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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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办税指南-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一、事项名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1.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验信息,反馈报验状态、报验时间、报验机关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2.对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并打印的带有电子签章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认可,及时办理报验。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无。

九、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2.08施行日期2013.02.08文号税总发[2013]15号主题类别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深刻理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政府职能转变,事关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具体体现。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能力和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把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始终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全面理解和掌握纳税人每一项法定权利的内涵和实质,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六条第(十)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二)项已被新规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涉税咨询和宣传、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测试)

涉税咨询和宣传、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测试)

干部德能勤绩廉述职报告范文尊敬的领导, 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是XX, 现任某单位的一名干部, 今天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做述职报告。

在过去的一年里, 我在单位的工作岗位上不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 尽心尽力为实现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出了贡献。

接下来的报告中, 我将向大家介绍我在工作中的主要表现和取得的成绩。

一、德性表现:作为一名干部, 良好的德性是我工作的基石。

我一直坚持以人为本, 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情况, 积极参与员工关系处理和团队沟通, 解决问题, 使得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得到提升。

我还注重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 坚守廉洁自律底线, 积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 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作用。

二、能力表现:在工作能力方面, 我通过学习和锻炼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我深入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论, 并积极应用于实践中。

在负责的工作岗位上, 我深入了解和掌握工作内容和流程, 通过分析和总结找出问题的根源, 提出解决方案, 并将其付诸实践。

我还加强对工作业务的学习, 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勤奋表现:在履行工作职责上, 我以勤勉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工作效率得到了上级的高度认可。

我在工作中不断追求进步, 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要求开展工作, 时刻保持工作的主动性, 并与团队共同努力, 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在工作中, 我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责任, 妥善处理各类事务, 努力做到事事如意、事事有为。

四、绩效表现:在过去一年里, 我深入研究本单位工作, 认真履行本职工作, 取得了一系列的工作成绩。

我参与制定了相关的年度工作计划, 并积极配合其他成员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在工作中, 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意见和措施, 经过多方反复论证和讨论, 在部门工作中实施了一系列变革, 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绩效考核方面, 我的工作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好评。

在工作中, 我时刻保持着对工作的高度负责和认真态度, 不断完善工作流程, 提高工作效率。

税总函〔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

税总函〔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

税总函〔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关于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现就社会组织等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二、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以下统称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与民政部门共同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明晰职责,统筹做好改革试点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

要以依法行政、方便纳税人、降低行政成本为原则,共享登记信息,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

要认真梳理有关信息需求,尽可能在登记环节采集信息。

对暂时不能在登记环节采集的信息,应在办理涉税事宜环节补充采集,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要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稳步推进。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辽地税发[2010]第1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第1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规范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积极有效地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全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于完善我省纳税信用管理,提高依法纳税纳税人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合作、共赢、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提高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明确征纳双方义务,理顺税收法律关系,进而达到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改善征纳关系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来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将其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密切部门配合,提高工作水平,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健康、有序、顺利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评定管理(一)建立健全领导管理机制。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健全本地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领导管理机制,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指导协调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共同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问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鉴证类中介机构征收方式确定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造价、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关于个人取得销售电信卡佣金征税问题纳税人从事电话卡、充值卡、彩铃卡等各种电信卡销售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对个人(自然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涉税问题企业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外),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企业追加投资而从其他股东支付的溢价中取得个人收益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取得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个人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而发生股权变化的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因其他股东追加投资仅发生股权比例变更,没有取得收益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含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收益性补偿金征税问题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大国税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7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征稽处: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法定协助义务,规范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保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是指应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国税机关履行法定的涉税调查接待义务,协助有关单位查阅其特定调查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的国税业务资料,或出具有关其特定调查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的涉税证明。

但针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涉税事项调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开具与其自身有关的涉税证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非特定调查对象的税收统计数据的调查以及各地税务机关依法对我市纳税人的国税纳税情况实施的调查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纳税人申请调查其抵押人或出质人欠税情况适用本规定。

调查取证不得超越本机关主管局长审批的范围。

第四条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涉税事项调查由监察、人事部门负责接待处理。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国税机关书面申请开具与其自身有关的涉税证明,按照新征管流程《纳税证明》中的规定审核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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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涉税信息【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函﹝2010﹞55号【发文日期】2010-02-23【实施时间】2010-02-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范围 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

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政府特定决策,需要调取有关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的查询。

二、办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职责要求 纳税服务处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需要由市局出具涉税证明的受理、审核转办、保密监督以及协调相关部门出具涉税证明工作。

政策法规处是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工作的法律支持部门,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中,业务较复杂、具体规定无法判别的涉税证明是否出具的审核工作。

