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肥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最新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施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草、鼠害,是夺取农业丰收的重要措施。
如果使用不当,亦会污染环境和农畜产品,造成人、畜中毒或死亡。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特作如下规定:一、农药分类根据目前农业生产上常用农药(原药)的毒性综合评价(急性口服、经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分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类。
1、高毒农药有3911、苏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杀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异丙磷、三硫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氰化物、呋喃丹、氟乙酰胺、砒霜、杀虫脒、西力生、赛力散、溃疡净、氯化苦、五氯酚、二溴氯丙烷、401等。
2、中等毒农药有杀螟松、乐果、稻丰散、乙硫磷、亚胺硫磷、皮蝇磷、六六六、高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丹、滴滴涕、西维因、害扑威、叶蝉散、速灭威、混灭威、抗蚜威,倍硫磷、敌敌畏、拟除虫菊酯类、克瘟散,稻瘟净、敌克松、402、福美砷、稻脚青、退菌特、代森铵、代森环、242滴、燕麦敌、毒草胺等。
3、低毒农药有敌百虫、马拉松、乙酰甲胺磷、辛硫磷、三氯杀螨醇、多菌灵、托布津、克菌丹、代森锌、福美双、萎锈灵、异稻瘟净、乙磷铝、百菌清、除草醚、敌稗、阿特拉津、去草胺、拉索、杀草丹、2甲4氯、绿麦隆、敌草隆、氟乐录、苯达松、茅草枯、草甘膦等。
高毒农药只要接触极少量就会引起中毒或死亡。
中、低毒农药虽较高毒农药的毒性为低,但接触多,抢救不及时也会造成死亡。
因此,使用农药必须注意经济和安全。
二、农药使用范围凡已订出“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品种,均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
尚未制定“标准”的品种,执行下列规定:1、高毒农药不准用于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等作物,不准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与人、畜皮肤病。
除杀鼠剂外,也不准用于毒鼠。
氟乙酰胺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不准做杀鼠剂。
“3911”乳油只准用于拌种,严禁喷雾使用。
呋喃丹颗粒剂只准用于拌种、用工具沟施或戴手套撒毒土,不准浸水后喷雾。
2、高残留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氯丹,不准在果树、蔬菜、茶树、中药材、烟草、咖啡、胡椒、香茅等作物上使用。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上墙样本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上墙样本1、设专职采购人员一名,全权负责肥料的采购、必须采购正规厂家,“三证”齐全的肥料。
2、设专职库管人员一名,全面负责采购回来肥料的验收、入库、存储、分开及剩余肥料的处理;无“三证”肥料库管员有权拒收。
3、公司技术部专业人员负责农用物资采购单填写;采购回肥料经技术部专业人员和库管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肥料入库记录”。
4、生物肥、无机肥、液体肥、叶面肥等要分开存放,并做好标识。
5、肥料库内应注意防火、防潮、防鼠、防泄漏,肥料不能直接接触地面,不得存放肥料以外的其他杂物。
6、库管人员应经常打扫整理肥料库,以保持其内部物资摆放整齐,地面干净整洁。
7、生产基地根据生产任务要求所需领用的肥料需经技术部确认后方可进行领取,保管员及时填写肥料出入库记录。
8、剩余肥料必须及时归库,按原包装密封并做好标识(最后一次使用时间、剩余量等)。
9、库管人员应定期清点肥料使用情况,剩余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盘点。
10、注意库房安全,库房门窗钥匙由库管人员统一保管,库管员离开后应及时关闭门窗并上锁。
农药仓库管理办法1、设专职采购人员一名,全权负责农药的采购、必须采购正规厂家,“三证”齐全的农药。
2、设专职库管人员一名,全面负责采购回来农药的验收、入库、存储、分开及剩余肥料的处理;无“三证”或禁用农药库管员有权拒收。
3、公司技术部专业人员负责农用物资采购单填写;采购回农药经技术部专业人员和库管理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农药入库记录”。
4生产基地根据生产任务要求所需领用的农药需经技术部确认后方可进行领取,保管员及时填写农药出入库记录。
5、农药仓库要注意防火防盗,仓库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严防火灾、盗窃、中毒等事故发生。
6、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准与种子、化肥等物品混放、不准露天存放,固体、液体按固上液下的方式分层放置于不锈钢或玻璃货架,按农药剂型分类存放并表识,管理人员要搞好环境卫生。
贵州省农药管理条例最新版

贵州省农药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表示农药,就是指用作防治、歼灭或者掌控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存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防治、歼灭或者掌控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含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防治、歼灭或者掌控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采用农药的,应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农药备案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备案,并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备案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灌装,萨兰勒班县)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展开备案。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一)田间试验阶段:提出申请备案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明确提出田间试验提出申请,经核准,方可展开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严禁销售。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提高我国农产品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水平,制定并实施该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该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农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农户。
