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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大地税公告[2013]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9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20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本市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计划会计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岗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税务机关及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计划会计处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3.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全市税收票证检查及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5.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基层局)计划会计核算部门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监督本地区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等工作;3.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
等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4.16
•【字号】大国税发[2007]75号
•【施行日期】2007.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
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大国税发[2007]75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稽查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按照《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查、评选,海关、工商、人民银行、公安、审计和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审验,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和社会公示五个环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等118户纳税人被评为2007年度A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等139户纳税人被评为2007年度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大连麦凯乐总店等175户纳税人被评为2007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

各局要按照《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上述纳税人纳入AAA、AA、A级管理,并做好社会宣传工作,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争做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

附件:大连市AAA、A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名单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 使 用 虚开 的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申 报 出 口 退 税 的 ; . 3. 次 未 按 规 定 提 供 税 务 部 门 所 需 单 证 、 料 且 经 劝 告 多 资 无效的。
二 、试点 企业 申报 办 理 跨 境 贸 易 人 民 币结 算 出 口货 物 退
资源 ( 包括境外 电路 、 海缆 、 卫星转发器 等) 取得 的收入 , 不属 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 不征收营业税 。
北京 、 津、 蒙古、 宁 、 海、 苏 、 江、 建 、 东、 北 、 天 内 辽 上 江 浙 福 山 湖
厂东 、 厂西 、 南 、 庆 、 海 重 四川 、 南 省 ( 治 区 、 辖 市 ) 家税 云 自 直 国
务 总 局 。 连 、 波 、 岛 、 门 、 圳 市 国 家 税务 局 : 大 宁 青 厦 深 根 据 《 国人 民 银 行 、 政 部 、 务 部 、 关 总 署 、 家税 中 财 商 海 国 务 总 局 、银 监 会 关 于 扩 大跨 境 贸 易人 民 币 结算 试点 有关 问题


试 点 企 业 评 审 工 作 要 求
( ) 点 地 区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照 《 境 贸 易 人 民 币 结 算 试 ~ 试 跨 点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人 民银 行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l (
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0 9第 1 2 0] O号 ,

( ) 属 于 《 理 办 法 》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情 形 的试 点 企 三 对 管 第
同的 。 按该两项规定执行。 应
八 、 税 发 (0 9 14号 文 附 件 1 附 件 2和 附 件 5的 填 国 2 0 )2 、 表 说 明 中 涉 及 的所 得 类 型 及 代 号 统 一 修 改 为 : 业 利 润 一 : 营 7 股 息 一 O 利 息一1 ; 许 权 使 用 费 一 2 财 产 收 益 一 3 独 立 个 人 1; 1特 1; 1; 劳 务 所 得 一 4 非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所 得 - 5 艺 术 家 或 运 动 员 所 1; 1; 得 一 7 退 休 金 - 8 支 付 给 学 生 的 教 育 或 培 训l 费 ~ 0 其 他 1; 1; 经 2; 所得一 1 2 。修 改 后 的 表 样 见 附件 1 附件 2和 附 件 3 、 。 九 、 税 发 (0 9 14号 文 附 件 2第 2 中 。 管 税 务 机 国 2 0 )2 6栏 主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2.17•【字号】大国税发[1997]第32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第32号1997年2月17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依据国税发(1994)014号、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规定,特制定《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如下:一、基础资料报送要求为了保证计算机分拣系统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各基层局征管科自1997年1月起,每两个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税务登记新增资料软盘一次;发票管理所应每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提供当月向各基层局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软盘。

二、接受函件的登记要求1、市局办公室或其他各处(室)在收到异地协查函件后,除按收发程序做好登记外,应立即将函件转交流转税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接收、登记,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一式两份,随原件一同传递给核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由基层局负责函件的具体核查工作。

2、各基层局接受函件应统一由票证科或选案科负责登记。

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后,应将接收的所有函件(包括违章协查、立案查处以及有疑点的普通票据等)在规定的“受理外省市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登记”簿上认真登记,不得漏项。

对市局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应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三、函件传递要求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并登记后,应及时填写规定的“交叉稽核函件传递表”(一式两份)和来函的原件一并交给分局指定的责任科室(原则上为稽查科)组织核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补充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2.04
•【字号】大国税发[2004]19号
•【施行日期】2004.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补充通知(大国税发[2004]19号2004年2月4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大国税发[2003]113号),大连市从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执行中如何界定平销返利比较困难,现将此项规定补充如下:
一、在商业企业与供货企业没有进销差价或进销差价倒挂的前提下,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均按平销行为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二、在商业企业与供货企业保持正常进销差价的前提下,对与商品销售量和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如按照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计算提取等等方式)的各种返利收入、保底收入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规定按平销行为冲减当期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和销售额没有必然联系的各项费用,如进店费、广告费、促销费、管理费、条码费等,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不必冲减进项税额。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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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电信业务营业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发﹝2001﹞21号
【发文日期】2001-02-13
【实施时间】2001-02-13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征税时间从2000年10月1日起计算。

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对原来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及已纳税营业额做如下调整: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3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化体育业应缴纳哪些税(费)?

文化体育业应缴纳哪些税(费)?

文化体育业应缴纳哪些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其征收围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主要涉及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一)征税围1、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其中:(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对电台、电视台有偿性的节目收费,也按“播映”征收营业税。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对经营游览场所征税,就是对经营这些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征税,即按销售门票收入依“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经营游览场所征税,是不包括这些场所从事的其他游艺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的。

2、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1、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围的文化活动。

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Jointly Released a Circular concerning the VAT Pilot Programme Extends to Cover the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作者: 张瑛 邓力平作者机构: 不详出版物刊名: 国际税收页码: 32-34页年卷期: 2014年 第7期主题词: 国家税务总局 免征增值税 电信业 营业税 财政部 税改 试点 电信运营公司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4月29日联合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该通知的精神,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后,电信业由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实行差异化税率,即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分别按11%税率和6%税率缴纳增值税,为中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改革实施后,营业税制中的邮电通信业税目将相应停止执行。

电信业“营改增”是国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电信行业的转型升级。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电信运营公司也分别发布了有关“营改增”的公告,不约而同地指出,预计在短期内,“营改增”将对公司经营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面对短期内税负上升可能对利润带来的影响,电信企业加快了业务调整的步伐。

与上述三大电信企业不同的是,电信业“营改增”给其下游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的企业带来了红利。

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的企业,原来按照营业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将适用6%的税率。

虽然适用6%税率,但是其支付给上游电信运营商的成本,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在抵扣颐很大的情况下,税负反而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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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
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征收营业税,电话号码簿,电信部门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转﹝2000﹞58号
【发文日期】2000-09-07
【实施时间】2000-09-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二○○○年九月七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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