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全套政策整理)
河南省研发费用归集及加计扣除政策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 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 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 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 定资产租赁费。
3、明确研发费用归集边界,制定公共费用分摊标准,准确归集各 研发项目的支出,特别是研发人员的工资、研发仪器设备、场地、水电 气暖等公共费用的归集和各项目之间的准确分摊。分摊标准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动。
三、如何做好研发费用归集
4、规范研发费用归集对象主体和产生流程。研发费用发生的核心 主体为研发部门,费用发生应经由研发部门归集。部分企业归集的研 发领用材料直接领用到生产一线,投入产品生产,这些投入是否属研 发投入无法鉴别。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以及外 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高企认定中明确为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不含职工福利费、教 育经费、工会经费、年金等,加计扣除时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 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其他费用” 中归集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可以 加计扣除)。
二、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 194号)的规定: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 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 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 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适用对象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1、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目录第一部分: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和解读 (2)一、加计扣除定义 (2)二、法律规定 (2)三、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意义 (2)针对高新技术企业 (2)针对非高新技术企业 (3)四、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基本条件 (3)适用范围 (3)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3)研发领域要求 (3)五、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六、不得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 (4)七、申报流程 (5)八、报送资料 (5)办理技术鉴定需填报的材料(报送科技部门等单位) (5)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5)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和解读一、加计扣除定义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00元,就可按15000元(100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
二、法律规定1.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之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再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3.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要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
三、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意义针对高新技术企业1.因为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新规定涉及到的标准和条件与高新认定中研发费用的归集有着极大的相似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有天然的优势。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三、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外聘研发人员工资如何计算扣除?
甲方观点:企业外聘的研发人员,协议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薪金等
费用的,凭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加计扣除,能扣除的金额只限于人工费用,
不能把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等也加计扣除。
乙方观点: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加计扣除,不需要区分发票
金额中多少是人工费用、多少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其他费用或利润。
税灵灵观点:同意乙方观点。
理由是一张发票上的汇总金额,要区分是人工
费用还是利润等很难。
对委托方来说,发票上开具的金额也就是我支付的金额,
对我来说就是发生的人工费用,至于你其中有多少人工成本多少利润与我无关。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意设计活动费用,加计扣除75%还是50%?
甲方观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意设计活动费用,应该和研发费用同等待遇,
享受加计扣除75%政策。
乙方观点: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的诸多文件中,说的都是研发费用,未将创意设计活动费用列入其中,因此只能
加计扣除50%。
税灵灵观点:同意乙方观点。
理由一,在研发费文件和新申报表设计中,都
体现了创意设计活动费用是独立于研发费用之外的观点。
理由二,
新7012《研发
费加计扣除优惠表》中,没有栏次让你填写创意设计活动费用加计扣除75%,所
以只能加计扣除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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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培训

01
最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优惠政策文件
增设优化简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
降低了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填写难度,为部分财务核算水平不 高中小微企业提供便利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1年第28号
01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优化简化: 一是简并辅助账样式 2015版“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 2021版“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
01
其他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 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 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 保险费。----2017年总局40号公告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案例 某企业2021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项目A人员人 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 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 用为8万元。
按照28号公告明确的现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 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 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 工作量。
委托境 外机构 进行研 发活动 所发生 的费用
经限额 调整后 的委托 境外机 构进行 研发活 动所发 生的费
用
3
4
5
6 7.1 7.2 8.1
8.2
8.3 8.4
资本化金额小计 费用化金额小计
01
会计经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老政策分析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老政策分析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老政策分析 新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新政策)均在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旧政策)同时作废。
新老政策下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不同点归集如下: 一、规范了研发费用的归集顺序 新政策中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阐述是按照填列报表的顺序,分类归集划分更为明确。
二、宽泛了研发费用的认定范围 1、在适用目录上,旧政策中要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研发费用方可加计扣除。
新政策未规定研发项目适用目录。
2、在人员人工费用上,新政策允许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旧政策强调在职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费用。
3、在直接投入费用上和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上,新政策增加了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对非专利技术作了进一步明;不再要求仪器、设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增加多用途对象(资产)、明确多用途对象费用归集和分配方法,比较切合实际情况。
5、在其他费用上,新政策新归类其他费用,并增加咨询、保险、检索、分析、评议、评估、申请、注册、代理、差旅、会议等费用,同时作出占比10%的限制。
6、新政策增加了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7、在企业集团集中研发的处理上,新政策对企业集团集中研发的加计扣除未要求提供协议或合同。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辅导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辅导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得技术创新所发生的直接支出,包括人员费用、设备费用、材料费用等。
为了促进企业的研发活动,我国税法对研发费用实行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进行具体辅导,包括政策规定、申请条件、申报流程等。
一、政策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定比例的数额后再计算纳税额。
我国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研发费用包括企业为技术创新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主要包括人员费用、设备费用、材料费用等;间接成本主要包括研发管理费用、场地费用、测试验证费用等。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关费用列入研发费用进行申报。
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对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实行不同的比例,具体如下:1.基本研究费用:可加计扣除150%;2.应用性基础研究费用:可加计扣除150%;3.技术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150%。
二、申请条件企业要申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研发活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定义;2.研发费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合理核算;3.研究开发实验室或研究机构必须有合法取得研究成果的能力;4.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政策的要求;5.研发活动必须在中国境内进行。
三、申报流程企业申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完成以下申报流程:1.填写《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请表》,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研发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费用明细等;2.提供相关的财务会计凭证,包括发票、合同、银行流水等;3.提供研究开发实验室或研究机构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研究成果的能力;4.提交申请材料至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核。
财税[2015]119 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消息来源:中税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 ,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操作讲解
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比例提高为100%。
√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比例提高
为200%。
4
政策沿革
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税【2017】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国科发【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财税【20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税【2018】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7
政策内容-研发活动
18
创意设计活动
可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
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
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
相关费用,可按照政策规
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制造业提高比例
主
体
政
策
委托境外研发
全面提高比例
政策内容-提高比例
7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50%
75%
一般居民企业
科技型中心企业
财税﹝2018﹞99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
75%
所有居民企业
全面提高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3号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注:还可采用产量法、总
量法、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等)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
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6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
(一)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4、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3)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
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
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
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 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 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 移或者分离。
借:研发支出——费用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2、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
贷:无形资产
17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1、小企业会计准则 (1)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2)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 (1)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2)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18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
(一)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1、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 义
6
一、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3、相关具体规定——基本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 11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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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摊销。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和适用范围演变(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比例为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第一款第二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具体抵扣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比例为50%《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三)适用范围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比例为50%,且可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一款: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四)范围扩大到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比例50%《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款: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第七款: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五)明确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款: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七)全范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款: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即可以叠加)4.无形资产摊销。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不得扣除的研发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三款: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