本次评价采用的法律和法规见表1-1。
表1-1 法律、法规1.2.3 标准及规范本次评价采用的标准及规范见表1-2。
表1-2 标准及规范名录1.2.4 本项目有关的主要技术资料及参考资料(1)、《中国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常德油库可行性研究报告》,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2005年8月;(2)、《油库安全技术》,王丰、郭继坤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2003年。
危险化学品储罐作业规范

危险化学品储罐作业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4)4 基本要求 (5)5 输送作业 (6)6 巡回检查作业 (8)7 储罐放水作业 (10)8 计量和测量 (11)9 检修作业 (11)10 清洗储罐作业 (13)11 用电 (14)12 安全监护作业 (15)13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16)14 附则 (16)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87(2001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8-199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60-19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15599-1995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3348-19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G 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3-199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5-1999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6-1999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23017-1999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GBJ74-1984《石油库设计规范》SH3007-1999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3术语和定义3.1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管理要求

共建安全城市,致力于企业安全管理正规化、标准化、持续化。
4、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电器要整 体防爆;
5、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装设防 雷、防静电设施且符合国家标准,并应每半年年 检一次;
6、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装设相应化学品 泄漏报警装置;
7、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有防爆通排风 装置,并保证通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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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安全城市,致力于企业安全管理正规化、标准化、持续化。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通用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要求;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基本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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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安全城市,致力于企业安全管理正规化、标准化、持续化。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要求
13、易燃危险品不准与普通物品、氧化剂、有机 过氧化物、腐蚀性物品共同存放;
14、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 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跑冒滴漏 危险物品应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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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危险品仓库应设置仓库安全责任人,由安全 责任人专人管理,仓库安全责任人应有危险物品从 业资格上岗证,熟悉危险品特性和消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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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制库房的温、湿度。 对于储存氧化剂、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等物品的 库房,应设有温、湿度计,定时进行观测记录,发现偏离 即应采取整库密封、分垛密封、自然通风以及翻桩倒垛等 方法进行调节。当不能采取通风措施时,应采用吸潮和人 工降温的方法进行控制。 一般氧化剂的库温均不宜超过35℃,相对湿度宜保持 80%以下;一级自燃物品库温一般不应超过28℃,相对湿 度应低于80%。每种物品的储存温度、湿度都有具体要 求,须认真执行。 4、防止超期超量储存。 氧化剂、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等超过储存期或储 量超过规定要求,极易发生变质、积热自燃或压坏包装引 发事故,故应严格控制储存量和储存期限。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1
③查安全生产投入是否符合规定;
④查事故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是否符合;
⑤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⑥查事故管理制度和台帐;
⑦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⑧查培训台帐是否符合规定;
⑨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台帐;
⑩查作业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自1991年4月14日起施行)
全部条款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①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
②查安全教育是否符合要求;
③查安全作业证使用是否规范;
④查工艺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符合
8
化学工业部令第10号《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自1998年10月8日起施行)
符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①国办发(200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②国办发(2007)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③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①查企业的风险评价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第一部分)
序号
法规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说明一、安全设施的含义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⒈预防事故设施⑴检测、报警设施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⑸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⒉控制事故设施⑹泄压和止逆设施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⑺紧急处理设施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⒊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⑻防止火灾蔓延设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9)灭火设施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管理要求
共建安全城市,致力于企业安全管理正规化、标准化、持续化。
5、加强管理,严禁违章操作。 (1)严禁在库房内或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 打包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任何不安全操作。 (2)改装危险化学品或封焊修理,必须在专门 的单独房间内进行,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3)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摩擦 撞击或重压、倾倒。仓库进出货物后,对遗留或散 落在操作现场的危险品要及时清扫和处理。
贮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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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与限量表
储存要求 储存类别
露天储存 隔离储存
平均单位面积储存量 /(t/m2)
单一储存区最大储量 /t
垛距限制/m
1.0~1.5 2000~2400
2
0.5 200~300 0.3~0.5
23、危化仓储要有专人管理,每天对危 化品仓库安全进行点检,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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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要求
1、严格控制火源。 (1)库房内一般不允许动火,确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办 理动火审批手续。库房内动火,必须撤离库内和附近可燃物 品,在指定地点,按指定项目进行,并有专人监护。 (2)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 车辆,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进入库区的汽车,其排气管 应装火星熄灭器;汽车与库房之间,应划定安全停车线(一般 为5米);严禁在库区内检修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区。蒸 汽机车必须与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车隔离开,并在烟囱上设火 星熄灭装置;在库区内不准清炉,且要关闭灰箱上部两侧风门。 2、严禁混存。 必须严格遵守危险性物品共同储存的规则,性能上或灭火 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严禁混存。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前言本导则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而制定。
