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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大地税公告[2013]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9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20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本市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计划会计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岗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税务机关及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计划会计处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3.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全市税收票证检查及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5.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基层局)计划会计核算部门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监督本地区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等工作;3.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
等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4.16
•【字号】大国税发[2007]75号
•【施行日期】2007.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
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大国税发[2007]75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稽查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按照《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查、评选,海关、工商、人民银行、公安、审计和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审验,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和社会公示五个环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等118户纳税人被评为2007年度A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等139户纳税人被评为2007年度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大连麦凯乐总店等175户纳税人被评为2007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

各局要按照《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上述纳税人纳入AAA、AA、A级管理,并做好社会宣传工作,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争做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

附件:大连市AAA、A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名单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分配及预算【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财预﹝2008﹞216号【发文日期】2008-05-05【实施时间】2008-05-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库各支库: 为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缴和分配工作,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财预﹝2008﹞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预算管理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省市企业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非法人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60%入中央库,40%入大连市本级库。

二、总分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按照《》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由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60%入中央库,40%按照现行市县两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级次入库。

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适用预算科目均为10104款“企业所得税”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三、在大连市和外省市均设有分支机构的大连企业,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和分配税款。

其中: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就地缴纳,80%入中央库(60%为中央级收入、20%为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20%按照现行市县两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级次入库;分配给大连市各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全部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60%入中央库,40%按照现行市县两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级次入库。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大国税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第3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第3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第36号2001年2月14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欠缴税金成因日趋复杂,仅按发生时间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已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各种成因分类核算和监控、清缴欠缴税金。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市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市局制定了《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局要将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按照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于3月10日前全部核实审定完毕,同时将欠缴超过三年,经税务机关催缴仍未收回的税款,调查核实后,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市局征管处确认,并附报呆账税金分类情况统计表(表样见附件1)。

200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呆账税金,确认时要求附报的有关证明、企业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等原始材料确实无法取得的,可由分局填报呆账税金核查材料,详细说明呆账税金的发生事由、时间和金额代替,但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呆账税金,确认时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附报原始材料,一律不得再用核查材料代替。

附件:1.呆账税金分类情况统计表(略)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对欠缴税金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1997﹞16号【发文日期】1997-01-09【实施时间】1997-01-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提高个体工商户的会计核算水平,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推动我市个体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健康发展,现制定《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随时上报市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境内经营并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复式帐、简易帐,或建收支凭证粘帖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建复式帐: (一)合伙经营的; (二)从事商业批发或批零兼营的; (三)从事工业生产、加工的; (四)月销售(营业)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五)县级以上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应建复式帐的。

建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等,准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简易帐: (一)月销售(营业)额在三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二)县级以上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应建简易帐的。

建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销售(营业)收入日记帐、经营支出日记帐、进货登记簿、库存商品日记帐等,要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第五条 按规定经县级以上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暂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帖簿、进货销售登记簿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大地税函[2010]3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各基层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在合理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条件及具体管理办法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规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确认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关于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范围问题自201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一)除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外,享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均在大连的建筑业纳税人除外);(三)上市公司;(四)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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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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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申
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报送期限
【业务主题】纳税申报
【来 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一、公告下发的背景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减少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有关规定,大连市国税局、大连市地税局联合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采集规则和报送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明确报送范围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自2016年6月1日起,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需再向地税机关报送。

(二)明确报送期限
 1. 自2016年7月1日申报期起,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15日内。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5个月内。

(三)明确报送方式
1.已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登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未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进行电子申报或到窗口进行纸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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