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营改增”
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及问题培训课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票种推行 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
一、取消的发票种类
以下种类的发票将于2013年7月1日停止使用:辽宁省大 连市国家税务局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辽宁省大连市 国家税务局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万元版)、辽宁省 大连市金银首饰销售剪贴发票、辽宁省粮食销售统一发 票、辽宁省大连市加工修理剪贴发票、辽宁省大连市机 动车修理剪贴发票(万元版)、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 收购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普通发票、辽宁 省大连市废旧物资收购普通发票、辽宁省大连市供暖收 费剪贴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出口专用发票、辽宁省大连 市间接出口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旧版普通发票”。)
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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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票种推行 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
手工发票分为千元通用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 190mm×105 mm。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 记账联。为了防范假票,手工发票增加了新的防伪措施: 1、发票联的左上角的五角团花型图案用专用卡尺 看,横有“税务”两字。 2、发票联采用四种颜色印制,提升印刷色组的数量,加 大印刷的难度。 存在的问题:由于通用手工发票的“项目内容”不是很具 体,所以纳税人的开具情况不如剪贴票的开具规范,目前 要求纳税人按照原有发票项目内容尽可能填写完整,市局 也在做一个规范的模本,将来需要进一步规范。
2018-12-16 12
大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 管理相关规定(试行)
“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 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5、《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6、《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7、《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8、《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9、《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10、《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1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0.5-20元》 12、《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20-100元》 13、《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1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5、《大连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 16、申请印制国税局监制的冠名发票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2013年8⽉1⽇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除营改增先期试点地区外,其他试点地区⼴告业⽂化事业建设费(以下简称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将改由国税部门征收,为确保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的平稳征收,有必要对营改增扩⼤试点后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进⾏明确。
为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继续做好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便⼤家掌握,现就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缴纳义务⼈和扣缴义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前,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为⽂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应当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化事业建设费。
单位和个⼈,包括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
⼴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符合《营业税税⽬注释》关于⼴告业的解释,应按“服务业——⼴告业”征收营业税,同时负有⽂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
按照财税〔2013〕37号⽂件规定,纳⼊营改增试点范围,适⽤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化事业建设费。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来这里找志同道合的小伙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晓黎点评——以前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其中一个重要的关键字就是“同时”,但在本条已经明确即使有同时也不属于混合销售。
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没有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否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中第三十九条关于兼营的规定,从高适用呢?张钦光点评——此条规定核心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公告的此条规定,其实不属于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唯一变化的是,《实施细则》里说的非增值税劳务在营改增后也变成了增值税,与货物销售适用不同的税率。
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企业在年中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会计作为预收账款还是收到时一次性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否与会计一致?增值税何时缴纳?房产税以租计征,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印花税何时贴花,计税金额如何确认?本文一一进行了梳理。
一、会计处理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收入,会计作预收还是一次性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五条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通常情况下企业取得出租不动产的收入应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例,A公司出租办公楼,2016年11月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20000元,月租金10000元,租赁期从2016年11月起。
会计处理如下:2016年11月收取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016年11、12月从预收分别转收入借:预收账款贷:其他业务收入2017年1-10月按月分别转收入借:预收账款贷:其他业务收入二、企业所得税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分期还是一次性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据工作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何规定?
(一)试点实施前后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
(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
大连市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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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按照不同情况可分别减低为和。
. 、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首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在大连开发区内的生产 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设在市区及沿海经济开放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可享
政策。 、一免二减。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由总行拨入营运资
金超过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 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免。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中外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自获
利年度起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延长减半。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
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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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减免税
、二免三减。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五免五减。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年以上的,享受自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技术企业的,享受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税率不低于。 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
以上的,享受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税率不低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
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1996]第97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5.05
【实施日期】1996.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97号1996年5月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堵塞管理环节的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代开具专用发票的范围
㈠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1995年5月1日以后新开业的暂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㈡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按规定要求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专用发票有关资料的;
2、不能按规定申报纳税,纳税没有保证的或经常发生欠税行为的;
3、发生发票违纪行为,携带发票外出经营,代开虚开或丢失发票的;
4、税务机关认为难以管理或不便管理的。
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期限
㈠1995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4.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一、背景和目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统一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
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不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三种情况,明确了预缴税款的相关规定。
(三)明确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预缴税款时应提交的资料、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等问题。
(四)明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明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通知》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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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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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营改增”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标 签】营改增,调整应税所得率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适应“营改增”相关政策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中部分行业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事项公告解读如下:
一、政策调整背景
在“营改增”之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文件精神,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和广告代理企业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
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和广告代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比照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实施以后,货物运输代理和广告代理企业被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原本按收入差额作为计算缴纳营业税的依据,已经改为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广告代理企业也应按照收入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如仍按照原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则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大幅提高。
为了应对“营改增”政策变化,同时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我局决定对上述两个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适用范围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中,“货物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21)”的7%应税所得率,仅适用于“营改增”后按全额开票计收入的企业,如果按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差额开票计收入的企业,依旧适用“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12%的应税所得率。
“广告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724)”中,已实行“营改增”且全额开票计收入的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由15%降为10%.除此之外广告业行业的企业依旧适用“广告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724)”15%的应税所得率。
关联知识:
1.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营改增”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