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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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9.29•【文号】财金[2001]221号•【施行日期】200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29日财金〔2001〕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采购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财政部对现行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0〕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由国务院规定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外贸经营权的企业。

其中承担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应具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布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

但贷款国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并最终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有关部门、机构或法人实体。

二、财政部收到国家计委有关文件后,将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或根据贷款国要求,经其同意的贷款项目)通知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开始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并向采购公司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大事记(1979-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大事记(1979-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大事记(1979-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大事记(1979-1998)1979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滥发奖金和津贴的紧急通知》。

2月23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决定从1979年到1985年,对农垦企业试行财务包干办法。

2月27日中共中央任命谢明、武博山为财政部副部长。

3月1日国务院决定提高粮食、棉花、油料、生猪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

3月14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任命陈云为主任,李先念为副主任。

这一决定经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4月5日至28日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

5月14日国务院正式下达经过调整的1979年国民经济计划。

6月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决定成立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组,由张劲夫任组长。

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78年国家决算和1979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7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等五个文件,组织国营工交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

7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财政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从1980年起在各省、市试行。

同时,在四川省进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办法的试点,总结经验。

7月15日中共中央原则同意广东省、福建省的两个报告,决定对两省的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

财政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定额上交(或补助),五年不变”的包干办法。

7月26日至8月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物价工资会议,决定提高猪肉、牛羊肉、蛋等8种副食品和以这些副食品为主要原料的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同时给职工每人每月以价格补贴,并决定给40%的职工提升工资级别。

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审外资发[2005]13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审外资发[2005]13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审外资发[2005]13号2005年3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署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根据《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审计署外资司(简称外资司)承担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业务将逐步由审计署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简称署外资审计中心)承担。

为明确和规范署外资司、各省级审计机关、各特派员办事处和署外资审计中心各自的职责,保证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办法:一、外资司是审计署对全国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的业务指导、制订审计规范、审计质量监督,负责办理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的授权和委托,负责与国家主管部门沟通并达成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框架协议,负责与国外贷援款机构的官方往来。

二、署外资审计中心是审计署从事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业务的事业单位。

接受审计署外资司的委托,具体实施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公证审计,独立对国外贷援款机构出具项目公证审计报告,就公证审计事项与国家主管部门和国外贷援款机构进行沟通。

三、外资司除每年保留少量与本司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有关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外,从2005年起,将其执行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业务在3年内逐步移交给署外资审计中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9.09施行日期2002.10.15文号汇发[2002]87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放宽中资企业的开户标准,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条件。

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将现行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三、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原则上为该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

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各地外汇局可以根据境内机构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总限额,对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进行适当调整,但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总和不得超过地区总限额。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和时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和时

现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二〇〇六年五月日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提款报账工作,规范财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世界银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有关文件、财政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安徽、湖南、陕西四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的提款报账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款报账工作。

第二章费用类别及支付比例第五条项目发生费用须按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规定类别和比例报账。

具体如下:第三章提款报账程序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支出,使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编制三份提款申请书(附表一)、费用报表(附表二)及摘要表(附表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汇总。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附电子版报表一份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办)。

第七条费用报表及摘要表应有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项目办)财务负责人签字;提款申请书由省级财政部门填制,省级项目办主任签字盖章(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与财政部门分设的,须有两家审核意见及签章)。

第八条国家项目办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提款申请书审核确认后,返还一份提款申请书作为付款通知,并从专用账户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款项。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40个工作日之内将款项拨付至垫付单位。

第九条本项目发生的国外咨询、培训、考察费用及国家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统一招标采购的物资分别由国家项目办和省级项目办负责填制报账表格,由国家项目办向世界银行统一办理提款。

