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仪表采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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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仪表采购规范

本规范提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实验室仪器仪表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管理的资金采购实验室仪器仪表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可根据不同专项资金的特殊要求,另行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实验室仪器仪表购置管理办法。

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是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实验室仪器仪表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实验室仪器仪表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实验室实验室仪器仪表采购的审批与论证

第五条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验室仪器仪表,需负责人审批;单价在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实验室仪器仪表由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人审核。

第六条购置预算单价在40万(含)以上的实验室仪器仪表,均应填写《申请购置大型实验室仪器仪表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按《大型实验室仪器仪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分级进行可行性论证。在论证前,项目单位应对供应商情况进行调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选择多个供应商并了解其技术能力、资信状况及售后服务等综合情况。

第七条论证必须采取相关有效的论证措施:

1)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并填写回执,供应单位必须提供准确的时间及地点(或相关展会),对所需采购的仪器提供展示、演示。

2)校方组成三人以上的观摩团,按其指定的地点进行观摩考察,考察后呈报《论证报告》。3)观摩团应配备视频设备,对所考察的全程应做好记录及备案工作与《论证报告》一并提交。

第八条、论证通过后,购置预算单价在40万元(含)—8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审批后进入采购阶段。购置预算单价在8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由主管校长进行审批后进入采购阶段。

第三章实验室实验室仪器仪表的采购

第九条实验室仪器仪表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集中采购、学校采购、自购或参加展会采购)。

第十条招标采购(包括招标采购和学校招标采购)。单台或批量的实验室仪器仪表总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由学校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学校实验室仪器仪表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实验室仪器仪表的采购,按照集中采购办法执行。

(二)学校采购:不在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或在集中采购范围内,但因价格等因素造成采购成本不合理的实验室仪器仪表,可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供的协议供货厂商名单范围内采购。

(三)各部门应大力推广展会采购:尽可能利用设备仪器比较集中的大型展会,在展会现场多方比对、多方询价,对学校节省采购成本。

第十二条学校采购或自购

(一)学校采购:凡上述采购范围之外的实验室仪器仪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采购。(二)自购:专业性较强或本应采取集中采购的实验室仪器仪表,如用户因特殊要求需自购

的,用户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自购。

(三)需到厂家自购设备的必须由学校批准,自购形式应以中立的采购模式为主,例如展览或企业自发的演示及展示会议活动。

第四章实验室实验室仪器仪表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凡实验室仪器仪表的购置,原则上都应签订合同,作为买卖双方的法律依据和保障。1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实验室仪器仪表采购合同,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会同申购者签订购货合同,并加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合同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地址;设备名称;数量;价款;技术指标验收标准;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售后服务条款;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经授权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实验室仪器仪表购置合同,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处理相关的合同纠纷并对合同书进行管理及存档工作。

第五章实验室实验室仪器仪表采购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实验室仪器仪表采购工作接受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学校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各相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2011年11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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