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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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1.03•【文号】国税办发[1997]41号•【施行日期】1997.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档案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办发[199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推动税务系统办公室的目标管理工作,促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经1997年全国税务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在试行中及时向总局办公厅反馈意见,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其他工作的考评办法待修订后陆续下发。

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2、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3、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4、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1997年11月3日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厅采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公文审核与不定期抽查相会合的方法进行考评。

第三条上报的公文指:各地的请求、报告以及抄送总局的文件。

第四条不定期抽查的内容包括:实地检查省级税务机关对本系统公文的管理、考核评比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

第五条公文考评采用扣分法,即对上报的公文每发现一处差错扣1分,年终以累计所扣分数除以上报文件总数,得出差错率,从低至高分别排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名次。

税务征管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征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征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税务征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税务征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完整无缺,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三)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四)高效性原则: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执行情况档案;(二)税收征收管理、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处罚等业务档案;(三)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党风廉政建设、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档案;(四)其他与税收工作相关的档案。

第五条档案收集方式:(一)税务部门内部收集;(二)与其他部门或单位交换、购买;(三)接受捐赠;(四)其他合法途径。

第六条档案整理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内容、形式、来源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编目归档:编制档案目录,归档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性;(三)装订规范:采用统一规格的档案袋、档案盒等装订工具,确保档案的整洁和美观;(四)标识清晰:在档案袋、档案盒等装订工具上标明档案名称、类别、卷号、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鉴定第七条档案保管要求:(一)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保持库房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火等;(二)按照档案类别、保管期限等要求,实行分室、分柜保管;(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对破损、褪色、污染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清洗、复制;(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第八条档案鉴定要求:(一)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局有关档案鉴定标准,对档案进行鉴定;(二)鉴定工作应成立专门鉴定小组,由熟悉业务、具备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三)鉴定结果应报单位领导审批,并做好鉴定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6.06•【文号】国税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将《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局内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2008年8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六月六日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税务大厅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税务大厅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大厅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税务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大厅所有涉及税收征管、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税务大厅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二)科学规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三)安全保密:加强档案安全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与保密;(四)服务至上: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税务大厅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室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税务大厅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税务大厅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四)负责税务大厅档案信息的查询、提供和利用;(五)负责税务大厅档案安全保卫工作;(六)组织开展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税务大厅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室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做好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二)按规定向档案室移交档案;(三)对档案室提供的档案信息进行查询、利用和反馈;(四)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档案管理内容第六条税务大厅档案管理内容包括:(一)税务登记类档案;(二)帐簿凭证类档案;(三)纳税申报类档案;(四)税款征收类档案;(五)发票管理类档案;(六)税务检查类档案;(七)综合类档案;(八)征管质量考核类档案;(九)其他与税收征管、服务、管理相关的档案。

第七条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分类、编号、归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安全;(二)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三)档案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税务系统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系统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系统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税务系统内部的各级征管部门,包括税收征管局、税务稽查局、税务机关等。

三、档案管理原则1.高效原则:建立科学、系统的档案管理制度,提高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效率;2.安全原则:确保征管资料档案的安全性,防止丢失、损毁和泄密;3.规范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4.有序原则:对征管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环节进行有序管理;5.责任原则:明确各级征管部门的档案管理职责和义务,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

四、档案管理的组织实施1.档案管理部门的设置税务系统内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征管资料的档案管理,包括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2.档案管理流程(1)档案的收集:对征管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和索引,并建立档案目录等;(2)档案的整理:对征管资料进行整理和装订,并标注档案编号、日期和存放位置等;(3)档案的保管:制定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存放和防灾防损;(4)档案的利用:根据征管部门的需要,提供档案查询和借阅服务,并进行档案的调阅和调取;(5)档案的销毁: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对于已经过期或无效的档案,进行有序的销毁。

五、档案管理的权限和责任1.处级征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档案管理的工作规范和制度,并监督下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2.科级征管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及时提交给上级机关进行档案存放;3.基层征管部门负责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4.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定期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六、档案的安全保管措施1.档案室的设置和布置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具备合适的储物设备和环境条件;2.档案必须进行合理的分类和归档,建立完善的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3.档案室要设置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4.档案室的出入口应设置门禁,限制非工作人员的进入;5.档案的借阅和调阅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并有相应的记录。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档案的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档案是指纳税人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税务审计资料等与税收征管相关的文件、资料的集合。

