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所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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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所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和法官代表国家适用法律,审理案件,负有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享有绝对的权威,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但同时,法院又是各种矛盾纠纷的集散地,法院和法官职责的履行具有被动性和中立性,其独特的执法职务特征,不得不受到比其他一些机关和普通公民更大的安全威胁,因而还应受到特有的保护。据统计,人民法庭处理的纠纷案件占法院收案的近50%。

但人民法庭,设施简陋,没有任何安检措施,使任何一个当事人随意可以带凶器进入法庭,严重地威胁法庭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问题,因为法庭离法院机关较远或交通不便,得到法院求助非常困难,再加上地方公安警力也严重不足,给扰乱法庭秩序人员以可乘之机,使法庭工作人员受到更大潜在威胁;法庭人员配备不合理,人少案多,应对突发事件的力量和措施很有限;如此等等。毫不夸张地讲,现在的法官特别是人民法庭的法官成了高风险职业,当事人哄闹、冲击法庭,殴打致伤、致死法官的事件时有所闻。藐视法庭行为的种种表现,表面上是对法官权威的直接藐视和不尊重,实际上是对法院公信力的破坏,是对国家审判权威的挑战,妨害了法官神圣使命的履行,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妨害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这使我们深切地感受到,特别地、切实地保障人民法庭人员及财产安全已是现阶段亟需解决的一大问题,这是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基本保证。

让我们先回顾一下发生在笔者所在人民法庭的两个事件。2003年,该庭受理了杨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9月23日立案,10月4日开庭,当庭调解无果。两天后杨某

醉酒并携带一尺多长的屠刀来到法庭,说法庭办案太慢,要求法庭马上判其离婚,否则要杀2名法官,并多次做出“抽刀状”。法官见原告极不理智,在解劝无效的情况下,一边与其周旋,一边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了情况,院领导随派法警赶到现场,才有效地制止了杨某的违法行为,拘留了杨某,避勉了严重后果的发生。今年5月份,该法庭受理管某诉刘某离婚一案,法庭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刘某对判决不服,当场拍打法官办公桌并辱骂办案女法官,其他法官谁劝说她就骂谁,言语之难听无法表述。这种情况下,庭长决定将其驱逐法庭,刘某随以法官打人为由大喊大叫,并打电话叫人。很快,有几位年轻男女气势汹汹地冲进法庭,一边大叫“谁打人了?”,一边要围打庭长。多亏其他法官极力维护,后法院派法警赶到现场才将这些人制服,并依法拘留了两位带头闹事者,维护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近几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其他哄闹、冲击法庭,伤害、杀害法官及他工作人员,毁坏法院公私财物的更是不胜枚举。发生类似事件的地点有的在法官家,有的在其他公共场所,而很多是在法院、法庭。

一个个血淋淋的、沉甸甸的例子,让我们不得不思考起问题形成的原因。笔者认为,根本原因是目前公民法制观念淡薄、社会对法庭重要性认识不足、支持不力以及司法权威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人员素质存在问题。包括两方面:

(一)当事人及诉讼参予人或其他人素质。

1、认识上有偏差。当事人一旦败诉,就认为是司法不公,无端猜测、怀疑。中国新闻网2002年4月26日《依法判决民事案——吉林一女法官被败诉方报复杀害》就是一例,当事人怀疑法官“腐败”。

2、复杂的社会关系背景。因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当事人听到了不同的观点和意见,证明了所谓的“不公”。如中国法院网2004年11月23日《湖南法官山东执行遭殴,法律文书被撕》,即为实证。

3、道德及法制观念差。危害法庭安全的行为都是法制观念淡薄的反映,而有的人因道德缺陷做得更为突出。

(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素质。

1、有的业务素质不适应工作要求。许多人民法庭的法官缺编,一般法官每年要审理上百件案件,业务学习时间很少,审理案件靠“吃老本”,出现的一些新型、疑难案件,往往很难依法审理。

2、有的驾驭庭审能力、裁判能力、调解能力、协调社会关系的能力等不足,难以解决一些复杂的问题。

3、个别人员政治思想及道德素质不高,有枉法裁判现象。

二、对危害法庭安全行为打击不力。

有些人之所以气焰如此嚣张,与此有关。(一)法院手段不硬,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及社会干预严重。一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党政领导从小范围利益或个人私利出发,对法院的工作进行干预,甚至阻挠。这种干预,是当前法院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三)立法缺陷。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即“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规定仅仅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没有涵盖其他严重藐视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即有其他直接

针对法庭的不法行为外,还有当事人相互伤害事件等,故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同时,还存在程序设置上的缺陷。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定罪判刑。这是国家不信任法院,硬是要设置一个由法院经公安,又经检察,再回法院的一个“马拉松”过程。有的在这一过程中便打了折扣,降了格;或是法院降为当事人的地位去求,去搞所谓的协调;或者干脆就通不过。由于有关机关未能较好配合,难以及时对暴力抗法者进行刑事处分,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处理的很少,与实际发生的案件形成巨大反差。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3000多个法院审结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案件1999年为6件,2000年为11件,2001年为14件。由于法律的权威性、操作性不强,使得一些人敢于藐视法律,甚至敢于公然与法律对抗。

三、人民法庭司法管理不到位。

(一)审判工作管理欠规范。1、有的地方,法官开庭、上班不着装,分不清法官和群众。2、因经费保障困难,两庭建设资金存在缺口,没有必要的审判场所,或审判区与旁听席不分,或审判场所与法官生活场所同一,或审判场所缺少必要的桌椅,开庭就象赶集,缺乏严肃性。3、人员编制不足,或空编但法院进不来想要的专业人才,有的组不成合议庭,甚至有的自审自记,让当事人对公正产生了很大的怀疑;基层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修养与审判业务还不尽人意,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局面时常出现,人民陪审制度难以发挥实际作用。人员少,任务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二)法警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值庭和处理突发事件是法警的本职工作,试看各国司法无不即然。而我们的法警搞什么归队和集中管理。法警本来就归法警队管理,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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