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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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本级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协调指导下,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合作,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1998年4月17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7.05•【文号】国税函[2001]533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行政复议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2001年7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提高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水平,进一步作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案件有关情况,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国税函[2000]785号,以下简称78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对本机关及辖区内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并依照785号文件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对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纳税人、其他税务当事人以本机关为被告提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地、市(州、盟)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涉外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接到下级税务机关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3.22•【文号】国税发[2000]54号•【施行日期】2000.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2000年3月22日)现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具体程序参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理。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一)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三)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五)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第四条稽查局应当提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必须与其他税务检查统筹考虑,力求均衡适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复查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应当报送上级稽查局查案。
上级稽查局认为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不当的,可以通知下级稽查局调整复查工作计划。
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与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冲突的,必须执行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
第五条稽查局根据复查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
稽查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
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复查组根据复查对象和复查目标提出复查工作方案,经稽查局审批后实施。
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稽查局在实施复查前应当向处理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案件原处理单位)下达复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1.01•【文号】国税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附: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原刑法第201条第1款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新刑法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实地核查工作底稿纳税人识别号:编号:共页第页年月日附表9:管理建议书局(分局):经对等户的纳税评估,发现目前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1、2、3、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管理建议:1、2、3、评估部门(章)联系人: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颁布时间:2009-1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国税党字[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党字[2000]83号2000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
为了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特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围绕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减少了税收执法随意性;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运作,加大了监管力度,促进了全国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在“两权”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两权”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19•【文号】国税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有关部门。
附件:《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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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标 签】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1998﹞163号
【发文日期】1998-09-04
【实施时间】1998-09-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大连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大连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制度(试行)
为了规范税务违法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中心的组织机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设立大连市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稽查局(处)负责举报中心日常工作。
旅顺口区分局、金州区分局、普兰店市国税局、瓦房店市国税局、庄河市国税局、长海县国税局相应设立举报中心,其命名方式为税务机关全称后加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如旅顺口区分局,其设立的举报中心名称为: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旅顺口区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普兰店市国税局举报中心名称为:辽宁省普兰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其它各基层确定稽查部门负责举报工作(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及负责举报工作的稽查部门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二、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
举报中心是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进行统一管理的专门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指导、协调下级举报中心工作;
(七)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八)开展中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三、举报中心的工作原则
(一)公开。
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二)热情。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三)保密。
严禁将举报人的性名、单位或举报内容向被举报人以及其他人员泄露。
严禁将办案人员、办案时间、办案程序、案件进展情况向他人透露。
(四)回避。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查处。
(五)及时。
对举报案件认真负责,不得无故拖延或敷衍举报案件的处理。
四、举报中心的案件受理范围
(一)举报中心受理以下几个方面的举报:
1.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以及各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
2.人民群众以信函、来人、来电、传真等形式直接向举报中心梭举、揭发的税务违法行为;
3.下级举报中心上报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
4.上级举报中心下转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
(二)本制度中所称的税务违法案件,是指国税机关征收管理范围内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避税和虚开、伪造、倒买倒卖、盗窃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三)举报中心对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1.非国税机关管辖的税务违法举报;
2.不能准确提供违法人员、违法事实、时间地点等举报要求的举报;
3.被举报人不属于本地国税机关管辖的举报。
对于上述举报,举报中心要做好对举报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告知其可以到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或补充举报材料。
对不属于国税管理的非税务违法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将举报材料移交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处理。
五、举报案件的受理
1.受理电话举报: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举报人举报的内容登记《举报线索单》、《税务举报案件登记台帐》,填写《税务举报案件受理单》。
2.受理书信举报:
由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举报人来信内容整理登记《税务案件登记台帐》,填写《税务举报案件受理单》。
3.受理口头举报:
对来人举报,由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举报材料登记《举报线索记录单》,经举报人同意、核实无误后,在《举报线索记录单》上签名或盖章。
再登记《税务举报案件登记台
帐》,填写《税务举报案件受理单》。
六、举报案件处理形式、程序及时限
(一)举报案件处理的形式:
1.上报:按规定属于上级稽查机构管辖的、或下级机关请求上级稽查机构查处的举报案件,上报上级举报中心。
2.交办:按规定属于本级稽查机构管辖的举报案件,交本级稽查部门查处。
3.转办:按规定属于下级稽查机构管辖的举报案件,转下级举报中心处理。
4.暂存待查:经审查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举报案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以暂存待查。
(二)举报案件处理程序及时限:
1.上报:
举报中心受案后经稽查部门初查确定需上报的举报案件应于受案后7日内,填写《税务举报案件上报单》、《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单》,连同举报案件材料上报上级举报中心。
同时在《税务举报案件登记台帐》的“初查后上报否”作转出处理。
2.交办:
举报中心于受案后3日内,填写、报批《税务举报案件处理单》,随同举报材料,向稽查部门下达《税务举报案件交办单》。
稽查部门要于接案后60日内查结,并会同审理部门将案件的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填写《税务举报案件查处结果报告单》,附《审理报告》向举报中心报告查办结果。
逾期未办结的,承办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逾期末办结又无原因说明的,举报中心要向承办部门下达《税务举报案件催办单》。
3.转办:
举报中心于受案后3日内填写、报批《税务举报案件处理单》、《税务举报案件转办单》,随同举报材料转交下级举报中心。
举报案件需要上报检查结果的,下级举报中心或有关部门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写《税务举报案件查处结果报告单》,附《审理报告》报上级举报中心。
逾期未办结的,要上报书面说明。
对转至下级举报中心的举报案件,逾期未办结又无情况说明的,上级举报中心要下达《税务举报案件催办单》,限期上报。
对于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举报案件,经领导批准后,填写《补充(重新)调查通知单》,要求本级稽查部门或下级举报中心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4.转出案件处理:
对不属于举报中心管辖的案件,根据举报中心领导签批《税务举报案件处理单》中的转出处理意见,填写《税务举报案件转出单》,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七、举报案件的跟踪落实
为保证案件查处时效,提高案件的查处和管理质量,举报中心要序实登记《税务举报案件登记台帐》,跟踪检查举报案件查处情况。
八、举报案件工作的处罚
对举报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对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由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移送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九、举报案件的协商受理
涉及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举报案件,由有关的国税稽查机构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国税稽查机构决定受理机关。
十、举报案件的奖励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鼓励或物质奖励。
奖励标准另行规定。
十一、举报案件受理工作的通报
市国税局举报中心定期对下级举报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评定标准另行通知。
十二、举报案件的立卷归档
办结的举报案件,要按期立卷归档。
十三、举报案件的统计上报
对于举报的案件及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季度要进行汇总分析,在本季结束后八日内报告市国税局举报中心。
市局举报中心负责全市举报工作的汇总上报。
十四、本制度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举报案件文书。
1.举报线索记录单
2.举报线索记录单附页
3.税务举报案件受理单
4.税务举报案件上报单
5.税务举报案件交办单
6.税务举报案件催办单
7.税务举报案件转办单
8.税务举报案件转出单
9.税务违法案件查处结果报告单
10.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
11.补充(重新)调查通知单
12.税务举报案件处理单
13.税务举报案件登记台帐
14.税务举报案件基本情况统计表(点击右侧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