本导则的附录A、B、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辩识》GBJ74-84(1995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37-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416-2000 《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J290-98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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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s for storage and preservation of combustible and explosive goods 自 2000-4-1 起执行
前言 本标准是为规范化学危险品中易燃易爆性物品的储藏管理,确保易燃易爆性物品在储罐过程中的安全而制定的。 本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国内贸易局制定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规范》第七册,并结合四十余年储藏该类商品的实践经验和试验研究成果对易燃易爆性物品的合理安全贮存,做了具体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是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商业储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广浩、王秀芬、吴凤琴、王玉洪、张桂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性商品的储藏条件、养护技术和储藏期限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12268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不含军工危险物)。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1990 包装货物图示标志 GB12268—19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463—199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J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储藏条件 3.1 建筑条件 应符合GBJ16—1987中4.2.1条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3.2 库房条件 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3.2.1 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3.2.1.1 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3.2.1.2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3.2.1.3 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3.2.1.4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3.3 安全条件 3.3.1 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3.3.2 除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规定分类贮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 3.3.2.1 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 3.3.2.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3.3.2.3 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贮存。 3.3.2.4 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乳剂H(编者注:可能是“发孔剂”或“发泡剂”)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3.3.2.5 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3.3.2.6 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3.3.2.7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3.4 环境卫生条件 3.4.1 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 3.4.2 库房内经常打扫,地面无漏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3.5 温湿度条件 3.5.1 各类商品适宜储藏的温湿度见表1。 表1 温湿度条件 4 入库验收 4.1 验收原则 4.1.1 入库商品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并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产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说明。 4.1.2 保管方应验收商品的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等,验后作出验收记录。 4.1.3 验收应在库房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 4.1.4 每种商品拆箱验收2~5箱(免检商品除外),发现问题,扩大验收比例。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标记。 4.2 验收项目 4.2.1 验收内外标志 a) 品名; b) 规格; c) 等级; d) 数(重)量; e) 生产日期(批号); f) 生产工厂; g) 危险品标志符合GB190和GB191的规定。 4.2.2 验收包装 各类商品的容器和包装均应符合GB12463的规定,应封闭严密,完整无损,容器和外包装不沾有内装商品和其他物品,无受潮和水湿等现象。 各类商品的内外包装及衬垫见表2。 表2 各类商品的内外包装及衬垫
4.2.3 验收商品质量(感官) 4.2.3.1 固体无潮解,无熔(溶)化,无变色和风化。 4.2.3.2 液体颜色正常,无封口不严,无挥发和渗漏。 4.2.3.3 气体钢瓶螺旋口严密,无漏气现象。 4.3 验收结果处理 4.3.1 凡外标志不全,包装不符合4.2规定的不得签收入库或暂存观察室。如包装破漏需整好后再行入库。 4.3.2 验收完毕,合格的做好入库单及验收记录,并转存货方。 5 堆垛 5.1 堆垛方法 根据库房条件、商品性质和包装形态采取适当的堆码和垫底方法。 5.1.1 各种商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熔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根据情况加大下垫高度。 5.1.2 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美观,出入库方便,一般垛高不超过3m。 5.1.3 堆垛间距: a) 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 b) 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 c) 墙距大于等于30cm; d) 柱距大于等于10cm; e) 垛距大于等于10cm; f) 项距大于等于50cm。 6 养护技术 6.1 温湿度管理 6.1.1 库房内设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自记温湿度计),按规定时间观测和记录。 6.1.2 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湿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湿度,使之符合表1的要求。 6.2 在库检查 6.2.1 安全检查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垛牢固程度和异常现象。 6.2.2 质量检查 根据商品性质,定期进行以感官为主的在库质量检查,每种商品抽查1~2件,主要检查商品自身变化,商品容器、封口、包装和衬垫等在储藏间的变化。 6.2.2.1 爆炸品:一般不宜拆包检查,主要检查外包装。爆炸性化合物可拆箱检查。 6.2.2.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用称量法检查其重量;检查钢瓶是否漏气可用气球将瓶嘴扎紧;也可用棉球蘸稀盐酸液(用于氨)、稀氨水(用于氯)涂在瓶口处。如果漏气会立即产生大量烟雾。 6.2.2.3 易燃液体:主要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或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 6.2.2.4 易燃固体:查有无溶(溶)、升华和变色、变质现象。 6.2.2.5 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查有无挥发、渗漏、吸潮溶化,含稳定剂的,稳定剂要足量,否则立即添足补满。 6.2.2.6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主要是检查包装封口是否严密,有无吸潮溶化,变色变质;有机过氧化物,含稳定剂的,稳定剂要足量,封口严密有效。 6.2.2.7 按重量计的商品应抽检重量,以控制商品保管损耗。 6.2.2.8 每次质量检查后,外包装上均应作出明显的标记,并作好记录。 6.2.3 检查结果问题处理 6.2.3.1 检查结果逐项记录,在商品外包装上做出标记。 6.2.3.2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商品通知单通知存货方。如问题严重或危及安全时立即汇报和通知存货方,采取应急措施。 6.2.3.3 有效期商品应在有效期前一个月通知存货方。 6.2.3.4 超过储藏期限或长期不出库的商品应填写在库商品催调单,转存货方。 7 安全操作 7.1 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7.2 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 7.3 操作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滚动。出入库汽车要戴好防护罩,排气管不得直接对准库房门。 7.4 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7.5 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8 储藏期限 根据各种商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而定。 9 出库 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10 应急情况处理 10.1 灭火方法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10.2 各种物品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毒性气体和毒害性烟雾。在灭火和抢救时,应站在上风头,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式呼吸器。 10.3 如发现头晕、呕吐、呼吸困难、面色发青等中毒症状,立即离开现场,移到空气新鲜处或做人工呼吸,重者送医院诊治。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化学危险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说明:“○”符号表示可以混存; “×”符号表示不可以混存; “分”指应按化学危险品的分类进行分区分类贮存。如果物品不多或仓位不够时,因其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也可以混存; “消”指两种物品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但消防施救方法不同,条件许可时最好分存; ① 说明过氧化钠等氧化物不宜和无机氧化剂混存。 ② 说明具有还原性的亚硝酸钠等亚硝酸盐类,不宜和其他无机氧化剂混存。 凡混存物品,货垛与货垛之间,必须留有1m以上的距离,并要求包装容器完整,不使两种物品发生接触。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易燃易爆性物品灭火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