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定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垃圾分类100道题(含答案)

垃圾分类100道题(含答案)垃圾分类与减量知识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00 题)1.城市生活垃圾从哪里来?A.人类活动B.垃圾桶C.街上D.超市2.我国城市人均日产垃圾量是多少?A.0.7-0.8 公斤B.2 公斤C.1.5 公斤D.1.0-1.2公斤3.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是什么时间发布的?A.2012 年 8 月4.旧衣服属于______________ B.2011 年 4 月 C.2013 年 5 月 D.2014 年 10月A.可回收垃圾B.有害垃圾C.可降解垃圾D.其他垃圾5.1 吨废纸如果充分再利用,可节省木材多少千克?A.300千克B.200 千克C.500 千克D.700 千克6.在我国,由哪一个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A.环保主管部门B.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C.卫生主管部门D.工业信息及商务主管部门7.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怎样的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A.城市蓝线B.城市黄线C.城市绿线D.城市紫线8. ______________ 过期药品属于,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A.其他垃圾B.有害垃圾C.不可回收垃圾D.厨余垃圾9.哪个国家行政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A.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C.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D.国务院质量监督主管部门10.哪个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A.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C.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D.国务院质量监督主管部门11.“世界上没有垃圾,只有放错地方的宝藏。
”这句话是谁说的?A.莎士比亚B.但丁C.泰戈尔D.歌德12.1972 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并提出设立“世界环境日”,以促进全球环境意识提升并采取行动切实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市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200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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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市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市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2006〕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市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湛江市市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的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固体废物。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相关费用。
卫生清洁费和上门收垃圾有偿服务费仍由原服务单位即各区环卫处、物业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市政园林局是市区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配合市市政园林局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范围:(一)居民每户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3元;(二)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1元;(三)100㎡以下(含100㎡)经营门店按门店营业面积计征。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文笔峰盘古文化旅游区交通车票价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文笔峰盘古文化旅游区交通车票价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琼价审批[2012]22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4.27
【实施日期】2012.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文笔峰盘古文化旅游区交通车票价的批复
(琼价审批[2012]222号 2012年4月27日)
定安县发改委:
你委《关于文笔峰景区观光车票价定价的请示》(定发改字〔2012〕92号)收悉。
鉴于文笔峰盘古文化旅游区投入资金建设游览观光车道,增设景区游览交通车,供游客自主选择的实际情况,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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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及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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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及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及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15号2011年5月1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对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适当优惠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286号)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各市县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
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结束——。
环保法规标准清单

27 国务院令第641号 28 国发〔2013〕37号 29 国发〔2015〕17号 30 国31 10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2 05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3 06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4 13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5 18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6 22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7 25号 38 环境保护部令 第36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27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40 28号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环保篇)
序号 法规/标准编号 A、国家法律 1 宪法 2 主席令第22号 3 主席令第77号 4 主席令第31号 5 主席令第72号 6 主席令第48号 7 主席令第48号 8 主席令第07号 9 主席令第31号 10 主席令第69号 11 主席令第48号 12 主席令第87号 13 主席令第04号 14 国务院令284号 15 主席令第23号 16 主席令第21号 17 主席令第61号 B、国务院法规 17 国务院令253号 18 国务院令284号 19 国务院令第369号 20 国务院令 第408号 21 国发〔2005〕39号 22 国务院 23 国务院令第508号 24 国务院令第559号 25 26 国办函[2012]147号 法释〔2013〕15号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 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 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201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颁布日 2004/3/14 2014/4/24 1996/10/29 2015/9/6 2002/6/29 2016/7/2 2016/7/2 2003/8/27 2004/12/29 2007/8/30 2016/7/2 2008/2/29 2008/8/29 2000/3/20 2009/12/26 2009/12/29 2016/12/25 1998/12/1 2000/3/20 2003/1/2 2004/5/30 2005/12/3 2006/1/24 2007/10/9 2009/8/12 2012/8/21 2013/6/17 2013/10/2 2013/9/10 2015/4/2 2016/5/28 1992/8/14 1999/6/23 1999/7/8 2001/12/27 2003/10/8 2004/6/23 2005/4/25 2015/9/28 2005/8/30 2005/9/19 生效日 2004/3/14 2015/1/1 1997/3/1 2016/1/1 2003/1/1 2016/9/1 2016/9/1 2004/7/1 2005/4/1 2007/11/1 2016/9/1 2018/1/1 2009/1/1 2000/3/20 2010/4/1 2010/7/1 2018/1/1 1998/12/1 2000/3/20 2003/7/1 2004/7/1 2005/12/3 2006/1/24 2007/10/9 2009/10/1 2012/8/21 2013/6/19 2014/1/1 2013/9/10 2015/4/2 2016/5/28 1992/10/1 1999/10/1 1999/7/8 2002/2/1 2003/10/8 2004/7/1 2005/6/1 2015/11/1 2005/10/1 2005/11/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琼价费管[2011]213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13号2011年5月1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
