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在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旨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同时,国家鼓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治理。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此外,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并在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中,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最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以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在进行拆除工程施工前15天,需要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提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最新

1.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生安全生产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3.各方在解决安全生产争议过程中,应继续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施工安全。
二十二、附则
1.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维修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十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1.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和妥善保管。
2.安全生产档案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培训记录等。
3.安全生产档案应及时更新,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规定的宣传和贯彻实施,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项目法人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施工机械与设备管理
1.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机械和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报废的机械和设备。
2.施工机械和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项目法人应定期对施工机械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3.项目法人应鼓励安全生产创新,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十四、总结与展望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共同努力,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3.面对未来,我们应继续深化安全生产管理改革,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为水利工程建设创造更加安全的环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属于法律的范畴吗建设工程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是法律。
国务院颁布的度条例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属于规范性文件,知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质,在实施过程中与法律的效道力一致,法院在审理案专件中应当把行政法规、属司法解释同法律一样列为法律依据。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法令、法规,上级、公司和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2、做好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以及培训工作。
3、直接负责生产的领导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监督各级管理、生产人员的安全行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做好质量安全信息的传递工作。
5、主持调查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统计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6、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密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
7、负责施工现场食堂的管理工作,搞好食堂卫生,预防病毒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8、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9、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遇有严重险情,有权责令先行停止生产。
对不听从指令、严重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者,有权越级汇报。
10、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办法,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特殊工种的技术培训、考核、签发安全作业合格证。
11、参加因工伤亡事故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汇报,对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未遂事故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2、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抓住典型事例,解剖分析,重奖重罚,推动安全工作的开展。
13、制订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3、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部)-精选文档

● 本条是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是《建筑法》 和《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一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方面的配套性行政法规。
目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 二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 三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四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 因此,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仅次于采矿业,居第二位; 社会各界要求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呼声逐年高涨。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 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
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一章 总
则
总则共5条,对《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及适 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及 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进安全生产科学管理等作出了 规定。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学习和掌握 《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所体现的精神。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
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 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 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 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 监理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 1 页 共 2 页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国家对于安全生产活动制定
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的要求和限制,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措施。
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
查和处理程序等。
2. 标准和规范:如《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了特定行业或特定产品的安全生产管理标
准和要求。
3. 许可证和执照制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
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职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准入管理,要
求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
4. 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
机构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和义务。
5. 安全生产监管和处罚措施: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包括罚
款、责令停工、吊销许可证等。
第 2 页 共 2 页
这些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是保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生命财产
安全,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