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贩与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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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贩与城管的关系

案例简介:

左先生家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支路,属于闹市区,周边有很多商贩,不少商贩为了“扩大地盘”,乱搭乱建、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市容,也给附近居民进出带来不少麻烦。左先生多次与商贩交涉未果后,于2013年3月27日向区城管部门书面反映:望江支路一带烧烤店店主违法搭棚、长寿路一水果店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和附近居民进出家门,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区城管局对其违法搭棚、占道经营确认违法,予以拆除,并予答复。

等了两个多月也没见到区城管部门的回复。6月4日,左先生一纸诉状将区城管部门起诉到法院,要求区城管部门对其申请予以答复。

审理中,区城管部门辩称已经向左先生给予以口头答复,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据此,区城管部门具有对左先生申请事项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法院遂判决区城管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左先生于2013年3月27日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

小商贩乱搭乱占,影响市容和小区居民的进出,居民左先生便向城管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收到答复,左先生一怒之下将城管部门起诉到法院,要求城管部门限期答复。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城管部门就左先生的申请事项限期给予答复。

案件分析:

整个案件整体来说就是左先生对于商贩的乱搭乱建交涉未果从而走上了法律途径,但是相关部门并没有及时的给予答复,为此一纸诉状搞上了法院。

其实一开始是小商贩的不按规矩乱搭乱建所引起的一系列事件,那么我们首先就要了解小商贩是什么?小商贩,又称为“小商小贩”,是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属于零售商人的范畴。在现实生活中,小商贩主要是指从事小商品买卖活动的人,如街头临时设点的“摊贩”以及手工匠人等,他们一般是流动摊贩,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也未经过工商登记。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有很直接的对于商贩的规定,使得这些商贩钻了法律的空子。从我国的国情来看,自由流动的小商贩在我很普遍,小商贩散见于各大街小巷中,其经营一方面为广大市民提供了生活便利,市民买东西不用每次都跑到专门的市场去,只在家门口或就近街上就能买到,另一方面,其经营也为自己和家庭带来收入,同时,还能缓解社会就业压力,降低社会失业率。尽管如此,小商贩还是难以被工商部门、城管甚至一些市民所接受,轻者常遭受驱逐,重者被罚款、没收,更有甚者遇到暴力执法人员免不了被呵斥殴打,使得小商贩的经营活动变得难以维系。小商贩的生活不用乐观,不仅仅是由于小商贩常给人以“脏、乱、差”、“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等固有的坏印象,究其深层次原因,是小商贩并未取得法律所赋予的合法地位。因此,为了在社会和谐与小商贩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有必要重新探讨小商贩的合法化问题。我们来看看我国对于小商贩是怎样的定位。在我国,小商贩是指未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利用路边空地、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小规模商业经营者。而我国学者认为自然人以经营者身份参与经营活动成为商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其一,自然人从事的商业活动必须具有营利性,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即商行为,而不是生活消费行为;其二,自然人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获得法律授权;其三,自然人成为商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人的条件和资本条件的双重要求。人的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不能是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资本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有与经营规模相应得物质基础。从我国理论界关于商主体内容的争鸣声音中可以了解到,我国未赋予小商贩商事主体地位的原因有:从登记制度角度看,

小商贩未经商事登记,不属于法定的商主体;从行为目的看,商主体强调营利性,而小商贩因其规模小,只能维持生活所需,不存在很强的营利性;从主体行为看,要求商主体必须具有一定时间上的连续性,小商贩沿街叫卖,沿路摆摊,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一定连续经营。然而,之所以对小商贩出现这种认识,是因为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商法典对商主体的内容作严格的确定,而是只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单行法中加以确立,因而也造成学界至今未有一个统一标准。笔者认为,确立小商贩的合法化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从登记制度来看,对于法人,登记是赋予其经营资格的条件,但对于非法人,登记只是起到确权作用,未登记不影响其从事经营,只要经营主体没有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就应该属于商行为,应受商法调整;其次,小商贩的经营活动是为了营利,虽然收入微薄,但这只是行为的结果,不能同行为的性质相混淆;最后,小商贩在一定时期内主要从事经营的一般为同一类商品,虽然地点可能随人流变化,但却是几乎天天在做,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