第三条:税务档案管理应坚持便民、高效、规范的原则,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税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税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利用、销毁等工作。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和归档第五条:税务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规则进行分类,确保分类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税务档案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一)纳税人基本资料档案;(二)纳税申报资料档案;(三)税务审计资料档案;(四)税务稽查资料档案;(五)税务执法资料档案;(六)税务行政复议资料档案;(七)税务行政处罚资料档案;(八)税务行政听证资料档案。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七条:税务档案的收集应及时、完整,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收集档案应采取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检索性。

第九条:档案整理要求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便于查阅。

第四章:档案的存储和利用第十条:档案存储应采用安全、稳定的电子存储方式,防止丢失和损毁。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及时性。

第五章: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档案的销毁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档案销毁应编制相应的销毁清单,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附件附件1:纳税人基本资料登记表附件3:税务审计资料收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税收征管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税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派出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二)集中统一原则:税务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三)安全保密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严格保密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和泄密。

(四)服务利用原则: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为税务局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局长是税务局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局档案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局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和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档案收集范围:(一)税务局的行政、业务、财务、人事、审计、监察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二)税务局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签订的重要协议、获得的荣誉称号、获得的各类奖状等。

(三)税务局工作人员撰写的各类文稿、论文、著作等。

(四)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规范要求,对档案进行整理。

(二)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有序、系统。

(三)对归档的档案进行鉴定,剔除失效、重复、破损、泄密的档案。

(四)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

(二)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税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税务所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税务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税务所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税务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2. 完整、准确、安全原则;3. 效率、规范、便捷原则;4. 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税务所所长对本税务所档案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2. 熟悉档案管理业务,掌握档案管理法规;3. 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税务知识。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1. 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收申报、税款征收、税收减免、税收稽查等税务业务文件;2. 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类政策文件、通知、公告等;3. 税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等;4.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税务资料。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整理;2. 档案卷内文件应齐全、完整,不得缺页、破损;3. 档案卷内文件排列顺序应合理,便于查阅;4. 档案卷内文件应标明页码、卷号。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室应保持整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霉变、虫蛀;2. 档案柜应加锁,定期检查,确保档案安全;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档案利用要求:1. 查阅档案应经税务所所长或分管领导批准;2. 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登记查阅人、查阅内容、查阅时间等信息;3. 查阅档案应保持档案整洁,不得随意折叠、涂改、损坏档案;4. 查阅档案后,应将档案归还原位,确保档案安全。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档案管理,提高税务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档案法》和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档案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档案管理适用于税务机关及其直属部门和下级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税务档案管理包括档案收集整理、档案存储保管、档案利用和档案销毁等环节。

第二章档案收集整理第四条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税务档案收集体系,全面、准确地收集税务档案。

税务档案收集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五条纸质档案的收集应当按照分类、命名、编号、装订等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可查、可用。

第六条电子档案的收集应当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并确保档案的电子存储安全和完整性。

第七条税务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文件类型、时间段、内容等要素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查询便捷性。

档案整理后应编制相应的目录和索引。

第三章档案存储保管第八条纸质档案的存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装订、封装、编号和标签标注,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存。

第九条纸质档案的存放应选择干燥、通风、防火、防尘、防霉的存储环境,防止损毁和丢失。

第十条电子档案的存储应建立相应的电子存储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存和备份。

第十一条税务档案的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和整理档案,防止档案变质、破损和丢失。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十二条税务档案的利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档案的查阅权限,防止档案的泄密和滥用。

第十三条纸质档案的利用应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借阅服务,确保纳税人和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电子档案的利用应建立相应的电子查询系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非法访问和篡改。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五条税务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档案法和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纸质档案的销毁应经过审核、备案,并由专人进行销毁,销毁后应做好相应的销毁记录和报告。

第十七条电子档案的销毁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确保档案的完全删除和无法恢复。

税务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统一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四)服务为本:以满足税务机关工作需求为导向,确保档案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五条档案整理应按照国家档案分类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

第六条档案收集与整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税务机关及所属机构形成的各类档案进行收集;(二)对收集的档案进行鉴定、整理、立卷、归档;(三)对归档的档案进行编号、编目、登记,建立档案目录;(四)对已归档的档案进行分类、排列、存放。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保护第七条档案保管应按照国家档案保管规范,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耐久。

第八条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条件,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保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清理,发现损坏、缺失等情况及时修复或补充;(二)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整洁、有序;(三)对重要档案进行异地备份,确保档案的永久保存;(四)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提供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便民、高效、保密的原则,确保档案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档案提供应按照档案利用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档案利用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档案进行检索、查询、复制、提供利用;(二)对档案利用申请进行审核、审批,确保档案安全;(三)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税务机关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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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6.04.05•【文号】国税发[1996]64号•【施行日期】1996.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6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6日)废止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1996年4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国税发[1996]6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税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全国税务档案工作,由国家档案局在宏观上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规划,建立制度,实施检查、监督、指导。