市局机关业务处室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业务支持部门,负责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涉税信息,确定涉税证明的内容,协助完成出具涉税证明工作。

基层局征收管理部门(综合部门)负责涉及其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的受理、审核转办、保密监督以及协调相关部门出具涉税证明工作。

基层局其他部门负责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提供信息、确定涉税证明的内容,协助完成出具涉税证明工作。

三、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查询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或市局纳税服务处提出查询申请,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需提供: (1)单位介绍信; (2)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法官证、警官证等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地的被接待人员还需要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1)查询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需要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需提供 (1)查询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查询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需要查询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政府特定决策,需要调取有关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的查询,需要提供正式公文。

其中政府有关部门为户籍管理、新办企业来函调取相关纳税人信息的,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

(二)受理、审核 受理部门查验申请资料,根据查验结果分别进行处理: 1.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登记《接待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台帐》(见附件2)进入涉税信息调取环节。

(1)直接上门申请,查询内容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且申请资料齐全的(包括申请人要求需要由市局出具证明的); (2)以正式公文形式调取,函件的印章与来函单位一致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中业务较复杂、具体规定无法判别,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同意出具证明的。

2.对下列情况不予受理,并详细告知理由。

(1)对申请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 (2)对被查询纳税人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到相应的国税机关办理; (3)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单位介绍信注明姓名与实际申请人不符或人数少于两名的,不予受理; (4)查询内容不具体、不明确或超出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5)对超出本单位职责,需要市局出具涉税证明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市局纳税服务处办理。

(三)涉税信息的调取与制作 受理部门对已受理的查询申请,按照申请的查询内容调取相关信息,制作《涉税证明》(见附件3)或者提供复印件;需要其他部门提供信息的,以《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见附件4)的形式明确本次调查的对象、时间、项目、要求和使用目的,转相关部门处理。

负责业务支持的部门,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内提供信息,确定出具内容,制作《涉税证明》或者提供复印件,转受理部门。

制作的《涉税证明》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的审批范围必须完全一致。

用词要严谨,表述要简练,数字要准确,不作任何主观评价,客观反映事实,限定主送单位,齐头填写,在证明的结尾要括号加注“以下无记录”的字样,在出证的日期处加盖本机关公章。

文书字号用“ 税外证[ 〕号”。

如“大国税外证[2010〕1号”、“中国税外证[2010〕1号”、“西国税外证[2010〕1号”,“大国”、“中国”、“西国”为税务机构局轨,“外证”为字轨,年份使用公元全称,序号前不加“第”字和虚位“0”。

复印件需要注明出处、提取人、提取日期,签属“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四)审批与出具证明 受理部门将相关资料报主管局长审批。

审批意见签署后,受理部门对批准提供相关涉税信息或者复印件的,出具《涉税证明》,由申请人签收确认;对未批准提供查询信息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中注明。

对申请人要求需要市局出具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和基层局出具的《涉税证明》到市局纳税服务处办理。

(五)资料归档 对外部申请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申请资料及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由受理部门整理,年末转档案室,按涉密档案管理,保存期限为3年。

扣缴义务人涉税信息查询适用本规定。

四、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保密要求及责任追究 (一)保密范围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二)保密原则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2.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3.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4.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三)责任追究 有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发生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理: 1.在受理、录入、归档、保存纳税人涉税资料过程中,对外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2.在日常税收管理、数据统计、报表管理、税源分析、纳税评估过程中,对外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3.违规设置查询权限或者违规进行技术操作,使不应知晓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税务人员可以查询或者知晓的; 4.违反规定程序向他人提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四)上报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加强纳税人信息管理,发现泄密及时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对延误报告时间或者故意隐瞒、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追究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重在落实 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保证出具涉税证明工作的落实。

进一步增强税务干部的保密意识,加强保密规定的学习,将保密责任落实到税收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按规定做好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保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明确分工,加强部门合作 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职责和内容,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特殊业务及时与市局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共同确保及时、规范地出具涉税证明。

(三)严格审核,保证规范出证 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审核工作: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外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尤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按批准的查询申请范围,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涉税信息,保证信息有效、准确;超出范围的,坚持不提供资料、不出具证明的原则。

市局将不定期对出具涉税证明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及时归档、做好统计汇总 各单位要按规定整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做到参与人员有记录,工作环节有痕迹、工作底稿复印存档,以备在发生问题时区分责任。

各单位于每季初5个工作日内,将《接待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台帐》通过FTP上传市局纳税服务处进行统计汇总。

附件: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DOC2.接待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台帐.D O C3.涉税证明.D O C4.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D O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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