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境外交流修读学分认定办法

学院学生境外交流修读学分认定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赴境外交流所修读的学分的认定,特对《**学院学生赴海外学习(实习)管理规定(讨论稿)》做如下具体修订。
1.参加境外交流的应是我校注册在籍的,学校国际交流处选派的学生。
2.学生在境外修读的课程学分转换按课程性质分成三类:(1)学生所属专业岗位需要的课程培训,该类课程培训的学分,按实际培训的30学时折算为1学分:(2)学科前沿的先进课程的培训,该类课程按实际培训的15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境外学校校际交流学生的课程学习,根据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的实际学时数,原则上按15学时折算为1学分认定为我校的学分。
折算后的学分取整数。
3.在海外校、企进行的实习及实习前的岗位培训,均按我校实践环节认定学分,学分认定按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进行。
4.认定课程学分在教学计划中的归类,原则上按以下方法操作:(1)学科前沿的先进课程的培训,可归为专业开放选修课、通识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2)学生在境外学校所修读的课程,原则上按课程内容与学生所在年级和专业的教学计划中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归类,一般可归为专业开放选修课、通识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若要认定为专业学位课,必须该课程和教学计划中课程名称相同,折合后的学分大于或等于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若折合后的学分小于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不足的学分用专业开放选修课程补足。
课程性质的归类、课程学分的认定由各学院参照以上操作原则,由教学院长会同有关专业负责人提出办法,由教务处审核后认定。
5•境外修读课程的成绩认定及转换方法(1)对方学校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形式的,按对方学校给出的成绩直接登录。
(2)对方学校课程成绩是等级形式的,根据下表转换成百分制成绩登录。
(3)学生所修读课程的成绩按照在境外交流所在学期登录。
6.转换学分的收费对于学生在海外修读的课程需要认定为我校的课程学分,按转换后的学分进行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可参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对外经贸大学 本科生学分费交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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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本科生学分费交纳表
填表时间:
年月 日
学院
学号
学分费 项目
辅修专业、双学位选课〇 计划外选课〇
课程代码及 课序号
课程名称
姓名
超学分选课〇
学分
备注
课程学分数合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学分费标准
100 元/学分
学分费合计
学院 审核 意见
审核人签字(盖章):
财务处 收讫盖章
注:
1.如补交历年学期的课程学分费,请在备注栏注明课程学习时间。 2.已获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要替代同一门双学位课程学分者,须在备注栏注明“替代” 二字。
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国(境)外学分及成绩认定实施细则【模板】

XX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国(境)外学分及成绩认定实施细则为加强国际交流研究生的管理,规范研究生在境外合作院校学习课程获得学分及成绩的认定,根据《XX对外经贸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研究生在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院际交流项目派出交流期间于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
一、出国前课程申请手续
经选拔入选的国际交流研究生应根据合作院校课程名录,填写《国际交流研究生国(境)外修读课程申请表》,确定所选课程(须将合作院校课程与我校课程的对应关系一一标明),经导师和派出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核准。
二、学分及成绩认定的要求
原则上,研究生在合作院校所学课程应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近或相同,课程学分认定的总体原则为学分对应原则(以课程为基础)。
具体规定如下:
1、在合作院校学习的研究生申请认定的学分一般不应超过其学习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50%,学位课申请认定的学分一般不应超过其学习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30%。
研究生应修的公共学位课、必修环节中的讲座及社会实践必须在我校完成。
2、在合作院校学习的研究生应根据对方学校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人在我校所属专业培养方案的情况,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并填写《XX对外经贸大学国际交流研究生国(境)外修读课程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核。
未经导师同意和所在学院
四、本实施细则经学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本科学分制教学培养方案总则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本科学分制教学培养方案总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需要。
坚持“以学生成才为本”的办学理念;更新教育观念,推进素质教育,创建校企结合的学生培养模式;拓宽专业口径,加强基础教学;科学合理设置课程体系,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强调多学科、多专业的相互依托和渗透,形成专业知识复合优势;加强学生职业素养培养和职业生涯设计,增强创业意识和就业竞争力;加强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拓展学生国际化视野;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国际商务专门人才。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加强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
二、培养规格和要求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本科主要为国家培养具备综合性的国际商务专业基础知识与实践能力、符合从事国际商务事业要求的职业素养和适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商务环境的创业意识的应用型国际商务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是: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理想,有道德;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性,诚信、守法、宽容;具有健康的审美观,追求高尚的情操。
具有宽广的知识面、良好的文化修养和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系统掌握本学科和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国际商务实际问题的能力、收集和处理商务信息的能力;具有熟练的外语和汉语应用能力;熟悉和掌握国际商务惯例及法律规则。
具有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的科学态度,不断追求新知识的强烈欲望、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具有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涵养,拥有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的知识背景和专业素养。
