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信息平台管理考核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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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党建信息平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党建@党建信息平台”使用和管理,根据《深圳市2013年“党建@党建信息平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市经信委党组对进一步加强“党建@”的使用和管理提出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如下考核办法:第一条继续坚持发展党员各环节审批与“党建@”使用和管理同步。

第二条支部管理员必须每周登录平台履行管理职责,并指导本支部党员登录使用平台。保持党组织和党员信息的完整度在100%。

第三条党总支管理员每月不少于5次登陆“党建@”。

第四条党支部管理员每月不少于1次登陆“党建@”。

第五条党总支每月通过“党建@”发布本组织工作动态或组织生活动态不少于1篇。

第六条党支部每月通过“党建@”发布本组织工作动态或组织生活动态不少于1篇。

第七条党总支及各党支部要及时办理网上组织关系转接,响应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内;及时回复党员群众留言,留言回复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内,有效留言回复率100%。

第八条全年利用局短信平台向党员发送工作、教育、关怀信息不少于1次。

第九条各党总支及各党支部要及时更新维护管理员、党组织和党员信息,保持信息完整准确,其中管理员信息必须是手机号码。

第十条“党建@”使用和管理工作与各支部评优评先挂钩。各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党务干事为第二责任人,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党建@”使用和管理情况,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拖沓而影响学校整体工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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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深圳市“党建@党建信息平台”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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