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一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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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7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7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7月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7.26
•【文号】上证函〔2024〕1982号
•【施行日期】2024.07.2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
理(2024年7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函〔2024〕1982号各基金管理人、会员单位: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开发、发行、上市等工作程序,明确各市场参与机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2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2年10月修订)》(上证函〔2022〕1816号)同时废止。

自发布之日起,请各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参与机构按照修订后的指南办理本所基金业务。

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7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7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3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31日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废止前十三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6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21件(见附件2)。

现将这两部分共2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发布部门1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号2006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4〕8号2004年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01号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2005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证监期货字〔2000〕12号2000年4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附件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明令废止文件1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5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5号2004年10月18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4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5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2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6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1〕29号2011年10月12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2011年10月26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8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2003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118号)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法律字〔2007〕8号2007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10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2004年8月1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1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2005年3月25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2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2005年9月22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3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号2005年11月21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4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基金部通知2011年10月2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41号(证监会令第120号)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号)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号)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证监会公告〔2011〕17号2011年8月1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公告〔2015〕10号)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1号2014年5月28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43号2012年12月14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证监发行2006年5月18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字〔2006〕5号日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2号)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8号2014年6月1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上证交字[2011]4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上证交字[2011]4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上证交字[2011]47号2011年11月25日)各会员单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本所决定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为参照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并满足《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180只股票和满足《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4只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体名单见附件1、2)。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纳入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后,其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参照股票执行。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维持不变,包括在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等(具体范围及其折算率见附件3)。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系统及本所网站向市场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本所将组织业务技术系统全网测试,有关测试通知另行发布。

五、调整后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将于2011年12 月5日开始实施。

本所2010年2月12日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通知》(上证交字[2010]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1:标的证券中的股票名单序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1600000浦发银行2600005武钢股份3600009上海机场4600010包钢股份5600015华夏银行6600016民生银行7600019宝钢股份8600028中国石化600029 南方航空10 600030 中信证券11 600031 三一重工12 600036 招商银行13 600037 歌华有线14 600048 保利地产15 600050 中国联通16 600058 五矿发展17 600064 南京高科18 600068 葛洲坝600085 同仁堂20 600089 特变电工21 600096 云天化22 600100 同方股份23 600104 上海汽车24 600108 亚盛集团25 600109 国金证券26 600111 包钢稀土27 600115 东方航空28 600118 中国卫星600123 兰花科创30 600132 重庆啤酒31 600150 中国船舶32 600151 航天机电33 600158 中体产业34 600160 巨化股份35 600166 福田汽车36 600169 太原重工37 600173 卧龙地产38 600175 美都控股600177 雅戈尔40 600183 生益科技41 600188 兖州煤业42 600196 复星医药43 600208 新湖中宝44 600216 浙江医药45 600219 南山铝业46 600220 江苏阳光47 600221 海南航空48 600239 云南城投600246 万通地产50 600252 中恒集团51 600256 广汇股份52 600259 广晟有色53 600266 北京城建54 600271 航天信息55 600309 烟台万华56 600320 振华重工57 600322 天房发展58 600325 华发股份600331 宏达股份60 600348 阳泉煤业61 600352 浙江龙盛62 600362 江西铜业63 600369 西南证券64 600376 首开股份65 600383 金地集团66 600395 盘江股份67 600406 国电南瑞68 600415 小商品城600418 江淮汽车70 600432 吉恩镍业71 600489 中金黄金72 600497 驰宏锌锗73 600508 上海能源74 600516 方大炭素75 600518 康美药业76 600519 贵州茅台77 600528 中铁二局78 600547 山东黄金600549 厦门钨业80 600550 天威保变81 600583 海油工程82 600584 长电科技83 600585 海螺水泥84 600595 中孚实业85 600598 北大荒86 600600 青岛啤酒87 600622 嘉宝集团88 600635 大众公用600638 新黄浦90 600641 万业企业91 600642 申能股份92 600643 爱建股份93 600649 城投控股94 600655 豫园商城95 600657 信达地产96 600660 福耀玻璃97 600663 陆家嘴98 600664 哈药股份600674 川投能源100 600675 中华企业101 600690 青岛海尔102 600703 三安光电103 600736 苏州高新104 600737 中粮屯河105 600739 辽宁成大106 600741 华域汽车107 600747 大连控股108 600748 上实发展600759 正和股份110 600773 西藏城投111 600795 国电电力112 600804 鹏博士113 600811 东方集团114 600812 华北制药115 600823 世茂股份116 600832 东方明珠117 600837 海通证券118 600863 内蒙华电600872 中炬高新120 600875 东方电气121 600879 航天电子122 600884 杉杉股份123 600887 伊利股份124 600895 张江高科125 600900 长江电力126 600997 开滦股份127 600999 招商证券128 601001 大同煤业601006 大秦铁路130 601009 南京银行131 601018 宁波港132 601088 中国神华133 601099 太平洋134 601101 昊华能源135 601106 中国一重136 601111 中国国航137 601117 中国化学138 601118 海南橡胶601158 重庆水务140 601166 兴业银行141 601168 西部矿业142 601169 北京银行143 601179 中国西电144 601186 中国铁建145 601268 二重重装146 601288 农业银行147 601299 中国北车148 601318 中国平安601328 交通银行150 601377 兴业证券151 601390 中国中铁152 601398 工商银行153 601588 北辰实业154 601600 中国铝业155 601601 中国太保156 601607 上海医药157 601618 中国中冶158 601628 中国人寿601666 平煤股份160 601668 中国建筑161 601688 华泰证券162 601699 潞安环能163 601717 郑煤机164 601718 际华集团165 601727 上海电气166 601766 中国南车167 601788 光大证券168 601808 中海油服601818 光大银行170 601857 中国石油171 601866 中海集运172 601888 中国国旅173 601898 中煤能源174 601899 紫金矿业175 601919 中国远洋176 601939 建设银行177 601958 金钼股份178 601988 中国银行601989中国重工180601998中信银行附件2标的证券中的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名单序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1510050上证50ETF2510180上证180ETF3510880上证红利ETF4510010上证180治理ETF附件3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折算率A股上证180指数成份股不超过70%非上证180指数成份股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0%基金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不超过90%其他上市基金不超过80%债券国债不超过95%其他上市债券不超过80%权证权证0%——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6.05•【文号】证监交字[1998]12号•【施行日期】1998.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5日证监交字[1998]12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保证证券市场安全,有效防范风险,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组织和行为,加强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会员的证券代理买卖业务(一)会员不得在非营业场所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为非会员从事代理业务提供便利。