小商贩首先他们都是自由经济,低端经济,经营起来不需要太多的资金,所以导致大量的流动商贩的横行。所谓自由流动商贩是指在城市当中,无固定场所,采取流动经营,多出现在人口密集区提供商品和服务,经营规模小也无经营执照的非正规就业人群。左先生居住的地点就属于是闹市区,对于流动人口比较多的地方,小商贩赚取的利润是很可观的。而且,我国的城市流动商贩大多是城市的下岗职工,生活压力打,也有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他们有巨大的生活压力但又没有技术,没有文凭只能通过摆小摊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一般来说,流动商贩的规模都比较小,经营对象都是一些低收入群体或者无收入群体,比如农民工,低收入的上班族,学生等等,他们的经营方式较单一,常见的比如卖早餐,卖一些简单实用的生活用品,廉价的服装,小饰品,自制的风味小吃等等,这些特征决定了他们自身经营的特殊性,对他们的管理也成为了目前大多数的城市执法人员们最头疼的事情,他们往往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管理起来非常的困难,所以才更需要制定合适的法律来管理这些商贩,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我们学校门口也存在着这样的流动商贩,或许他们的确给我们提供了一些便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他们也造成了城管执法的困扰,就正如我们学校正处于津南区与河西区的交界处,这对于执法来说就更加的困难了,一条道路隔绝了两个局域,对于两个区域的城管来说都是很难办的,我国的城管又是无法越权管理,例如河西区的城管就不能管理有关津南区的小商贩,所以在我们学校门口的小商贩就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无法否认我们校门口的早餐摊对于我们的确是提供了很大方便,每天懒得去食堂或者嫌食堂的早餐不好吃的时候我们可以有更多的选择,但是我们实际可以看到的是我们那一条交界处的道路的“脏”“乱”“差”。可以说那条道路都不能说是一条路了,走过鞋底全是满满的油垢。

一个城市形象好坏,更是靠城市里的每一个人。从表面上看,商贩为了生计,不得已摆摊做生意,我们无可厚非。但从深层次上看,整顿市容市貌除了制度与时俱进,同样需要与时俱进的还有人的素质。对于商贩,更重要的是引导他们的谋生出路要有个宏观的配套计划,政府部门要积极引导与监督,采取多种方法增加群众收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相信,构建和谐社会不仅只是一个口号,更是一种行动。在处理商贩乱摆摊的问题上更要付出实实在在的行动,给流动商贩一份包容,一份引导,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工作。

我们可以说小商贩是一个值得我们同情的对象,但是小商贩的存在对于城市构建来说确实是一个诟病。小商贩对于城市居民来说存在的困扰也是巨大的,小商贩是一个要起早贪黑的工作,对于城市居民的睡眠造成了影响。而案例中所出现的乱搭乱建更是对居民的出入影响巨大。我国现行的国情对于小商贩的管理来说是十分的欠缺。所以说,我国现在最重要的是能够赶快的制定适合小商贩的处理解决方案,整理出法律。其次,我们可以放宽商主题必须经等级才能取得合法地位的要求,对于小商贩采取可登记主义或不可登记主义,但是我们要放宽登记的门槛,使得更多的小商贩能够合法化;还有我们可以规定摆摊的地址,不要让小商贩可以随意的任凭自己的意愿随意的摆摊,从而影响道路交通,可以规划出一条合适的地区,使得小商贩能够统一的在一个地方摆摊。解决的方案还有很多,我相信广大的人民代表能够想出更好的主意,我们要在保证公民的权益的同时照顾到小商贩的合理的收益,毕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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