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政府应急管理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2.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光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光华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公司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
第二章重大突发事件归类第五条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治理类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2、大股东之间存在重大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3、公司与股东、员工之间存在重大纷争诉讼;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5、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6、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无法调回;7、其他事件。
二、经营类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3、公司因重大生产事故等无持续经营能力;4、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5、其他事件。
三、政策及其环境类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4、公司内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6、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1、公司的股价异常波动;2、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集中或不实报导;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影响;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5、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6、其他事件。
2024年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2篇)

2024年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提高国家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各类企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活动。
第三条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统一监督、共享利用。
第四条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委员会是本制度的立法、监督和协调机构。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是本制度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第六条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由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由省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由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制定,报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应科学、合理地确定物资种类、数量、配送地点等关键指标,确保应急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
第十条因特殊需要,可以进行临时储备,并及时上报备案。
第三章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在本辖区内设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确保应急物资储备的安全存放。
第十二条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具备完善的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装备更新和维护。
第十三条应急物资储备库的管理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具备应急处置的能力和专业知识。
第十四条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定期进行库存清查和质量检验,确保物资质量和数量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应急物资储备库应编制并实施库存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库存的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确保储备物资的使用和更新。
第四章应急物资储备调配第十七条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委员会制定应急物资调配制度,统一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调配活动。
第十八条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应急物资调配方案,并及时上报备案。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应急物资调配方案,并及时上报备案。
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范本(三篇)

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范本对于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降低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社会,各种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有发生,而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的建设能够有效提升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应急响应能力。
首先,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是防灾减灾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定期组织演练,可以发现和弥补应急预案中的不足,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效率和准确性。
在实际应急救援工作中,预案的质量和演练的频率直接关系到应急响应的效果,为有效防控灾害风险、减少损失提供了有力支撑。
其次,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备健全的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可以提高政府部门和单位在应急事件中的协同配合能力,增强社会整体抗灾能力。
通过演练,可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健全应急决策机制,实现各方资源的有效整合,形成“一盘棋”应对突发事件的格局。
再者,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也是提升国家形象和社会信任度的关键环节。
当灾难来临时,一个完善的应急预案和经过充分演练的救援队伍能够展现国家的管理水平和社会的凝聚力。
国家和单位在危难时刻展现的抗灾实力和应对能力,将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尊重,增强国家和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此外,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还可以促进技术、人才、设备等资源的共享和协同发展。
通过演练,不仅可以检验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还可以发现资源闲置或短缺的问题,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和共享,提高应急响应的整体效率和效果。
总体来看,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是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手段。
各级地方和各类单位应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的建设和演练,不断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范本(二)____年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应急管理基本概述

管理权力更加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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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应急管理的主要环节
预防与 应急准备 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是做好应急管理工 作的重要基础。 监测与预警包括突发事件监测与突发事件预 警两个部分。
监测与 预警
应急处置 与救援
应急处置与救援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法 及时采取各项措施的过程。
事后恢复 与重建
事后恢复与重建是指应急处置结束后,管理 主体为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运行状态采取 措施。
突发性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突发性 不确定性 危害性 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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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的分类
我国突发事件的分类 类 型 自然灾害 事故灾害 种 类
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 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项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 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事件等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 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 共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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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的主体,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与企业等私人 领域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比具有公共性的特征。 应急管理的客体,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 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 应急管理的活动,包括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 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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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 应急管理研究质量提 升时期 (2008年至今)
深化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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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急管理发展时间轴
里程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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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应急管理元年。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 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各种预警 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 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2023修正)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2012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5号公布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以及应急值守、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指挥、应急值守、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 第708号)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央企应急管理规定范文
央企应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央企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央企生产经营安全,提高应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的央企,包括但不限于中央直属企业和中央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公司。
第三条央企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央企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条央企应急管理工作应当与公司治理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培养,推动央企应急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五条央企应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促进全员参与、全员动员、全员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六条央企应急管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手段和信息系统建设,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应急信息的快速准确传递和共享。
第二章应急管理体系第七条央企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职责划分和工作流程,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八条央企应当设立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央企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管理人员,具备应急处置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九条央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与各部门、各子公司建立紧密的联系和沟通机制,形成应急管理工作的合力。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各级部门和各子公司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条央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起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预案、信息共享平台、危险源数据库等,实现应急信息的及时录入、传输和查询。
第三章应急预案第十一条央企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业务特点,编制各级应急预案和各类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央企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灾害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的明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鲁政办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9年7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9〕56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7日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我省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预案构成种类及目录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完善。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而制定的法规。
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通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