交易所应加强检查,杜绝各种违规代理买卖证券的活动。

(二)从事代理业务的会员应将交易所发布的即时行情和公告信息等市场信息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

未经交易所批准,会员不得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机构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非营业场所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三)会员应在其营业场所设专业人员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四)从事证券代理业务的会员应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

协议至少包括以下事项: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承诺;2.客户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风险;3.会员代理业务范围和权限;4.客户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5.委托、交割的方式、内容和要求;6.客户保证金及证券管理有关事项;7.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收费说明;8.会员对客户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9.客户应履行的交收责任;10.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11.争议解决办法。

(五)会员如向客户提供电话等自助委托方式,会员的委托系统应对自助委托过程有详细的记录,并在代理协议中充分说明自助委托的风险,明确会员与客户各自的责任。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标题】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证券非交易过户是指除了通过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以外的股权或债券的所有权转移或登记变更行为。

【第二章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条件和要求】第四条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机构应具备依法设立的经营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的个人应具备合法持有证券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证券非交易过户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二)证券的基本信息,包括证券种类、证券代码、持有数量等;(三)过户原因和目的;(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证券非交易过户的程序和流程】第七条证券非交易过户的程序和流程如下:(一)申请人向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文件;(二)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审核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审核通过后,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四)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登记手续后,申请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八条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应做好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监管工作,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证券非交易过户行为,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业务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所有。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归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所有。

【附件】无。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2)发文:____证券交易所文号:上证交字〔____〕____号日期:____-03-23关于发布《____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____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上证发〔2020〕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并购重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本所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指引、业务指南和流程进行了清理、整合,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适用指引第1号》)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务,适用《适用指引第1号》;但有关重组审核和注册程序等事项,适用科创板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122号)、《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上证发〔2016〕27号)、《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3〕3号)、《关于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号)、《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4〕854号)、《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2012年8月修订)》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浅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敏感“窗口期”的监管新政

浅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敏感“窗口期”的监管新政针对上市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包括年报、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以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或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等,考虑到拟披露信息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信息或包含其他可能导致市场波动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信息,在该等信息披露前的特定期间内—窗口期,针对具有获悉相关信息天然优势的特定群体比如上市公司董监高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对其股票交易行为有必要进行特别的约束。

在此方面,证监会于2022年1月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2022〕19号)(“《持股变动规则2022》”),对先前于2007年4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项下关于“窗口期”的监管要求进行了重要调整和改进。

沪深交易所分别于2022年1月发布或更新了各板块的自律监管指引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窗口期相关政策调整予以跟进;而北交所已于2021年11月试行的上市规则也有相关规定。

因此,就可能受该等窗口期规则约束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办等负责上市公司治理合规工作的相关人员而言,需要及时熟悉新规的政策调整及具体要求。

尤其,仔细梳理相关规范,不同的交易所,甚至同一交易所的不同市场板块之间,针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可能会有若干细节差异,更需要仔细甄别适用。

一、交易敏感“窗口期”限制规则的重要调整在证监会于2022年1月发布了新版《持股变动规则2022》之后,沪深交易所也相应更新了相关的自律监管或规范指引。

其中,上交所于2022年1月发布了《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证发[2022]9号),废止了上交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12]14号)、《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6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符合条件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证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在本所的证券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及其境内托管人、证券公司参与本所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不得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行为监督等规定。

第四条本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对其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第五条合格投资者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登记和结算事宜,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交易委托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本所证券交易业务,所委托的境内证券公司最多不能超过3家。

合格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在一家境内证券公司。

第七条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受托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加强对合格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

如发现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受托证券公司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与合格投资者约定,如果合格投资者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者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受托证券公司可以拒绝其申报委托、根据本所的要求实施平仓,或者终止双方的委托关系。

第八条受托证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函〔20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201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更为清晰、简明的业务指南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八号进行了重新编排,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1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以下简称《2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3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4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业务信息披露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以下简称《5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以下简称《6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以下简称《7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以下简称《8号指南》),并修订了《3号指南》所附部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资料报送要求为便利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本所对上市公司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形成《1号指南》和《2号指南》。

其中,《1号指南》主要明确了电子化系统下的信息披露办理流程,包括一般信息披露文件、停牌复牌申请等的报送要求和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和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2号指南》主要明确了不涉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事项、调研情况)的网上填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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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
一批)的公告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证公告[2018]5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8.02.09
【实施日期】2018.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一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18〕5号)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成立以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
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11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
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14件。现将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一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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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第十一批)
编号 发文文号 规则名称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废止时间
1 上证基字〔201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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