第四章提款报账证明文件第十条提款报账原始资料保留在费用发生单位。

提款报账证明文件严格按项目《贷款协定》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饲料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饲料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饲料项目)文章属性•【缔约国】世界银行集团•【条约领域】金融•【公布日期】1996.06.07•【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哥伦比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饲料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1996年6月7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中所描述的项目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要求银行对本项目给予资助;(B)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中农信公司)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执行本项目,作为该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中农信公司获得本协定下提供的贷款资金;及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和同一天银行与中农信公司之间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第一条通则;定义1.01节银行于1995年5月30日颁布的《单一货币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及本协定附件6中对该《通则》所作的修订部分,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1.02节除非上下文另行要求,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定义的词汇具有其中给定的词义,而下列新增术语则具有下列词义:(a)“CADTIC”系指中农信公司,该公司按照借款人的法律以及(i)借款人的国家工商局于1994年12月12日颁发的第10000747-X(1-1)号营业执照;和(ii)中农信公司章程成立并开展工作;(b)“CADTIC章程”系指中农信公司的章程,该章程于1993年10月27日通过国家工商局批准,并可能随时修改;(c)CAU系指中国农业大学,该校在借款人农业部的领导下成立、并开展工作;(d)“自由限额子贷款”系指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协定》附件1中的第D.4(b)款的规定合格的自由限额子贷款;(e)“投资企业”系指中农信公司准备或已经给予子贷款的一家企业;(f)“投资项目”系指通过投资企业利用子贷款资金执行的某一特定的开发项目;(g)“NFIO”系指借款人农业部内的国家饲料工业办公室;(h)“项目协定”系指银行与中农信公司于本协定签订日同一天签订的、并可能随时修改的协定,该协定包括其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i)“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j)“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提及的帐户;(k)“子贷款”系指中农信公司为某一特定投资项目、已经贷给或准备贷给某投资企业的贷款;(l)“转贷协议”系指根据本协定第3.01节(c)段的规定,由借款人与中农信公司签订的协议,并包括转贷协议的所有附件,该协议可随时修改。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政策文件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5-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考国际经济法简单题论述案例分析答案

自考国际经济法简单题论述案例分析答案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31.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32.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33.简述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34.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35.试述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5分)36.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

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

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问:(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4)若其中有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一、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1)外国投资范围(或答“投资”定义也对); (2)外资准入; (3)外资待遇; (4)外资利润汇出;(5)缔约方的代位权(或答“代位”也对); (6)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 (7)投资争端的解决。

2.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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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93]财世字第12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6日)废止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3)财世字第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现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的特点及其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财政部门转贷的实施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是指与管理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包括:1.管理并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委、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

2.管理并直接实施地方财政部门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3.各级财政部门授权管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办公室。

第三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所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

中央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四条中央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规定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根据本部门、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报告,应当按项目根据相应新的行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逐级汇总编报,单独反映项目实施期间或项目已经结束、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第六条项目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参与项目评估,做好概(预)算审查工作,具体负责签定和执行项目协定和转贷协议中有关财务条款,参加招标、评标和采购合同的谈判,及时办理世界银行贷款的提取和支付工作,按时还本付息付费、及时、正确地反映和分析世界银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配备合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性。

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事先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八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国外赠款和国内配套资金。

第九条世界银行贷款是指通过财政部门转贷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技术合作信贷和联合融资等。

世界银行贷款必须按照《贷款(或信贷)协定》中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进行提款报帐。

贷款(信贷)协定生效以后,在发生了符合世界银行规定的合格费用后,项目单位可以凭有关证明文件,按照世界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向世界银行提取贷款。

第十条项目单位在每次按照世界银行规定的程序提款后,应根据世界银行付款通知单及时与贷款(信贷)帐户核对美元和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以及支付的类别。

第十一条国外赠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机构或部门等捐赠的款项。

第十二条国内配套资金包括有偿配套资金和无偿配套资金。

有偿配套资金是指国内银行、财政等部门提供的有偿资金及其他债务。

无偿配套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拨款、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和劳务集资以及国内有关部门捐赠的款项等。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和章程的规定以及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时筹集配套资金。