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201204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2 0 1 2年第4期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价格公报总第92期 2012年第4期 4月25日出版主管: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准印证号:黑新出印字2300065号主办:黑龙江省价格监测中心黑龙江价格信息网站网址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信街58号 http:电话:(0451)82633805 印刷:哈尔滨海天印刷有限公司邮编:150001目录地方文件黑价联〔2012〕1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1)黑价联〔2012〕1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4)黑价联〔2012〕14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人才流动机构管理性收费标准的批复 (16)黑价联〔2012〕15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7)黑价联〔2012〕1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1)黑价联〔2012〕17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佳木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2)黑价联〔2012〕1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齐齐哈尔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3)黑价联〔2012〕1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绥化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3)黑价联〔2012〕2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克山县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4)黑价联〔2012〕2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等项收费的批复 (25)黑价联〔2012〕2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拜泉县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5)黑通管联〔2012〕45号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GSM业务资费套餐的批复 (26)黑通管联〔2012〕48号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新增国际及台港澳长途电话优惠资费、3G套餐国际及台港澳长途电话定向叠加包的批复 (30)黑交发〔2012〕72号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港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3)1黑价明传〔2012〕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201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34)黑价行〔2012〕5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35)黑价经〔2012〕5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集中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37)黑价行〔2012〕6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垦区红兴隆管理局局直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38)黑价格〔2012〕6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呼玛热电厂扩建热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39)黑价格〔2012〕64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伊春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39)黑价经〔2012〕6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双鸭山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40)黑价经〔2012〕67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黑河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41)黑价经〔2012〕6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宝泉岭、红兴隆、牡丹江、九三分局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的批复 (42)黑价格〔2012〕7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七台河龙洋焦电有限责任公司扩建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43)黑价行〔2012〕7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兰西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43)黑价格〔2012〕8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水县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44)黑价经〔2012〕9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嫩江至黑金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 (44)黑价经〔2012〕9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桦南至向阳山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 (45)2※地方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二○一二年二月六日黑价联〔2012〕11号省地税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黑地税函[2011]107号)收悉。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琼价费管[2017]158号【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7.04.05【实施日期】2017.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三亚市、定安县发展改革委,三沙市、洋浦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与发展,确保城镇交通疏堵保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事实施意见》(琼发〔201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省实际,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县、自治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于2017年前完成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类收费停车设施必须依法合理规划及建设。
二、各市、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于2017年12月前制定具体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税务局,辛集市农业农村局:现将《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23年8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第三章征收与使用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河北省定价目录》(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征收与使用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下同)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的费用。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牡丹江市征收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牡丹江市征收市区生
活垃圾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4.10
•【字号】黑财综[2001]33号
•【施行日期】2001.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牡丹江市
征收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黑财综[2001]33号2001年4月10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审批〈牡丹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函》(牡政函[2000]1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市对市区生活垃圾收取处理费,现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征收标准
1、市区城镇居民,市区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0.5元;市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0.5元,此费用不得转嫁职工,应由单位负担。
2、个体工商业户按从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3、自行收集、运输垃圾到垃圾处理厂消纳处理的单位,按每公斤0.005元收取垃圾处理费,不再缴纳垃圾处理费。
二、持有民政部门特困证明的人员,要予以减免。
三、垃圾处理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专项用于处理市区生活垃圾所需费用。
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牡丹江市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五、本收费标准试行到2002年5月末,届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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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定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价审批[2010]1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2.30
【实施日期】2009.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定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价审批[2010]12号)
定安县发改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定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定发改价字[2009]9号)收悉。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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