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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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25施行日期2008.04.01文号国税发[2008]3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二、对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骗税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点。
三、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1.20•【文号】国税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以下简称退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税评估是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退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退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开展退税评估工作与加强纳税评估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二、退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行为。
三、退税评估由税务机关内设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或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可以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退税评估岗位,合理配备人员。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与其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退税评估工作。
四、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出口退税信息、数据,建立退税评估数据库。
数据库内容应涵盖出口企业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等详细资料,并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退税评估指标可分为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两部分,主要涉及出口增长评估、出口价格评估、国内货物流向评估、报关口岸评估、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评估、应退税额比重评估等方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2.17•【字号】大国税发[1997]第32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第32号1997年2月17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依据国税发(1994)014号、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规定,特制定《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如下:一、基础资料报送要求为了保证计算机分拣系统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各基层局征管科自1997年1月起,每两个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税务登记新增资料软盘一次;发票管理所应每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提供当月向各基层局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软盘。
二、接受函件的登记要求1、市局办公室或其他各处(室)在收到异地协查函件后,除按收发程序做好登记外,应立即将函件转交流转税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接收、登记,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一式两份,随原件一同传递给核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由基层局负责函件的具体核查工作。
2、各基层局接受函件应统一由票证科或选案科负责登记。
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后,应将接收的所有函件(包括违章协查、立案查处以及有疑点的普通票据等)在规定的“受理外省市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登记”簿上认真登记,不得漏项。
对市局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应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三、函件传递要求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并登记后,应及时填写规定的“交叉稽核函件传递表”(一式两份)和来函的原件一并交给分局指定的责任科室(原则上为稽查科)组织核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7.25•【字号】大国税发[2001]17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173号2001年7月25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修订后《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997]50号)文件的精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执行本管理规定。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三、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第三条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政策规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997]5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及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处)(以下简称退税机关》负责。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20•【字号】大国税函[2009]215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215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针对部分基层局反映的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出口退(免)税审核增加出口报关单数据项后的审核工作要求前期总局对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进行了升级,审核配置中增加了包括出口日期、贸易方式、商品编码等出口报关单数据项的审核内容。
这次升级对企业退(免)税申报影响较大,各征收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出口企业关于新增审核项目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尽可能减少新增审核疑点。
对产生的审核疑点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确保退税的准确性。
目前,出口企业退(免)税审核中关于出口日期的审核疑点产生数量巨大,一定程度影响了企业的申报通过率和税务机关的正常审核工作。
各局对出口日期审核疑点过多的企业应加强管理,出口日期申报错误次数应汇总参与退(免)税分类管理中企业申报准确率的计算。
二、出口企业的出口免税业务发生逾期未申报、外汇未按期核销情况的有关税务处理出口企业经营出口免税业务,若发生逾期未做免税申报或免税核销申报的情况,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若外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三、出口样品、展品适用的退(免)税政策问题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在境外被销售并且收汇的,比照自营出口货物适用退税政策。
若未收汇,出口企业应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大国税函[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配合我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效能,现将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的内部管理要求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的内部管理要求(一)申报受理岗申报受理人员在接受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时,对申报资料(内容详见附件1)初步审核无误的,应出具《接单登记回执》,确认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
申报受理人员接收的出口企业申报资料必须当日全部转交初审岗,并履行交接手续。
税务机关退(免)税审核后需要返还企业的申报资料,由申报受理岗具体负责与企业办理交接事项,交接环节应建立台帐管理制度。
(二)初审岗初审人员收到申报资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人工审核。
审核后,需要返还企业的资料,应及时退还申报受理岗,并履行交接手续。
初审中若出现疑点,需要企业更正数据的,初审人员应向企业说明情况。
企业办税人员核实确认后,须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更正处签字。
初审通过的,初审人员应在内部业务传递交接用的汇总表(即企业提供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册外附送的汇总表)上签字,注明业务交接日期,并及时将汇总表转交复审岗。
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归档前的日常收集、保管工作由初审岗负责。
各征收局应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申报资料保管要求,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三)复审岗复审人员收到汇总表后,应按有关规定在审核系统中对初审岗提交的电子申报数据进行机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4•【文号】税总货劳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
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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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出口退税申报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函﹝2007﹞17号
【发文日期】2007-04-26
【实施时间】2007-04-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企业税收管理模式 进一步加强出口企业征退税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212号)文件的精神,切实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
发﹝2005﹞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出口企业税收管理模式调整后,申报受理人员规模急剧扩大,各局出口退税申报受理环节中尚存在诸多问题,操作不甚统一规范的现状,现对相关处理规范通知如下,望各局严格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生产企业应先向申报大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含预免预抵税申报),然后向退税申报受理岗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外贸企业向退税申报受理岗办理退税申报没有时限,可随时申报。
二、退税申报受理岗人员接到企业报送的退(免)税正式申报资料后,首先要对其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病毒检测,然后对电子数据进行预审,最后对申报的纸质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对病毒检测未通过、预审发现数据采集不规范或申报资料审核有问题的,应当场将申报资料退还给申报企业,向企业详细说明存在问题,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审核的内容包括:
1.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的数量是否与出口退(免)税资料封皮上相关统计数量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上相关统计数量一致;
2.企业报送的各项报表的种类、必填项目、签章是否齐全;
3.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
三、退税申报受理岗人员对企业申报资料检查无误的,将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同时出具《退税申报接单登记回执》(以下简称《登记回执》),《登记回执》也可以由企业通过申报系统自行制作。
受理人员核对《登记回执》内
容无误后,税企双方应在《登记回执》上分别签章,注明申报日期,并盖上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专用章。
《登记回执》一式两份,一份由申报企业留存,一份由退税申报受理岗留存。
《登记回执》是出口企业退税资料已报送税务机关的唯一证明,也是出口企业对已申报未退税款项进行查询的依据。
退税受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时给予或不给予《登记回执》,也不得因企业未提供《登记回执》而拒不受理退(免)税申报。
《登记回执》管理在本年度基层退税工作绩效考核中将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各局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落实与监督。
目前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即将升级为7.0版(大连专用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即将升级为9.0版(大连专用版)。
出口企业若要实现自行打印《登记回执》功能必须将本企业申报系统升级到最新版本。
四、出口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结束前,税务机关退税受理人员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五、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备齐相关申报手续的,应在申报时限到期前的申报期内向退税申报受理岗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退税申报受理岗应及时受理并将申请转交负责该企业的税源管理员进行进一步审核。
六、出口企业开展加工业务或根据企业退(免)税业务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应在相关政策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退税申报受理岗办理申报手续。
生产企业的单证申报期为“免、抵、退”税申报期;外贸企业的单证申报没有时限。
七、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退税申报受理岗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时或不予受理,只要企业申请手续完备,必须即时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联知识:
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企业税收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出口企业征退税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