具备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和军事训练合格标准,能够履行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2日修订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规,对《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确定如下:第一章学分第一条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被认定为达到学业基本要求。
第二条学生必须完成听课、自习、作业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学分。
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最低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
教学课时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四十五分钟。
第三条学分积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
学分积点的高低取决于学分数和学分积点系数。
学分积点系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相对应,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
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应取得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
第五条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学分)、学科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专业方向课(要求取得必修课学分)三类;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按课程对培养目标的重要程度分为主要课程和普通课程两类;学生进入专业所需修读的最低限度课程为专业入门课程。
(一)必修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共基础课所列的课程组中必须完成的最低选修学分,以课程组为选修范围。
(二)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的政治理论思想品德必修课、专业入门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课。
学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并取得必修课学分。
1 1985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93年、1995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三)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除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以外的全部课程、学科基础选修课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12010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我校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本办法所说学生如不特别说明均指正式注册在籍保持正常在校学习状态的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并经本校正式录取者方获本校入学资格,可注册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第三条凡被本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交纳学费,取得准学籍(即承认其具有在校学习资格,提供相应的教学资源和服务,学校对其实施教学管理,但其尚未成为学校正式学生,不享受具有正式学籍学生的全部权利)。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推迟入学,由学校招生办审批。
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不再接受其入学申请。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办按国家招生规定负责组织各学院、校医院等部门进行思想品德、学业、健康状态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准学籍,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已交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复查不合格是指:11982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86年、1989年、1995年、1999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一)思想品德有重大缺陷,隐瞒入学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事实;(二)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入学后三个月内受到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三)生活、学习能力极弱,无法完成在校学习任务;(四)隐瞒身体健康状态,身体健康状态不符合国家、学校招生条件。
学校学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分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三、学分制度1. 学分设置我校采用学分制,学生完成一定数量的课程学分后,可获得相应学位。
学分分为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
(1)必修课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必修课学分。
(2)选修课学分:包括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环节等,学生可根据兴趣和需求选择修读。
2. 学分计算(1)必修课学分:按照课程设置,每门课程对应一定学分。
(2)选修课学分:按照课程设置,每门课程对应一定学分。
(3)实践环节学分:按照实践环节要求,完成规定实践项目可获得相应学分。
3. 学分要求(1)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方可毕业。
(2)学生在校期间,每年修满规定学分,方可获得相应学年度的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四、学分认定与转换1. 学分认定(1)学生在校期间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2)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讲座、实践活动等,经认定,可获得相应学分。
2. 学分转换(1)学生修读的课程,如与其它学校或教育机构课程相同或相近,可申请学分转换。
(2)学生修读的课程,如符合我校学分要求,可申请学分转换。
五、学分管理1. 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分的认定、管理和监督。
2. 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学生学分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学分问题。
3. 学生对学分认定有异议,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学学分积(绩)点计算方法

大学学分积(绩)点计算方法绩点是反映大学生在校学习的一个标志,和分数类似,但是标准是五分制的。
国内大部分高校通用的计算方法是:绩点=分数/10-5,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学分*(分数/10-5)某些学校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所采用的是分段绩点法,强调按分数区分绩点层次。
如下: 4-3*(100-f)^2/1600 平均绩点:(课程学分1*绩点+课程学分2*绩点+......+课程学分n*绩点)/( 课程学分1+课程学分2+......+课程学分n)绩点制是实行学分制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我国大学从1985年我国开始倡导实行学分制,人们对学分制的讨论和研究比较多,国内高校在采用绩点制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在与美国高校实行的绩点制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种国际通行的学生学习成绩评估体制—平均学分绩点(GPA)在许多大学实行,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一些大学就开始采用GPA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计算机将自动完成对学生成绩的GPA计算,并列入成绩单中。