各出资部门应按照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和权利。

第十四条各种捐赠款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现金捐赠,按照受赠的金额计价。

实物捐赠,对于附有发票帐单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计价;无发票帐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的负债分为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国内有偿使用的配套资金以及长期应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等。

第十六条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的利息支出,在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第三章流动资产的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专用帐户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收利费以及存货等。

第十八条专用帐户存款是世界银行预先拨付给项目单位的周转金存款。

该帐户的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进行核算。

项目单位可以从该帐户中预先支付符合世界银行要求的零星支出,并采用报帐提款的方式通过偿还申请的程序从世界银行提取补充。

第十九条应收利费是应收项目单位世界银行贷款的利息和承诺费。

应收利费应按实际转贷的货币记帐,并按照往来户名、世界银行规定的费用类别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物资设备采购必须按照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一切违反其规定的采购,财政部门有权停止对其支付。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和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分别单独核算。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资产在交付使用资产中核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拥有的、单位价值和使用年限在有关行业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上的劳动资料,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转移、变卖以及报废清理时,需经财政部门审查。

第五章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

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单独移交。

第二十六条递延资产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各项递延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用和非常损失等。

项目完工后,作为递延资产单独移交。

第六章项目工程成本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工程费用应全部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费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工程成本核算一般应按项目评估中的项目内容为核算对象。

第二十九条项目工程成本是指项目单位在项目工程中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支出。

不包括被安装设置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工程款。

应当根据规定劳务单价、数量等记录资料正确计算。

2.各种设备的实际支出。

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支出。

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帐面单价计算。

3.按照规定应当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的待摊投资。

4.各种无形资产和各项递延费用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待摊投资是指项目单位为了组织和管理项目实施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项目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划拨方式取得或非经营性项目),勘查设计费、科学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监测费,国内借款利息(减贷转存利息收入),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世界银行贷款利息及承诺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设备盘亏及汇损、非常损失以及其他待摊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其他投资是指建设单位取得的各项无形资产和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各项递延费用,如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第三十二条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

第三十三条进口的物资设备如有多余需要转让出售的,应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批准,并补报关税。

转让物资结算价与原帐面价格的差额,作增减还贷准备金处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已经完成的工程,应及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交付使用资产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帐。

第七章还贷准备金的管理第三十五条为确保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转贷协议还本付息付费,项目单位应按照谁用谁还的原则,建立还贷准备金。

第三十六条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包括试车收入、物资转让清额、索赔与违约金净额、转贷利差和其他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扣除后的净额等。

第三十七条各财政部门应根据所管理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情况,每年从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还贷准备金。

第三十八条各项目单位建立的还贷准备金,在保证项目还本付息付费有余的情况下,可有偿使用,支持项目建设。

第八章外币业务的管理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项目单位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第四十条发生外币业务时,项目单位采用外币分帐制的核算方法。

即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第四十一条项目单位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折合汇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或采用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四十二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将以外币反映的“外币兑换”帐户余额,按照期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年终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外币兑换”帐户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九章项目完工后移交的管理第四十三条项目完工时,项目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竣工决算表、资产负债表、交付使用资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项目移交完毕后,应当提出项目完工报告并造具清理期间收支报表,连同审计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第十章财务报告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向外报送财务报告包括:1.资产负债表;2.项目工程进度表;3.贷款(信贷)协定执行情况表;4.专用帐户收支表。

项目单位内部实行分级核算的,在年末应将上下级项目单位的报表进行汇总。

在汇总时,应将相互间的往来款项,与所属项目单位报表中有关项目相互冲销。

第四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情况;2.贷款(信贷)资金支付情况;3.配套资金落实情况;4.专用帐户使用情况;5.招标采购支付情况;6.汇率风险损益情况;7.往来款项结算情况;8.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报告内容的变更;9.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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