3. 组织架构为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应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制订和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2)组织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环节的监督和检验,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3)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熟悉度;(4)处理、调查和追查农产品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处理各类投诉和举报。
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和岗位,负责具体工作。
4. 农产品生产管理(1)农产品生产必须使用合法的种子、肥料、农药等,并在使用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生产环节的质量和安全;(2)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卫生状态;(3)农产品生产企业要建立档案资料,记录农产品产地、生产时间、使用种子、肥料、农药等物质以及施肥、灌溉、防治病虫害等情况,以及农产品检测、检验等情况。
5. 农产品加工管理(1)农产品加工必须在符合卫生标准的场所进行。
场所内应具备通风、照明、卫生等设施,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卫生;(2)加工企业应建立和实施必要的工艺流程和控制措施,控制加工环节的质量和安全;(3)加工企业应对加工设施和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避免机器、设备的二次污染。
6. 农产品运输管理(1)农产品运输必须使用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确保农产品不受损失,不受污染;(2)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卫生标准要求,保证运输工具的卫生状态;(3)不得在运输过程中将其他物品与农产品存放在同一个车厢内,以免互相受到污染。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于1999年4月27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制度大全

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感谢到访:企业文档助理)本文档格式为WORD最新最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各行业规章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提升农业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种植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种植场质量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种植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种植场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2. 提高种植场农产品质量,提升品牌形象。
3. 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种植场信誉。
三、管理职责1. 种植场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种植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 质量安全部负责具体实施种植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监控、技术指导、培训等。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四、管理内容1. 产地环境管理(1)加强对种植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禁止在种植场周边排放污水、废气等污染物。
2. 农药、肥料使用管理(1)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用符合标准的农药、肥料。
(2)严格执行农药、肥料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
(3)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肥料。
3. 生产过程管理(1)建立健全生产记录,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操作。
(2)加强田间管理,确保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3)加强病虫害防治,优先选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方法。
4. 产品检测管理(1)定期对农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 产品追溯管理(1)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追溯体系。
(2)确保消费者能够追溯农产品来源、生产过程等信息。
五、监督检查1. 种植场质量安全部负责定期对各部门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种植场产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种植场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种植业规章制度
种植业规章制度种植业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种植业生产行为,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的内容:一、作物种植规定1.1 种植品种: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土壤特点,选择适合种植的作物品种,不得私自改种其他品种。
1.2 良种使用:种植作物应选用高产、优质的种子、种苗,不得使用劣质种子、病虫害种子。
1.3 种植密度:根据作物生长特点和品种要求,合理确定种植密度,保证作物生长良好。
1.4 施肥浇水:根据土壤养分状况和作物需求,科学施肥和浇水,避免过量使用化肥农药。
1.5 病虫害防治:定期检查作物,及时发现病虫害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避免病虫害扩散。
1.6 收获储存:根据作物生长周期和成熟情况,及时收获,切忌过迟或过早,储存时注意防潮防霉。
二、土地管理规定2.1 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规私自流转土地,不得承包超过限定面积。
2.2 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时,应保留水源涵养林、植被覆盖,尽量减少水土流失现象。
2.3 土地复垦:种植毕业后,应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和修复,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4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归承包农民所有,不得借贷抵债或转让给他人。
2.5 土地资源保护:严禁破坏耕地质量,保护好土壤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灌溉排水规定3.1 灌溉设施:建立合理的灌溉设施,确保作物生长所需的水量,提高灌溉效率。
3.2 排水系统:建立排水系统,排除作物根部积水,防止病菌滋生,提高作物产量。
3.3 节水灌溉:提倡节水灌溉技术,减少农田水资源的浪费,保护生态环境。
3.4 涵养水源:保护水源地,禁止乱排乱倒废水,保护水资源供应。