平均学分绩点换算的方法为把各科成绩按绩点数乘以学分,再以总学分除之。
下面是对外经贸大学学分积点计算方法:学分积点为学分数与积点系数的乘积。
它用以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
积点系数按成绩等级作如下规定:对应分数积点系数对应分数积点系数90-100 积点系数为4 ; 85-89 积点系数为3.7 ;82-84 积点系数为3.3 ; 78-81 积点系数为3.0;75-77 积点系数为2.7 ; 72-74 积点系数为2.3;68-71 积点系数为2.0 ; 64-67 积点系数为1.5 ;60-63 积点系数为1.0 ; 60分以下积点系数为0 。
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积点相加,即为一学期的学分积点。
各学期的学分积点相加,即为毕业的学分总积点。
一学期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期所选课程的总学分数为该学期的平均积点。
一学年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年所选课程的总学分数为该学年的平均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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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12010年10月12日修订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规,对《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确定如下:第一章学分第一条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被认定为达到学业基本要求。
第二条学生必须完成听课、自习、作业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学分。
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最低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
教学课时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四十五分钟。
第三条学分积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
学分积点的高低取决于学分数和学分积点系数。
学分积点系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相对应,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
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应取得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
第五条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学分)、学科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专业方向课(要求取得必修课学分)三类;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按课程对培养目标的重要程度分为主要课程和普通课程两类;学生进入专业所需修读的最低限度课程为专业入门课程。
(一)必修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共基础课所列的课程组中必须完成的最低选修学分,以课程组为选修范围。
(二)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的政治理论思想品德必修课、专业入门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课。
学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并取得必修课学分。
1 1985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93年、1995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三)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除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以外的全部课程、学科基础选修课程。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同时结合自我培养的需要修满并取得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四)主要课程是指专业培养方案所列的对完成专业培养目标有重大影响的课程,各专业的主要课程由本专业确定。
主要课程的学业成绩要求高于普通课程。
第六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如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习等为学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重要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同时,必须取得规定的第二课堂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校要求的英语水平,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其他要求,方可取得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第七条 学分积点为学分数与积点系数的乘积。
它用以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
积点系数按对应的百分制、十段制、五级制成绩等级作如下规定: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积点相加为一学期的学分积点,即:∑⨯=课程积点系数学期课程学分学期学分积点各学期的学分积点相加为毕业的学分总积点,即: ∑=各学期学分积点学分总积点 一学期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期的平均积点,即: ∑∑∑⨯==学期课程学分课程积点系数学期课程学分学期课程学分学期学分积点学期平均积点 一学年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年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年的平均积点,即:∑∑∑⨯==学年课程学分课程积点系数学年课程学分学年课程学分学年学分积点学年平均积点 主要课程的学分积点除以主要课程总学分数为主要课程的平均积点。
即: ∑∑∑⨯==主要课程学分课程积点系数主要课程学分主要课程学分主要课程学分积点主要课程平均积点 学分总积点除以总学分数(学校规定的达到毕业条件的最低总学分数)为总平均积点(GPA ),即:总学分数学分总积点总平均积点= 第九条 学生所获得的主要课程学分平均积点是学生能否取得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选课第十条 选课是指学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校的课程安排选修课程的过程。
选课是提高学生素质,扩展学生发展空间,为社会提供基础扎实同时又个性鲜明的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因而学生选课应考虑社会需要和培养方案的要求,考虑教师、教室、实验室等教学条件所提供的可能性,考虑专业需要和个人志趣以及先修课等因素。
凡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必须学完先修课程并取得学分后,方可选修后续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选修课程首先必须满足主修专业的需要,选修专业培养方案所确定的课程。
选课过程包括预选、抽签、正选和补、退选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在满足先修要求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学期选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获得的学分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数,超过部分应按学分交纳费用;学生选课超过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的选课范围并取得学分,超过部分应按学分交纳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依据教务处制订的下一学期课程安排,并根据学院及教师的指导和课程简介选修有关课程;如所选课程因课程人数限制等原因无法选修,可改选其它课程,或在以后的开课学期中选修。