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工作由机关的办公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应当集中到本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在办公厅(室)内建立档案室,配备必要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档案机构的基本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四)指导、监督本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工作。

(五)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应当进馆的档案。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七条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与法规。

档案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机密,热爱档案工作,精通档案业务,熟悉税收业务,努力把档案工作做好,为机关领导决策和各项税收工作服务。

第二章文书的立卷和归档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由各单位文书部门整理、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第九条立卷任务的划分:(一)各单位负责自行承办文件的立卷。

(二)机关内部会办的文件,由主办单位立卷。

(三)本机关与外单位会办的文件,属本单位主办的,由本单位主办部门立卷;外单位主办的,本单位主办部门以副本立卷。

本单位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件及其定稿,由上级发文机关立卷,草稿和副本由本单位立卷。

第十条归档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一条文书立卷应当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具体要求是:(一)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问题、组织机构、作者、时间、文种的通讯者等特征立卷。

(三)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相应的正件与附件、正本与定稿、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放在一起立卷;文电应当合一立卷。

(四)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计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如果计划、总结在同一文件中,应当视文件内容的主次确定归卷年度;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合同性文件放在签字年度立卷;各类案件材料放在结案年度立卷。

(五)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其内部联系、重要程度、问题或者时间顺序科学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转文件在前,被批转文件在后;法规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历次修改稿在后;案件材料,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再按照排列顺序,用铅笔认真编写页码。

(六)认真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文件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明确的,要另拟标题;文件责任者、时间不清楚的,要查清楚后填入,并备注说明。

(七)案卷封皮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清楚。

案卷题名要简明、准确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与成分(一般包括责任者、内容、名称等),体式一致,文字简练,使用简称应当通用易懂,并用毛笔或者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八)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当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备考表应当置于卷尾。

(九)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应当裱糊,字迹扩散的应当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

(十)传真文件以复印件立卷归档。

(十一)声像材料应当单独存放卷盒、像册中,并用文字标出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十二)所立案卷要科学地划分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案卷立好后,应当按照机构、问题并结合重要程序和不同保管期限进行系统的排列和编号,并抄写案卷目录。

第十三条各单位立好的案卷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于文件形成后的次年上半年向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应当按照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科学分类,一般按照年度--组织机构(或者问题)分类。

分类应当保持前后一致,具有稳定性。

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档案部门应当将归档案卷按照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

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档案部门要科学地编写档号,一个机关的案卷目录号不能重复,一本案卷目录内的案卷号也不能重复。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备有档案专用库房和阅览室。

档案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库房内要基本达到温湿度适宜,清洁卫生,无虫霉滋生。

档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档案柜架、温湿度计、复印机、收录机、照像机、去湿机、吸尘器、空调和微机等设备。

第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档案部门要对档案库房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主要检查库房设施和档案情况,保证帐物一致。

如有破损或者字迹失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

发现其他问题,也应当及时解决或者报告领导。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档案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统计制度。

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库存、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全宗卷,以积累本机关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交接凭证、鉴定报告、销毁注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

第二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离职前将本人保管的档案数量和状况交待清楚。

第二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机关的历史和所藏档案情况,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文号目录、专题目录等检索工具和必要的参与资料。

第二十三条档案的借阅和复制(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库存档案。

但是,如果借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机密文件,必须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

外单位来人查阅本机关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机关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

(二)复制绝密文件必须经原发文件机关批准,复制机密或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文件必须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制。

(三)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不得涂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阅完及时归还。

借阅绝密、机密档案,还负有保密的责任,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档案工作者必须热情服务,并认真地检查归还的档案有无遗失、涂损等现象。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档案部门要不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与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第二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的档案部门会同有关业务单位,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核定保管期限,剔出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年至50年(含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含15年)。

1.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

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各种会议的重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及对本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

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表等文件材料。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表等文件材料。

具体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时,按照《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三)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档案所属年代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长期计划、协议、协定、合同等有关文件,按其有效期满后次年1月1日起计算。

(四)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机关所形成文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二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档案部门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写出销毁档案报告,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连同编写的销毁清册一起送有关业务单位领导和办公厅(室)负责人审核,报机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并在原案卷目录上注销。

在销毁档案时,应当在机关保卫部门取得联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20年后,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应当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10年后,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书稿档案按照新闻出版署、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税务机关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干部档案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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