四、农药施肥规定4.1 农药使用:使用农药应按照规定量进行施用,不得超量使用或滥用农药。
4.2 施肥管理:科学施肥,根据土壤养分状况和作物需求,合理施用有机肥料和化肥。
4.3 农药储存:农药储存应安全可靠,防止爆炸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农药使用安全。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销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近年来,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肥料作为影响农业生产质量和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也成为了重点关注的对象。
为了规范肥料市场秩序,加强对于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国家印发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旨在加强肥料管理,推动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肥料登记管理制度肥料登记制度是指将生产企业的肥料产品进行分类归档,并在国家药监局进行对应的登记审核和管理的制度。
目的在于加强肥料市场监管,提高农业生产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1.生产企业的登记和管理肥料生产企业应在药监部门备案,并提供肥料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生产企业应对肥料的生产管理质量、原材料使用、生产设施等方面进行监管。
企业还应提交相应的检测报告,确保肥料品质,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良的农产品。
2.肥料产品的注册管理肥料产品的注册管理是指对肥料产品的生产配方、包装标识等信息进行注册备案,能提高肥料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水平。
通过登记管理,有助于国家对肥料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管理,同时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为安全、可靠的肥料选择。
二、肥料产品的配方和标识审核1.肥料配方审核肥料的生产配方应制定为杂质含量低、营养成分科学、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较高的配方。
生产企业需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肥料配方审核,审核结果须报送国家药监局进行审批。
肥料企业应严格遵照审核的配方进行肥料生产和销售,确保产品质量、用户安全。
2.肥料标识审核肥料产品标识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规格、使用说明、生产日期、批号、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确保顾客在购买及使用肥料时能够准确辨别肥料的品质规格和功能用途。
同时,肥料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电话、传真等信息。
标识审核应准确、详细,经过国家药监局的审核,才能在市场上销售肥料产品。
三、肥料质量管理和控制1.肥料抽检肥料的质量检测和管理是肥料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
国家药监局对登记审核合格的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抽检,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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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肥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农药和肥料是现代农业生产中常用的农业化学品,能够帮助农民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然而,不安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可能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为了确保农药和肥料的安全使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药肥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
首先,农药肥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应明确农药和肥料的使用标准和限量。
不同农作物和地区的需要不同,因此在使用农药和肥料时应根据植物生长的需求来确定使用的类型和用量。
同时,制度还应规定对于禁用农药和肥料的使用,以及购买和销售的限制。
这样可以防止非法的农药和肥料流入市场,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其次,农药肥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应包含农民培训和技术指导。
农民是农药和肥料的最终使用者,他们应该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农业部门可以组织培训班和技术交流会议,向农民传授正确的使用知识和技术,增强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三,农药肥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应设立农药和肥料的登记和审批程序。
所有农药和肥料的生产和销售企业都需要进行登记和审批,以确保其产品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
这样可以有效地控制农药和肥料的质量,并防止非法销售和使用。
第四,农药肥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应建立农药和肥料的使用记录和追溯体系。
农民在使用农药和肥料时应记录使用的品种、用量和使用日期,以便日后追溯。
这样可以帮助监管部门追踪农药和肥料的使用情况,并发现不合规范的使用行为。
第五,农药肥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应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农田、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抽检,检测农药和肥料残留的情况。
对于违规使用农药和肥料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处罚,以提醒农民和生产企业遵守规定。
最后,农药肥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应加强农药与肥料的研发和创新。
通过科技手段,研发和应用更加环保和安全的农药和肥料,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同时,鼓励农民采用生物肥料和有机农药等生物农药替代传统农药,从源头上减少对农业生态系统的破坏。
综上所述,农药肥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健康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科学的使用标准、加强培训和技术指导、设立登记和审批程序、建立使用记录和追溯体系、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以及推动农药和肥料的研发和创新,可以有效地提高农药和肥料的安全性,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公众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