第十四条 所选修的课程超过规定的退课时间不允许退课;学生选修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所列课程未经允许擅自中止课程学习者所选课程学习成绩计为零分,记入不及格门次。
第十五条 除毕业学年外,学生不得连续两学期每学期选修学分低于12学分;小语种各专业每学期选修学分不得高于30学分,其他专业每学期选修学分不得高于26学分;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每学期选修课程最多不得超过32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前两年必须修完或基本修完所在或所拟选、拟转专业要求的入门课程,否则不能进入专业课程学习。
第三章免听第十七条免听是指学生经允许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而只参加期末考核取得课程学分的一种学习方式。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力申请办理免听手续,程序如下:(一)欲免听的学生必须在课程开始授课后四周内向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二)经任课教师考核批准后,报课程所在学院审核;(三)学院将免听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及所使用的考核方式报教务处备案;(四)经教务处核准备案后,学生具备该门课程的免听资格,可以在不参加课堂学习的情况下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除教师对课程有特殊要求外,学生可不参加平时测验;(五)经教务处批准,对于个别已经停开但学生按培养方案要求必须重修的课程,允许学生申请免听重修考试;(六)取得免听资格学生的相应课程成绩构成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八条教育部规定的政治理论与思想品德课、军事理论课、体育与健康课等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九条除第十八条规定的课程外, 其它课程均可免听。
第四章重修第二十条重修是指学生因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主要课程已及格但未达到申请学位要求的学分积点(71分(含)以下)而重新修读同一课程的学习过程。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课程安排和自己的实际情况选课重修。
具体规定如下:(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考试不及格课程均允许重修;除必修课和专业入门课程外,其他课程不及格可不重修,另选其他课程以取得相应的最低必修学分,但原不及格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次,考核成绩保留。
(二)凡毕业学期首次修读课程不及格同时又未提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重修考试机会,考核成绩仍不及格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三)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一条因考试作弊、旷考、无故缺课超过有关规定等违反校纪校规问题必须重修的学生,只在毕业学期提供一次重修或考核机会。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重修可在选课时段自行选课。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主要课程学分积点不够重修需要在每学期初办理重修申请,程序如下:(一)选修自己拟重修的课程后,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填写重修申请表;(二)各学院对申请重修的学生进行初步审核;(三)通过审核的学生到教务处办理确认手续。
第五章主修辅修第二十四条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发展空间,我校实行主修辅修制。
主修辅修制仅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主修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按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专业或专业方向;辅修是指学生在以一个专业为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本科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学业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辅修专业由学生自愿选修,最晚申报时间不得晚于二年级。
实行学分制管理。
参加辅修的学生只要修够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可认定其完成了辅修专业的学业。
第二十六条每学年春季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时,办理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前各学期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已修课程学分平均积点达3.0以上(含)或平均分达78分以上(含);(二)申请辅修之前未受过纪律处分;(三)不能申请与主修专业学科基础课程相同的辅修专业。
第二十八条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填报“辅修专业申请表”两份,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辅修专业申请表”一份存学生主修专业所属学院,一份交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仍由其主修专业所属学院负责管理。
辅修学生根据所选课程随班听课,参加所学课程的各种考核,由任课教师出具成绩。
成绩记载办法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
第三十条辅修专业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辅修资格:(一)自批准辅修后一学年内所取得辅修计划学分低于6学分;(二)所修辅修课程出现2门以上课程(含)重修;(三)辅修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四)因故自动放弃辅修专业学习;(五)不缴纳辅修费用。
第三十一条取消辅修资格的学生,须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取消辅修资格的有关手续。
未能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取消辅修资格。
第三十二条辅修专业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学分;辅修专业不及格课程不影响其申请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证书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其费用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
第六章双学位第三十四条为了适应当代学科互相交叉、互相渗透的趋势,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校实行双学位制,允许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另一学位。
第三十五条双学位制是指某专业本科学生在主修某学科学士学位的同时,选择修读另一学科学士学位的培养制度。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可获得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双学位由学生自愿选修,实行学分制管理。
双学位生修满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且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积点达2.0以上(含2.0),完成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即可获得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已修读完辅修专业所有课程的学生,亦可申请修读所辅修专业的双学位。
第三十八条选读双学位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前两学期各门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已修课程学分平均积点达3.0以上(含)或平均分达78分以上(含);(二) 申请选读双学位之前未曾受过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