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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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小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创新型人才,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实行弹性学制,基

本学制为4年,弹性学制为3-6年,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

第三条凡在基本学制内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

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者,准予毕业。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且符合提前毕业的条件者,准予提前毕业。凡在基本学制内没有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延长学习期限,最长可延至6年。

第三章课程设置

第四条课程设置分为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专

业技能课程、实践课程和综合素质课程五大类,其课程结构图如下:

第四章总学分与学分计算

第五条总学分

1.各专业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为

160±5。具体学分按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2.学生每学期所获得学分不得少于12学分。

第六条课程学分计算

1.学分按学时计算,理论课程原则上每18学时为1学

分。

2.音体美专业课程、实验课(含上机课)、公

共体育课,原则上36学时为1学分。

3.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师范专业的教

育实习(含顶岗支教实习)为6学分,非师范专业的毕业实习为4学分,毕业论文(设计)为4学分,课程设计(大作业)、专业见习等原则上1周为1学分。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七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课程考核,

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具

体情况可选择笔试、口试等不同形式进行。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或等级制(A、B、C、D、P、F)记载。

第九条学分绩点

1.学分制用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

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如下表: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3.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六章选课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应全面了解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按要求选课。学生每学期修读多少学分,应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结合选课指导教师的意见,由个人自主决定。

第十一条选课原则

学生修读期间,在选课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专业学习进程,确定每学期应修读的课程。学生选修

课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主性原则。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学生手册》和《选课指南》的要求,按学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学生可自主选择课程、上课时间

和任课教师。

2.专业性原则。学生选课以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为依据,首先应保证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修读。不得用其他专业的必修课学分代替本专业的必修

课学分。

3.连贯性原则。对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学生应先选先行课程,修完先行课程后再选后续课程

修读。

4.严密性原则。对于有严格同修关系的课程,学生应同时选择修读。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选修课,学生

只能选修其中一门。

5.量力而行原则。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听取选课指导教师意见后决定。平均每学期选修20~24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第八学期除外),最低不少于12学分。如有特殊情况,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修读。

第十二条选课程序和要求

1.学生选课前应认真阅读《选课指南》,熟悉和掌握学校选课要求和基本操作规程,并在每学期规定的选课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

2.学生选课时,所选课程的上课时间不应发生冲

突。

3.根据需要确定选课优先级。

4.学生选课结束后,教务处负责对选课信息作统

一处理,院系、教师、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

5.每门课程选课学生达到一定的数量后方能开课。公共基础课选课人数少于40人、综合素质课选课人

数少于20人、专业发展方向课选课人数少于20人均不开课(特殊专业视具体情况而定),因选课而未能开课的学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6.学生选课应以课程人数容量为限,当选课人数

达到容量限制时,未成功选择该门课程的学生可选修其他的课程。

7.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前必须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

询个人课程表。

8.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试听所选课程后,可

对课程进行改、退选。

9.正常开课后,学生必须按照选课通知单参加课

程学习和考试,无故缺课、缺考者按学籍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未按学校选课要求办理选课手续者,其课程学习及考核成绩不计入正常学籍档案。

第七章课程补考、缓考与重修

第十三条课程补考及成绩记载

1.课程(不含综合素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下

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成绩按

60分记载。

2.凡出现考试作弊、无故旷考、拒交试卷等行为

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但可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第十四条课程缓考及成绩记载

1.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课程期终考试时,应办理缓

考手续。在考试前填写《课程缓考申请单》,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及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教务处

批准后方可缓考。

2.缓考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时进行考核,缓考

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3.课程开考后概不办理缓考手续,申请未准或擅

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

分记载。

4.综合素质类课程不设缓考。

第十五条课程重修及成绩记载

1.课程补考不及格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重修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可继续重修。

2.综合素质课程(公共选修课)成绩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重修或改修其他综合素质课程以达到

规定的学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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